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八省二区"中选药品山西10月20日起执行!!!

日前,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宣布,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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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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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1〕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及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1)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2)。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是否续签采购协议,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根据采购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制定的价格联动方案执行。

(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六、严格协议管理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全省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三)加强临床使用管理,促进优先使用。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加强内部监管和考核,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医保目录药品、质优价宜药品,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政策。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五)开展采购供应情况监测评估。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选药品及药品配送供应情况、可替代药品采购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官宣,第五批国采中选药品山西10月20日起执行!!!

日前,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宣布,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其中,注射用兰索拉唑、硫辛酸注射液、盐酸法舒地尔注射液继续执行“六省二区”和陕西等10省份省际联盟集采结果,采购协议期满后,自2022年5月15日起执行国家第五批集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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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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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1〕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及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1)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2)。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是否续签采购协议,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根据采购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制定的价格联动方案执行。

(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六、严格协议管理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全省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三)加强临床使用管理,促进优先使用。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加强内部监管和考核,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医保目录药品、质优价宜药品,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政策。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五)开展采购供应情况监测评估。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选药品及药品配送供应情况、可替代药品采购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重磅官宣!事关校外培训收费】▍三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据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9月6日消息,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全文如下
↓↓↓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
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三、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各省级或市级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快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进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以及具体实施时间,并做好政策衔接,加强预期引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对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净化教育生态、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将降费减负目标落到实处。请各省(区、市)于2022年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政策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2日

▍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不得超标超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强化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教育部日前印发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对培训机构自编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所有线上与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材料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材料内容编审标准。对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不得出现超标超前问题;列出了十二条负面清单,强调要守牢政治底线,不得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确保正确育人方向。二是完善相关人员资质标准。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形象等;学科类人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审核人员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三是健全审核把关制度。由审批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实行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时,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进行抽查。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对培训材料出现违规情况的,督促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查处。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培训机构自查自检、规范培训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提供基本遵循,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培训材料质量,有利于加快构建教育良好生态。

来源: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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