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雨季节,白癜风患者雨天注意事项,别等白斑和你“翻脸”!
最近一段时间,强降雨天气肆虐广东,广东多地多人深受其害,在这种异常天气下,人们的心情也倍感压抑。很多白癜风患者并不知道雨水会对病情恢复带来影响甚至加重病情,忽视了防护。在此,广州新世纪白癜风医院皮肤科主任李诚英提醒,雨水是酸性的,而且经过环境污染后,对皮肤和毛发是有一定的伤害,尤其对白癜风患者们来说,因为白癜风患者身体白斑处皮肤相比其他人更为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所以白癜风患者们要注意了,不要让雨水刺激皮肤加重病情。那么,当白癜风遇到雨季,白癜风患者应该做什么呢?
多雨季节,白癜风加重需要及时寻因
【个案】张萍(化名)今年30岁,来自广州白云区。5月以来,要么就是暴雨,要么就是暴晒。由于工作特殊性,她经常要在户外走动。本来面部白斑已经控制住了,可是这下怎么也控制不住,开始扩散了。李诚英主任指出,相较于平时的气候,多雨季节阴雨天气持续发生生活的环境会变得相对潮湿,所以皮肤也会对外界的刺激更加的敏感,尤其是白癜风会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加重病情。
李诚英主任介绍,多雨季节,阴雨天气严重湿度比较大,对人体新陈代谢不利,皮肤中的自由基不能及时的排除体内,过度的积累会影响黑色素细胞对黑色素的合成,从而诱发白癜风。尤其是白癜风患者外出时,如果淋到雨水,特别是碰到酸雨,皮肤轻易浸渍、糜烂,利于细菌大量繁衍。一般雨水的温度低于人体温度的,且雨水中还含有大量的细菌,雨水淋落到人体,将细菌还有低温包裹在人的身上,轻易导致人体湿邪入侵,很可能会诱发白癜风或加重白癜风的病情。
需要特别强调一点的是,多雨季节,在潮湿的环境下,家里的被褥、衬衫就轻易受潮,如果白癜风患者疏忽了潮湿因素给皮肤带来的影响,没有做好科学防范,就有可能诱发白癜风。此外,阴雨天对生活也会带来一些不便,例如很多白癜风患者本身就心情郁闷,烦躁,这些情绪加上天气的变化,患者心情会变得更加烦躁不安。在阴雨天,患者情绪的变动,对白癜风的恢复产生很大的危害。
多雨季节,患者淋雨会带来哪些危害?
李诚英主任表示 由于黑色素的缺失使白癜风患者的皮肤变得异常敏感脆弱,很容易受气温或环境的刺激而使病情恶化,很容易影响到病情的治疗。那么,对于白癜风患者来说,多雨天会带来哪些危害呢?
免疫力降低引发疾病。不少人淋雨后易感冒、发烧等,这是因为淋雨时,人体免疫力会降低,当人体的免疫力降低之后,易出现各种疾病,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疾病。而这些疾病的发生,又会再次降低患者的免疫力,对白癜风的治疗起到负面作用,甚至会让患者的白斑出现扩散。
雨中细菌多易造成感染。很多人觉得淋一点雨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回家后只要把衣服换洗一下,然后洗个澡就没事了。殊不知,由于环境污染,雨水具有一定的酸性,多细菌,对皮肤和毛发有害。很多白癜风患者在淋雨后皮肤会出现瘙痒感,控制不住去抓挠,会导致疾病加重。
多雨季节,白癜风患者需要注意什么?
李诚英主任指出,不少人淋雨后易感冒、发烧等,这是因为淋雨时,人体免疫力会降低,当人体的免疫力降低之后,易出现各种疾病,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疾病。而这些疾病的发生,又会再次降低患者的免疫力,对白癜风患者的治疗起到负面作用,甚至会让患者的白斑出现扩散。因此,白癜风患者在多雨的季节里要做好防范,注意以下几点:
减少外出。李诚英主任建议,雨天白癜风患者们一定要注意减少出门,避免淋雨引发感冒、发烧等引起的免疫系统疾病。如需出门要做好防淋雨的措施,不要让白斑处接触的雨水,一定要保持皮肤的干净和清爽,正确的护理和防护才能够减少雨水对皮肤带来的伤害,不让白癜风有机可乘。白癜风本是慢性疑难皮肤病,治疗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因淋雨诱发其他疾病,则会延长治疗周期。
及时清洗。李诚英主任提醒,白癜风患者的白斑和毛发部位本就脆弱,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而加重。阴雨季节出门,患者一定要对皮肤、毛发做好防护工作,尽可能的不让皮损部位接触到雨水。如接触到有害物质,一定要尽快清洗,保证皮肤的清洁干燥。一旦有不良反应,应及时去正规医院接受检查、治疗。
室内干燥通风。李诚英主任指出,下雨会导致屋内潮湿,而长期处于阴暗、潮湿的环境容易引发湿疹等皮肤病,为防止其他皮肤病的侵袭影响白癜风治疗,白癜风患者在下雨时,保证屋里干燥、干净,避免潮湿引起白斑扩散,以避免细菌滋生,影响治疗。另外,多雨季节,对于白癜风患者来说还要注意的是,避免被雨水过度的刺激发病部位,很多患者在日常的下雨天气中喜欢贪图方便,不带雨具出门。建议白癜风患者在这个时候一定要做好自身的护理工作,尽量细微至身边的每一个生活细节,尽可能的保持皮肤不受到气候变化的刺激干扰,保持屋内的干燥、干净,避免给细菌滋生提供机会,影响病情。
温馨提示:
李诚英主任提醒,到了多雨的季节,患者一定要注意避免淋雨。要提前备好雨伞、雨鞋、雨衣等,雨天出门时要做好相应的防护,避免淋雨。
通讯员:郭旭
责编:郭静
图片:通讯员提供
文字审核:郭静
最近一段时间,强降雨天气肆虐广东,广东多地多人深受其害,在这种异常天气下,人们的心情也倍感压抑。很多白癜风患者并不知道雨水会对病情恢复带来影响甚至加重病情,忽视了防护。在此,广州新世纪白癜风医院皮肤科主任李诚英提醒,雨水是酸性的,而且经过环境污染后,对皮肤和毛发是有一定的伤害,尤其对白癜风患者们来说,因为白癜风患者身体白斑处皮肤相比其他人更为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所以白癜风患者们要注意了,不要让雨水刺激皮肤加重病情。那么,当白癜风遇到雨季,白癜风患者应该做什么呢?
多雨季节,白癜风加重需要及时寻因
【个案】张萍(化名)今年30岁,来自广州白云区。5月以来,要么就是暴雨,要么就是暴晒。由于工作特殊性,她经常要在户外走动。本来面部白斑已经控制住了,可是这下怎么也控制不住,开始扩散了。李诚英主任指出,相较于平时的气候,多雨季节阴雨天气持续发生生活的环境会变得相对潮湿,所以皮肤也会对外界的刺激更加的敏感,尤其是白癜风会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加重病情。
李诚英主任介绍,多雨季节,阴雨天气严重湿度比较大,对人体新陈代谢不利,皮肤中的自由基不能及时的排除体内,过度的积累会影响黑色素细胞对黑色素的合成,从而诱发白癜风。尤其是白癜风患者外出时,如果淋到雨水,特别是碰到酸雨,皮肤轻易浸渍、糜烂,利于细菌大量繁衍。一般雨水的温度低于人体温度的,且雨水中还含有大量的细菌,雨水淋落到人体,将细菌还有低温包裹在人的身上,轻易导致人体湿邪入侵,很可能会诱发白癜风或加重白癜风的病情。
需要特别强调一点的是,多雨季节,在潮湿的环境下,家里的被褥、衬衫就轻易受潮,如果白癜风患者疏忽了潮湿因素给皮肤带来的影响,没有做好科学防范,就有可能诱发白癜风。此外,阴雨天对生活也会带来一些不便,例如很多白癜风患者本身就心情郁闷,烦躁,这些情绪加上天气的变化,患者心情会变得更加烦躁不安。在阴雨天,患者情绪的变动,对白癜风的恢复产生很大的危害。
多雨季节,患者淋雨会带来哪些危害?
李诚英主任表示 由于黑色素的缺失使白癜风患者的皮肤变得异常敏感脆弱,很容易受气温或环境的刺激而使病情恶化,很容易影响到病情的治疗。那么,对于白癜风患者来说,多雨天会带来哪些危害呢?
免疫力降低引发疾病。不少人淋雨后易感冒、发烧等,这是因为淋雨时,人体免疫力会降低,当人体的免疫力降低之后,易出现各种疾病,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疾病。而这些疾病的发生,又会再次降低患者的免疫力,对白癜风的治疗起到负面作用,甚至会让患者的白斑出现扩散。
雨中细菌多易造成感染。很多人觉得淋一点雨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回家后只要把衣服换洗一下,然后洗个澡就没事了。殊不知,由于环境污染,雨水具有一定的酸性,多细菌,对皮肤和毛发有害。很多白癜风患者在淋雨后皮肤会出现瘙痒感,控制不住去抓挠,会导致疾病加重。
多雨季节,白癜风患者需要注意什么?
李诚英主任指出,不少人淋雨后易感冒、发烧等,这是因为淋雨时,人体免疫力会降低,当人体的免疫力降低之后,易出现各种疾病,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疾病。而这些疾病的发生,又会再次降低患者的免疫力,对白癜风患者的治疗起到负面作用,甚至会让患者的白斑出现扩散。因此,白癜风患者在多雨的季节里要做好防范,注意以下几点:
减少外出。李诚英主任建议,雨天白癜风患者们一定要注意减少出门,避免淋雨引发感冒、发烧等引起的免疫系统疾病。如需出门要做好防淋雨的措施,不要让白斑处接触的雨水,一定要保持皮肤的干净和清爽,正确的护理和防护才能够减少雨水对皮肤带来的伤害,不让白癜风有机可乘。白癜风本是慢性疑难皮肤病,治疗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因淋雨诱发其他疾病,则会延长治疗周期。
及时清洗。李诚英主任提醒,白癜风患者的白斑和毛发部位本就脆弱,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而加重。阴雨季节出门,患者一定要对皮肤、毛发做好防护工作,尽可能的不让皮损部位接触到雨水。如接触到有害物质,一定要尽快清洗,保证皮肤的清洁干燥。一旦有不良反应,应及时去正规医院接受检查、治疗。
室内干燥通风。李诚英主任指出,下雨会导致屋内潮湿,而长期处于阴暗、潮湿的环境容易引发湿疹等皮肤病,为防止其他皮肤病的侵袭影响白癜风治疗,白癜风患者在下雨时,保证屋里干燥、干净,避免潮湿引起白斑扩散,以避免细菌滋生,影响治疗。另外,多雨季节,对于白癜风患者来说还要注意的是,避免被雨水过度的刺激发病部位,很多患者在日常的下雨天气中喜欢贪图方便,不带雨具出门。建议白癜风患者在这个时候一定要做好自身的护理工作,尽量细微至身边的每一个生活细节,尽可能的保持皮肤不受到气候变化的刺激干扰,保持屋内的干燥、干净,避免给细菌滋生提供机会,影响病情。
温馨提示:
李诚英主任提醒,到了多雨的季节,患者一定要注意避免淋雨。要提前备好雨伞、雨鞋、雨衣等,雨天出门时要做好相应的防护,避免淋雨。
通讯员:郭旭
责编:郭静
图片:通讯员提供
文字审核:郭静
“天价罚款,我不服!”福建龙岩,李女士因进购了三斤米粉,制成肠粉,赚了150元,被罚款6.5万元,李女士不服,认为处罚太重,遂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判决。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天价罚款,我不服!”福建龙岩,李女士因进购了三斤米粉,制成肠粉,赚了150元,被罚款6.5万元,李女士不服,认为处罚太重,遂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判决。
(案件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案件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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