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评#【评“郑州120延误救治事件调查和问责情况通报”】#郑州通报120延误救治事件问责情况# 6月6日深夜,全国高考前夕,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就近日网络高度关注的“郑州120延误救治女大学生”事件发布了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
该通报分为调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三部分。调查情况显示,事件过程、事实与此前网络披露信息基本一致。整个接诊救治过程中,郑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病情判断、处置方式、制度执行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和不足。但该通报距离舆论关注、网友期待,似乎仍有差距。
比如,根据此前报道,家长曾质疑,是急救中心救护车出诊不及时导致女儿去世。那么,那位不幸的大三女生之死与郑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工作的问题和不足之间,在医学上究竟存在何种逻辑关联?有关人员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显然,对于此类焦点问题,上述通报并未回应。
有职必有责,失职必追责。在处理通报中,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都分别受到了开除、撤职、记过、警告等问责处理。这当然是必须的。这也让人想起了,前不久发生在北京顺义的另一起120延误救治事件。不得不说,这两起事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相似度颇高。
人们关心的是,因负有紧急救治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及时出车施救,导致病患加重甚至死亡的悲剧,在此之前就有,今后也难保不再发生。那么,如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仅限于开除、免职、记过、警告等政务处分层面的话,这会不会成为一种被广泛模仿的“范式”?会不会形成一种不区分性质和情节的“套路”?
比如,发生在北京顺义的120延误救治事件中,对于当班医生而言,尚有囿于疫情防控的因素在内。而郑州这起延误救治事件的发生,则纯粹是因急救工作人员主观误判、失职以及急救中心内部管理不善所致。
有人说,那天,郑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当班的调度员和负责人,假如能准确预判病患状态,假如能及时联系学校,假如能迅速联动警方,假如……想必那位女大学生的命运定能有转机,事件结果也会大不相同。然而,这只是假设而已。冰冷的事实在于,一条鲜活的年青生命已经无谓地逝去,永远逝去。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其首义在于公共职能部门的法律保障责任丝毫不可缺失,时时不容懈怠。涉及人命关天的事,处理起来仅仅诉诸部门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牵强?
为抗击新冠疫情,广大医务工作者白衣执甲、逆行出征、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苦努力,做出了重大贡献,这当然应予褒奖!但是否意味着面对其中极个别人的违法问题时,可以让法律抬高一尺?
多数人看到郑州通报的时间,是6月7日的早晨。这一天,一年一度的高考大幕拉开,千百万莘莘学子怀揣梦想奔赴人生的考场。郑州有关方面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公开通报,是何种考虑,人们无从知晓。
人们知晓的是,三年前的这一天,彭某君也经历了这样的人生奔赴,并如愿考入河南大学。只是,她追梦的脚步却在这个鲜花怒放的夏天戛然而止……(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清)
该通报分为调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三部分。调查情况显示,事件过程、事实与此前网络披露信息基本一致。整个接诊救治过程中,郑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病情判断、处置方式、制度执行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和不足。但该通报距离舆论关注、网友期待,似乎仍有差距。
比如,根据此前报道,家长曾质疑,是急救中心救护车出诊不及时导致女儿去世。那么,那位不幸的大三女生之死与郑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工作的问题和不足之间,在医学上究竟存在何种逻辑关联?有关人员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显然,对于此类焦点问题,上述通报并未回应。
有职必有责,失职必追责。在处理通报中,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都分别受到了开除、撤职、记过、警告等问责处理。这当然是必须的。这也让人想起了,前不久发生在北京顺义的另一起120延误救治事件。不得不说,这两起事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相似度颇高。
人们关心的是,因负有紧急救治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及时出车施救,导致病患加重甚至死亡的悲剧,在此之前就有,今后也难保不再发生。那么,如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仅限于开除、免职、记过、警告等政务处分层面的话,这会不会成为一种被广泛模仿的“范式”?会不会形成一种不区分性质和情节的“套路”?
比如,发生在北京顺义的120延误救治事件中,对于当班医生而言,尚有囿于疫情防控的因素在内。而郑州这起延误救治事件的发生,则纯粹是因急救工作人员主观误判、失职以及急救中心内部管理不善所致。
有人说,那天,郑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当班的调度员和负责人,假如能准确预判病患状态,假如能及时联系学校,假如能迅速联动警方,假如……想必那位女大学生的命运定能有转机,事件结果也会大不相同。然而,这只是假设而已。冰冷的事实在于,一条鲜活的年青生命已经无谓地逝去,永远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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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频 次 :15 秒×60 次/天
感谢图频授权:
@LookingAtYou·周柯宇
@小島西岸來信·周柯宇
(排名不分先后)
温馨提示:请宇航员们以遵守疫情防控规则为先,健康至上,安全至上。
周末愉快@INTO1-周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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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的重要产品。疫情暴发以来,国家药监局持续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多次会议部署并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专项抽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等文件,有力推动了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有效强化了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为全面落实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从严从细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记人民健康是“国之大者”,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慎终如始、再接再厉,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严格落实企业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毫不放松抓实抓细各项监管工作,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巩固来之不易的监管成果,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二、持续加强产品研制环节质量监管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研发和注册申报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申报注册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督促注册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产品研发过程规范,注册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注册人要切实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三、持续加强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前期工作要求,保持监管频次,继续组织专业力量对本辖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要重点检查产品原料来源、生产过程规范、产品质量控制,出厂和上市放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质量分析评价等。发现生产活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暂停生产、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有效处置。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持续加强产品经营环节质量监管
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法规、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经营活动。重点检查其经营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是否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持续加强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
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切实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检查医疗机构(含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使用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产品资质、进货渠道、效期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质量是否合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链条监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63号)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药品监管部门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六、持续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对辖区内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按照国家局组织制定的专项抽检方案,开展全覆盖抽检工作。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开展整改,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复查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持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网络监测、风险会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深挖细查。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违规贮存运输、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过期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本通知要求,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汇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监管工作情况。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的重要产品。疫情暴发以来,国家药监局持续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多次会议部署并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专项抽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等文件,有力推动了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有效强化了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为全面落实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从严从细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记人民健康是“国之大者”,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慎终如始、再接再厉,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严格落实企业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毫不放松抓实抓细各项监管工作,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巩固来之不易的监管成果,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二、持续加强产品研制环节质量监管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研发和注册申报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申报注册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督促注册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产品研发过程规范,注册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注册人要切实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三、持续加强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前期工作要求,保持监管频次,继续组织专业力量对本辖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要重点检查产品原料来源、生产过程规范、产品质量控制,出厂和上市放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质量分析评价等。发现生产活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暂停生产、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有效处置。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持续加强产品经营环节质量监管
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法规、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经营活动。重点检查其经营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是否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持续加强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
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切实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检查医疗机构(含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使用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产品资质、进货渠道、效期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质量是否合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链条监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63号)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药品监管部门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六、持续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对辖区内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按照国家局组织制定的专项抽检方案,开展全覆盖抽检工作。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开展整改,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复查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持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网络监测、风险会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深挖细查。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违规贮存运输、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过期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本通知要求,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汇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监管工作情况。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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