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圆满完成冬奥会交通安全保障任务】
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已圆满闭幕。这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首次如期举办的全球综合性体育盛会,举世瞩目、意义深远。
疫情防控条件下的北京冬奥会如期如约顺利进行,离不开精准高效的交通保障、离不开5000名首都交警夜以继日的辛勤付出。
为了保障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过设置冬奥专用道路、增设交通保障设施、制定各类方案预案,并启动赛事交通与社会交通一体化交通保障模式,及时发布交通引导信息,全力保障赛会交通万无一失、社会交通和谐运转,圆满完成了各项冬奥交通安保任务,他们用心血与汗水、坚守与智慧、忠诚与奉献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一份完美答卷。
统筹冬奥会期间交通管理,指挥高效保障到位
自申奥成功后,北京交管部门即着手冬奥会交通安保研究与部署,搭建组织架构,分层级制定62个方案体系,拉列7类百余项重点任务账单,逐一明确责任分工。紧抓“相约北京”冬奥测试赛及实战演练、交通综合运行压力测试契机,全面磨合方案、校验措施,确保逐项工作落地落实。
按照“服务赛会、较少扰民”的原则,北京交管部门会同北京市交通委、冬奥组委交通部统筹制定冬奥期间交通管理政策,提前规划42条、239.5公里的冬奥专用道。
冬奥会开始前,北京交管局完成了城区道路冬奥会、冬残奥会专用道施划及冬奥专用指路、提示标志设置工作。期间又根据冬奥交通保障需求,再次增加冬奥标志569面,累计共施划、复划各类标线22.8万平方米,设置冬奥标志超1000面,保证了奥运车辆运行路线各类交通设施的齐全有效。在冬奥村和比赛场馆、签约酒店增加224面指路标志牌,设置在场馆周边和专用道的出口、转弯处,确保奥运大家庭车辆在连续指示之下,不会发生路线差错,提升了奥运专用道的可识认性。
“1+1”信息引导,确保冬奥交通与社会交通和谐运转
为保障冬奥会期间交通运行高效有序,社会交通和谐运转,北京交管局启动赛事交通与社会交通“1+1”一体化交通保障模式,加强指挥调度、路面疏导和视频巡控,及时发布交通引导信息,科学编排、规划奥运车辆发车时间、行驶路线,加大环路、主干道、联络线等道路节点的维护力度,在确保奥运车辆安全准点抵离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交通的影响。
与此同时,北京交管局还积极整合交通信息资源,按照“中期、短期、即时”三种信息发布模式,通过交通广播、“北京交警”微博、户外显示屏、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导航软件等多种渠道,分阶段、有步骤、全方位开展交通引导信息发布工作,力求精细预测、精准发布、内容详实、传播广泛、引导有力、确保效果,最大限度发挥宣传引导集群效应,实现交通信息全媒体、全时段、全覆盖发布,方便市民及时了解交通路况、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及绕行路线等信息,提前安排好出行路线。在全力保障赛会交通万无一失的同时,确保社会交通和谐运转。
不仅如此,北京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远程易处理”的基础上,创新制定了冬奥闭环车辆交通事故远程处理机制,奥运专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报警通话接通之后,北京交管局勤务指挥处会实时调取事发地点监控录像,查找当事车辆,回放事故发生的过程,由专业事故处理民警确定双方责任。
奥运专用车辆都是“点对点”运行,行驶线路预先报备,沿途绝大多数路段都能实现监控全覆盖,如果事故地点没有视频记录,或者事故过程复杂,确实难以远程定责,远程专席则会立即协调勤务指挥处,指派巡逻民警或者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置。奥运期间,远程事故处置专席民警全天24小时轮班在岗,确保涉奥交通事故能够用最快的速度、最安全的方式解决。
派驻交通经理并组建警车带路队,保障闭环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冬奥会交通保障涉及34个场馆、60处驻地、65条主要冬奥相关道路及冬奥道路网络。运动员每天都有往返场馆比赛的出行需求。
北京交管局向奥运场馆派驻16名交通经理,负责制定场馆交通组织、交通运行计划。冬奥赛时,进出场馆的人群有运动员、裁判员、技术官员等,涉及35个业务领域,每个领域都可能涉及到交通流线问题,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场馆分为闭环和非闭环管理,要求闭环内外人员流线不交叉,减少接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平均每位交通经理修改交通方案近百次,保证闭环内外流线不重叠、人员不交叉,保证客户群顺畅进出。
以“冰立方”为例,赛时每天至少2000辆车进出,均能做到车证精准识别、交通运行顺畅、车辆停车有位、交通安全无差错,没有发生一次拥堵,保证了场馆交通流线的安全有序。
为保障冬奥车辆行驶路线,兼顾降低对社会交通的影响,北京交管局专门组建了由59名民警组成的“专项工作警车带路队”,护送奥运车辆的同时,也在守护社会公众的安全。
为保障冬奥场馆的建设检查、装备进驻、人员往来,仅在奥运筹备期,警车带路队就为相关活动出动3139人次,警车2000多辆次。
1月4日起,大批运动员、涉奥物资等陆续抵京。涉奥入境人员、物资多,且时间集中,航班落地时间分散,抵京后目的地涉及区域广,同一航班可能涉及多条路线,往返一次时间长,民警还要随时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警车带路队民警随时调整模式,全天候加强涉奥抵京离京路线巡检,发现拥堵立即疏导,确保路线畅通,并做好护送、带路任务。
冬奥会期间,警车带路队共完成92架次航班、249批次抵离警车带路任务。所有带路任务结束,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百分之百平安抵达,抵京服务“零差错”,调度指挥“零失误”。
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已圆满闭幕。这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首次如期举办的全球综合性体育盛会,举世瞩目、意义深远。
疫情防控条件下的北京冬奥会如期如约顺利进行,离不开精准高效的交通保障、离不开5000名首都交警夜以继日的辛勤付出。
为了保障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过设置冬奥专用道路、增设交通保障设施、制定各类方案预案,并启动赛事交通与社会交通一体化交通保障模式,及时发布交通引导信息,全力保障赛会交通万无一失、社会交通和谐运转,圆满完成了各项冬奥交通安保任务,他们用心血与汗水、坚守与智慧、忠诚与奉献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一份完美答卷。
统筹冬奥会期间交通管理,指挥高效保障到位
自申奥成功后,北京交管部门即着手冬奥会交通安保研究与部署,搭建组织架构,分层级制定62个方案体系,拉列7类百余项重点任务账单,逐一明确责任分工。紧抓“相约北京”冬奥测试赛及实战演练、交通综合运行压力测试契机,全面磨合方案、校验措施,确保逐项工作落地落实。
按照“服务赛会、较少扰民”的原则,北京交管部门会同北京市交通委、冬奥组委交通部统筹制定冬奥期间交通管理政策,提前规划42条、239.5公里的冬奥专用道。
冬奥会开始前,北京交管局完成了城区道路冬奥会、冬残奥会专用道施划及冬奥专用指路、提示标志设置工作。期间又根据冬奥交通保障需求,再次增加冬奥标志569面,累计共施划、复划各类标线22.8万平方米,设置冬奥标志超1000面,保证了奥运车辆运行路线各类交通设施的齐全有效。在冬奥村和比赛场馆、签约酒店增加224面指路标志牌,设置在场馆周边和专用道的出口、转弯处,确保奥运大家庭车辆在连续指示之下,不会发生路线差错,提升了奥运专用道的可识认性。
“1+1”信息引导,确保冬奥交通与社会交通和谐运转
为保障冬奥会期间交通运行高效有序,社会交通和谐运转,北京交管局启动赛事交通与社会交通“1+1”一体化交通保障模式,加强指挥调度、路面疏导和视频巡控,及时发布交通引导信息,科学编排、规划奥运车辆发车时间、行驶路线,加大环路、主干道、联络线等道路节点的维护力度,在确保奥运车辆安全准点抵离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交通的影响。
与此同时,北京交管局还积极整合交通信息资源,按照“中期、短期、即时”三种信息发布模式,通过交通广播、“北京交警”微博、户外显示屏、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导航软件等多种渠道,分阶段、有步骤、全方位开展交通引导信息发布工作,力求精细预测、精准发布、内容详实、传播广泛、引导有力、确保效果,最大限度发挥宣传引导集群效应,实现交通信息全媒体、全时段、全覆盖发布,方便市民及时了解交通路况、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及绕行路线等信息,提前安排好出行路线。在全力保障赛会交通万无一失的同时,确保社会交通和谐运转。
不仅如此,北京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远程易处理”的基础上,创新制定了冬奥闭环车辆交通事故远程处理机制,奥运专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报警通话接通之后,北京交管局勤务指挥处会实时调取事发地点监控录像,查找当事车辆,回放事故发生的过程,由专业事故处理民警确定双方责任。
奥运专用车辆都是“点对点”运行,行驶线路预先报备,沿途绝大多数路段都能实现监控全覆盖,如果事故地点没有视频记录,或者事故过程复杂,确实难以远程定责,远程专席则会立即协调勤务指挥处,指派巡逻民警或者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置。奥运期间,远程事故处置专席民警全天24小时轮班在岗,确保涉奥交通事故能够用最快的速度、最安全的方式解决。
派驻交通经理并组建警车带路队,保障闭环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冬奥会交通保障涉及34个场馆、60处驻地、65条主要冬奥相关道路及冬奥道路网络。运动员每天都有往返场馆比赛的出行需求。
北京交管局向奥运场馆派驻16名交通经理,负责制定场馆交通组织、交通运行计划。冬奥赛时,进出场馆的人群有运动员、裁判员、技术官员等,涉及35个业务领域,每个领域都可能涉及到交通流线问题,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场馆分为闭环和非闭环管理,要求闭环内外人员流线不交叉,减少接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平均每位交通经理修改交通方案近百次,保证闭环内外流线不重叠、人员不交叉,保证客户群顺畅进出。
以“冰立方”为例,赛时每天至少2000辆车进出,均能做到车证精准识别、交通运行顺畅、车辆停车有位、交通安全无差错,没有发生一次拥堵,保证了场馆交通流线的安全有序。
为保障冬奥车辆行驶路线,兼顾降低对社会交通的影响,北京交管局专门组建了由59名民警组成的“专项工作警车带路队”,护送奥运车辆的同时,也在守护社会公众的安全。
为保障冬奥场馆的建设检查、装备进驻、人员往来,仅在奥运筹备期,警车带路队就为相关活动出动3139人次,警车2000多辆次。
1月4日起,大批运动员、涉奥物资等陆续抵京。涉奥入境人员、物资多,且时间集中,航班落地时间分散,抵京后目的地涉及区域广,同一航班可能涉及多条路线,往返一次时间长,民警还要随时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警车带路队民警随时调整模式,全天候加强涉奥抵京离京路线巡检,发现拥堵立即疏导,确保路线畅通,并做好护送、带路任务。
冬奥会期间,警车带路队共完成92架次航班、249批次抵离警车带路任务。所有带路任务结束,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百分之百平安抵达,抵京服务“零差错”,调度指挥“零失误”。
近年来,随着文化娱乐产业以及“网红经济”的不断发展,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越来越频繁,合作形式也趋于多元化,诸如选秀节目、直播带货等新型文化娱乐产业应运而生。与之相伴的,涉文化娱乐行业商事纠纷也日渐增多,文化娱乐行业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在扩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得到维护。12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虹口法院2018-2021年上半年涉文化娱乐行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对司法实践中涉文化娱乐行业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规范文化娱乐行业提出对策建议。女艺人合同期内欲退团被判继续履行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而非单一的委托合同性质,任意一方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艺人单方解约的诉请通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履行过程中,如不存在遭受不可抗力,或是经纪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法定解除权情形时,艺人单方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通常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虹口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上海某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欲打造中国某女子偶像团队项目,被告女艺人经过报名、初试、终试等程序,与原告签署《专属艺人合约》,合约有效期八年或至被告年满 30 周岁之日。此后,原告为被告提供包装、宣传、推介等服务,将被告培养成为拥有一定粉丝数量的艺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通过自己获取经济利益,并不考虑被告演艺事业的发展。双方沟通无果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提出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并在被告的社交平台发布解约声明,原告不同意被告解除《专属艺人合约》,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属艺人合约》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双方签订合同至今,原告为被告提供大量的演艺活动机会,进行培养、包装,并支付给被告各项演出收入,现今至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不到两年,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依然存在,现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不享有解除权,其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故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就合约履行了6年之久,原告为被告的培养、包装、宣传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合约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不同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且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是其他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因此被告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原、被告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继续积极履行签订的合同,擅自解约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男艺人拒归队被判赔20万违约金演艺经纪合同订立时约定的违约金能够有效减少演艺经纪公司遭受的损失,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艺人解约而产生的风险。但是部分演艺经纪公司对约定的违约金缺乏计算标准,或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依法根据实际损失等进行衡量与调整。上海虹口法院就曾审理一起类相关案件。原告上海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组建男子偶像团体与被告男艺人签订《专属艺人合约书》,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接受培训、培养在三年以内的,被告需支付原告违约金 500 万元,接受培训、培养在三至五年以内的,支付违约金 800万元,接受培训、培养超过五年的,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万元,上述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不论原告损失大小,均不应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行两年后,被告拒绝归队接受培训、参与演出安排,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原告自愿调整诉请的违约金为100万元。上海虹口法院审理认为,从合约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食宿、训练、演出等场地,为被告提供了数量较多、影响力较大的演出机会,并发放生活补贴及演出报酬等,为此支出了较大的经济成本,因此,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案涉合同解除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应当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可结合合同履约情况、违约责任的大小及其他客观情况综合考量。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履约情况、前期投入、预期利益等及被告的违约情节、在原告处取得的成绩与收益等,酌情调整违约金为 20 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是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未明确。在此情况下,法院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为履行合同的投入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或调整。来源:周到
近年来,随着文化娱乐产业以及“网红经济”的不断发展,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越来越频繁,合作形式也趋于多元化,诸如选秀节目、直播带货等新型文化娱乐产业应运而生。与之相伴的,涉文化娱乐行业商事纠纷也日渐增多,文化娱乐行业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在扩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得到维护。12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虹口法院2018-2021年上半年涉文化娱乐行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对司法实践中涉文化娱乐行业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规范文化娱乐行业提出对策建议。女艺人合同期内欲退团被判继续履行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而非单一的委托合同性质,任意一方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艺人单方解约的诉请通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履行过程中,如不存在遭受不可抗力,或是经纪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法定解除权情形时,艺人单方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通常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虹口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上海某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欲打造中国某女子偶像团队项目,被告女艺人经过报名、初试、终试等程序,与原告签署《专属艺人合约》,合约有效期八年或至被告年满 30 周岁之日。此后,原告为被告提供包装、宣传、推介等服务,将被告培养成为拥有一定粉丝数量的艺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通过自己获取经济利益,并不考虑被告演艺事业的发展。双方沟通无果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提出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并在被告的社交平台发布解约声明,原告不同意被告解除《专属艺人合约》,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属艺人合约》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双方签订合同至今,原告为被告提供大量的演艺活动机会,进行培养、包装,并支付给被告各项演出收入,现今至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不到两年,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依然存在,现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不享有解除权,其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故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就合约履行了6年之久,原告为被告的培养、包装、宣传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合约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不同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且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是其他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因此被告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原、被告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继续积极履行签订的合同,擅自解约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男艺人拒归队被判赔20万违约金演艺经纪合同订立时约定的违约金能够有效减少演艺经纪公司遭受的损失,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艺人解约而产生的风险。但是部分演艺经纪公司对约定的违约金缺乏计算标准,或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依法根据实际损失等进行衡量与调整。上海虹口法院就曾审理一起类相关案件。原告上海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组建男子偶像团体与被告男艺人签订《专属艺人合约书》,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接受培训、培养在三年以内的,被告需支付原告违约金 500 万元,接受培训、培养在三至五年以内的,支付违约金 800万元,接受培训、培养超过五年的,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万元,上述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不论原告损失大小,均不应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行两年后,被告拒绝归队接受培训、参与演出安排,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原告自愿调整诉请的违约金为100万元。上海虹口法院审理认为,从合约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食宿、训练、演出等场地,为被告提供了数量较多、影响力较大的演出机会,并发放生活补贴及演出报酬等,为此支出了较大的经济成本,因此,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案涉合同解除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应当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可结合合同履约情况、违约责任的大小及其他客观情况综合考量。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履约情况、前期投入、预期利益等及被告的违约情节、在原告处取得的成绩与收益等,酌情调整违约金为 20 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是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未明确。在此情况下,法院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为履行合同的投入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或调整。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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