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一年】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过去的一年,永兴检察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县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目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监督质效,三大检察工作均取得了新成绩。
民事检察更强了
2021年,民事检察共受案93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件,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7件,民事支持起诉72件。
【裁判结果监督】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采纳1件,采纳率50%,位居全市第一。
例1:办理了曹某不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监督案,经审查,针对该案中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等问题向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已采纳并决定再审。
例2:办理了安仁协作煤矿涉嫌虚假农民工工资的虚假诉讼案,经过数月排查、调查,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共受理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2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法院采纳8件,采纳率100%。
例:办理了单某某不服县人民法院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申请监督案,经审查,针对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已恢复执行。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受理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7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法院采纳7件,采纳率100%。
例:办理了冯某某不服县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审判、执行程序违法监督案,经审查,针对该案的裁判结果、审判及执行活动违法行为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冯某某瘫痪在床、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积极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充分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
【民事支持起诉】受理民事支持起诉72件,支持起诉53件,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65件,采纳率122%(含上年积存),支持农民共讨薪共计50余万元,解决了农民工不少烦“薪”事。
例:办理了郴州某某石墨有限公司拖欠蒋某某等11名农民工工资案,通过支持起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为蒋某某等农民工讨薪10余万元。
行政检察更实了
2021年行政检察共受案6件,其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件,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1件,非诉执行2件。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功化解了曾某某不服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工龄认定的行政争议案,既获得了曾某某的高度赞扬,也减轻了行政机关的诉累。
【非诉执行】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监督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针对近年来发生在旅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多发状态,向县公安局发出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旅馆业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公益诉讼检察更优了
2021年,公益诉讼检察共立案90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84件,民事公益诉讼6件。涉及生态环境领域15件,资源保护领域6件,食品安全领域28件,药品安全领域4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3件,其他领域34件。通过行政公益公诉,督促行政机关追回国有财产30余万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资金600余万元。通过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促成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余元。
【生态环境领域】例1:办理了某某煤矿粉尘污染案,经调查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投入40余万元进行整改,有效抑制了污染源,既维护了企业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涉案企业合规经营。
例2:针对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共计640余万元,使被污染的环境得以有效修复。
【资源保护领域】对非法毁坏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侵占农田等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使违法行为得到了查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食品安全领域】例1:办理的督促整治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典型案例。
例2:为确保校园食品安全,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1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学校加大整改力度,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例3:办理了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诉请法院判决曹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
【药品安全领域】例:针对城区部分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眼镜店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有效规范了眼镜行业的市场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例1:针对曾某某伪造身份证件骗取养老金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追回被骗的养老金23万余元,堵住了工作漏洞,规范了养老金的管理与发放。
例2: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存在未有效开展追偿工作等问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了追偿力度,完善了工作机制,并追回救助资金近10万元。
【英烈保护领域】例1:办理了黄庭芳烈士墓维修保护不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并联合长沙军事检察院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先后投入十余万元对黄庭芳烈士墓进行了修缮,维护了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领域】例:针对农忙时节占用公路打场晒谷危害通行安全的行为,向县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了执法力度,并为农民开辟了专门的晒谷场地,切实解决了农民晒谷难题。
【其他领域】:针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福司关圣祠及纪念塔维护保护不善等危害文物保护的问题,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消除了占用文物堆放杂物、养殖鸡鸭等影响文物安全的情形,保护了文物安全。
【支持起诉】例:办理了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渔业资源支持起诉案,支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筹商,使刘某某承担了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民事责任。
过去的一年,永兴检察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县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目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监督质效,三大检察工作均取得了新成绩。
民事检察更强了
2021年,民事检察共受案93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件,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7件,民事支持起诉72件。
【裁判结果监督】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采纳1件,采纳率50%,位居全市第一。
例1:办理了曹某不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监督案,经审查,针对该案中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等问题向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已采纳并决定再审。
例2:办理了安仁协作煤矿涉嫌虚假农民工工资的虚假诉讼案,经过数月排查、调查,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共受理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2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法院采纳8件,采纳率100%。
例:办理了单某某不服县人民法院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申请监督案,经审查,针对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已恢复执行。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受理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7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法院采纳7件,采纳率100%。
例:办理了冯某某不服县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审判、执行程序违法监督案,经审查,针对该案的裁判结果、审判及执行活动违法行为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冯某某瘫痪在床、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积极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充分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
【民事支持起诉】受理民事支持起诉72件,支持起诉53件,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65件,采纳率122%(含上年积存),支持农民共讨薪共计50余万元,解决了农民工不少烦“薪”事。
例:办理了郴州某某石墨有限公司拖欠蒋某某等11名农民工工资案,通过支持起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为蒋某某等农民工讨薪10余万元。
行政检察更实了
2021年行政检察共受案6件,其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件,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1件,非诉执行2件。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功化解了曾某某不服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工龄认定的行政争议案,既获得了曾某某的高度赞扬,也减轻了行政机关的诉累。
【非诉执行】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监督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针对近年来发生在旅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多发状态,向县公安局发出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旅馆业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公益诉讼检察更优了
2021年,公益诉讼检察共立案90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84件,民事公益诉讼6件。涉及生态环境领域15件,资源保护领域6件,食品安全领域28件,药品安全领域4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3件,其他领域34件。通过行政公益公诉,督促行政机关追回国有财产30余万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资金600余万元。通过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促成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余元。
【生态环境领域】例1:办理了某某煤矿粉尘污染案,经调查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投入40余万元进行整改,有效抑制了污染源,既维护了企业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涉案企业合规经营。
例2:针对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共计640余万元,使被污染的环境得以有效修复。
【资源保护领域】对非法毁坏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侵占农田等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使违法行为得到了查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食品安全领域】例1:办理的督促整治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典型案例。
例2:为确保校园食品安全,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1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学校加大整改力度,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例3:办理了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诉请法院判决曹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
【药品安全领域】例:针对城区部分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眼镜店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有效规范了眼镜行业的市场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例1:针对曾某某伪造身份证件骗取养老金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追回被骗的养老金23万余元,堵住了工作漏洞,规范了养老金的管理与发放。
例2: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存在未有效开展追偿工作等问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了追偿力度,完善了工作机制,并追回救助资金近10万元。
【英烈保护领域】例1:办理了黄庭芳烈士墓维修保护不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并联合长沙军事检察院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先后投入十余万元对黄庭芳烈士墓进行了修缮,维护了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领域】例:针对农忙时节占用公路打场晒谷危害通行安全的行为,向县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了执法力度,并为农民开辟了专门的晒谷场地,切实解决了农民晒谷难题。
【其他领域】:针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福司关圣祠及纪念塔维护保护不善等危害文物保护的问题,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消除了占用文物堆放杂物、养殖鸡鸭等影响文物安全的情形,保护了文物安全。
【支持起诉】例:办理了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渔业资源支持起诉案,支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筹商,使刘某某承担了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民事责任。
银川揭晓100个“健康家庭”
12月7日,银川市妇联、市卫健委、市爱卫办、市体育局、市园林管理局决定通报表扬包艳华等100户银川市2021年度“健康家庭”。
据介绍,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实施全民健康水平提升行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家庭创建的通知》及《银川市关于全民健康水平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实施健康细胞创建工程,全面提高银川市家庭和居民健康水平,做好健康家庭建设工作,银川市妇联、市卫健委、市爱卫办、市体育局、市园林管理局等单位在全市开展了“健康家庭”寻找活动。本次寻找活动通过组织推荐、居民自荐、群众互荐等形式,广泛发动,深入寻找挖掘健康家庭典型,寻找产生了一批“健康家庭”典型。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银川市2021年度“健康家庭”名单
1包艳华 银川市兴庆区燕鸽湖基地七区
2马建霞 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
3翟雪洁 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B区
4王炳义 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镇河村七队
5任忠国 银川市兴庆区广实巷52号
6秦旗 银川市兴庆区工农巷
7段小彬 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贵家园
8王新国 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西村7队
9王安义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燕依园社区
10王霞 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福天苑
11马金龙 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塘南村
12杨云 银川市兴庆区天下川
13刘燕明 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育新巷
14高燕银 川市兴庆区陶瓷社区宝丰苑
15秋华 银川市兴庆区唐徕社区唐徕花园
16王光利 银川市兴庆区澳海清河坊
17沈海虹 银川市兴庆区金盾小区
18杨百玲 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公建巷
19刘亚军 银川市兴庆区康华园
20李文祥 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积翠园
21田海霞 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街道通荣锦苑
22张苗 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街道恒大名都
23姚瑶 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街道嘉润花园
24齐玲玲 银川市金凤区香榭丽舍花园
25陈夏婷 银川市金凤区鲁银城市公元
26寇向荣 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北区
27郭宝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街道美林湾
28安晨阳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街道唐槐园小区
29王丽 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逸馨苑小区
30徐静银 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F2区
31龚珊珊 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陶然水岸
32马玉霞 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紫阳小区
33张茹 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未来城小区
34史建国 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居安家园
35杨建云 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新联村凤北家园
36许尔登 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永丰村嘉园
37马菊莲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金星村二队
38兰萍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兴源村一队
39袁雄 九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F3区
40魏强 银川市西夏区物华兴洲苑
41余红霞 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西景花园建科苑
42吕鸿泰 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盛世金橡A区
43李庆龙 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胶带厂家属院
44张冬昀 银川市西夏区兴洲雅居二区
45石良波 银川市西夏区文翠北街纺苑小区
46张金泉 银川市西夏区宁大附中家属院
47杨惠萍 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玫瑰园小区
48郭杰 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教导大队
49禹东艳 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富祥园北区
50孙瑞 银川市西夏区芦花苑小区
51孟志红 银川市西夏区共享家园
52武 魁 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街道金波西区
53朱雪琴 银川市西夏区宁朔南路社区江南小区
54李明贤 银川市西夏区宁华路街道宁华园小区
55任 芳 银川市灵武市望远人家A区
56陈改玲 银川市灵武市望远人家C区
57袁东梅 银川市永宁县胜利乡园林村5队
58丁永乐 银川市永宁县八渠村10队
59马建设 银川市永宁县祥和名邸二期
60何 珊 银川市永宁县阳光花园B区
61章 泽 银川市永宁县南北全村4队
62钱 兵 银川市永宁县南北全村2队
63王永峰 银川市永宁县汉唐福邸E区
64马文雄 银川市永宁县木兰村六组
65王瑞雄 银川市永宁县木兰村六组
66马翠莲 银川市永宁县木兰村六组
67杨学成 银川市永宁县王团中心村
68周华萍 银川市永宁县望洪镇宁朔新居D区
69王永娟 银川市永宁县望洪镇宁朔新居B区
70马艳芹 银川市贺兰县德胜花园
71申学玲 银川市贺兰县和平社区A区
72赵伏梅 银川市贺兰县塞上名居
73汤凤兰 银川市贺兰县森林海小区
74于志发 银川市贺兰县立岗镇清水村一社
75马小立 银川市贺兰县立岗镇兰光中心村
76杨春俊 银川市贺兰县立岗镇民乐村十社
77张建兵 银川市贺兰县立岗镇兰丰村九社
78吴云良 银川市贺兰县洪广镇暖泉农场
79王海林 银川市贺兰县金贵镇江南新村
80马文海 银川市贺兰县常信乡旭光一社
81田彦福 银川市贺兰县南梁台子铁东村九队
82周方根 银川市贺兰县京星农牧场京宁村3队
83霍寿岐 银川市贺兰县奥林匹克花园
84彭发孝 银川市贺兰县太阳城B区
85李天珍 银川市贺兰县中恒北区
86苏万贵 银川市灵武市梧桐树乡杨洪桥村4队
87宋彦龙 银川市灵武市梧桐
88王占峰 银川市灵武市新火村一队
89张金山 银川市灵武市新火村二队
90任晓博 银川市灵武市明珠苑B区
91许明花 银川市灵武市郝家桥镇永清村三队
92杨万义 银川市灵武市郝家桥镇吴家湖村四队
93吴光东 银川市灵武市郝家桥镇胡家堡村三队
94孟淑芳 银川市灵武市芙蓉苑二期
95杨文静 银川市灵武市林秀苑B区
96高茹 银川市灵武市绿地宝塔
97李志刚 银川市灵武市亲水雅苑小区
98纪学花 银川市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5队
99张金兰 银川市灵武市崇兴镇榆木桥村4队
100王桂萍 银川市灵武市马家滩镇杨家圈湾村一队 https://t.cn/8sgzWJa https://t.cn/8sgzW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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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马文海 银川市贺兰县常信乡旭光一社
81田彦福 银川市贺兰县南梁台子铁东村九队
82周方根 银川市贺兰县京星农牧场京宁村3队
83霍寿岐 银川市贺兰县奥林匹克花园
84彭发孝 银川市贺兰县太阳城B区
85李天珍 银川市贺兰县中恒北区
86苏万贵 银川市灵武市梧桐树乡杨洪桥村4队
87宋彦龙 银川市灵武市梧桐
88王占峰 银川市灵武市新火村一队
89张金山 银川市灵武市新火村二队
90任晓博 银川市灵武市明珠苑B区
91许明花 银川市灵武市郝家桥镇永清村三队
92杨万义 银川市灵武市郝家桥镇吴家湖村四队
93吴光东 银川市灵武市郝家桥镇胡家堡村三队
94孟淑芳 银川市灵武市芙蓉苑二期
95杨文静 银川市灵武市林秀苑B区
96高茹 银川市灵武市绿地宝塔
97李志刚 银川市灵武市亲水雅苑小区
98纪学花 银川市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5队
99张金兰 银川市灵武市崇兴镇榆木桥村4队
100王桂萍 银川市灵武市马家滩镇杨家圈湾村一队 https://t.cn/8sgzWJa https://t.cn/8sgzWJa
#南阳政法##刷单#
【上半年罚了2.06亿!10起“刷单炒信”案例曝光】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第一批被公布的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2020年底,当事人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当事人对“大V”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当事人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3:广东省深圳市诺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到店点评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数量、小V到店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在美团点评平台的“星级”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当事人利用不同账号登录操作,为平台内店铺虚假评价“五星”满分,而非实际到店消费者的真实评价。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二、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字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相关费用共计73.51万元。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还违反了有关无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6:广东省佛山市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刷手”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网店制作、运营及维护相关服务工作。为招揽客户(网店经营者),当事人免费向客户提供垫付货款刷单的服务。根据客户需要联系“刷手”对客户的店铺进行下单交易,然后通过转账先垫付订单金额给“刷手”。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转佣金给“刷手”,再向客户收回垫付的订单金额及佣金。从2020年4月至12月共垫付货款刷单121单,产生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7:广东省佛山市麦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刷单公司“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经营“edon旗舰店”。当事人从2020年6月份起,为提高网店销量排名,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委托刷单公司以刷单方式为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等。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共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三、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炒信”
所谓“刷单炒信”,本质就是造假,即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不同主体,大体可以分为“自刷”和组织他人刷单两种。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当前“刷单炒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颗“毒瘤”,必须对“刷单炒信”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8:福建省厦门市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产品下载量“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在华为、OPPO、VIVO手机的APP应用下载平台搜索并购买下载自家的字体产品,虚构产品的下载量等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涉案金额共计296.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湾2020新款平板电脑12寸”的宣传参数是:屏幕12英寸、电池容量1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1600万,后摄像头像素3200万;而实际参数是:屏幕10英寸、电池容量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200万,后摄像头像素500万。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当事人组织熟人刷单虚假提升销售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当事人实际进货量、销售量、销售额与在天猫店宣传月显示的销售量“1.5万+”严重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的销售数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当事人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实际不发货,待流程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给他们退款,另外再给17元/单的刷单佣金。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衣轩峻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收货地址“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京东网站开设一家名为“罗蒙聚宝宝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买多个京东账户,由公司员工使用这些账号在店铺购买产品进行刷单。上述订单由京东物流根据账户设置的虚假地址和买家电话进行派送,快递员无法派送到虚假地址后随即联系买家(实际为公司员工),并按要求送至实际经营场所内。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刷单6254单,总金额217.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上半年罚了2.06亿!10起“刷单炒信”案例曝光】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第一批被公布的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2020年底,当事人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当事人对“大V”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当事人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3:广东省深圳市诺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到店点评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数量、小V到店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在美团点评平台的“星级”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当事人利用不同账号登录操作,为平台内店铺虚假评价“五星”满分,而非实际到店消费者的真实评价。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二、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字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相关费用共计73.51万元。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还违反了有关无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6:广东省佛山市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刷手”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网店制作、运营及维护相关服务工作。为招揽客户(网店经营者),当事人免费向客户提供垫付货款刷单的服务。根据客户需要联系“刷手”对客户的店铺进行下单交易,然后通过转账先垫付订单金额给“刷手”。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转佣金给“刷手”,再向客户收回垫付的订单金额及佣金。从2020年4月至12月共垫付货款刷单121单,产生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7:广东省佛山市麦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刷单公司“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经营“edon旗舰店”。当事人从2020年6月份起,为提高网店销量排名,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委托刷单公司以刷单方式为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等。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共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三、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炒信”
所谓“刷单炒信”,本质就是造假,即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不同主体,大体可以分为“自刷”和组织他人刷单两种。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当前“刷单炒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颗“毒瘤”,必须对“刷单炒信”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8:福建省厦门市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产品下载量“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在华为、OPPO、VIVO手机的APP应用下载平台搜索并购买下载自家的字体产品,虚构产品的下载量等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涉案金额共计296.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湾2020新款平板电脑12寸”的宣传参数是:屏幕12英寸、电池容量1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1600万,后摄像头像素3200万;而实际参数是:屏幕10英寸、电池容量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200万,后摄像头像素500万。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当事人组织熟人刷单虚假提升销售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当事人实际进货量、销售量、销售额与在天猫店宣传月显示的销售量“1.5万+”严重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的销售数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当事人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实际不发货,待流程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给他们退款,另外再给17元/单的刷单佣金。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衣轩峻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收货地址“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京东网站开设一家名为“罗蒙聚宝宝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买多个京东账户,由公司员工使用这些账号在店铺购买产品进行刷单。上述订单由京东物流根据账户设置的虚假地址和买家电话进行派送,快递员无法派送到虚假地址后随即联系买家(实际为公司员工),并按要求送至实际经营场所内。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刷单6254单,总金额217.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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