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农商行因违规放贷被罚30万#】据银保监会4月26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显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发放用于受让本行股权的个人贷款,宜春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处罚日期2022年4月20日。
【“赚钱”App“拉人头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难逃传销之嫌】#临沂身边事#
“赚钱”App提现套路多意在拉人头 专家提醒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难逃传销之嫌
看新闻赚现金、刷视频拿红包,甚至走路、睡觉都有人给你“发福利”……人们不禁感叹,在互联网时代,赚钱竟已变得如此容易?
近年来,各类“赚钱”App层出不穷,吸引无数民众下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App大多采用“拉人头”的营销手段,平台要严格明晰营销与传销的界限,避免越界。
“赚钱”App“拉人头”成固定套路
年轻的宝妈韩迪在空闲时喜欢刷刷短视频,一次某短视频平台弹出的一则“看视频就能轻松赚大钱”的广告吸引了她的注意。通过链接,她下载了该款软件。
“刷一条视频会给相应的音符,10000音符可兑换1元人民币,完成每日签到也会额外获得现金奖励。”因为该软件没有提现限制,因此韩迪在下载后便顺利提现了签到得来的1元钱,此后系统推送消息“提醒”她可以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赚更多钱。
“首次邀请当日必得35元”的宣传让心动的韩迪将下载链接发给了朋友,在朋友用她发送的链接下载软件后,软件显示钱已到账,系统提醒仍可继续邀请好友下载,不断扩充资金,但在成功邀请3位好友后,韩迪在此后又陆续邀请了5位新人注册,但软件均显示邀请失败,没有再发放相应奖励。
使用软件后,韩迪也发现如果不靠“拉人头”,单靠刷视频的收益很低,而平台提现有固定档位,除最低的一档是0.3元外,其余档位最低也要15元,金额不够就无法提现,只能去挖新用户,赚取“人头费”。
与韩迪相比,在北京从事个体生意的李博不但没从一款同样号称“刷视频赚钱”的App中赚到钱,反而还“搭了钱”。他使用的这款App通过刷视频获取代币来兑换现金,但代币兑现,平台要扣不少手续费,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是通过拉新人加入,拉的人越多,获取代币越多,提现手续费也会相应降低;二是通过充值购买一定数量代币,以解锁一些高等级任务,获取更多代币。但在充值后,李博发现作任务依旧收益甚微,坚持一个月的收益还不及充值费用。
当前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打着“赚钱”噱头的App不在少数,且覆盖领域很广。记者下载几款软件后发现,此类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都会插入其他同类型软件广告,并以红包图标或“点击赚钱”等字样吸引用户下载。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恐涉嫌传销
每款“赚钱”软件几乎都在宣称无套路,但记者实测后发现,除了在提现环节困难重重外,这类软件一个最核心的套路就是“拉人头”,用户要想获得高收益,必须拉更多人“入伙”。
事实上,“拉人头”的方式并非“赚钱”类App独有,当前很多软件都有所谓的“拉新”优惠手段来提高下载量和流量。
“根据2005年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定义,‘拉人头’行为属于传销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张韬提醒,在App“拉人头”行为愈加频繁的当下,应警惕其滑向传销违法行为。
此前,也有包括“趣步”等App因涉嫌传销被相关部门调查,如何区分哪些是正常的营销手段,哪些涉嫌传销?
张韬指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基于这一定义,张韬认为,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成员发展下级成员,并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级成员人数给予经济奖励,则可能构成传销。比如,某些App鼓励用户发展下线,在给予红包返现奖励的同时又把用户分成一星达人、二星达人、三星达人等级别,等级与发展下线人数成正比,每级有高低不等的分成奖励,便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此外,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收取所谓入门费,比如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为条件来取得加入资格的,也有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进一步指出,App“拉人头”行为是否构成传销要看是否构成了“人员链”和“金钱链”。具体而言,“人员链”就是通过发展下线,使得老用户、新用户之间构成上下层级,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金钱链”则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每一级都可以从下一级加入的会员费或其他费用中抽取一定的提成或佣金。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对于App“拉人头”的营销模式不能“一刀切”地草率认定为传销,而是应结合用户发展模式和规则、给予经济奖励的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规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朱巍曾研究过一些以“拉人头”作为营销手段的软件,发现这类软件大多没有对人员层级进行划分,只是用红包、返现等手段鼓励用户不断推荐新用户注册使用,虽然往往会在提现环节设置一定的套路,甚至存在欺骗误导用户的行为,但单就此类“拉人头”的行为来说,并不属于传销范畴。
需强化应用程序平台审查义务
某App以秒杀商品、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虚假商品交易为名,通过返还收益金、奖励购物金、补贴金等形式,发展区域经理、区域总监,诱使会员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以获取收益、赚取差价,不断扩大资金交易链;某App通过要求会员向其上线购买“欢乐豆”,再用“欢乐豆”在App内抢购平台推出的虚假商品订单,加价后向下级会员转卖以获取差价,通过虚假订单在会员间逐级流转获利……近年来,相关部门公布了多起利用App进行网络传销的案例。
在赵占领看来,相比传统的线下传销,披着“互联网+”外衣的线上传销模式层出不穷,隐蔽性更强,涉及人数更多,金额更高,危害性也更大,在一些利益驱使之下,民众缺乏甄别能力,容易“中招”。这就需要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民众意识。同时应考虑发布相关规范,对App“拉人头”的营销手段进行规制,防止越界。
张韬对此表示认同,他补充指出,现有法律对传销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具体判断的标准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不明确的违法标准也会助长经营者的投机主义行为,建议应针对新形态的网络传销类型,规定传销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
“此前一些曾因‘拉人头’发展下线而涉嫌网络传销被查处下架的App,有不少又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以另外一款App重新上架出现。”张韬认为,这与现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对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不高有关。
“应在法律法规中着重强化应用程序平台的义务。”张韬指出,2022年1月发布的《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大大强化了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防范应用程序违法违规行为。可考虑将利用应用程序进行传销作为应用程序平台应当及时发现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来进行强调。同时,应引导应用程序平台对采取类似“拉人头”营销模式的应用程序进行特别监督,在平台对其风险进行警示和标识,一旦发现其营销“失控”演变为传销时,应当及时采取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赚钱”App提现套路多意在拉人头 专家提醒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难逃传销之嫌
看新闻赚现金、刷视频拿红包,甚至走路、睡觉都有人给你“发福利”……人们不禁感叹,在互联网时代,赚钱竟已变得如此容易?
近年来,各类“赚钱”App层出不穷,吸引无数民众下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App大多采用“拉人头”的营销手段,平台要严格明晰营销与传销的界限,避免越界。
“赚钱”App“拉人头”成固定套路
年轻的宝妈韩迪在空闲时喜欢刷刷短视频,一次某短视频平台弹出的一则“看视频就能轻松赚大钱”的广告吸引了她的注意。通过链接,她下载了该款软件。
“刷一条视频会给相应的音符,10000音符可兑换1元人民币,完成每日签到也会额外获得现金奖励。”因为该软件没有提现限制,因此韩迪在下载后便顺利提现了签到得来的1元钱,此后系统推送消息“提醒”她可以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赚更多钱。
“首次邀请当日必得35元”的宣传让心动的韩迪将下载链接发给了朋友,在朋友用她发送的链接下载软件后,软件显示钱已到账,系统提醒仍可继续邀请好友下载,不断扩充资金,但在成功邀请3位好友后,韩迪在此后又陆续邀请了5位新人注册,但软件均显示邀请失败,没有再发放相应奖励。
使用软件后,韩迪也发现如果不靠“拉人头”,单靠刷视频的收益很低,而平台提现有固定档位,除最低的一档是0.3元外,其余档位最低也要15元,金额不够就无法提现,只能去挖新用户,赚取“人头费”。
与韩迪相比,在北京从事个体生意的李博不但没从一款同样号称“刷视频赚钱”的App中赚到钱,反而还“搭了钱”。他使用的这款App通过刷视频获取代币来兑换现金,但代币兑现,平台要扣不少手续费,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是通过拉新人加入,拉的人越多,获取代币越多,提现手续费也会相应降低;二是通过充值购买一定数量代币,以解锁一些高等级任务,获取更多代币。但在充值后,李博发现作任务依旧收益甚微,坚持一个月的收益还不及充值费用。
当前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打着“赚钱”噱头的App不在少数,且覆盖领域很广。记者下载几款软件后发现,此类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都会插入其他同类型软件广告,并以红包图标或“点击赚钱”等字样吸引用户下载。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恐涉嫌传销
每款“赚钱”软件几乎都在宣称无套路,但记者实测后发现,除了在提现环节困难重重外,这类软件一个最核心的套路就是“拉人头”,用户要想获得高收益,必须拉更多人“入伙”。
事实上,“拉人头”的方式并非“赚钱”类App独有,当前很多软件都有所谓的“拉新”优惠手段来提高下载量和流量。
“根据2005年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定义,‘拉人头’行为属于传销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张韬提醒,在App“拉人头”行为愈加频繁的当下,应警惕其滑向传销违法行为。
此前,也有包括“趣步”等App因涉嫌传销被相关部门调查,如何区分哪些是正常的营销手段,哪些涉嫌传销?
张韬指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基于这一定义,张韬认为,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成员发展下级成员,并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级成员人数给予经济奖励,则可能构成传销。比如,某些App鼓励用户发展下线,在给予红包返现奖励的同时又把用户分成一星达人、二星达人、三星达人等级别,等级与发展下线人数成正比,每级有高低不等的分成奖励,便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此外,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收取所谓入门费,比如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为条件来取得加入资格的,也有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进一步指出,App“拉人头”行为是否构成传销要看是否构成了“人员链”和“金钱链”。具体而言,“人员链”就是通过发展下线,使得老用户、新用户之间构成上下层级,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金钱链”则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每一级都可以从下一级加入的会员费或其他费用中抽取一定的提成或佣金。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对于App“拉人头”的营销模式不能“一刀切”地草率认定为传销,而是应结合用户发展模式和规则、给予经济奖励的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规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朱巍曾研究过一些以“拉人头”作为营销手段的软件,发现这类软件大多没有对人员层级进行划分,只是用红包、返现等手段鼓励用户不断推荐新用户注册使用,虽然往往会在提现环节设置一定的套路,甚至存在欺骗误导用户的行为,但单就此类“拉人头”的行为来说,并不属于传销范畴。
需强化应用程序平台审查义务
某App以秒杀商品、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虚假商品交易为名,通过返还收益金、奖励购物金、补贴金等形式,发展区域经理、区域总监,诱使会员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以获取收益、赚取差价,不断扩大资金交易链;某App通过要求会员向其上线购买“欢乐豆”,再用“欢乐豆”在App内抢购平台推出的虚假商品订单,加价后向下级会员转卖以获取差价,通过虚假订单在会员间逐级流转获利……近年来,相关部门公布了多起利用App进行网络传销的案例。
在赵占领看来,相比传统的线下传销,披着“互联网+”外衣的线上传销模式层出不穷,隐蔽性更强,涉及人数更多,金额更高,危害性也更大,在一些利益驱使之下,民众缺乏甄别能力,容易“中招”。这就需要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民众意识。同时应考虑发布相关规范,对App“拉人头”的营销手段进行规制,防止越界。
张韬对此表示认同,他补充指出,现有法律对传销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具体判断的标准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不明确的违法标准也会助长经营者的投机主义行为,建议应针对新形态的网络传销类型,规定传销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
“此前一些曾因‘拉人头’发展下线而涉嫌网络传销被查处下架的App,有不少又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以另外一款App重新上架出现。”张韬认为,这与现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对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不高有关。
“应在法律法规中着重强化应用程序平台的义务。”张韬指出,2022年1月发布的《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大大强化了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防范应用程序违法违规行为。可考虑将利用应用程序进行传销作为应用程序平台应当及时发现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来进行强调。同时,应引导应用程序平台对采取类似“拉人头”营销模式的应用程序进行特别监督,在平台对其风险进行警示和标识,一旦发现其营销“失控”演变为传销时,应当及时采取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印发《南阳市物流保通保畅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南阳[超话]#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专班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和国省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人民至上、聚焦重点、分类施策、规范流程、公开透明、狠抓细节”的总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做到疫断其路、货畅其流,为实现“民生托底、货运畅通、产业循环”提供坚实保障。现制定南阳市物流保通保畅二十条措施如下:
一、全力畅通交通运输通道。完善市县两级调度、路警联动、区域协调的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强化路网监测调度,及时解决路网阻断堵塞等问题,确保交通主干线畅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因出现确诊或密接人员等情况确需关停的,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经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关停期间,继续保留加油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因感染者接触而关停的服务区,要尽快全面消杀、评估,满三天即恢复开放。服务区工作人员落实闭环管理、一周 2 次核酸检测、每日健康监测措施。
二、实行智能化快速查验。查验人员配备专用手机终端、专用 APP、专用号段,做到“一卡一机一专管员”。确保准确发现风险人员的基础上,实现快速查验,提高通行效率。对非跨省运输车辆,防疫检查点通过扫描车牌,识别行程后,不再查验,快速放行。
三、优化核酸检测服务。全市所有防疫检查点对全国核酸检测结果互认通用。对持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的货车司机,直接放行。沪陕、二广等国高网主通道服务区加密设置核酸检测点,国省干线在省界入口设置核酸检测点,其他路段根据车流量合理设置,并配备足够的检测力量,实行核酸检测一键通服务,方便货车司乘人员就近检测。入宛提前报备的货车司机可以在市内公路、物流园区等核酸检测点免费检测,由当地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四、强化高速沿途服务保障。高速公路开辟入宛货车专用服务区,提供餐饮、加油、核酸检测、如厕等服务,餐饮采取“非接触”方式,确保热餐热饮,加油实行“不下车”服务。
五、完善国省干线公路服务管控。对国省干线公路逐一分析研判,根据车流情况和沿线设施环境合理规划设置临时停靠处,提供餐饮、加油、核酸检测、如厕等服务。
六、便捷入宛报备渠道。入宛货车司乘人员需提前24小时通过手机在“支付宝”-“豫事办(或宛快办)”-“入豫报备”-“入豫货车司乘人员报备”系统进行报备。未提前报备的人员也可在入宛途中短信提醒报备或在防疫检查点补录完成报备。
七、优化通行管控。做到市外通、市内畅,即采即走即追,根据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实际行程、是否涉疫等情况,精准实施通行管理。不得随意限制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通行,不得以车籍地、户籍地作为限制通行条件,不得简单以货车司乘人员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为由限制车辆的通行、停靠。
八、强化卡点服务管控。国省干线公路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不重复设卡、不重复检查,严禁在国省干线桥梁两端重复设置防疫检查点。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口防疫检查点时,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行证、健康码、通信行程卡(“两证两码”)符合要求的,及时放行。
九、分类精准闭环管理。入(返)宛货车司乘人员在防疫检查点查验时,对不符合国家通行规定的,赋“黄码”,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在 48 小时有效期内离宛的,随即解码。对到达我市时,核酸检测结果超过 48 小时的,采用“核酸检测+抗原检测”,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立即放行,同时建立动态追踪机制。在宛停留超过核酸检测阴性 48 小时的,即赋“黄码”,在完成“三天两检”阴性后自动解码。对中高风险重点地区入(返)宛和市外赋“红码”的司乘人员,由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点对点”闭环引导至目的地,实行“非接触式”装卸,落实赋“红码”、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措施。
十、启用全国统一样式通行证。对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通行证,加快新旧通行证过渡转换,实行网上办理、即接即办、应发尽发、全国互认。电子和纸质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收(发)货企业精准对接服务。收(发)货企业设置入宛货车专用停车区域,督促司乘人员扫码进场、测量体温、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加强装卸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管理,做好车辆、货物和环境消毒。对不在宛停留的司乘人员,装卸货后由收(发)货企业按照报备信息引导离宛。对短期不离宛且有固定场所的,由收(发)货企业督促进行社区报备,纳入社区管控;无固定场所的,由收(发)货企业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地点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对企业不履行责任,货运司乘人员弄虚作假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关心关爱从业人员。因疫情滞留的货车司乘人员提供餐饮、如厕、核酸检测等基本服务。涉疫地区及时制定保障从业人员上岗措施,并为其提供必要保障。对入宛无固定住所的货车司乘人员,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将货车司乘人员引导至辖区指定的专用宾馆,提供健康监测和成本价住宿、餐饮服务,鼓励实行免费食宿。
十三、建立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重点企业,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和承诺的基础上,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建立白名单制度。上海及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生产生活资料等重点物资,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链供应链在宛的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内物资中转站点的货车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24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情况下,实行“白名单”管理模式。
十四、建立 12328+三级调度机制。12328 热线与省市县三级调度工作机制深度融合,24 小时受理司机反映问题,实行接诉即办,通过三级调度网络,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第一时间反馈办理结果。
十五、纾困减负货运物流企业。深入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全面对接中小微货运物流企业,摸清分散的中小微货运物流企业需求,全面落实减费、降税、金融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储备,支持货运物流企业发展。
十六、预留设置物流中转站。编制中转站预案,依靠周边物流园区、高速服务区,提前预设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点或分拨场所选址工作,跨县域设立的,相邻县(市、区)给予支持。一旦需要启用后及时向社会公告,为货车司机转运接驳提供场所、休息及防疫服务。
十七、建立货车司机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防疫检查点等,建立货车司机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健康码异常状态。
十八、加强宣传,接受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防控和物流保通保畅有关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加强值班值守。向社会公布应急运输保障电话、举报电话,对拥堵时间超过 1 小时或长度超过 1 公里的拥堵问题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调度处置,确保“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确保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
二十、加大督导检查。对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运输通道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方面加快整改;对于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造成物资供应短缺或中断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以前有关规定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疫情防控#
南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和国省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人民至上、聚焦重点、分类施策、规范流程、公开透明、狠抓细节”的总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做到疫断其路、货畅其流,为实现“民生托底、货运畅通、产业循环”提供坚实保障。现制定南阳市物流保通保畅二十条措施如下:
一、全力畅通交通运输通道。完善市县两级调度、路警联动、区域协调的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强化路网监测调度,及时解决路网阻断堵塞等问题,确保交通主干线畅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因出现确诊或密接人员等情况确需关停的,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经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关停期间,继续保留加油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因感染者接触而关停的服务区,要尽快全面消杀、评估,满三天即恢复开放。服务区工作人员落实闭环管理、一周 2 次核酸检测、每日健康监测措施。
二、实行智能化快速查验。查验人员配备专用手机终端、专用 APP、专用号段,做到“一卡一机一专管员”。确保准确发现风险人员的基础上,实现快速查验,提高通行效率。对非跨省运输车辆,防疫检查点通过扫描车牌,识别行程后,不再查验,快速放行。
三、优化核酸检测服务。全市所有防疫检查点对全国核酸检测结果互认通用。对持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的货车司机,直接放行。沪陕、二广等国高网主通道服务区加密设置核酸检测点,国省干线在省界入口设置核酸检测点,其他路段根据车流量合理设置,并配备足够的检测力量,实行核酸检测一键通服务,方便货车司乘人员就近检测。入宛提前报备的货车司机可以在市内公路、物流园区等核酸检测点免费检测,由当地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四、强化高速沿途服务保障。高速公路开辟入宛货车专用服务区,提供餐饮、加油、核酸检测、如厕等服务,餐饮采取“非接触”方式,确保热餐热饮,加油实行“不下车”服务。
五、完善国省干线公路服务管控。对国省干线公路逐一分析研判,根据车流情况和沿线设施环境合理规划设置临时停靠处,提供餐饮、加油、核酸检测、如厕等服务。
六、便捷入宛报备渠道。入宛货车司乘人员需提前24小时通过手机在“支付宝”-“豫事办(或宛快办)”-“入豫报备”-“入豫货车司乘人员报备”系统进行报备。未提前报备的人员也可在入宛途中短信提醒报备或在防疫检查点补录完成报备。
七、优化通行管控。做到市外通、市内畅,即采即走即追,根据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实际行程、是否涉疫等情况,精准实施通行管理。不得随意限制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通行,不得以车籍地、户籍地作为限制通行条件,不得简单以货车司乘人员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为由限制车辆的通行、停靠。
八、强化卡点服务管控。国省干线公路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不重复设卡、不重复检查,严禁在国省干线桥梁两端重复设置防疫检查点。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口防疫检查点时,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行证、健康码、通信行程卡(“两证两码”)符合要求的,及时放行。
九、分类精准闭环管理。入(返)宛货车司乘人员在防疫检查点查验时,对不符合国家通行规定的,赋“黄码”,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在 48 小时有效期内离宛的,随即解码。对到达我市时,核酸检测结果超过 48 小时的,采用“核酸检测+抗原检测”,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立即放行,同时建立动态追踪机制。在宛停留超过核酸检测阴性 48 小时的,即赋“黄码”,在完成“三天两检”阴性后自动解码。对中高风险重点地区入(返)宛和市外赋“红码”的司乘人员,由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点对点”闭环引导至目的地,实行“非接触式”装卸,落实赋“红码”、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措施。
十、启用全国统一样式通行证。对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通行证,加快新旧通行证过渡转换,实行网上办理、即接即办、应发尽发、全国互认。电子和纸质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收(发)货企业精准对接服务。收(发)货企业设置入宛货车专用停车区域,督促司乘人员扫码进场、测量体温、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加强装卸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管理,做好车辆、货物和环境消毒。对不在宛停留的司乘人员,装卸货后由收(发)货企业按照报备信息引导离宛。对短期不离宛且有固定场所的,由收(发)货企业督促进行社区报备,纳入社区管控;无固定场所的,由收(发)货企业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地点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对企业不履行责任,货运司乘人员弄虚作假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关心关爱从业人员。因疫情滞留的货车司乘人员提供餐饮、如厕、核酸检测等基本服务。涉疫地区及时制定保障从业人员上岗措施,并为其提供必要保障。对入宛无固定住所的货车司乘人员,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将货车司乘人员引导至辖区指定的专用宾馆,提供健康监测和成本价住宿、餐饮服务,鼓励实行免费食宿。
十三、建立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重点企业,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和承诺的基础上,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建立白名单制度。上海及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生产生活资料等重点物资,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链供应链在宛的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内物资中转站点的货车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24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情况下,实行“白名单”管理模式。
十四、建立 12328+三级调度机制。12328 热线与省市县三级调度工作机制深度融合,24 小时受理司机反映问题,实行接诉即办,通过三级调度网络,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第一时间反馈办理结果。
十五、纾困减负货运物流企业。深入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全面对接中小微货运物流企业,摸清分散的中小微货运物流企业需求,全面落实减费、降税、金融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储备,支持货运物流企业发展。
十六、预留设置物流中转站。编制中转站预案,依靠周边物流园区、高速服务区,提前预设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点或分拨场所选址工作,跨县域设立的,相邻县(市、区)给予支持。一旦需要启用后及时向社会公告,为货车司机转运接驳提供场所、休息及防疫服务。
十七、建立货车司机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防疫检查点等,建立货车司机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健康码异常状态。
十八、加强宣传,接受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防控和物流保通保畅有关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加强值班值守。向社会公布应急运输保障电话、举报电话,对拥堵时间超过 1 小时或长度超过 1 公里的拥堵问题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调度处置,确保“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确保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
二十、加大督导检查。对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运输通道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方面加快整改;对于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造成物资供应短缺或中断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以前有关规定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疫情防控#
南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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