又是一年购书季,在浏览中看到了这本书,看着名字挺有意思,抱着对异性多一些深入了解的想法购入了,拿到书立马看了一个晚上!讲的很是透彻,尤其讲青少年时期的男生的心理状态,让我突然明白了为什么很多初中生的男生需要有自己的空间,不希望妈妈频繁闯入,也让我突然想起19年在青岛参加读书会时,一位母亲特别苦恼的抱怨,他儿子一进家就把自己锁屋里,可是越这样母亲越好奇,越是闯入孩子的空间,导致儿子跟他关系很恶劣!其实了解了男生的发展规律,发育历程,当你理解了他得生理和心理的正常变化,你就能放心的给他相应的空间,让他满足自己的生长需要!我突然很庆幸了解到了这方面的知识,如果养儿子又了解了一个方面的知识!真的是无论生活中有任何问题,书中都能找到很好的方法和答案!作为儿女,我们需要了解原生家庭,与自己和解;作为妻子丈夫,我们需要了解亲密关系,婚姻的经营之道:作为父亲母亲,我们需要了解亲子关系,教育之道!不管我们是什么角色,书都是我们的好伴侣!
“为什么不拦住他”?重庆,18岁的黄某骑电瓶车闯入高速,被汽车追尾撞死,其父母认为,高速公司至少要负40%的责任,赔偿387724元。
(案例来源:重庆市江津区法院)
黄某(化姓)是当地某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刚满18岁,家在邻省某县,案发当天,正值学校中秋节放假,黄某脑袋一热,骑着电动自行车就准备先去火车站。
学校离火车站有40多公里的路程,当天已经是周六晚上的9点13分,黄某骑着电动车,上了学校附近的高速收费口,从ETC通道闸口的缝隙钻入了高速公路。
收费站工作人员见状,连忙走出收费室追赶,黄某却骑着车消失在夜幕中,回到收费室,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高速公路巡检部门反映,并在工作QQ群中向高速交警报告。
1小时15分钟以后,惨剧还是发生了,朱某驾驶的小汽车与黄某的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黄某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事故竟然发生在高速的第一行车道内。
对此次事故,高速交警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为黄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的行为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在驾车时缺乏警觉性,承担次要责任。
噩耗传来,黄某43岁的父亲和40岁的母亲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儿子误闯高速公路,已经被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发现,却没有继续追赶,导致悲剧的发生。
他们认为,黄某进入高速后的一个多小时才出事,在这一个小时内,高速公路管理方没有任何作为,明显是疏于管理,属于责任事故,应该予以赔偿。
法庭上,高速公司面对中年丧子的夫妇俩,措词上显得有些小心翼翼,他们解释说,小黄是成年人,明知进入高速公路的危险性,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近两年内,他们每年都在附近的社区进行警示教育,案发当天,也向交巡警作了报告,虽然追寻未果,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他们不该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说到赔偿,高速方面表示,退一步讲,即使高速方面有过错,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补充责任,而本案中,汽车驾驶员朱某上了全险,是有赔偿能力的,小黄父母要公司赔偿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小黄父母提起的是侵权赔偿之诉,而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必须存在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高速一方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高速公司负有管理职责,但职责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不是在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一切损失,作为管理者都应赔偿,而是要限定在可控制能力范围之内。
小黄已经18岁,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负责,在具备独立的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把自已置于险地,应该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正值花样年华的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固然值得同情,但这并不是可以成为道德绑架无过错者的理由,成为索赔的有利条件。
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也不能对越界的诉求给予支持。法律归法律,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司法不会强令行善,但也不允许有人逾越社会秩序的最底线。
法院强调,在今天,只应有合法与非法的权衡,而不应有“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主观性评价,对于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
自己对自己负责是一个成年人最起码的要求,规则意识是指要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对于不文明的出行行为必须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
法院指出,法律应明辩是非,守法者不应为他人过错买单。
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一共1170元,由黄某父母负担。
(附图来自网络,非本案图片)
(案例来源:重庆市江津区法院)
黄某(化姓)是当地某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刚满18岁,家在邻省某县,案发当天,正值学校中秋节放假,黄某脑袋一热,骑着电动自行车就准备先去火车站。
学校离火车站有40多公里的路程,当天已经是周六晚上的9点13分,黄某骑着电动车,上了学校附近的高速收费口,从ETC通道闸口的缝隙钻入了高速公路。
收费站工作人员见状,连忙走出收费室追赶,黄某却骑着车消失在夜幕中,回到收费室,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高速公路巡检部门反映,并在工作QQ群中向高速交警报告。
1小时15分钟以后,惨剧还是发生了,朱某驾驶的小汽车与黄某的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黄某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事故竟然发生在高速的第一行车道内。
对此次事故,高速交警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为黄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的行为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在驾车时缺乏警觉性,承担次要责任。
噩耗传来,黄某43岁的父亲和40岁的母亲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儿子误闯高速公路,已经被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发现,却没有继续追赶,导致悲剧的发生。
他们认为,黄某进入高速后的一个多小时才出事,在这一个小时内,高速公路管理方没有任何作为,明显是疏于管理,属于责任事故,应该予以赔偿。
法庭上,高速公司面对中年丧子的夫妇俩,措词上显得有些小心翼翼,他们解释说,小黄是成年人,明知进入高速公路的危险性,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近两年内,他们每年都在附近的社区进行警示教育,案发当天,也向交巡警作了报告,虽然追寻未果,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他们不该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说到赔偿,高速方面表示,退一步讲,即使高速方面有过错,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补充责任,而本案中,汽车驾驶员朱某上了全险,是有赔偿能力的,小黄父母要公司赔偿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小黄父母提起的是侵权赔偿之诉,而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必须存在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高速一方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高速公司负有管理职责,但职责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不是在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一切损失,作为管理者都应赔偿,而是要限定在可控制能力范围之内。
小黄已经18岁,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负责,在具备独立的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把自已置于险地,应该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正值花样年华的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固然值得同情,但这并不是可以成为道德绑架无过错者的理由,成为索赔的有利条件。
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也不能对越界的诉求给予支持。法律归法律,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司法不会强令行善,但也不允许有人逾越社会秩序的最底线。
法院强调,在今天,只应有合法与非法的权衡,而不应有“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主观性评价,对于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
自己对自己负责是一个成年人最起码的要求,规则意识是指要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对于不文明的出行行为必须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
法院指出,法律应明辩是非,守法者不应为他人过错买单。
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一共1170元,由黄某父母负担。
(附图来自网络,非本案图片)
肖战我喜欢你
为什么会喜欢肖战?
他是光,是火,是星辰。
为什么会喜欢肖战?
他仿佛一颗十分耀眼的陨石突然闯入心间。
为什么会喜欢肖战?
他从头到脚充满温暖与体面,和善而坚定。
为什么会喜欢肖战?
大抵是他知世故而不世故,永远保持初心。
为什么会喜欢肖战?
明明他离我们那么远,但又像是知交好友,能言语二三。
为什么会喜欢肖战?
因为是肖战啊。
因为你 我想让自己变得更好,我们终会在各自的领域越来越好,在未来更好的相见[鲜花][鲜花][鲜花]
肖战越来越好 越来越顺[心][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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