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职场黄金法则,它能有效的帮助你更好的在职场生存。

  1、办公室里只有两种人,主角和龙套

  职场上,想要过的轻松,不想往上爬,那就只能做一辈子的龙套。作龙套的坏处就是:送死你先去,功劳全没有,裁员先考虑。现在的职场绝不是养懒人的地方,你要比别人生存的好,就唯有当主角,让别人去做龙套。你不能踩着别人肩膀,就只能做他人垫背。

  2、每个人都要有大志,就算要毁灭世界也可以

  胸怀大志是做主角的首要条件。在职场上,你若没有一个奋斗目标,就不可能进取的往上爬,到最后只能沦为龙套,成为别人的牺牲品。所以不管毁灭世界,还是成为第一首富,你都必须心存志向,以此为目标。

  3、别被理想忽悠,理想是需要的,但不是别人的理想,而是你自己的

  当提起大志时,有人会想到企业目标,想到企业文化,想到老板慷慨激昂的演说。忘了那些吧,老板的理想只是老板的,而职场上,你是独立的。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能被轻易忽悠。不管别人有什么理想,要牢牢记住自己的大志,这才是立命之根本。

  4、如果真的没大志,那就为钱奋斗

  每个人都有解甲归田的时候,如果不是为了钱,谁要当这个官呢。所以赚钱是人最主要的追求。职场上很危险的局面,就是老板用理想笼络人,想让人不拿钱白干活。但真的肯不要钱干活,那你就是没价值的,既然没价值,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金钱是唯一衡量你价值的东西。你真的一无所求的话,那就为赚钱而奋斗。

  5、你可以不聪明,但不可以不小心

  职场与此一样,你可以不聪明,但不可以不小心。不聪明的人,最多笨拙一些,事情做的差一些。而在职场上,这不是很大的罪过。但不小心就随时会触犯到别人的利益,犯下得罪人这个职场大忌。到那时,穿小鞋都不晓得是为什么穿的。管牢嘴,能风花雪月的时候就少议论同事,能说人好话时就别说坏话。

  6、你说的每句话,老板都会知道。所以要好好想想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

  别奢望你私下说的话老板就听不到。老板能知道一切,这是真理。在职场上完全相同,只要你不是一个人自言自语,就得担心谈话对象会把话传出去。而经验告诉我们,每一句对公司的议论,最后都会传到老板耳朵里。所以你跟任何人说话时,都要好好想想,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不该说的绝对不能说,可说可不说的也闭嘴。

  7、偶尔对老板交心是必要的,但要有的放矢

  记住,促膝长谈是种手段,而不是真的让你什么都说。偶尔的交心,说些无关紧要的私己话,能让老板觉着你贴心。而事实上,从没一个上司会对你真的交心。切忌一热泪盈眶,就把心窝子都交出去。被出卖的,永远是交心的那个。

  8、不管什么时候,装傻总是最不易犯错

  金庸也曾经说过,他年迈耳背后,该听见的话就能听见,不该听见的话就听不见。当有人要你当面表态站队,要你选择事情的方向,不管你怎么选都是错的。那么装傻就是最好的选择,这是没选择时最不易犯错的方法。别担心装傻的样子很拙劣,即使每个人都看出你在装傻,可他们依旧拿你没办法。真正倒霉的是那些明确表态的人,有这些龙套牺牲,怎么也轮不到你。

  9、把自己当成最聪明的人,往往是最笨的

  在职场上,总把自己当最聪明的人,一定是做龙套的命。真正聪明的高手,是大智若愚,该精明时精明,不该精明时装傻。

  10、一定要有靠山,但比靠山还可靠的,是让自己有价值

  所以在职场中,和上司们搞好关系是一门必须的功课,为自己找好靠山很重要。而比此更重要的,是让自己有足够的价值,以致于每个上司都必须拉拢你。

  11、你是上司的人,上司却不一定是你的人,这层意思一定要明白

  当一个上司对你说,你是他的人时,心里一定要清楚,上司并不是你的人。你是他的,他是他自己的。当你的事情与上司的利益有**时,他们会毫不犹豫的出卖你。无论何时都要记住,你是你自己的,只有你才能对自己负责。别相信上司故作亲近的话,那随时都会是陷阱。

  12、上司说他对你很放心,事实可能正好相反

  如果上司真的对你放心,他根本不用经常提及。真正的信任,是通过行动表现的。当上司愿意把害人的事情,把职场斗争的事情和你一起做,那才是信任的表现。而上司口头说对你放心,则反而要当心了,很可能你做了什么,让上司产生你不忠的怀疑。

  13、站在上司立场上想问题,站在自己立场上办事情

  当上司相信你,让你做一些事情时,心里必须要有本帐,别傻兮兮的什么都做。你要站在上司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了解上司为什么要做,能达到什么目的。然后再以自己的立场抉择,有些做,有些推脱。就算是象余则成这样看似对站长忠心耿耿的人,也不是什么都会做的。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事情去做,不符合利益的想法推搪。用做了的事情取悦上司,而不做的事情则让上司知道,你已经完全尽力了。

  14、上司突然垮台,不要惊慌,独自完成任务,然后借此再找到新的靠山

  在职场里,经常发生上司突然垮台的事情。如果你不幸遇见,千万别惊慌,独自完成手上的工作,而且要做的漂亮精彩。而这就是你将来安身立命的资本,你可以借此找到新的靠山。还是那句话,必须要让自己有价值,这比有人罩着你还重要。

  15、做事做的好,干活干到老

  “做事做的好,干活干到老”和“让自己有价值”这两句话间并没有矛盾。价值是体现在关键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地方才要突然爆发的。而无关痛痒时,尤其是做些没功劳只有苦劳的活,别做太好。永远干得好,就会一直干下去。若让人觉得,你只有做庸碌工作的才能,就算干到累死,你也没有爬上去的那一天。

  16、一定要有缺点

  在职场,一定要有缺点,一个完美而毫无缺点的人,会遭人嫉恨,会被人敬而远之。如果连上司都对你敬而远之,那职场之路就危险了。所以聪明人会故意暴露些缺点,尤其是无关痛痒的缺点,让上司以为他能拿捏住你,那才是最安全的境地。但缺点绝不可致命,却不能是你真正的短处,只可以是风花雪月时谈起的余兴节目,和人套近乎有余,想以此要挟则没门。

  17、高你半级的人,往往是最危险的,同级的是天然敌人

  如果已经有一官半职,那对这句一定感同身受。因为高你半级的人会有危机感,怕你随时都可能与他们平起平坐,所以有机会他们就会打击你。而不管高半级还是一级,都是上司,他们给你穿小鞋就危险万分了。而同级的人是必然的敌人,只要你们的上司不是傻瓜,就一定会挑拨手下争斗。

  18、十句里要有九句真话,这样说一句假话才有人信

  职场中,九真一假也是最佳法则。一个满嘴跑火车的人是得不到上司信任的,只有忠心耿耿,几乎不说谎的人,才能够在最关键的时刻骗到所有人。你要当老实人,老实人才能取信于人,没有别人的信任就没有关键时的谎言。说谎只需要在最最关键的时刻,能少说一句就少说一句。狼来了的故事,大家都应该听过。

  19、把每个谎话都当成性命攸关,这样说谎就不会内疚

  职场上很关键的难关,就是怎么过自己心理关口。有些人天生不会说谎,一说谎就内疚。这时候,就需要想起你的大志了。当一个人有志向,有理想,有信仰的时候,他就可以做任何事情。余则成为了完成任务说过谎,杀过人,也做过很多坏事。这完全因为他有信仰在支撑,所以并不会内疚。而你也要记住,每个谎言都可能是性命攸关,如果过不了自己的心,就可能实现不了自己的理想。如果这么想了,你还会内疚么?

  20、每个人都站在恶的那一面,因为各人有各人的善

  最后讲一句关于理想的道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而有利于自己理想的则是善,不利于别人理想的则是恶。因人们各有各的立场,有不同的需求。所以在别人眼里,你必然站在恶的那面。你永远都是自己的善,别人的恶。但怎么样才是真正的大善,怎么样才是大恶呢?为实现理想说一句谎,这是恶,但不是大恶。而如果你的理想是毁灭世界,那才是大恶。譬如你以事业红火,同事幸福为理想,那么就算为这个理想做了坏事,也不过小恶。行大善而为小恶,历来被圣人们不齿。可圣人自己也这么做。如此的圣人可以从孔子、孟子、王阳明一直排到更近更近。儒教里有知行合一的法门,就是要你明白,只要理想大善,便可无所不为。然而,你必须真的确信自己的志向是善的。

留置权
留置权是所有的他物权中唯一的一项所谓的法定他物权,留置权不是被创设的,可以说是被发现的,具备了相关的构成要件即可以识别出一个留置权,同时识别出它所担保的债权,二者构成一个主从关系。
留置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扣留不还,第二次效力中就表现为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第二次效力跟抵押权质权趋同。
*民法典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这条规范可以看出留置权也可以纳入到担保物权的范畴,这一点并非理所当然。德国民法典的担保物权主要表现在抵押权和质权,德民中留置权的概念是有的,但是在德国民法上留置权并没有被设计为一项担保物权,而是被规定为一项留置抗辩权,债权人如果占有债务人一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清偿与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务则我留置权人扣押抗辩,成为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手段,通过这样抗辩的效力就足以督促债务人比如债务人为了取回自己的动产就必须击破这个抗辩,要击破这个抗辩就必须去做债务的清偿,德民就是止步在抗辩的效力,没有进一步把它扩展到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民国民法参考了日本的立法例,就将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担保物权,所以除了第一次效力留置后,还有第二次效力。留置权到底是设计为一项具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是仅使得留置权人产生一个留置抗辩的效力以此间接地督促债务人清偿与留置物相关的债务,这其实是一个法律政策的选择。深入研究会发现我们现行的物权编的一些制度摇摆于留置抗辩和留置权之间,有些规则会发生一些错配。我们立法上确实毫不犹豫地就把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
*解读
*担保物权
*客体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客体是否必须归属于债务人所有之问题

*实际上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并不重要
如果我们不区分留置抗辩和可以包括拍卖变卖的留置权,我们会发现至少就留置抗辩这层效力来讲强调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是无稽之谈,是完全不符合留置抗辩的基本原理,也与我们生活的经验不符。例如,甲借用乙的车辆,发生了一些剐蹭,甲找了一家修理厂修理。甲显然不是车的主人,甲却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甲如果拒付承揽报酬,修理厂当然可以留置这辆车啦。承揽人之所以要留置这辆车是因为承揽人是在这辆车上进行的劳作,修理就凝固在修好的车这个工作成果之上。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拒绝偿付债务那当然是可以留置,扣留不还啦,有什么理由去关注这个手机是谁的这个问题呢。我们在立法中一直在强调债权人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按照一般的文义解释,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自然就是属于债务人的,不是债务人的动产似乎留置权就不能发生,然后有一些学理或者司法就会强行地说如果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亦有债权人因善意不知来取得留置权,民法典311条第3款说的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可以准用到留置权善意取得。刘家安老师对此种说法持强烈地反对意见,最核心的理由是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本就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有权之让渡、质权之设立、抵押权之设立终究都是一个法律行为,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无权处分时,我们用受让人善意去取代处分权的缺失,这一定是指向一个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无权处分的一种特别的例外的规定。既然留置权是一个法定担保物权,那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地把各种要件规定好呢,既然没有法律行为何须善意取得制度的弥补呢,所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太不合理了。而且难道一个汽车修理厂的人还有注意义务,非得让送车人说明这个车是你的吗,不是你的我就不给你修了,或者不是你的我就把1000元修理费先收了,这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呀。所以,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生活这个层面上,用善意取得来解释都太荒谬了。说到底留置的效力其实不取决于物是不是债务人的,只是因为牵连关系,这个物和被担保之债权的牵连关系才产生了留置的需求。有些学者说把“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中“债务人的”理解为债务人交付来的,而不理解为所有格意义上的权利归属的概念,这也算是另辟蹊径。总之,如果留置权只是留置抗辩权则没有任何道理要求是属于债务人的动产。恰恰相反,如果按我们现行法的规定,留置权最终可以拍卖变卖,那确实如果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的话可能会使无辜的物的所有权人遭遇到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的这种行为的制约,所以如果从第二次效力的层面考虑变价的对象真实所有权人的保护,似乎有理由说物不归债务人所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可见这问题是复杂的,要把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分开。比较好的做法就是要么像德国法一样只承认第一次效力不承认第二次效力变价优先受偿的效力,要么就可以做一些制度的创新,可以在留置抗辩中不问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变价的时候再考虑,例如规定为债务人合理期限内二个月内再设置宽限期内不履行的就可以拍卖变卖,但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除外。
*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为什么留置权的构成需要合法占有?因为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为留置抗辩,就是扣押不还,如果没有取得占有又如何能够不还呢?而且如果不是合法地取得占有似乎也不能产生正当性的抗辩权利。
*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是否应该属于债务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
*须债权的发生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
其实写牵连关系是更好的,但是07年物权法开始就改成了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448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448条: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无须具备牵连关系
有人称但书所对应的这种留置权为所谓的商事留置权,为了在企业商人之间更加灵活,提高相关的效率再加上企业背后的经营者企业主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所以在企业之间,如果甲企业占有了乙企业的动产,有返还之义务,但是甲企业同时对乙企业享有一项债权请求权,即便此债权的发生和对象与甲占有的属于乙的财产之间八竿子打不着,立法者都会说这里有个类似自力救济的权利,你不清偿对我的债务那我就拒绝交还这个物给你,用这样的方式来提高企业之间债权实现的这种自力救济的空间,所以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不需要具备一般的民事留置权最核心的要件“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这个商事留置权提出来后又有之前讲到的问题,这种连牵连关系都不需要,如果我们承认第一次抗辩的效力或许还说得过去,比较法上也有先例,但是再走一步,说只要你不还钱我就把这个物拍卖变卖,在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债权的保障中都去强势地利用这个拍卖变卖起到优先受偿的效果或许就有点走不太远了。所以留置的效力到底是止步于第一层留置的效力还是到第二层的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是要区分。
现在回到但书以外的一般的留置权的构成,在留置权构成中除了债权人占有对方的动产以外核心要件就是牵连关系了 。抵押质押这些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有意识地在担保财产上创设一个权利,比如质押是出质人心当情愿地将质物交到对方手中然后允许对方在自己债务履行之前持续地占有这个物,这是当事人意定的安排,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另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都会具体锁定这个担保物担保哪项债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不仅要明确担保的财产还要明确它担保哪项债权。之前讲到的最高额抵押也是要锁定未来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最高的金额。相反,如果没有当事人基础的合同关系,就算锁定了甲占有了乙的一个物,但是它担保什么呢?担保物权是从属性的,总得给它找到一个主人,我们传统民法上说要给它拴上一个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你不能任意地去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其他法律关系中锁定,说在两年以前你欠我一批货款没给,现在你找我维修车,付清了维修费但我仍然扣留这个物,说你把两年前的货款还清了我再把车给你,这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是有点突然袭击的味道,这显然是欠缺足够正当性的,尤其是我国立法还可以进一步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包括对其他债权人恐怕也未必公平吧。试想,如果乙欠了甲10万,还欠了丙、丁、戊很多人的钱,因为乙把车交到甲处修,甲突然产生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丙、丁、戊会说不公平,我们也要查封扣押这个车辆,我们甚至对乙这个债务人已经取得了生效的判决,要求执行,凭什么这个物来到了甲的手中甲就产生了优先受偿权,关键是甲的债权和这个车辆没有任何的关系。传统民法上,构建一个法定的牵连关系,第一层抗辩效果上抗辩的正当性就要求有牵连关系。在95年担保法中没有提牵连关系也没有同一法律关系,而是用举例的方式说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等合同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在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扩张了一下这些列举情形,说只要有牵连关系就可以构建起动产的质押。到了2007年物权法立法者把它改成同一法律关系。刘家安老师认为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特别不清晰,牵连关系更好,更加有弹性。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同一个合同关系,如甲让乙修车,修车费1000元未给,乙就说修车费不给的话就要留置这个车,这似乎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就挺别扭的,什么叫同一法律关系呢,一个车和一个被担保之债权,是说要求返还车的权利和留置权所要担保的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还好说一点,作为留置物本身和被担保之债权不是同一逻辑层面,物和另外一项债权不好说是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的表达是比较好的。牵连关系也可以使得留置权适用范围会略加扩张,民法典312条,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拍卖场合善意地购买了拍卖物,失主再向受让人要求返还之时必须偿付买方所付的对价,这个时候失主向受让人要求返还遗失物,在失主向受让人支付其所偿付的对价之前受让人能不能留置这个物不还呢?没有理由不可以。这种情况下说建立了牵连关系是比较容易的。牵连关系会更好一点,解释力会更强。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注:结合所附图理解。

简单说几句。
因为我是以炒股为生,所以说永远不会离开这个市场,只要在这个市场中玩,就会有涨有跌。
跌了,如果你承受不住,那就趁早别玩。

职业玩这东西,有两个原则,第一,必须是自有闲置资金,第二,永不加杠杆!不赚那个快钱。
因为,古语云:久利之事,勿为。众争之地,勿往!

我此前说过,过去我是择时的,基本上是赚点就跑,还沾沾自喜,其实呢,就是赚个高工资钱,并不能赚大钱。

因为老想做市场滑头,一点儿亏也不愿意吃!所以这个世界是公平的,在股市里,你不愿意吃亏,那也就占不了大便宜。
所以错失了很多几倍的大牛股,就是因为拿不住哦!

记不清是哪一位高人说的了,你如果不能承受30%的回测,你如何能拿住三倍的涨幅?

职业选手哪个不是从短线和打板儿玩儿起的呢?哪个不是想来了就挣快钱的呢?但是通过十几年的博弈和沉淀,终于明白了,慢就是快。

那些营销号,人家就是赚流量的,就是给你普及点儿基础知识的,你要太当真了,那我也只能呵呵了。

我故意关注了好几个。人家的早评,午评和收评写的是一样的,那粉丝加一块100多万了。

当然选股是最最重要的,你如果去追高或者是选了一些不太好的票,那就不好说了。

那就可能腰斩,再腰斩,再腰斩给你亏个90%,那就不是咱能解决的问题了。

最后再说一句,玩这个东西,如果你自己不能明白,不能形成自己的体系,不下苦功夫,你要能挣钱,那就太幸运了!
或者你见好就收,几年玩儿一次,那你就不能职业的玩,或者也不知道怎么赚的和亏的。但是,赚钱就是硬道理!你是对的。
所以言尽于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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