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为抚恤金起争执,法官释法定纷争】

案情回顾  

张某某与其妻张李氏育有五个子女,即本案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女)和被告张戍,夫妻俩先后去世。由于张戊和父亲张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死亡后,张戊实际领取了张某某的抚恤金123702.78元,后张甲兄妹五人因围绕张某某抚恤金等财物的分割产生争议,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一纸诉状,将张戊诉至法院。张甲等四人请求:1、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应得的抚恤金98962.22元;2、原、被告依法分割其父张某某留下的其他遗产(房屋和银行存款25000元)。被告张戊辩称,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分割,且父亲生前一直跟着被告生活,被告给予父亲更多的照顾,抚恤金应当给被告。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慰问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带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应当予以分配。该笔费用不是给予死者,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应当按照共有物分割处理,是对张某某的近亲属,也就是给作为本案原、被告的兄妹五人共同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老伴张李氏先于张某某去世,故张某某的五个子女对该死亡抚恤金享有平等权益,均享有要求分割的权利。但考虑到张某某生前一直跟着张戍共同生活,在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戍进行了更多的照顾,且张某某的医疗费报销和离退休待遇的手续也均是张戍一人忙前忙后办理,因此张戍于情于法均应适当多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的四原告各分得抚恤金的15%,张戍分得40%。因为该抚恤金已由张戍实际控制,故张戍应承担向张甲等四原告返还相应抚恤金的义务。

同理,对于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5000元,张戍也理应得到适当更多的照顾。对于四原告主张分割的张某某出资建造的四间房屋,因原告自认该房屋系张某某为张戍建造的,且张戍持有该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张某某对张戍的赠与,不应再作为张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张戍向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应分割的抚恤金74221.64元(每人18555.41元);2、被告张戍支付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应继承的遗产份额16000元(每人4000元);3、驳回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亡抚恤金应否作为遗产处理,及如果不作为遗产处理,该如何分割;如果抚恤金可以分割,在分割抚恤金和其他遗产时,被告是否应得到更多适当的照顾。笔者试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遗产和死亡抚恤金的区别  

何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即以公民死亡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为限。

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特殊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对特殊人员进行抚慰和经济补偿,有单位给予一次性支付的抚恤金。享受抚恤金的人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1、以死者的死亡为前提条件;2、享受的主体,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配偶,又或者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二)死亡抚恤金是否应作为遗产处理,应如何分割?  

关于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该如何进行分割,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也是得到最多认可的观点。即,死亡抚恤金应当属于死者遗留下来的,是死者的遗产,应当是可以依法继承的,故本案中的死亡抚恤金应由张某某的五个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割。这也是大部分公民最朴素的认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死亡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方产生,不符合遗产应为生前取得的特点,并不属于遗产。但目前对死亡抚恤金的分割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故应参考《继承法》中遗产分割的有关规定处理,平均分割,即本案张某某的五个子女平均分割抚恤金和其他遗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并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死者生前供养的人,故本案中抚恤金应由张某某的五个子女共同享有,但具体的分割份额可参照其对死者的赡养、照顾等情况适当予以倾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抚恤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处理,应为死者的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共有。  

第一,死亡抚恤金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没有法律依据。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而死亡抚恤金是以公民的死亡为产生条件,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时间性。  

第二,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相关权利能力,自公民死亡时消灭,所以死者就死亡抚恤金并不享有请求权。抚恤金的发放本意也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等进行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所以死者的近亲属直接享有相关请求权。  

第三、在抚恤金分割时,应参考死者生前和相关权利人生前的关系和实际生活状况,应对给予死者生前更多照顾和赡养的近亲属给予更多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通过给予更多的照顾和倾斜,以彰显敬老爱老、孝老爱亲,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综上,本案中,张某某的抚恤金应由其五个子女共同享有,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的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但考虑到张戊对张某某生前给予了更多的照顾和赡养,于法于情,在抚恤金和遗产的分割时,均应对张戊进行更多的照顾。  

本案的原、被告各方对河南新蔡法院的上述判决,均服判息诉。

编辑:展杨杨
审读:王付增
审核:石



【兄弟为抚恤金起争执,法官释法定纷争】

案情回顾  

张某某与其妻张李氏育有五个子女,即本案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女)和被告张戍,夫妻俩先后去世。由于张戊和父亲张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死亡后,张戊实际领取了张某某的抚恤金123702.78元,后张甲兄妹五人因围绕张某某抚恤金等财物的分割产生争议,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一纸诉状,将张戊诉至法院。张甲等四人请求:1、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应得的抚恤金98962.22元;2、原、被告依法分割其父张某某留下的其他遗产(房屋和银行存款25000元)。被告张戊辩称,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分割,且父亲生前一直跟着被告生活,被告给予父亲更多的照顾,抚恤金应当给被告。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慰问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带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应当予以分配。该笔费用不是给予死者,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应当按照共有物分割处理,是对张某某的近亲属,也就是给作为本案原、被告的兄妹五人共同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老伴张李氏先于张某某去世,故张某某的五个子女对该死亡抚恤金享有平等权益,均享有要求分割的权利。但考虑到张某某生前一直跟着张戍共同生活,在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戍进行了更多的照顾,且张某某的医疗费报销和离退休待遇的手续也均是张戍一人忙前忙后办理,因此张戍于情于法均应适当多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的四原告各分得抚恤金的15%,张戍分得40%。因为该抚恤金已由张戍实际控制,故张戍应承担向张甲等四原告返还相应抚恤金的义务。

同理,对于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5000元,张戍也理应得到适当更多的照顾。对于四原告主张分割的张某某出资建造的四间房屋,因原告自认该房屋系张某某为张戍建造的,且张戍持有该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张某某对张戍的赠与,不应再作为张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张戍向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应分割的抚恤金74221.64元(每人18555.41元);2、被告张戍支付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应继承的遗产份额16000元(每人4000元);3、驳回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亡抚恤金应否作为遗产处理,及如果不作为遗产处理,该如何分割;如果抚恤金可以分割,在分割抚恤金和其他遗产时,被告是否应得到更多适当的照顾。笔者试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遗产和死亡抚恤金的区别  

何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即以公民死亡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为限。

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特殊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对特殊人员进行抚慰和经济补偿,有单位给予一次性支付的抚恤金。享受抚恤金的人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1、以死者的死亡为前提条件;2、享受的主体,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配偶,又或者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二)死亡抚恤金是否应作为遗产处理,应如何分割?  

关于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该如何进行分割,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也是得到最多认可的观点。即,死亡抚恤金应当属于死者遗留下来的,是死者的遗产,应当是可以依法继承的,故本案中的死亡抚恤金应由张某某的五个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割。这也是大部分公民最朴素的认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死亡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方产生,不符合遗产应为生前取得的特点,并不属于遗产。但目前对死亡抚恤金的分割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故应参考《继承法》中遗产分割的有关规定处理,平均分割,即本案张某某的五个子女平均分割抚恤金和其他遗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并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死者生前供养的人,故本案中抚恤金应由张某某的五个子女共同享有,但具体的分割份额可参照其对死者的赡养、照顾等情况适当予以倾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抚恤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处理,应为死者的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共有。  

第一,死亡抚恤金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没有法律依据。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而死亡抚恤金是以公民的死亡为产生条件,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时间性。  

第二,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相关权利能力,自公民死亡时消灭,所以死者就死亡抚恤金并不享有请求权。抚恤金的发放本意也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等进行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所以死者的近亲属直接享有相关请求权。  

第三、在抚恤金分割时,应参考死者生前和相关权利人生前的关系和实际生活状况,应对给予死者生前更多照顾和赡养的近亲属给予更多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通过给予更多的照顾和倾斜,以彰显敬老爱老、孝老爱亲,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综上,本案中,张某某的抚恤金应由其五个子女共同享有,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的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但考虑到张戊对张某某生前给予了更多的照顾和赡养,于法于情,在抚恤金和遗产的分割时,均应对张戊进行更多的照顾。  

本案的原、被告各方对河南新蔡法院的上述判决,均服判息诉。

编辑:展杨杨
审读:王付增
审核:石



#养生君的健康分享# [微风]春天来了,很多人都想出去走走,顺便挖点野菜尝尝鲜。有一些野菜具有很好的保健防病功效,春天可以采来吃吃。那么,你知道有哪些野菜可以吃吗?
  春天想尝尝鲜?新鲜野菜保健又防病
  1、面条菜
  又称面条棵,一年生草本植物。全株有腺毛,节部膨大,一般有花5-10朵,花紫色或粉红色。茎中部以上分枝较多,叶对生,基生叶略呈匙形。是黄河中下游地区(特别是河南、山东)人民爱吃的一种野菜。吃法:多以蒸食为主,粉蒸面条菜已经被大家熟知。除了蒸着吃,可做汤面的配菜、凉拌、蘸酱,风味颇佳,也可以热炒、还可以做汤、拌馅用。
  作用:养阴除热,治虚弱咳嗽。如将面条菜全草及嫩茎叶皆入药,有润肺止咳、凉血止血的功效,还可治虚劳咳嗽,鼻衄、吐血等症。
  2、蓬蒿
  学名:白蒿。主根单一,狭纺锤形。头状花序,多数,半球形或近球形。花序托半球形,具白色托毛。白蒿的吃法有许多,一是做包子、团子做馅,二是掺进玉米面蒸窝头,还可以清拌豆腐,也可以蒸熟了吃。
  作用:主治肿热咳嗽;咽喉肿痛;湿热黄疸;热痢;淋病;风湿痹痛;吐血;咯血;外伤出血;疥瘌恶疮。
  3、地菜
  学名:荠菜。十字花科植物,是一种人们喜爱的可食用野菜。野生荠菜散叶,趴在地上生长,颜色呈灰绿色。民间有“三月三,地菜煮鸡蛋”的说法。常被大家用作菜馅,包饺子和馄饨。除此之外炒食、蘸酱凉拌、做汤也是餐桌上不可缺少的美味。另外,还可以用来做菜羹,调制出美味的荠菜粥。
  作用:有助于增强机体免疫功能。还能降低血压、健胃消食,治疗胃痉挛、胃溃疡、痢疾、肠炎等病。荠菜全株入药,具有明目、清凉、解热、利尿、治痢等药效。
  4、紫苏
  学名:紫苏叶。上部有白色柔毛。叶对生,叶片卵圆形或圆形,先端渐尖或尾尖,基部近圆形,边缘有粗锯齿,两面呈紫红色,淡红色,有腺点。可凉拌,也可炒着吃或炸着吃。紫苏叶炒花蛤、炒紫苏叶都是美味的菜肴。气虚、阴虚及温病患者慎食;不可与鲤鱼同食,生毒疮。
  作用:治感冒风寒,恶寒发热,咳嗽,头痛无汗,气喘,胸腹胀满,呕恶腹泻,咽中梗阻,妊娠恶阻,胎动不安。并能解鱼蟹毒,痈疮蛇毒辣。用于感冒风寒,发热恶寒,头痛鼻塞,兼见咳嗽或胸闷不舒者。
  5、地麦
  学名:扫帚菜。株直立,多分枝而紧凑;叶互生,线形,细密,绿色,秋后变暗红色;花小不显。可以蒸着吃、用蒜泥、香油、生抽凉拌吃,还可以做包子。
  作用:扫帚菜性味苦寒,具有清热解毒、利尿通淋的功效。主大肠泄泻,止赤白痢,和气,涩肠胃,解恶疮毒。
  6、人参菜
  原名:土人参,别名:东洋菜。多年生草本植物,在我国南方地区多为野生状态,植株半直立,无毛。主根粗短肥大,长圆锥形,有分枝,表面棕褐色,须根发达,分布于土壤浅层,形似人参。以采收嫩茎叶或地下膨大肉质根供食用,茎叶柔软多汁,质地细嫩。人参菜嫩茎叶品质脆嫩、爽滑可口,可炒食或做汤或者涮火锅。肉质根可凉拌,宜与肉类炖汤,药膳两用。其中,蚝油姜丝人参菜、姜丝蒜茸人参菜、人参菜排骨汤、凉拌人参菜根、姜片炒人参菜都是餐桌上不可缺少的美味。
  作用:具有补中益气、润肺生津、通乳汁、消肿痛等功效,可用于气虚乏力、肺燥咳嗽、体虚等的辅助治疗。
  7、折耳根
  学名鱼腥草。为三白草科,多年生草本植物,多生于湿地。叶子肥大,茎呈赤色,根部呈节状,有腥气。鱼腥草的叶子和根都可以吃。凉拌折耳根、鱼腥草炒肉片是不错的佳肴。此外,鱼腥草大枣茶也是一款不错的饮品。
  作用:具有增强免疫力、抗菌、抗病毒的作用。鱼腥草还有清热解毒,排脓消痈,利尿通淋的功效。主治肺炎,肺脓疡,疟疾,水肿,淋病,白带,痈肿,痔疮等。
  8、薄荷
  土名叫“银丹草”,为唇形科植物。叶对生,花小,淡紫色,唇形。根茎生于地下,多生长在山野湿地河旁。民间有“六月里吃薄荷,好良(凉)心”的说法。薄荷粥清心怡神,疏风散热,与此同时,薄荷炒鸡蛋也是不错的选择。薄荷豆腐、薄荷鸡丝、薄荷糕、鲜薄荷鲫鱼汤、薄荷汤、炸薄荷叶等等都是常见的食用方法。
  作用:它是辛凉性发汗解热药,治流行性感冒、头疼、目赤、身热、咽喉、牙床肿痛等症。外用可治神经痛、皮肤瘙痒、皮疹和湿疹等。
  9、天麻
  别名:赤箭、离母、鬼督邮、神草、独摇芝等。茎单一,直立,圆柱形,黄褐色。无绿叶,下部鞘状抱茎。地下块茎肥厚,肉质,常平卧,有均匀的环节。总状花序顶生,花期显著伸长;种子多而极小,呈粉末状。可蒸着吃、做粥或者作为辅料。天麻鲤鱼、鲜天麻蒸猪肉都是不错的选择。凡津液衰少,表现为眩晕或头痛、舌干口燥、咽干、大便干结等,均须慎用天麻。
  作用:有抗癫痫,抗悸厥,抗风湿;镇静,镇痉,镇痛,补虚,平肝息风的功效。功能主治平肝息风止痉。用于头痛眩晕,肢体麻木,癫痫抽搐,破伤风。
  10、豌豆苗
  别名:龙须菜。豌豆苗苗茎长白,细条型,叶在苗茎顶段,叶小。用来热炒、做汤、涮锅都不失为餐桌上的上乘蔬菜。另外,豌豆苗颜色嫩绿,具有豌豆的清香味,故最宜用于汤肴。
  作用:营养丰富,含有多种人体必需的氨基酸,和猪肉同食,对预防糖尿病有较好的作用;豌豆苗含有丰富的钾,尤其对于高血压患者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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