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治国思想讲究“道、德、仁、义、礼、刑,兵”,可惜儒家只继承了两个字:“仁、义”,道家的“道、德、仁、义、礼、刑,兵”是朴素全面发展的治国思想:是指在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道)的情况下,按规律办事(德),统治阶级制定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仁)被统治阶级有义务遵纪守法(义),对于违法之人,先说教促改(礼),犯法之人,需接受法律制裁(刑),对于制裁不了的敌我矛盾采取消灭的态度(兵),对于“兵”不可轻易动用,此乃为何老子将其置于《孙子兵法》中的“攻城为下”之策。#百家论道#
【蚌埠道社区“国庆,中秋”法律服务促和谐活动】在国庆节和中秋节,为进一步加大法律服务便民力度,蚌埠道社区在辖区内开展“国庆,中秋”法律服务促和谐活动。来自允公律师事务所的志愿者们介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政策、流程等内容,并认真接受居民的法律咨询,积极为居民排忧解难。此次营造了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
#法治理论#【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司法智慧】
崔永东
中国传统司法智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产物,对中国传统司法文明的演进起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其人道性、正义性更是具有历久弥新的价值。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法家是两个影响深远的学派,其司法智慧也对司法实践影响颇巨,而且在今日仍有重要借鉴价值,可为现代司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精神资源和制度资源。
德主司法
“德主司法”是指以道德精神主导司法,它体现了儒家学派的司法智慧。儒家道德有着丰富的内容,但大略言之,以“仁道”为核心和主流。“仁道”,即仁爱之道,强调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特别是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这与现代的人道主义理念也有相通之处。应该指出,儒家的仁道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积极影响,此种影响亦及于传统司法制度,如录囚(由皇帝或高官平反冤假错案)、直诉(遇到冤案可直接申诉于中央)、赦宥(对死刑犯的赦免宽宥)、存留养亲(独子犯死罪可不执行,以便其奉养尊亲)、死刑覆奏(死刑执行前须向皇帝三次或五次奏报)、死刑监候(死刑缓期执行)等等,无不体现了一定的仁道精神。虽然封建司法制度在整体上仍然偏于严酷,但上述制度的创设却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其严酷性,而显示了某种人道温情。
德主司法既然是让道德主宰司法,当然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或者说必须具备人道情怀,例如儒家经典提倡的“好生之德”就是例证,它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绝对不可嗜血成性,无视人的生命尊严,靠“刑杀”树威。在儒家看来,一切反仁道的司法活动都应受到道义的谴责。另外,司法人员还应当具备敬(严肃认真)、慎(小心谨慎)之类的道德素质,严肃认真、小心谨慎地对待司法活动,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社会司法
“社会司法”是与国家司法相对应的概念,如果说国家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社会司法”则是社会组织根据社会规则来化解纠纷的活动。社会司法这一概念来源于西方的法律社会学派,该派提出了著名的“活法”理论,认为活法即支配社会生活本身的法律,实际上就是社会规则,活法在调整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国家制定法。该派主张,社会组织不仅可以依据社会规则来化解纠纷,甚至国家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社会规则进行裁判。
回首我国法律传统,儒家的“礼治”也包含了社会司法的内容。礼作为一种“活法”,在民间社会发挥着强大的整合社会秩序的功能,礼治包含了宗族司法、村落司法、行会司法等内容,这种可统称为社会司法的民间司法制度,对民间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过去有所谓“皇权不下县”的说法,即体制性力量不介入县级政权以下的基层社会,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是自治,自治的主体是宗族组织、村落组织、行会组织等等,通过社会规则来化解纠纷。如此一来,除非重大刑案,国家司法权一般不会介入基层社会的自治,通过自治同样可以达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当上层社会因政权更迭而动荡时,基层社会仍然秩序井然。这种化解纠纷的自治实际上类似于法律社会学派所谓“社会司法”的内容。在目前中国注重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背景下,适当借鉴传统社会自治模式很有必要。
信用司法
史载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就反映了法家注重政治信用和法律信用的立场。政治家要讲政治信用,司法人员要讲司法信用,这是法家学派一再强调的。儒家的诚信观只是一种道德主张,是法家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将信用作为一种法律主张明确提了出来,并作为对各级官员的一种法律要求。没有法律信用,就没有法律权威;没有司法信用,也就没有司法权威。法家所讲的“信赏必罚”就是司法信用问题,该罚的一定要罚,司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能徇私枉法,否则,司法不公将极大损害司法威信,导致整个法治大厦的崩塌。
这对我们来说是有启发意义的,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管理人员都要讲信用,哪怕是最基层的管理人员如果经常谎话连篇,都会严重影响基层单位的管理公信力,对单位的秩序带来严重伤害。司法不公本质上是一个司法信用缺失的问题,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司法权威性的消解。因此,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论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
https://t.cn/ROCokwk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崔永东
中国传统司法智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产物,对中国传统司法文明的演进起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其人道性、正义性更是具有历久弥新的价值。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法家是两个影响深远的学派,其司法智慧也对司法实践影响颇巨,而且在今日仍有重要借鉴价值,可为现代司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精神资源和制度资源。
德主司法
“德主司法”是指以道德精神主导司法,它体现了儒家学派的司法智慧。儒家道德有着丰富的内容,但大略言之,以“仁道”为核心和主流。“仁道”,即仁爱之道,强调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特别是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这与现代的人道主义理念也有相通之处。应该指出,儒家的仁道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积极影响,此种影响亦及于传统司法制度,如录囚(由皇帝或高官平反冤假错案)、直诉(遇到冤案可直接申诉于中央)、赦宥(对死刑犯的赦免宽宥)、存留养亲(独子犯死罪可不执行,以便其奉养尊亲)、死刑覆奏(死刑执行前须向皇帝三次或五次奏报)、死刑监候(死刑缓期执行)等等,无不体现了一定的仁道精神。虽然封建司法制度在整体上仍然偏于严酷,但上述制度的创设却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其严酷性,而显示了某种人道温情。
德主司法既然是让道德主宰司法,当然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或者说必须具备人道情怀,例如儒家经典提倡的“好生之德”就是例证,它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绝对不可嗜血成性,无视人的生命尊严,靠“刑杀”树威。在儒家看来,一切反仁道的司法活动都应受到道义的谴责。另外,司法人员还应当具备敬(严肃认真)、慎(小心谨慎)之类的道德素质,严肃认真、小心谨慎地对待司法活动,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社会司法
“社会司法”是与国家司法相对应的概念,如果说国家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社会司法”则是社会组织根据社会规则来化解纠纷的活动。社会司法这一概念来源于西方的法律社会学派,该派提出了著名的“活法”理论,认为活法即支配社会生活本身的法律,实际上就是社会规则,活法在调整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国家制定法。该派主张,社会组织不仅可以依据社会规则来化解纠纷,甚至国家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社会规则进行裁判。
回首我国法律传统,儒家的“礼治”也包含了社会司法的内容。礼作为一种“活法”,在民间社会发挥着强大的整合社会秩序的功能,礼治包含了宗族司法、村落司法、行会司法等内容,这种可统称为社会司法的民间司法制度,对民间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过去有所谓“皇权不下县”的说法,即体制性力量不介入县级政权以下的基层社会,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是自治,自治的主体是宗族组织、村落组织、行会组织等等,通过社会规则来化解纠纷。如此一来,除非重大刑案,国家司法权一般不会介入基层社会的自治,通过自治同样可以达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当上层社会因政权更迭而动荡时,基层社会仍然秩序井然。这种化解纠纷的自治实际上类似于法律社会学派所谓“社会司法”的内容。在目前中国注重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背景下,适当借鉴传统社会自治模式很有必要。
信用司法
史载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就反映了法家注重政治信用和法律信用的立场。政治家要讲政治信用,司法人员要讲司法信用,这是法家学派一再强调的。儒家的诚信观只是一种道德主张,是法家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将信用作为一种法律主张明确提了出来,并作为对各级官员的一种法律要求。没有法律信用,就没有法律权威;没有司法信用,也就没有司法权威。法家所讲的“信赏必罚”就是司法信用问题,该罚的一定要罚,司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能徇私枉法,否则,司法不公将极大损害司法威信,导致整个法治大厦的崩塌。
这对我们来说是有启发意义的,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管理人员都要讲信用,哪怕是最基层的管理人员如果经常谎话连篇,都会严重影响基层单位的管理公信力,对单位的秩序带来严重伤害。司法不公本质上是一个司法信用缺失的问题,而司法信用的缺失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司法权威性的消解。因此,法家的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理论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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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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