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 【惨不忍睹啊!新版《陈真》6月15日首映,票房仅为295元!】就是295元而不是295万,当天只来了8位观众!
票房再创最低记录!!
电影市场的低迷期,疫情的反反复复,加上导致很多人才开工工作忙,经济跟不上,电影票的连续上涨,导致越来越多人很少走进电影院。以前最少一个月去看一场电影,到了节假日经常去,光国庆节最少还去看三四场左右,现在记得最后一次去看的长津湖,然后再也没有去过电影院了。
这部片子一来题材老旧,老戏新拍,原来的经典没法超越,二来拍出来的剧情现代感十足,没有那种老旧感觉,让人没有那种情怀,引不起共鸣,演员形象不行,没有神韵!
有些经典是不可复制的,因为里面的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在观众心里已经根深蒂固,不可替代。#疫情对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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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及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宣传解读】为了全面迅速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会议精神,助力打好就业收入扩增战、基本民生保障战等“七大战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加大减税降费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降费率政策宣传工作,促进政策加快落地生效,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现将我区有关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及降费率政策解读如下。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政策解读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80号,2022年6月9日)
(一)扩大实施范围
1.在原来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17个困难行业范围的困难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
范围扩大后,享受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行业增加至22个;
2.将符合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评估认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或出现过密接者封控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缓缴范围;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二)缓缴及补缴期限
1.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2年年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缴清;
2.困难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3年3月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4月底前全部缴清;
3.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2年年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1月底前全部缴清。
4.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
5.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补缴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对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加收滞纳金。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扩岗作用
1.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1人只能享受一次。
2.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区),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各地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四)缓缴申请条件
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1至5月份企业生产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3.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管等部门严重失信名单范围。
4.申请缓缴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后及时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缴清。
(五)简化办理流程
1.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出具财务报表或承诺书,通过登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https://t.cn/A6t6KXmc)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
各级人社、税务部门继续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95号),简化程序,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通过公共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及承诺书》,方便单位办理。
2.人社部门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要严格规范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3.失业保险稳岗返继续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4.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困难单位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权益保障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而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阶段性降低失业、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具体内容指的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的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降费率政策,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44号 2022年4月1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号 2022年5月18日)
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缓缴2022年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政策解读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号 2022年5月18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政策解读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80号,2022年6月9日)
(一)扩大实施范围
1.在原来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17个困难行业范围的困难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
范围扩大后,享受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行业增加至22个;
2.将符合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评估认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或出现过密接者封控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缓缴范围;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二)缓缴及补缴期限
1.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2年年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缴清;
2.困难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3年3月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4月底前全部缴清;
3.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2年年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1月底前全部缴清。
4.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
5.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补缴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对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加收滞纳金。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扩岗作用
1.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1人只能享受一次。
2.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区),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各地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四)缓缴申请条件
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1至5月份企业生产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3.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管等部门严重失信名单范围。
4.申请缓缴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后及时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缴清。
(五)简化办理流程
1.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出具财务报表或承诺书,通过登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https://t.cn/A6t6KXmc)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
各级人社、税务部门继续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95号),简化程序,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通过公共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及承诺书》,方便单位办理。
2.人社部门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要严格规范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3.失业保险稳岗返继续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4.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困难单位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权益保障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而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阶段性降低失业、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具体内容指的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的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降费率政策,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44号 2022年4月1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号 2022年5月18日)
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缓缴2022年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政策解读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号 2022年5月18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曝光!泰安这些公司被罚款!】6月14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种产品共15864杯、没收违法所得3111.52元和处罚款158053.16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经理因实施故意违法行为,给予其上一年度从该公司取得收入一倍的处罚,处罚款48812.00元。
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生产该宗涉案产品共398箱(40杯/箱),货值金额10203.544元,违法所得34.72元;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该宗涉案产品共170箱,货值金额4358.632,违法所得3076.80元。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早产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时,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使得食品在到达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费者展示,并非真实的生产日期。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反映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漠视,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2021年12月22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和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4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香缇公馆楼盘在销售广告中使用“一楼带院”等内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规划图纸中未显示一楼带院,执法人员向高新区规划部门函调,该住宅楼在建设规划中一楼未附带院落。当事人构成了发布虚假“一楼带院”的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内容房地产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发布虚假内容房地产广告,开发商为把高层住宅的一楼高价卖出,用买一楼赠送“一楼前面的公共绿地即小院”的虚假广告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这也正捕捉到了部分消费者对小院的偏爱心理。通过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领域虚假广告宣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8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睢宁县大芒仁便利店销售的未经授权的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馒头是从泰安市泰山区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购进。2022年3月15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立案查处(已另案处理),在调查中发现,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是从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馒头,根据案件线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3000袋,销售价格13.00元/袋,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9000.00元。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26项)》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使用冰墩墩形象生产产品,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典型的蹭热度,更是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商业促销活动既要正当,又要合法合规。该案件的查办,既打击了违法行为,也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2年4月22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60袋及生产设备3台;没收违法所得572.83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某物流园内的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其干货副食区内有分装封口机2台、电子称1台;现场有分装好的预包装食品60袋。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21年9月共计生产分装了不同规格的白砂糖、绵砂糖、八宝米等预包装食品129袋,销售了69袋,货值金额1796.6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分装食品,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审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分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很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此案的查处,既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打击了违法行为,也引导、教育经营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案
2022年3月28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5条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管道的检验关乎着千家万户的用气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因此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燃气企业应当对此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合规运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5月25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气瓶充装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车间氧气瓶充装台上有编号为YA121188164和编号为YA142918160的两只氧气瓶,现场工人正在进行充装作业,两只氧气瓶未加贴充装二维码,未上传充装记录,当事人未提供出该两只气瓶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注册登记等资料。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氧气气瓶的使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使用合格氧气瓶,正确规范进行气瓶充装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来源:泰安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种产品共15864杯、没收违法所得3111.52元和处罚款158053.16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经理因实施故意违法行为,给予其上一年度从该公司取得收入一倍的处罚,处罚款48812.00元。
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生产该宗涉案产品共398箱(40杯/箱),货值金额10203.544元,违法所得34.72元;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该宗涉案产品共170箱,货值金额4358.632,违法所得3076.80元。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早产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时,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使得食品在到达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费者展示,并非真实的生产日期。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反映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漠视,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2021年12月22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和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4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香缇公馆楼盘在销售广告中使用“一楼带院”等内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规划图纸中未显示一楼带院,执法人员向高新区规划部门函调,该住宅楼在建设规划中一楼未附带院落。当事人构成了发布虚假“一楼带院”的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内容房地产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发布虚假内容房地产广告,开发商为把高层住宅的一楼高价卖出,用买一楼赠送“一楼前面的公共绿地即小院”的虚假广告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这也正捕捉到了部分消费者对小院的偏爱心理。通过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领域虚假广告宣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8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睢宁县大芒仁便利店销售的未经授权的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馒头是从泰安市泰山区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购进。2022年3月15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立案查处(已另案处理),在调查中发现,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是从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馒头,根据案件线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3000袋,销售价格13.00元/袋,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9000.00元。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26项)》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使用冰墩墩形象生产产品,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典型的蹭热度,更是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商业促销活动既要正当,又要合法合规。该案件的查办,既打击了违法行为,也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2年4月22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60袋及生产设备3台;没收违法所得572.83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某物流园内的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其干货副食区内有分装封口机2台、电子称1台;现场有分装好的预包装食品60袋。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21年9月共计生产分装了不同规格的白砂糖、绵砂糖、八宝米等预包装食品129袋,销售了69袋,货值金额1796.6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分装食品,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审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分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很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此案的查处,既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打击了违法行为,也引导、教育经营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案
2022年3月28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5条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管道的检验关乎着千家万户的用气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因此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燃气企业应当对此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合规运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5月25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气瓶充装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车间氧气瓶充装台上有编号为YA121188164和编号为YA142918160的两只氧气瓶,现场工人正在进行充装作业,两只氧气瓶未加贴充装二维码,未上传充装记录,当事人未提供出该两只气瓶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注册登记等资料。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氧气气瓶的使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使用合格氧气瓶,正确规范进行气瓶充装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来源:泰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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