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上半年净利润14亿元 同比增长356%】
黄金坑,已进场,坐等拉升!666
$多氟多 sz002407$ 披露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27亿元,同比增长107.52%;实现归母净利润14.03亿元,同比增长355.54%;基本每股收益1.83元。
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显著增加,主要系受新材料销售影响明显,公司借助行业发展机遇,产能加速投放,持续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整体盈利能力大幅度提升。
公告同日,多氟多拟对海纳新材料进行增资扩股,由海纳新材料股东同比例认缴其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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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特色小吃店安利酸辣粉不酸不辣 #不可辜负的美食# 平时只会在绿洲上面发布美食图文,很少会发布餐厅环境图片。今日咱就破例一次吧!今日除了给大家分享美食图片,还会给大家展示一下店铺内外环境。
昨日出游都江堰临时决定打卡一家小吃店,经过了各种寻找后,终于决定去这家小店。这家小店开了四年了,基本没做推广。开店的是一对夫妻,平时都是夫妻二人在店内接待客人。
他家主要经营四川风味小吃,其中包括各种面食以及糕点类。他家小吃的特点是价格不贵,分量很多。面食都可以自行选择分量的多少,有一两二两三两可选。
这次吃了他家的套餐,没想到被套餐里面的分量吓到了。担担面和酸辣粉的分量都很多,比一般小吃店要多一倍。担担面和酸辣粉里面的辣椒很香。据说辣椒是老板亲自做的,和外面卖的辣椒完全不一样。
他家担担面里面的酱料也是经过特殊食材做成的,酱料不辣,不油腻。酸辣粉里面汤不咸不辣,甚至可以喝。他家的酸辣粉是我吃过口感最好的酸辣粉啦! https://t.cn/A6SZSMOy https://t.cn/A6SZSM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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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男子因售卖过期火腿肠,获利18元,被市监局罚款1万元,男子认为疫情当下,优化营商环境期间,处罚畸重,遂将市监局状告至法院。
(案件来源:郑州中院)
男子老陈是个个体工商户,开了一家小卖部,主要经营百货、副食。某日,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找到老陈,称接到顾客投诉举报,老陈售卖过期的火腿肠。
为了证明这名顾客并不是冤枉老陈,市监局特地给老陈看了产品照片、购物详单。说明来意后,市监局检查发现 ,老陈的货架上还留有3根过期火腿肠,处于待售状态。
经现场查阅计算机销售系统,发现该批次产品共购进火腿肠50根,进价0.8元/根,售价2元/根,在保质期期限内销售32根,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5根,剩余3根待售,违法所得为18元。
市监局认为老陈售卖过期食品,于是对老陈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同时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火腿肠3根的处罚决定。
老陈欲哭无泪,称15根火腿肠卖给了同一个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疫情期间,国家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市监局的要求不应过于严苛。
于是,老陈先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老陈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5-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从以上两个规定来看,管理管理条例已经对小经营店的处罚予以从宽处罚了,而且1万元的处罚,已经考虑到老陈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了。
因此,老陈销售过期食品事实清楚,其经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市监局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裁量适当。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老陈不服,继续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期间,老陈辩称,所谓生产经营,是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
生产经营应属于故意行为,本案中,老陈因监察不当,导致三根过期火腿肠未被发现,而摆在陈列柜上进行展示的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销售”,系其在日常查货过程中,不慎遗漏所致,确系过失行为,属于销售行为过程中的辅助活动,不能直接认定为生产经营。
但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问题是目前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如何有效地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是市场监督部门永久的课题和神圣的职责,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通阻滞,造成市场食品供应出现暂时困难。
在此情况下,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以保障特殊时期的食品安全。
本案中,老陈系2017年7月24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从注册营业执照时间来看,老陈对《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应当是明知的,但其明知故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疫情特殊时期销售过期食品,市监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至于老陈所称保护营商环境问题与本案并无关联性,而且,即便是保护营商环境,也应当以合法经营为前提。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老陈的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郑州中院)
男子老陈是个个体工商户,开了一家小卖部,主要经营百货、副食。某日,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找到老陈,称接到顾客投诉举报,老陈售卖过期的火腿肠。
为了证明这名顾客并不是冤枉老陈,市监局特地给老陈看了产品照片、购物详单。说明来意后,市监局检查发现 ,老陈的货架上还留有3根过期火腿肠,处于待售状态。
经现场查阅计算机销售系统,发现该批次产品共购进火腿肠50根,进价0.8元/根,售价2元/根,在保质期期限内销售32根,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5根,剩余3根待售,违法所得为18元。
市监局认为老陈售卖过期食品,于是对老陈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同时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火腿肠3根的处罚决定。
老陈欲哭无泪,称15根火腿肠卖给了同一个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疫情期间,国家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市监局的要求不应过于严苛。
于是,老陈先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老陈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5-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从以上两个规定来看,管理管理条例已经对小经营店的处罚予以从宽处罚了,而且1万元的处罚,已经考虑到老陈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了。
因此,老陈销售过期食品事实清楚,其经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市监局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裁量适当。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老陈不服,继续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期间,老陈辩称,所谓生产经营,是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
生产经营应属于故意行为,本案中,老陈因监察不当,导致三根过期火腿肠未被发现,而摆在陈列柜上进行展示的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销售”,系其在日常查货过程中,不慎遗漏所致,确系过失行为,属于销售行为过程中的辅助活动,不能直接认定为生产经营。
但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问题是目前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如何有效地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是市场监督部门永久的课题和神圣的职责,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通阻滞,造成市场食品供应出现暂时困难。
在此情况下,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以保障特殊时期的食品安全。
本案中,老陈系2017年7月24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从注册营业执照时间来看,老陈对《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应当是明知的,但其明知故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疫情特殊时期销售过期食品,市监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至于老陈所称保护营商环境问题与本案并无关联性,而且,即便是保护营商环境,也应当以合法经营为前提。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老陈的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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