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好网民抗疫在行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32号)】
为坚决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第26号、第28号通告的基础上,自3月19日0时起,进一步加强全市相关行业分类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批发零售市场及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暂停营业。
二、家居、建材、家电及电子消费类门店和市场暂停营业。
三、汽车销售(含二手车)门店和市场暂停营业。
四、人像摄影、洗染店、家电维修等服务类经营场所暂停营业。
五、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超市(含商场内超市)、生鲜门店、便利店、奶站、农贸市场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可正常营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8日
为坚决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第26号、第28号通告的基础上,自3月19日0时起,进一步加强全市相关行业分类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批发零售市场及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暂停营业。
二、家居、建材、家电及电子消费类门店和市场暂停营业。
三、汽车销售(含二手车)门店和市场暂停营业。
四、人像摄影、洗染店、家电维修等服务类经营场所暂停营业。
五、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超市(含商场内超市)、生鲜门店、便利店、奶站、农贸市场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可正常营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32号)沈阳这些商场、市场全部暂停营业】为坚决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第26号、第28号通告的基础上,自3月19日0时起,进一步加强全市相关行业分类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批发零售市场及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暂停营业。
二、家居、建材、家电及电子消费类门店和市场暂停营业。
三、汽车销售(含二手车)门店和市场暂停营业。
四、人像摄影、洗染店、家电维修等服务类经营场所暂停营业。
五、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超市(含商场内超市)、生鲜门店、便利店、奶站、农贸市场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可正常营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8日
一、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批发零售市场及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暂停营业。
二、家居、建材、家电及电子消费类门店和市场暂停营业。
三、汽车销售(含二手车)门店和市场暂停营业。
四、人像摄影、洗染店、家电维修等服务类经营场所暂停营业。
五、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超市(含商场内超市)、生鲜门店、便利店、奶站、农贸市场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可正常营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8日
【#最高法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涉医美消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艺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
——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
——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8: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
——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https://t.cn/A66f9A8P
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艺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
——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
——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8: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
——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https://t.cn/A66f9A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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