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 从事涉外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 应当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做好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同级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中方合作组织、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具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
(五)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
(六)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七)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和拟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若同一申请中涉及多个涉外气象探测站(点)且跨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分别进行技术审查;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申请人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并通报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小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三)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六)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七)不得通过探测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
第十二条 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及时向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享有使用权,参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约定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申请获取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中方合作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与气象资料提供方签订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对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使用。协议应当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需要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与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依照协议约定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二)气象探测站(点),是指涉外气象活动中收集或者测量气象要素的临时或固定的设备及其场所。
第二十六条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气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 国家保密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话筒]西藏自治区高风险区 中风险区 低风险区疫情精准防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做好全区疫情防控“三区”(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疫情精准防控工作,将疫情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各地市、县(区)。

第二章 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划分

第三条 根据各地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对高风险地区防控措施实施封控区管理,中风险地区防控措施实施管控区管理,低风险地区防控措施实施防范区管理。

第三章 高风险区防控措施

第四条  高风险区实行封控管理,原则上人员及车辆不进不出,对相关区域的小区、社区、路段进行封控,根据环境条件实施硬隔离或者拉设隔离警戒线,仅保留一个出入口并设立卡口,24小时轮班值守。除必要工作人员及车辆外,其它一律禁止通行,出入时规范防护,严格消毒。

第五条  严格落实居家措施,安排24小时巡逻值守,通过安装监控设备、电子门磁、十字纸质插花封条等加强管理,禁止人员外出流动,做到足不出户。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的人员,由村(社区)出具证明并做好审核登记,安排专人专车,全程做好防护,落实闭环管理。

第六条  居家时在家公共区域尽量佩戴口罩,尽量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接触,做好环境消毒、居室通风等措施。

第七条  通过微信、短信、公众号、小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封控信息和疫情防控要求,引导居民做好个人防护、居室通风等。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及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消除群众忧虑和恐惧心理。

第八条  采取逐户上门摸排、建立微信群、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第一时间摸清封控区内所有人员底数,及时全面掌握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精神病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及时掌握尚未转运的密接、未居家隔离次密接人员情况,实行专人专管、严格管控,在转运前严格落实足不出户、上门采样、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第九条 对高风险区内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每日上、下午各开展一次体温检测和症状问询,了解所有人员购买或使用退热、治疗咳嗽感冒、抗生素、抗病毒等药物情况,并填写健康监测登记表。发现有“十一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人员,所在村(社区)立即向上级疫情防控办报告,并协调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排除感染新冠肺炎风险后,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或居家。

第十条 在实施封控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全员核酸筛查,7天内原则上1、3、5、7四次核酸检测,第2天开展一次抗原检测,也可以根据疫情进展及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核酸检测频次,高风险区解除前1天内再开展1轮全员核酸筛查。开展核酸检测时,要合理设置采样点并由专业人员评估后启用,科学确定行进路线,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实行专人引导、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曾发现阳性感染者的楼宇、院落要先行抗原检测,阴性后再有序进行核酸检测。对尚未转运的风险人员、抗原检测阳性、核酸混检阳性的待复核人员、行动不便的病人和高龄老人等特殊人员可上门采样,实行单采单检。工作人员要每天做1次核酸检测。

第十一条 高风险区内人员如被判定为密接、次密接人员,密接人员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次密接人员落实居家隔离,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院。相关人员转运前要就地加强管控,转运中要强化转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第十二条  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消毒,每天对电梯(楼道)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的重点部位多次进行消毒。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等场所,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封控区解封前,对可能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区域、场所,采集环境样本并进行核酸检测。

第十三条 规范设置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和医疗废弃物临时收集点。核酸检测阳性者、密接和次密接等隔离人员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物处理。其他垃圾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先消毒、双套袋”要求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加强与保供单位、大型商超的对接,及时配送有关物资,明确专人负责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应,扎实做好需求收集、帮助购买、配送到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封控区医疗服务保障工作,指定专门医疗机构为居民提供就医服务,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用药需求病人、低保特困等人群提供就医便利。

第十六条  7天内(自最后1例感染者隔离管控日期起计算)没有新增感染者,环境清洁消毒合格,经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同意后,解除封控管理。降级为中风险区,采取管控管理三天,完成第1、3天全员核酸检测阴性,经县(区)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报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地市应对新冠肺炎领导小组评估后降为低风险区。如出现阳性感染者,由县(区)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组织专家研判,延长封控时间和确定封控区。

第四章 中风险区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中风险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中风险区内人员“有限活动”,原则上人员及车辆只进不出,对相关区域的小区、社区、路段进行封控,拉设隔离警戒线,保留2-3个出入口并设立卡口,24小时轮班值守。除必要工作人员及车辆之外,其它人员和车辆只进不出,出入时规范防护,严格消毒。

第十八条  原则上所有人员居家,每户每2-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到区域内指定地点购买或领取生活物资,投放生活垃圾。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的人员,由村(社区)出具证明并做好审核登记,两点一线,做好个人防护,所有出入人员落实查证、验码、测温、登记。

第十九条  通过微信、短信、公众号、小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管控信息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引导居民做好个人防护、居室通风等,密切关注和及时回应居民诉求,共同营造良好的防控氛围。

第二十条  采取逐户上门摸排、建立微信群、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第一时间摸清管控区内所有人员底数,及时掌握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精神病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及时掌握尚未转运的密接、次密接人员情况,实行专人专管、严格管控,在转运前严格落实足不出户、上门采样、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中风险区内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每天开展一次体温检测和症状问询,了解所有人员购买或使用退热、治疗咳嗽感冒、抗生素、抗病毒等药物情况。发现有“十一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人员,所在村(社区)立即向上级疫情防控办报告并安排上门核酸检测,若核酸检测为阳性,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若核酸检测为阴性,继续居家健康监测。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管控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全员核酸筛查,7天内原则上1、3、7三次核酸检测,第2天开展一次抗原检测,根据疫情进展及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核酸检测频次,中风险区解除前24小时内再开展1轮全员核酸筛查。开展核酸检测时,就近就便设置采样点,组织居民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行动不变的病人和高龄老人等特殊人员可上门采样。工作人员要每天做1次核酸检测。若中风险区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立即升级为高风险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收到风险人员协查信息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风险人员排查,并配合做好人员管理、健康监测、核酸检测、人员转运等工作;对无法排查的人员要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形成协查闭环。

第二十四条  中风险区内人员如被判定为密接人员,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次密接人员居家隔离。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院。相关人员转运前要就地加强管控,转运中要强化转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第二十五条 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原则上以清洁为主,消毒为辅,重点做好家庭、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对电梯(楼道)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部位开展消毒。

第二十六条  规范设置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和医疗废弃物临时收集点。核酸检测阳性者、密接和次密接等隔离人员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弃物处理。其他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设置便民服务点,通过预约、错峰等方式引导居民有序采购生活物资,切实避免人员聚集。积极协调社区卫生院为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常见病及慢性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和特殊患者救治转运协调等服务,重点关心关注孕产妇、残疾人、独居老人、慢性用药需求病人、低保特困等人群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八条  7天内(自最后1例感染者管控日期起计算)没有新增感染者,环境清洁消毒合格,经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同意后,解除管控管理。如出现阳性感染者,由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专家研判,确定封控区和封控时间。

第五章 低风险区防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低风险区采用防范管理措施,各类人员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进入室内公共场所查证、登记、测温、扫(亮)码、戴口罩。

第三十条 村(社区)收到风险人员协查信息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风险人员排查,并配合做好人员管理、健康监测、核酸检测、人员转运等工作;对无法排查的人员要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形成协查闭环。

第三十一条 低风险区内人员原则上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如因就医、特定公务等确需出入的,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运输生产生活、医疗防护物资以及从事道路运输“点对点”转运的车辆和人员,在严格落实消毒、闭环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保障其通行顺畅。

第三十二条 指导居民自我健康监测,每日测量体温,如有“十一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要及时主动前往定点医院就诊,并向所在单位及居住地村(社区)报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对退热、止咳等中西感冒药销售登记上报管理,禁止向健康码“黄码”人员销售退热、止咳等药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疫情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人员协查管理情况,科学确定防范区内开展核酸检测的人群范围和频次等。开展核酸检测时,就近就便设置采样点;加强现场组织管理,有序开展、避免聚集,并督促做好个人防护。若低风险区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所在小区升级为高风险区。

第三十四条  加强健康教育和防控政策宣传引导,提醒居民减少外出、避免聚集、保持社交距离、做好个人防护,使居民主动配合做好风险人员协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公共卫生间、社区活动场所、户外活动设施等公共部位以及垃圾站点的消毒。

第三十六条 区域内高风险区、中风险区全部解封解控后,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防控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致敬中国医生##钱素云:危重患儿的生命之光#】她一头干练的短发,走路带风,说话飞快;她从事儿科临床工作30余年,挽救了众多生命垂危的孩子;她多次临危受命,奔赴灾区、疫区救治危重患儿;她先后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国好医生”、“最美医生”等诸多荣誉称号。

她就是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党委委员、重症医学科(PICU)名誉主任、内科教研室名誉主任钱素云。她在PICU经历的种种,她对儿科发展的关切,无不折射出她对专业的热爱、探寻、思索和希冀。

#大义担当——不负生命重托#

重症监护病房,被称为没有硝烟的战场,它是离死亡最近的地方。每天,都会有全国各地的危急重症患儿被转诊至北京儿童医院,这里是他们最后的“稻草”。在一场又一场生与死的搏斗中,钱素云凭借高超的医术和对生命的大义担当,让生命线上最后的曙光,在此升起。

至今让钱素云印象深刻的,就包括2006年的一天,一名6岁患儿因腹痛被送急诊,孩子输液后突然抽搐,继之脑疝,无法自主呼吸。在大家都认为可能是腹部疾病时,钱素云却提出做脑部CT检查,这意味着孩子要暂时脱离呼吸机,是一次冒险,家长坚决反对。钱素云斩钉截铁地说,“如果期间孩子真的出了问题,我来负责!”钱素云穿上铅衣,一直手捏复苏气囊,在CT机旁陪孩子完成检查。结果显示,孩子是患了脑干肿瘤,病情突然加重是肿瘤内部出血所致。这次“冒险”的CT检查为孩子明确了诊断。

“重症医学专业风险高,孩子的病情瞬息万变,生死一线可能取决于我们一个小小的举动或决策。我们惟有不懈怠、不放弃,才能不负生命重托。”钱素云说。

钱素云真切地爱着孩子们。

13岁的小灿(化名)5年前出现阵发性双脚剧痛,辗转多地就医一直没缓解,今年初在北京儿童医院被确诊为法布雷病。这是一种遗传性罕见病,治疗周期长、费用高,尽管有医保帮助,但对这个大山深处的家庭来说还是负担沉重。住进罕见病病房后,钱素云及团队经多方协调,成功为小灿申请到了救助基金。她还买书送给小灿,鼓励其树立信心。经过钱素云团队精心的治疗,目前孩子已经回归学校。

钱素云说:“看到自己救治的孩子过上正常的生活,这是大夫最幸福的时刻。”

#临危受命——义无反顾奔一线#

在钱素云的办公室里,放着一只行李箱。行李箱的主人,随时可能领命出征。

2008年4月的一个周日,钱素云突然接到原卫生部的电话,要求一小时后到机场飞往安徽阜阳。

此前,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阜阳10余名儿童发生不明原因死亡。

放下电话,交代好工作,她立即出发。经专家组共同努力,明确死因为EV71病毒引起的重症手足口病。钱素云作为牵头者之一,迅速制订诊疗方案,培训当地医务人员并组建PICU,快速降低了重症手足口病患儿的病死率。

作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儿科重症医学专家,钱素云多次临危受命,第一时间奔赴灾区、疫区,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危重患儿的救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她先后10余次参与新冠肺炎危重患儿会诊工作。此外,2009年暴发的甲型H1N1、2010年的玉树地震及山西禽流感、2012年的雅安地震……每一次,她都义无反顾,栉风沐雨,冲在一线。

#引领学科——勇攀高峰不停歇#

北京儿童医院重症医学科成立于1983年,经多年发展,现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急救医疗体系,综合医疗、科研、教学水平一直居国内领先地位,有些项目已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

重症监护病房里有钱素云和团队抢救成功的幸福和自豪,也有目睹生命逝去的无奈和痛心。“人类对医学的认知还是有限的,为了能在与死神的较量中取得更多的胜利,还有许多的医学高峰需要我们去攀登。”

20多年前,钱素云在国内首次证实TCD监测有助于评估昏迷患儿预后并指导治疗,还首次提出了儿童脑死亡的TCD诊断标准并纳入《中国儿童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填补了国内儿科相应领域空白。该技术已在国内70多家PICU推广应用,可部分替代有创检查,降低医疗费用,并推动了国内儿科器官移植的开展。

作为我国儿童重症医学的领军人,钱素云一直用柔弱的肩膀引领着我国儿童重症医学事业的发展。

她先后承担了多个研究课题,以第一及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文章200余篇;主编/副主编专著10余部。她参与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第九版)》等,牵头制订《不明原因儿童严重急性肝炎诊疗指南(试用)》《中国儿童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等指南/共识10余项。

如今,钱素云仍不遗余力地承担着大量的医教研工作。她对未来的PICU有着新的规划,她想看到更多的患儿带着笑脸回家……她会继续与同事们一起,完成一场又一场的生命“保卫战”。(中国人口报记者 崔立新 通讯员 卢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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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随友朋,造访【图丽普兰古树茶会馆】欣遇故人——当年楼市骁将,文采风流名播江湖;如今痴迷茶事茶道,神魂所锺,“心有猛虎,细嗅郁金香”以“你有千秋大业,我有一壶好
  • 李白特有的想象和夸张,把蜀道的高峻写得让人快要窒息,更要命的还是把蜀道的阴森险要写得让人胆战心惊,开辟之初“地崩山摧壮士死”还只是遥远的传说,沿途“悲鸟号古木”
  • 应用及功效国家卫生部列为我国第一批药食两用植物品种之首。 她的內服功效是排毒通便,护肝解酒、降三高、软化血管、抵制肿瘤,防治心脑血管疾病,防辐射、增加免疫力,
  • 看完之后突然轻松了好多,心境都变得不同了,就这样走下去吧,过属于自己的人生~#多元宝贝世界##养娃那些事儿#【宝宝发育口诀】大运动口诀:二月抬、四月翻、六月坐、
  • #减肥# 给集妹们发张我143斤-95斤前后照片嗷[怒][怒][怒]真的是黑历史系列敢于分享给你们我的这个故事,真的是鼓起了超大的勇气了[微笑][微笑]作为一个
  • #零食[超话]#咸蛋黄方块酥多年传统老手艺制作酥皮,健康无添加,海鸭蛋占比12%!#微商##零食##少女の零食藏宝箱##零食代理##零食推荐##零食安利##国人
  • 〰️ 7.19 威海d3[今日来宠爸]悠闲的一天,看完日出睡到十二点,吃个午饭画个妆,三点钟出门,打车去做了个核酸,沿着海岸来到葡萄滩,沙子比半月湾的软多了~适
  • 我也无比虔诚的一步步拾阶而上,一步步向佛靠近,内心愈加庄严肃穆,我也似乎登高成仙一般的来到了神圣的世界,感受着天上虚幻仙境了!童话里的故事总是虚幻的或是虚无缥缈
  • 有一瞬间会失落,我再也没有人可以比谁放的羊多,谁的羊长的又胖又好看。那些偏执不甘心的梦啊,让你我这些年一点也没好受过,你不能说它错了,只是,我们得承认至少目前它
  • 张皓与张坤、萧楠保持某种契机,一起捍卫了易方达“天下第三酒庄”的荣耀,但具体操作上更加灵巧善变,对热点的参与更充分买了件新雨衣,昨天回来,今天下雨。这种周期性
  • 只为等待你的到来--额济纳旗胡杨林!只为等待你的到来--额济纳旗胡杨林!
  • 「如意虎年」下午茶定價:每位 HK$728地點:Garden Lounge供應日期:即日起至 2 月 9 日供應時間:下午 2 時 45 分至 4 時 15 分
  • 5.走过生命的逆旅,人世沧桑,谁都会彷徨,会忧伤,会有苦雨寒箫的幽怨,也会有月落乌啼的悲凉,但有限的生命不允许我们挥霍那份属于人生的苦辣酸甜。2.当你快乐的时候
  • 词汇用法,句式结构,语法要求,专有词汇使用,段落结构,数据来源,数据展示,数据描述,文献引用,学术抄袭,量化与非量化研究方法,分析探讨,字数控制与删减,文献列表
  • 在这期间,为了让固城的螃蟹品质更有保证,能走得更远,2009年,许新柱注册了商标,成立了螃蟹养殖专业合作社,把周边不少螃蟹养殖户集中起来,给予技术指导,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