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一艘载客快艇意外翻覆,艇上人员均获救】
据网友爆料,5月30日,唐河支曹段,一艘快艇在载客游玩时,意外发生了翻覆。
从网友提供的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到,距离岸边十来米处,一艘快艇在河中翻了个底朝天,呈倒扣状态。有一名男子扒着翻船,并多次潜入水中,似乎在水里打捞什么。据网友介绍,事发时快艇上乘坐有游客,但救生衣都没穿。当天的风力不小,不清楚是否与翻船存在关联。万幸事发地点河水不是很深,船上所有人员均安全获救。只是有人的手机、鞋子等沉入水中。

“路面好好的,自己不小心摔倒怪谁?”甘肃兰州,67岁男子在超市摔伤,要求超市赔偿27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超市承担全部责任。超市说,监控视频显示,路面不存在影响通行的情形,二审法院这么判了。

(来源:兰州中院)

事故发生后,超市于第一时间将男子任某送往医院,住院9天,行右侧股骨颈骨折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医疗费55720.06元。。

司法鉴定中心对任某的鉴定意见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法院判决,超市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赔偿141529.54元。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超市负担。

2021年12月,超市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超市提出的理由是:

1、一审法院认为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达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判决超市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本案中,超市对任某在超市摔倒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任某在超市摔倒,并不代表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在原审庭审中提交了超市事发当天摔倒的视频资料,从该视频资料中可以显示,在任某经过的地方,地面干净整洁,不存在影响超市顾客通行的情况。

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地面干净平整、货品摆放标准,让顾客能够在购物过程中顺利通行,不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超市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2、一审法院在任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摔倒系超市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判令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任某原审庭审时,只提供了后期医疗等费用的票据,并没有证据证明任某的摔倒,是因为超市地面存在障碍物或其他超市原因导致。

任某作为权利主张一方,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既然任某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也未查明任某的摔倒系超市原因导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认为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考虑过错责任参与度,同时也不考虑摔伤可能存在各种意外因素的情况下,粗暴简单的支持原告方诉求,判令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3、任某的摔倒系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应由任某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任某作为成年人,当然应当知道在行走时要注意脚下安全,尤其是在自身年龄增长的情况下,更需要谨慎慢行,确保自身安全。

但从超市原审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显示,任某在行走过程中一路都在举目张望,拐弯时行走速度也并未减缓,从而导致在拐弯时不小心摔倒。

且任某事发当天穿的是凉鞋,不排除任某所穿的鞋子容易滑,从而导致任某走路时摔倒的情形。

任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摔倒,一审法院完全忽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反而单方面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我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应当由任某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任某辩称,自己在购物过程中超市地面宽阔、平整,步伐缓慢平稳,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其在超市摔倒受伤是客观事实,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超市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2点:

1、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超市管理的场所内发生他人人身权益受损,造成他人受害侵权纠纷中,摔伤事实发生在受害人所能控制的范围外,受害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因此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超市的管理者及经营者,应就受害人受伤的事实其无过错负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的,则推定管理人及经营者存在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一审时提交的视频资料无法显示任某脚下的地面情况,是否存在障碍物、地面是否湿滑都不得而知,二审中超市提交的商场照片,亦无法证明其在事发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一审法院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2、任某是否存在过错?

超市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过分放大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忽略客户自身的注意义务,违背了法律公正性。

法院认为,任某作为成年人,在超市购物时应尽到基本的防范义务。从超市提供的事发时视频资料有瑕疵,但可以直观地看出任某摔倒前并未留意自身脚下地面的情况,庭审中其陈述自己是被塑料袋绊倒的。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任某在超市购物时疏忽大意,在行走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摔伤的后果,任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超市承担全部责任认定欠妥,二审予以纠正。

法院酌定对任某的损失由超市承担70%,任某自行承担30%。

2022年3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超市赔偿90581.68元(172259.54元×70%-垫付30000)。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路面好好的,自己不小心摔倒怪谁?”甘肃兰州,67岁男子在超市摔伤,要求超市赔偿27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超市承担全部责任。超市说,监控视频显示,路面不存在影响通行的情形,二审法院这么判了。

(来源:兰州中院)

事故发生后,超市于第一时间将男子任某送往医院,住院9天,行右侧股骨颈骨折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医疗费55720.06元。。

司法鉴定中心对任某的鉴定意见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法院判决,超市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赔偿141529.54元。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超市负担。

2021年12月,超市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超市提出的理由是:

1、一审法院认为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达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判决超市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本案中,超市对任某在超市摔倒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任某在超市摔倒,并不代表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在原审庭审中提交了超市事发当天摔倒的视频资料,从该视频资料中可以显示,在任某经过的地方,地面干净整洁,不存在影响超市顾客通行的情况。

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地面干净平整、货品摆放标准,让顾客能够在购物过程中顺利通行,不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超市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2、一审法院在任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摔倒系超市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判令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任某原审庭审时,只提供了后期医疗等费用的票据,并没有证据证明任某的摔倒,是因为超市地面存在障碍物或其他超市原因导致。

任某作为权利主张一方,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既然任某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也未查明任某的摔倒系超市原因导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认为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考虑过错责任参与度,同时也不考虑摔伤可能存在各种意外因素的情况下,粗暴简单的支持原告方诉求,判令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3、任某的摔倒系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应由任某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任某作为成年人,当然应当知道在行走时要注意脚下安全,尤其是在自身年龄增长的情况下,更需要谨慎慢行,确保自身安全。

但从超市原审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显示,任某在行走过程中一路都在举目张望,拐弯时行走速度也并未减缓,从而导致在拐弯时不小心摔倒。

且任某事发当天穿的是凉鞋,不排除任某所穿的鞋子容易滑,从而导致任某走路时摔倒的情形。

任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摔倒,一审法院完全忽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反而单方面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我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应当由任某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任某辩称,自己在购物过程中超市地面宽阔、平整,步伐缓慢平稳,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其在超市摔倒受伤是客观事实,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超市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2点:

1、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超市管理的场所内发生他人人身权益受损,造成他人受害侵权纠纷中,摔伤事实发生在受害人所能控制的范围外,受害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因此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超市的管理者及经营者,应就受害人受伤的事实其无过错负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的,则推定管理人及经营者存在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一审时提交的视频资料无法显示任某脚下的地面情况,是否存在障碍物、地面是否湿滑都不得而知,二审中超市提交的商场照片,亦无法证明其在事发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一审法院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2、任某是否存在过错?

超市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过分放大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忽略客户自身的注意义务,违背了法律公正性。

法院认为,任某作为成年人,在超市购物时应尽到基本的防范义务。从超市提供的事发时视频资料有瑕疵,但可以直观地看出任某摔倒前并未留意自身脚下地面的情况,庭审中其陈述自己是被塑料袋绊倒的。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任某在超市购物时疏忽大意,在行走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摔伤的后果,任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超市承担全部责任认定欠妥,二审予以纠正。

法院酌定对任某的损失由超市承担70%,任某自行承担30%。

2022年3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超市赔偿90581.68元(172259.54元×70%-垫付30000)。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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