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公立医院考核开始!增加基药品种数占比、门诊/住院基药处方使用占比……
自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下发后,2022版二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已在近日出台。与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一样,同样是除了对国采中选品种的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外,还增设了完成比例考核。同时,二级公立医院更注重基药的指标,本版增设了对于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使用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考核内容。
5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的通知。增设或剔除的指标有部分与三级公立医院考核要求基本相同,不同的部分就在于基药的使用。
本版增设或修订延伸指标有:
一是在指标7原有内容之上,增设对于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使用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考核内容;
在指标8原有内容之上,增设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完成比例的考核内容;在指标24原有内容之上,增设感染性疾病科医师占比的考核内容。
二是在指标20延伸指标基础上,剔除有关项后的医疗收入增幅。用于反映剔除散装中药饮片、小包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罕见病用药收入,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收入,以及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中谈判类药物收入后的医疗收入增幅情况,并将剔除项应用于指标21-22。
并将最新规范性文件作为指标统计依据,如加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等文件。涉及指标6-8、11-12、15-16、18-20、23、27-28共13个指标。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指标内涵。根据医院在填报中提出的相关问题,一是指标10中分母由“同期耗材总收入”修订为“同期卫生材料收入”,与《医院执行的补充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根据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指标说明,涉及指标6-8、10、14-16、18-25共15个指标;更新或增加指标脚注,涉及指标2、4、7、8、18-20共7个;更新指标来源,涉及指标7、8、18、20、22共5个;更新指标解释,涉及指标8共1个。
二级公立医院基药考核指标要求更细化,在原有基础上增设三项
图片
【指标说明】
(1)分子为本年度考核医院采购基本药物金额数,指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的金额总和。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 号)的药品品规进行统计;分母为医院同期采
购药物金额总数,指为医院同期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金额总和。
(2)延伸指标 1:分子指在本考核年度,医院采购基本药物品种数依据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总数进行统计,即考核年度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品种总数。分母指在本考核年度,医院同期采购药物品种总数依据同期医院配备使用药品品种总数进行统计,即同期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品种总数。分子、分母均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 号)药品品规进行统计。
(3)延伸指标 2:考核年度门诊患者处方中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同期门诊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的比例。其中,分子为门诊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按全部门诊处方中累计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统计。分母为门诊使用药品品种数量,按同期全部门诊处方累计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统计,不包括急诊患者、健康体检者、及未开具药物处方患者。
(4)延伸指标 3:考核年度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医嘱中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同期住院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的比例。其中,分子为出院患者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按全部出院患者住院医嘱中累计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统计。分母为住院使用药品品种数量,按同期全部出院患者住院医嘱中累计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统计,不包括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未使用药物者。
(5)本年度统计的基本药物不包括仅作为药物溶媒使用的葡萄糖、氯化钠等溶液。
【指标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 号)明确要求,公立医院对国家基本药物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
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
《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 号)要求,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以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基础,推进实行统一的药品供应目录,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 号)再一次强调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优化用药结构。
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的配备使用监测。2020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进实施医师约谈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 号)要求通过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 号)要求,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
三级公立医院考核中,基药指标只增设了一项
我们再看一看《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其中,涉及基药使用的有三个指标,分别是:
(18)门诊患者基药处方占比
(19)住院患者基药使用率
(20)基药采购品种数占比
这三个指标中,第(18)、(19)项之前就存在,而第(20)是在2020版的基础上增加的。基药采购品种数占比,也是关于品种数量占比,并且,指标延伸至金额占比,这些可都是"硬指标“,最能反映三级医院对基药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18)、(19)项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意义。
虽然早在2018版三级医院指标考核下发时候,基药使用的“1+X”、“9-8-6”的基药配备要求模式尚未出台(2019年才在短缺药管理的文件中推出),那时(18)、(19)项也无品种数量考核的延伸指标,因此,对于三级医院的考核情况,看上去完成的还不错。
如今,2022版考核指标是在“1+X”、“9-8-6”的基药配备政策背景下出炉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到了这一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新版基药目录调整也将成为今年的一个重大看点,我们认为,在2018版685基药目录的基础上,配合“1+X”、“9-8-6”的新要求,基药目录可能会面临扩容。
虽然各级公立医院在集采药品、基药的考核指标方面各有侧重,却也提醒了药企应有的放矢,提早布局。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自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下发后,2022版二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已在近日出台。与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一样,同样是除了对国采中选品种的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外,还增设了完成比例考核。同时,二级公立医院更注重基药的指标,本版增设了对于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使用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考核内容。
5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的通知。增设或剔除的指标有部分与三级公立医院考核要求基本相同,不同的部分就在于基药的使用。
本版增设或修订延伸指标有:
一是在指标7原有内容之上,增设对于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使用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考核内容;
在指标8原有内容之上,增设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完成比例的考核内容;在指标24原有内容之上,增设感染性疾病科医师占比的考核内容。
二是在指标20延伸指标基础上,剔除有关项后的医疗收入增幅。用于反映剔除散装中药饮片、小包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罕见病用药收入,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收入,以及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中谈判类药物收入后的医疗收入增幅情况,并将剔除项应用于指标21-22。
并将最新规范性文件作为指标统计依据,如加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等文件。涉及指标6-8、11-12、15-16、18-20、23、27-28共13个指标。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指标内涵。根据医院在填报中提出的相关问题,一是指标10中分母由“同期耗材总收入”修订为“同期卫生材料收入”,与《医院执行的补充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根据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指标说明,涉及指标6-8、10、14-16、18-25共15个指标;更新或增加指标脚注,涉及指标2、4、7、8、18-20共7个;更新指标来源,涉及指标7、8、18、20、22共5个;更新指标解释,涉及指标8共1个。
二级公立医院基药考核指标要求更细化,在原有基础上增设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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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
(1)分子为本年度考核医院采购基本药物金额数,指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的金额总和。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 号)的药品品规进行统计;分母为医院同期采
购药物金额总数,指为医院同期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金额总和。
(2)延伸指标 1:分子指在本考核年度,医院采购基本药物品种数依据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总数进行统计,即考核年度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品种总数。分母指在本考核年度,医院同期采购药物品种总数依据同期医院配备使用药品品种总数进行统计,即同期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品种总数。分子、分母均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 号)药品品规进行统计。
(3)延伸指标 2:考核年度门诊患者处方中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同期门诊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的比例。其中,分子为门诊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按全部门诊处方中累计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统计。分母为门诊使用药品品种数量,按同期全部门诊处方累计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统计,不包括急诊患者、健康体检者、及未开具药物处方患者。
(4)延伸指标 3:考核年度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医嘱中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同期住院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的比例。其中,分子为出院患者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按全部出院患者住院医嘱中累计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统计。分母为住院使用药品品种数量,按同期全部出院患者住院医嘱中累计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统计,不包括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未使用药物者。
(5)本年度统计的基本药物不包括仅作为药物溶媒使用的葡萄糖、氯化钠等溶液。
【指标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 号)明确要求,公立医院对国家基本药物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
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
《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 号)要求,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以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基础,推进实行统一的药品供应目录,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 号)再一次强调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优化用药结构。
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的配备使用监测。2020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进实施医师约谈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 号)要求通过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 号)要求,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
三级公立医院考核中,基药指标只增设了一项
我们再看一看《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其中,涉及基药使用的有三个指标,分别是:
(18)门诊患者基药处方占比
(19)住院患者基药使用率
(20)基药采购品种数占比
这三个指标中,第(18)、(19)项之前就存在,而第(20)是在2020版的基础上增加的。基药采购品种数占比,也是关于品种数量占比,并且,指标延伸至金额占比,这些可都是"硬指标“,最能反映三级医院对基药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18)、(19)项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意义。
虽然早在2018版三级医院指标考核下发时候,基药使用的“1+X”、“9-8-6”的基药配备要求模式尚未出台(2019年才在短缺药管理的文件中推出),那时(18)、(19)项也无品种数量考核的延伸指标,因此,对于三级医院的考核情况,看上去完成的还不错。
如今,2022版考核指标是在“1+X”、“9-8-6”的基药配备政策背景下出炉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到了这一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新版基药目录调整也将成为今年的一个重大看点,我们认为,在2018版685基药目录的基础上,配合“1+X”、“9-8-6”的新要求,基药目录可能会面临扩容。
虽然各级公立医院在集采药品、基药的考核指标方面各有侧重,却也提醒了药企应有的放矢,提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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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处理厂分盐结晶系统正式投产】5月19日,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中央水处理厂分盐结晶系统正式投产,顺利出盐。分盐结晶系统的顺利投运标志着整个项目真正实现废水零排放。当天,集团副总裁、南通公司总经理董力源现场启动出盐按钮,项目指挥部领导臧雪松和中冶赛迪、上海五冶、上海晶宇等参建单位领导共同出席投产仪式,见证了这一历史性时刻。
随着国务院“水十条”“双碳”等政策的发布,国家对钢铁企业的环保要求愈发严格,废水零排放也愈发受到重视。资源的高效清洁利用、产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是时代前行的必然道路。中天钢铁在常规废水深度处理的基础上,采用以“矾花视境+分盐结晶”为核心的技术,将高浓废水进一步浓缩分盐,经蒸发结晶制得氯化钠工业盐产品,同时将废水制备为除盐水全部回用,在实现废水零排放的同时,完成了全厂水系统100%资源化利用,致力于成为低碳冶炼、超洁净炼钢、零排放生产的标杆。全厂废水零排放目标的达成,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天钢铁集团打造中天“绿色低碳”新名片、树立冶金企业环保管控新标杆、助力中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迈上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是江苏省推动钢铁产能由沿江向沿海转移的重点示范项目。项目自诞生之初,就带有明显的“绿色”基因。围绕“生产洁净化、厂区园林化、制造绿色化”目标,打造智能绿色钢城标杆,可实现污水、固废零出厂,全部实现内循环,废气排放指标优于国家超低排放标准30%以上,清洁运输方式比超90%,工序能耗指标全部达到行业先进值。此外,南通公司还充分利用建筑屋面、闲置土地建设光伏、风电,通过绿色能源规模化,打造安全高效、清洁低碳的绿色发电样板工程。https://t.cn/A6X9w4EH
随着国务院“水十条”“双碳”等政策的发布,国家对钢铁企业的环保要求愈发严格,废水零排放也愈发受到重视。资源的高效清洁利用、产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是时代前行的必然道路。中天钢铁在常规废水深度处理的基础上,采用以“矾花视境+分盐结晶”为核心的技术,将高浓废水进一步浓缩分盐,经蒸发结晶制得氯化钠工业盐产品,同时将废水制备为除盐水全部回用,在实现废水零排放的同时,完成了全厂水系统100%资源化利用,致力于成为低碳冶炼、超洁净炼钢、零排放生产的标杆。全厂废水零排放目标的达成,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天钢铁集团打造中天“绿色低碳”新名片、树立冶金企业环保管控新标杆、助力中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迈上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是江苏省推动钢铁产能由沿江向沿海转移的重点示范项目。项目自诞生之初,就带有明显的“绿色”基因。围绕“生产洁净化、厂区园林化、制造绿色化”目标,打造智能绿色钢城标杆,可实现污水、固废零出厂,全部实现内循环,废气排放指标优于国家超低排放标准30%以上,清洁运输方式比超90%,工序能耗指标全部达到行业先进值。此外,南通公司还充分利用建筑屋面、闲置土地建设光伏、风电,通过绿色能源规模化,打造安全高效、清洁低碳的绿色发电样板工程。https://t.cn/A6X9w4EH
#民生关注# 【返还7724万元!为企业纾困!】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我市将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帮助困难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初步统计,我市共有10006户企业符合返还条件,预计将惠及企业职工25.28万人,返还资金7724万元。
“在我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即可申报这项返还资金。”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待遇管理科负责人介绍,具体条件为: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联合惩戒名单;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政策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之意尤为凸显——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返还比例,则由去年的60%提高到90%。返还资金将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对裁员率达标、不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人社部门采取“免报直发”模式,在与政策相关部门共享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比对校验,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除申报程序,直接将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发放到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企业无需申报,返还资金将于6月底基本拨付到位。
而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则需采取自主申报模式,劳务派遣企业申报返还资金时应提供资金分享承诺书。自主申报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复核、企业确认、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公示无异议的,于申报次月拨付至企业账户中。具体申报渠道为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t.cn/Ai1JfNBh)
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的申报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我们通过大数据比对统计,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有10006户,政策将惠及企业职工25.28万人,返还资金7724万元,力争符合条件的主体,一户不落,资金一分不少。因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系统上线,业务系统暂停服务。为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对零售、铁路运输等部分特困行业启动了线下申报、审核工作,36户大型企业正在公示中,返还资金5月底前到账。做到‘系统虽停机,服务不掉线’。”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待遇管理科负责人表示。https://t.cn/A6X65QJ0
“在我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即可申报这项返还资金。”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待遇管理科负责人介绍,具体条件为: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联合惩戒名单;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政策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之意尤为凸显——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返还比例,则由去年的60%提高到90%。返还资金将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对裁员率达标、不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人社部门采取“免报直发”模式,在与政策相关部门共享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比对校验,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除申报程序,直接将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发放到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企业无需申报,返还资金将于6月底基本拨付到位。
而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则需采取自主申报模式,劳务派遣企业申报返还资金时应提供资金分享承诺书。自主申报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复核、企业确认、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公示无异议的,于申报次月拨付至企业账户中。具体申报渠道为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t.cn/Ai1JfNBh)
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的申报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我们通过大数据比对统计,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有10006户,政策将惠及企业职工25.28万人,返还资金7724万元,力争符合条件的主体,一户不落,资金一分不少。因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系统上线,业务系统暂停服务。为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对零售、铁路运输等部分特困行业启动了线下申报、审核工作,36户大型企业正在公示中,返还资金5月底前到账。做到‘系统虽停机,服务不掉线’。”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待遇管理科负责人表示。https://t.cn/A6X65Q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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