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发布典型案例!涉及这些方面!】近年来,襄阳两级法院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秉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在实际办案中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并释放出突出成效和效果,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襄阳中院巧执“连环案”、破解债务僵局 ,助企脱困解难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襄阳鸿明公司因襄阳虹景公司、某公司等六被告逾期无力偿还借款向襄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发现,某公司是深圳工业园的一家规模企业,具备较强的锻造加工能力,该公司在2013年借用飞环公司房产进行抵押,两公司签订了20年厂房无偿互换使用协议。2016年起,某公司由白某实际控制,并成立金伦公司继续使用某公司的相关场地进行锻造业加工。因某公司不能还款,汉口银行也申请襄阳中院对飞环公司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同时,案外人南通六建公司提出,其在金伦公司尚有200多万元的建筑工程款未偿付,要求按建筑工程款优先权进行处理。

为破解执行僵局,襄阳中院因案施策,首先与债权人南通六建公司沟通协调,将200余万元的工程款以70万元的现金和80万元的股权达成和解;同时考虑到金伦公司涉及利益损失较大,办案人员多次组织各方调解,并于2021年4月20日联合深圳工业园办事处政法办、派出所等部门进行调解,最终促成金伦公司与襄阳鸿明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金伦公司从襄阳鸿明公司继续租赁使用案涉房产,从签字当日起定期向襄阳鸿明公司交纳使用厂房租金,至此,困扰多家企业的债务链条迎刃而解。

【典型意义】在上述案件执行中,办案法官多次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经营状态和困难原因,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的关切点,在此基础上,并案执行,统盘施策,多方联动,倾情助力,一棋走活,满盘皆赢,既确保了金伦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也使得襄阳鸿明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实现了多方利益的最大化。

案例2:襄阳中院妥处行政处罚、助力新兴产业,彰显司法温度和热度

【基本案情】东风出行APP系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打车软件,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是东风出行APP在襄阳市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即网约车平台公司),系拓展城市管理、方便市民出行的“智行隆中”项目。市某行政机关认定,该公司通过东风出行APP提供服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相关规定,遂按查明的派单服务车辆,每次顶格处罚3万元,累计罚款140余万元。襄阳中院受理被处罚公司上诉案后,围绕既亲商、护商、安商,又兼顾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的理念,深入市场调研后,认为该系列案涉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属于新兴产业。后经协调,双方和解,由每案罚款3万元变更为1.5万元,该系列案争议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襄阳中院在处理涉企各类案件中,充分进行涉企经济影响评估,本案中,既注重保护新兴产业在襄阳市的落户发展,又有序引导企业规范合法经营,并兼顾行政执法公信力,用个案累积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顺利发展。

案例3:襄州法院内外发力、精准施策,护航企业顺利战略重组

【基本案情】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是襄阳市打造国家新能源汽车之都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于2016年11月开工建设, 9月建成投入生产,同时完成资质迁址、产品公告。自投产以来,基于扩产提能,企业流动资金出现暂时困难,先后有30余家供应商向襄州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达3100余万元。襄州法院在办案中了解到,该企业正在与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洽谈战略重组,引进先进的新能源汽车智能化集成系统,若就案办案,则不利于保障企业战略重组和债权人权益的充分实现。襄州法院遂成立专门审执专班,将涉企案件集中归类,因案施策,以调促稳、以调护企,向30余家零部件供应商介绍该公司经营前景,组织各方多轮协商,最终促成该公司与30余家供应商达成和解。在此基础上,襄州法院趁热打铁,积极穿针引线,促使该公司与案内案外共208家供应商达成债务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了4458万元的债务。

【典型意义】本案中,因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案涉208家供应商利益,襄州法院加强诉源治理,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了解各方诉求,既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促成企业完成战略重组,又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该案创新了涉企债务风险“案内外一揽子”化解方案,同时主动修复企业信用,助其战略重组,破茧重生,债权人受偿有了保障。

案例4:宜城法院“打通梗阻”、“并案施策”助多企脱困

【基本案情】申请人襄阳楚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台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兴隆泰公司)租赁合同执行案,楚台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厂房、办公室、宿舍等。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宜城法院迅速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对楚兴隆泰公司现状展开全面评估。经调查发现,楚台公司于2016年将涉案土地和厂房出租给楚兴隆泰公司生产新型材料,楚兴隆泰公司为此花巨资购置了生产设备。租赁期届满后,经法院调解,楚兴隆泰公司应于5月15日前腾退。与此同时,楚兴隆泰公司因为欠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水泥款1600余万元,楚台公司在240万元范围内、楚兴隆泰公司实际出资人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三案均未履行,涉案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已被襄阳中院查封。期间,楚兴隆泰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该公司又将租赁的土地、厂房和自有设备转租给了案外企业襄阳鑫煜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煜新公司),鑫煜新公司目前运营良好。除此之外,楚台公司还与另一自然人刘某有1件5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1件诉讼费案件也进入了执行阶段。而这六起关联性极强的案件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指向价值有限的案涉土地、房产和设备。如果法院启动强制腾退程序,则楚兴隆泰公司投入的生产设备将因拆卸大幅贬值,而运营势头良好的鑫煜新公司也会因此停产、违约面临倒闭。

宜城法院经审慎评估,以申请执行人葛洲坝公司所涉案件为突破口,通过不懈努力,促使涉案当事人和案外公司开展协商谈判。最终楚台公司同意不再申请强制腾退,继续将其土地、厂房租赁给楚兴隆泰公司使用;楚兴隆泰公司与鑫煜新公司重新达成生产线承包协议,承包金分别用于偿还葛洲坝公司欠款、支付楚台公司租金,而楚台公司则用所得土地租金分期偿还刘某借款,八年后所涉债务全部还清。至此,涵盖3家涉案企业、5个涉案当事人、1家案外公司的六件执行案件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完美收官,化解不良债务1700余万元,结案标的额达3000余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是人民法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典型执行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充分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精准研判,通过深入调查、多方走访,采取灵活有效措施,制定最优执行方案,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将审慎、善意、文明、共赢执行理念贯穿于整个执行过程。

案例5:樊城法院发挥“涉企绿色通道”功能,多元、高效化解涉企纠纷

【基本案情】2013年7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高新支行)与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因该公司拖欠银行借款本金23843896.46元及相应利息未付,工行高新支行追索未果,遂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收案后,樊城法院迅速对此案进行涉企经济影响评估,了解到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还清借款,如直接立案,可能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工行高新支行也将预付高达16万元的诉讼费。为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樊城法院多次与工行高新支行沟通,最终其同意暂缓立案并进行诉前调解。樊城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至襄阳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反复协商,工行高新支行与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双方确认了欠款金额,约定分7期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于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本息,并对担保责任进行了约定。2021年11月17日,樊城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本案标的额超千万元,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质押物、抵押物众多,既包括应收账款,也包括其生产必需的各类机器设备等,如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辖区金融稳定。为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保障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樊城法院在受理案件初期迅速进行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主动引导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并联合调解中心多次协调双方利益,五日内即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和诉讼成本,既依法维护了金融债权,又化解了民营企业的债务风险,为其产业升级留下充足空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由@张雨绮 和@演员李泽锋 吴越和董洁主演的电视剧《妈妈的战争》改名为《加油!妈妈》,5月28日登陆央八播出,该剧是腾讯和兴格出品,刘一志导演,去年六月开机。优爱腾芒已经成为央八的专供片单,告别之前苦大仇深,还礼转身高大上,网络先播也不受影响,好剧大剧重回央视,对视频网站是有帮助的,对卫视打击很大,不用做收视率。还有海陆,潘之琳,袁文康,黄维德,高鑫,杨昆,朱茵等主演,特别喜欢吴越老师的戏。

【本轮疫情上海已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警方3件】
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场监管”:本轮疫情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动态调整价格监管重点,通过现场检查、线上监测、投诉举报等各种渠道,时刻关注市民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三类违法行为。截至5月2日,共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公安部门3件。

最高进销差价率达486.8%。查办的443件案件中,哄抬价格类行为占比15.7%。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利用供需失衡的状况,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抬高对外销售价格,使进销差价率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扰乱市场秩序。在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的案件中,不少经营者进销差价率超过100%,最高甚至达到了486.8%。上海华仟大药房有公司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名德75%酒精消毒液(净含量500ml)”,进价6.8元,售价39.9元,进销差价率达486.8%,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同时,也查获个别经营者通过抬高配送服务费用,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案件。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除被顶格罚款外,因为主观故意、情节恶劣被责令停业整顿。

诱导消费从重处以40万罚款。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价格欺诈类案件共17件,占总案件数量的4.2%。有少数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为价格误导,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文字、图片等标价,诱使消费者交易。3月29日,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价目表标示“供港+蔬菜品名”等与实际不符,欺骗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被从重处以40万罚款。4月以来,网络平台内商户、社区团购相关经营者中,存在短斤缺两,实际提供商品重量少于向消费者公示的重量,重量与价格不符等问题。其中,小商户占比较多,问题相对突出。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占比超八成。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整理、甄别违法线索,持续发掘案源,查办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共322件。如销售团购套餐,只有套餐总价、没有套餐内所含商品的具体的品名、规格等信息。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趋好,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价格监管不放松,对监管中发现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坚持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案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晓东肉品店价格欺诈案

市局执法总队根据线索反映,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使用“上农批品牌肉专卖”店铺名称开展经营,并对若干猪肉产品的品名标示含有“土猪”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所售猪肉产品与“土猪”有关联,且“上农批”系“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简称,自3月28日后当事人实际采购的猪肉并非来自上农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其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哄抬鸡蛋等商品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某电商平台入驻商户高价销售鸡蛋、老母鸡、三黄鸡等民生商品。当日,市局执法总队立即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和长宁分局对这一线索开展持续调查,历经三天辗转浦东香山集贸市场、金浜村、上钢集贸市场、周边商超及集贸市场等多地,查实了相关事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于今年4月15日-21日期间,从路边摊贩处购入鸡蛋、老母鸡、三黄鸡等商品后,在外卖平台上以29.56元/盒(每盒8枚)、118元/只及98.78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走访调查,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4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5648.50元退还给消费者,并处罚款28242.51元。目前当事人已完成大部分多收价款的清退。

案例三:上海聚雪餐饮有限公司哄抬牛奶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聚雪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哄抬牛奶价格。经查,当事人在相关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26元/盒的价格购进光明优倍牛奶(950ML),并通过网络平台以55元/盒的标价销售,进销差价率101.69%,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多收价款783.51元,并处罚款3917.55元。

案例四: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高价售卖蔬菜。经查,当事人以每斤6.07元的价格购进大白菜,在外卖平台上以每一包5斤58元的价格(折合每斤11.6元)对外销售,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330.78元退还给消费者,并处罚款1653.9元。

案例五: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哄抬消毒酒精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销售的“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消毒液”价格偏高。经查,当事人购入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消毒液进价为7元/瓶,随后在网络平台以19.9元/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184.28%,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六:上海臻毅食品商行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某联华超市高价销售蔬菜等商品。经查,发现上海臻毅食品商行系上海联华超市加盟商,其销售的土豆价格5.8元/斤进销差价率93.33%、西红柿价格12.8元/斤进销差价率75.58%、洋葱价格5.8元/斤进销差价率98.63%、白菜价格6.9元/斤进销差价率97.14%、黄瓜价格9.8元/斤进销差价率65.82%,上述几款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七:上海易万单食品店哄抬鸡蛋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位于浦东新区云山路的上海易万单食品店在外卖平台上高价销售鸡蛋。经查,当事人以88元销售“鲜生鸡蛋草鸡蛋30个/份”,进销差价率达122.93%,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八:上海市金山区李旦食品店销售蔬菜等商品不明码标价案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举报,称某微信社区团购销售的蔬菜禽肉产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团购发起人上海市金山区李旦食品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在微信平台上开设“生活物资配送1群”用于社区团购,在群内发布的蔬菜、鸡蛋、肉类等货物清单上并未标示相关商品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上海市崇明县新玲水果经营部销售番茄等蔬果不明码标价案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近日通过对辖区内社区团购群的排摸,根据团购群里的实时信息,对上海市崇明县新玲水果经营部开始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番茄、苹果、西瓜和芒果未公示价格信息。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榨菜案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销售的榨菜实际售价与标价不符。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标价4.4元/袋的价格销售乌江牌全型榨菜块(300克/袋),实际却以5.8元/袋进行结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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