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今天早上第一次穿礼服升旗,两晚上的彩排比我一个假期运动量还要多[哈哈],晚上训练完赶回来又给小牟过生日差点摔了[笑cry]今天凌晨醒了四遍就害怕迟到最后起的比闹钟还要早哈哈。衣服上一堆配件昨晚没提前收拾好早上领带哪也找不到了,感觉要完蛋了最后穿鞋发现掉在了鞋里……[黑线]飞去西校路上差点冻成冰棍了[二哈]集合彩排了几遍大风呼呼地刮,站在冷风中瑟瑟发抖,正步歪歪扭扭站不住,等到正式上场没想到一千多人来啊!不知道是冻的还是紧张腿一直在抖[跪了]是真控制不住的那种抖[二哈]开始害怕给大家拖后腿不过最后上场一切都还顺利~fighting~想到啥说啥有点无厘头哈哈,新学期继续加油叭[加油][加油][加油]

ps:立个flag!!夏天要到了!!减肥!!升旗照片里的我实在太胖了![跪了][跪了][跪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如果承包人所建设的工程合格,发包人已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因合同无效遭受其他损失的,则有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存在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该条第一款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损害赔偿责任领域的适用原则,无须作出特别规定。因此,规定第一款的主要目的是引出第二款。该条的重心是在第二款,即在当事人的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损失数额。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后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是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合同无效后,遭受损失一方通常会起诉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遭受损失方需要对其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这些损失应当由过错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另一方面,即使能够明确应当赔偿的损失类型,每一类损失的具体数额往往难以证明。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涉及因素多,需要购买的建材等材料、聘用的建筑工人等也非常多。通常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后还涉及多个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受损失方通常很难就其全部损失完成举证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一种适合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第二条规定是作为一种折价补偿的方式,在实践中对减少当事人诉累、解决当事人建设工程价款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一是司法实践中,在建设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承包人关于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司法实践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所依据的一般是国家标准。但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所对应的是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如果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只是达到了国家标准,发包人却需要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即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所对应的对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这对发包人明显不公平。二是该条同法解释没有考虑工期的问题。工期对于发包人具有重要义。建设工程早一天完工,发包人就能早一天使用、租售,也就能获得相应收益。更重要的是,发包人通常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就建设工程的使用、出售、出租等作出安排,很可能已提前签订了出售房屋或者出租房屋协议。如果承包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发包人不仅要损失特定利益,还可能对外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是承包人在转定施工期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的对价。承包人即使超出了该特定期限仍有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对于发包人也不公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发包人也可能请求承包人偿其所施工工程未达到约定标准,超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建设工程等造成的损失。在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之前,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尚需进一步统一标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还可能存在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果承包人停工、窝工由发包人原因所致,则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起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过程中,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问题,曾作出过较为详细的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用了三个条文来规定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予以赔偿:(一)承包人施工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二)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超出规定的合理期限造成的损失;(三)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上述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是关于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发包人予以赔偿:(一)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二)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三)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上述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是关于发包人赔偿责任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对方赔偿其因无效合同所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对方过错、一方受到的损害、损害与对方过错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认定并予以裁决。”该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因素和坚持原则的规定。后来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赔偿责任所要考虑的因素和所应坚持的原则无须专门作出规定,以《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即可。承包人因迟延付款导致损失、因停工、窝工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争议也不大,最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保留了关于发包人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的规定,即目前第三条的规定。虽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未专门规定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赔偿问题,但如果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的,发包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时,应注意把握好该规定的几个层次。首先,该条规定第一款实际体现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都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损失数额也应当由原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再次,如果损失大小无法确定,原告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这里主要解决的就是发包人依承包人的请求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承包人又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期限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赔偿请求权如何救济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来计算损失大小。该条规定并非将无效合同作为有效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在返还财产和折价补偿之后仍存在损失,或者虽无返还财产和折价补偿之必要,但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借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实践中原告证明其损失数额存在困难。为保护当事人利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只是确定一种损失的计算方法而已。最后,在确定当事人损失赔偿责任大小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一般情况下,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义务,但如果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则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https://t.cn/R2Wxkb2

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审核要点

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纠纷来源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准确、清晰的描述,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尽可能覆盖所有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本文通过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总结部分易引起纠纷的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参考,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合同评审的力度、重视性和严肃性,提高合同条款精度。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施工结算的最终依据,也是工程纠纷的源头,合同不规范或者合同文字性描述的含义存在分歧都是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的原因。另外,中国文字的一字多义性,甚至语气不同表达意思就截然不同的性质,使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从不同方面推敲合同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条款,才能有效控制纠纷的风险。这一点,从某些项目业主对合同要求也能从侧面感觉到他们对此的深刻体会,也就是通常他们要求合同越厚越好的道理。同样对于我们的施工单位更为重要。

虽然从法律角度,甲乙双方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上乙方往往处于不利的角色,如果合同存在分歧,乙方受损失的几率要大得多。此外,合同风险往往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约定的疏忽往往来源于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的疏忽大意及碍于面子的妥协,也包含部分懒惰心理以及对合同评审的不重视性和不严肃性。实际上,甲乙双方都希望能够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方式都约定好,避免将来的纠纷,它是一把双刃剑,很难预测对哪一方的伤害。

   在此,我仅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在定额取费结算前提下总结了部分条款,以供大家参考,使我们有所启示。

   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qq技术交流群:677426585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其他方面
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

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

4、违约费用的利息问题计取方法。

5、规定上报预算的偏差大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必须能达到工程量计算与预算一一对应的程度。

6、应明确结算审核由甲方出具的还是审核机构出具的为准。

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由于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大可小,所以尽量避免此类间接索赔的发生。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不计取此类间接费用。

总之,对合同条款的不断深入了解,提高合同条款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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