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的“医食住行”和“买买买” 7月新规来了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提至10万元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明确,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旅客购买商品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六”排放标准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有: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的部分地区。

买新车可选装原厂ETC

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的通知,其中一项提到:自 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供用户自主选装。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3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其中,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全国铁路实施三季度列车运行图

7月1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实施三季度列车运行图,多条新线相继开通,铁路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列车开行将根据客货需求及时增减。如:合杭高铁合肥至湖州段开通后,安排每日开行动车组列车60.5对;南通至上海铁路开通后,安排每日开行动车组列车46对、货物列车6对;内蒙古赤峰地区经京沈高铁接入全国高铁网;贵州六盘水地区经沪昆高铁接入全国高铁网。

加强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管理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指出,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导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直播带货将有新标准

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为“带货”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行为指南。《规范》包括前言共6章44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除了前言部分介绍制定出台《规范》的工作背景外,全面涵盖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普遍遵守的原则、针对不同主体的特定规范,鼓励情形和实施保障等。据介绍,《规范》是国内第一个出台的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门规范。

【地方性新规】

多地公积金缴存有变化

北京发布通知,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顺利过渡,本次涉及需要调整的单位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2020年7月起按新的缴存基数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上海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调整时间从4月1日推迟至7月1日。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起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结束时间将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吉林发布《2020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111.75元;下限为3422.35元。

南昌发布《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缴存基数不高于22118元。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30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垃圾分类再添两城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违反相关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1年底,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5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

两省份骑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随后,南京也发布通告,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的,自2020年7月1日起,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20元至50元;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被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至2万元罚款。

湖北: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本人变更无需审核

湖北省人社厅重新修订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服务窗口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山西:出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将实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制度,参保单位、政府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海南:人工电子耳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规定,先天性耳聋患者人工电子耳蜗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在医保支付条件方面,参保人需同时满足2个条件:先天性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7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北京:发放阶段性失业补助金

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财政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自7月1日起执行。

杭州:重型城市车辆实施国6a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自7月1日起,杭州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城市车辆应符合国6a排放标准。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

6月23日,陕西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共九章九十九条,为打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

【失业补助金怎么申请...这7个问题的权威解读来啦!​】近期,人社部收到了一些网友们有关人社政策的咨询留言。现在,权威解读来啦,请收好!

1、网民“浪子”:

请问阶段性失业补助金,谁可以申请?怎么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等文件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不必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4月底前,各地已经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预计最快6月底前,失业补助金也可以实现线上申领。

申领失业补助金既没有时间限制又有时间限制。“没有时间限制”是指可以随时申领,不要求参保职工失业后必须马上或者在一定时限内申领;“有时间限制”是指作为阶段性政策,失业补助金政策受理期是今年3月-12月,失业人员应在12月31日之前申领。

2、网民“浅小沫”:

我之前工作时缴纳的是职工养老保险。离职后2年没有工作,没缴保险。后来换了城市重新工作,缴纳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断缴2年的情况,在两个城市的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合并吗?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可以申请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网民“懒羊羊”:

请问参加线上技能培训后,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申领补贴?去哪儿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一)参加线上技能培训申领补贴条件

劳动者可以自主参加线上培训,企业也可以组织或委托开展线上培训。根据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农村家庭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线上培训期间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政策还规定,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都可以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补贴申请地及申请材料

网友们如果想参加培训,并申领培训补贴,可以登录所在地人社部门官网,查询相关政策信息,在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和培训地点报名参训。或者,拔打12333人社部门电话咨询热线,咨询相关政策和信息参训。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由各地人社部门落地落实。省级可调整补贴培训范围和条件,市(地)可确定补贴标准,县级可整合培训资金和项目。各地在政策制定中有很多创新,具体的培训对象范围、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都不尽相同,还是要根据自己所在地政策,按其管理程序和规定执行。

4、网民“再回首”:

工伤后没有上班,请问我的工资还照发吗?按什么标准发?如果不发,我该怎么办?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网民“工伤后没有上班”表述没有明确“没有上班”的原因和时长,所以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5、网民“呦!煎饼果子”:

我想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请问对户籍有限制要求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报名?

人社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项目,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服务,2020年全国拟选派3.2万名。“三支一扶”人员选拔招募原则上不设户籍条件,但为了更好地引人留人,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等地区可结合基层实际有所区别。具体情况请关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公告。

6、网民“护法至尊”:

60岁灵活就业人员不到15年缴费,由于身体及就业原因,无法继续缴费,怎么办?是否办理退休待遇?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已经60岁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网民“1”:

关于教师先就业后考证,是针对应届毕业生吗?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2020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主要适用于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来源 | 人社部

#维权时间#【职工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那么,职工非因工负伤后的工资待遇等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否停发职工医疗期内工资?能否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非因公受伤后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9月,马某应聘到承德市某中专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3年9月1日,马某与学校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在学校工作期间,马某享受与外聘教师同工同酬待遇。

  2016年7月12日,马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到学校从事教学活动。事故发生后,学校向马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补助费。当年9月2日,学校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

  马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于2009年到学校任职,至2013年,学校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学校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应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在劳动合同期间单方面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此外,马某表示,9月2日,自己的伤并未痊愈,尚在医疗期内,在此期间,学校也不能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马某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案件经当地劳动仲裁裁决后,马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届满无需双倍赔偿

  庭审中,学校一方表示,马某的确从2009年开始在学校工作,但当时她只是不定期到学校提供教学,双方在此期间属于劳务关系。2013年,学校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式确立劳动关系,且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8月31日终止。因此,马某无权主张与学校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双倍工资一说。

  此外,学校表示,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学校已经向其支付了医疗期内的工资,即使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马某也不能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

  ■判决: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于2009年到学校工作,学校主张与马某双方于2009年至2013年建立劳务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自2009年9月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学校于2016年9月2日,在马某医疗期内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应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学校应最迟在2010年9月之前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直至2013年11月8日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自2010年9月至2013年11月之间,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认为,学校应向马某支付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但二倍工资的给付期限最多不应超过十一个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学校一次性向马某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4,450.00元、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92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自2009年9月在学校工作并领取报酬,学校认为此时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学校自2009年至2013年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学校支付马某11个月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925.00元,并无不当;学校在马某医疗期内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50.00元。

  ■解析:职工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内权益要知晓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内容,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就意味着,医疗期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期限,在此期间企业非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

  职工的医疗期一般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那么,职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在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就是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职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医疗期内的职工如果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解除,具体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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