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不是傻子,你冷落了我,我不会热情如初,你放弃了,我不会苦苦挽留!有些人流着泪,却没离开,是因为还有爱,有些人虽然在,却沉默着,是因为心寒,攒够了失望,自然就会离开,伤透了之后,感情不复存在,人心,不是一次就绝望的,感情,不是一天就变淡了,水满则溢,痛深则去,别让爱你的人沉默,别让爱你的人失望,回为沉默的背后是心灰意冷,失望的背后是再无感情!
关于运动,
最重要的还是保护膝盖,无论有氧还是无氧。
带点坡度的是保护膝盖的,比如说跑步机坡度加到4,椭圆机是最不伤膝盖的,阻力可以加到5,高频率的户外跑我是不赞成的,或平地或上坡或下坡是很随机的,特别伤半月板及关节软骨,一周一次感受大自然就好了。有氧出汗➕无氧塑性,够了够了,不要很专业动起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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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好意施惠,怎么叫我赔钱?”湖南长沙,女子到同事家摘梨,同事妻子用竹篙打梨,女子捡梨。停止打梨后,掉下的梨子砸伤女子,导致眼睛受伤。女子要求同事赔偿13万元,同事说自己是好意施惠,不应承担责任。
(来源:长沙中院)
刘某与邻居朱某听说黎某家的老梨树结果的事情,遂相约一起去黎某家摘梨。
次日,刘某与朱某一起来到黎某家,黎某未在家,黎某妻子和小孩在家,刘某、朱某向黎某妻子提出摘梨的请求。
因为梨树较高,黎某妻子遂拿出竹篙帮二人打梨,刘某、朱某二人则在梨树旁捡梨。
梨树北面是祖屋,南面是鱼塘,刘某提出“不要往鱼塘方向打,往北面打”。
掉落几个梨子后,朱某提出“够了”,黎某妻子未继续打梨,与朱某在一旁聊天。
刘某背朝黎某妻子和朱某二人站立,突然被一颗掉落的梨子砸伤左眼,当时也不知道黎某妻子是否在打梨。
黎某妻子为刘某做了简单的处理,后刘某感觉左眼出现疼痛视力下降等症状,遂于2天后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右耳鸣查因、右耳术后改变、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静止期)。
事故发生后,黎某向刘某共支付了4000元医药费。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视力损害,10级伤残;伤后误工期/休息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评定伤后休息(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评估后续医疗费为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刘某支付鉴定检查费2200元。
刘某将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34803.6元。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妻子应刘某与朱某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的梨子打落,并赠与刘某与朱某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相邻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
黎某妻子与刘某、朱某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伙伴到黎某家,请求黎某家人黎某妻子为其二人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退一步讲,即使黎某妻子应刘某等人请求,在梨树旁边有人的情况下用竹篙打梨,可能存在一定过错,然而,黎某妻子的该过错与刘某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
因为根据刘某陈述,当时黎某妻子已经停止用竹篙打梨,该危险行为已经停止,而后刘某才被掉落的梨子砸伤。
黎某妻子的打梨行为,至多与刘某被梨子砸伤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某主张黎某或其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均难以支持。
且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讲,黎某及其家人也已尽到了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刘某负担。
2022年2月,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自己受伤属于意外事件系事实认定错误。
刘某说,自己眼睛被砸伤后,已经流血不止,自己当时已经反复要求去医院检查治疗,但黎某妻子并未带其去医院治疗,仅用毛巾敷在刘某受伤处,导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进一步加重了受伤之后的损害后果,也系一审判决对本案重要事实的遗漏。
朱某系黎某的亲戚,她想吃梨,因为刘某有女士摩托车,想让其帮忙送她去黎某家。刘某的儿子和其本人陈述因为吃梨就会引起身体不适,拉肚子,因此刘某一直是不吃梨的,一审庭审过程中也对该事实进行了陈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因刘某想吃梨子治疗咳嗽,要求朱某带其到黎某家要梨子,其事实认定错误。
刘某说,本案明显属于采摘果实袭击他人的情形。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对于本案中林木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认定,而仅以本案为好意施惠关系,黎某为施好人,于情于法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
刘某说,自己眼睛砸伤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本案的诉讼起因一方面系自己在外找了许多工厂,饭店打工,因为眼睛看不清反应迟钝,已经没有企业和老板愿意要她,她将来可能再也无法打工赚钱了。另一方面系黎某态度恶劣,在付完4000医疗费以后不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刘某的拇指从小就是断的,改嫁后的丈夫又整天打牌不做事,小儿子又在读书,急需要钱,因此不得已才起诉至法院,希望得到法院公平的判决。
黎某辩称,刘某受伤后,黎某妻子打了我电话,我骑摩托赶回家,立即带刘某到镇上卫生院进行治疗,上药,并开了一些药。且当时医生上了药并没有建议刘某住院治疗。且是停止打梨后,梨子自然掉落砸伤了其眼晴。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长沙中院)
刘某与邻居朱某听说黎某家的老梨树结果的事情,遂相约一起去黎某家摘梨。
次日,刘某与朱某一起来到黎某家,黎某未在家,黎某妻子和小孩在家,刘某、朱某向黎某妻子提出摘梨的请求。
因为梨树较高,黎某妻子遂拿出竹篙帮二人打梨,刘某、朱某二人则在梨树旁捡梨。
梨树北面是祖屋,南面是鱼塘,刘某提出“不要往鱼塘方向打,往北面打”。
掉落几个梨子后,朱某提出“够了”,黎某妻子未继续打梨,与朱某在一旁聊天。
刘某背朝黎某妻子和朱某二人站立,突然被一颗掉落的梨子砸伤左眼,当时也不知道黎某妻子是否在打梨。
黎某妻子为刘某做了简单的处理,后刘某感觉左眼出现疼痛视力下降等症状,遂于2天后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右耳鸣查因、右耳术后改变、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静止期)。
事故发生后,黎某向刘某共支付了4000元医药费。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视力损害,10级伤残;伤后误工期/休息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评定伤后休息(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评估后续医疗费为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刘某支付鉴定检查费2200元。
刘某将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34803.6元。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妻子应刘某与朱某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的梨子打落,并赠与刘某与朱某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相邻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
黎某妻子与刘某、朱某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伙伴到黎某家,请求黎某家人黎某妻子为其二人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退一步讲,即使黎某妻子应刘某等人请求,在梨树旁边有人的情况下用竹篙打梨,可能存在一定过错,然而,黎某妻子的该过错与刘某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
因为根据刘某陈述,当时黎某妻子已经停止用竹篙打梨,该危险行为已经停止,而后刘某才被掉落的梨子砸伤。
黎某妻子的打梨行为,至多与刘某被梨子砸伤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某主张黎某或其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均难以支持。
且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讲,黎某及其家人也已尽到了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刘某负担。
2022年2月,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自己受伤属于意外事件系事实认定错误。
刘某说,自己眼睛被砸伤后,已经流血不止,自己当时已经反复要求去医院检查治疗,但黎某妻子并未带其去医院治疗,仅用毛巾敷在刘某受伤处,导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进一步加重了受伤之后的损害后果,也系一审判决对本案重要事实的遗漏。
朱某系黎某的亲戚,她想吃梨,因为刘某有女士摩托车,想让其帮忙送她去黎某家。刘某的儿子和其本人陈述因为吃梨就会引起身体不适,拉肚子,因此刘某一直是不吃梨的,一审庭审过程中也对该事实进行了陈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因刘某想吃梨子治疗咳嗽,要求朱某带其到黎某家要梨子,其事实认定错误。
刘某说,本案明显属于采摘果实袭击他人的情形。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对于本案中林木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认定,而仅以本案为好意施惠关系,黎某为施好人,于情于法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
刘某说,自己眼睛砸伤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本案的诉讼起因一方面系自己在外找了许多工厂,饭店打工,因为眼睛看不清反应迟钝,已经没有企业和老板愿意要她,她将来可能再也无法打工赚钱了。另一方面系黎某态度恶劣,在付完4000医疗费以后不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刘某的拇指从小就是断的,改嫁后的丈夫又整天打牌不做事,小儿子又在读书,急需要钱,因此不得已才起诉至法院,希望得到法院公平的判决。
黎某辩称,刘某受伤后,黎某妻子打了我电话,我骑摩托赶回家,立即带刘某到镇上卫生院进行治疗,上药,并开了一些药。且当时医生上了药并没有建议刘某住院治疗。且是停止打梨后,梨子自然掉落砸伤了其眼晴。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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