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不是法定继承人,也能分到遗产
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而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其实也不少见。
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真实案例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继承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能多于继承人。
齐先生与陆女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7岁时,齐先生和陆女士协议离婚,此后女儿一直跟随陆女士生活,与齐先生甚少见面。
十几年后,齐先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期间是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带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几年后齐先生去世,留下的价值38万元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认为她是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她来继承这部分遗产。齐先生的兄弟姐妹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赡养父亲的义务,齐先生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遂判决齐先生的遗产由其女儿和4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但齐先生的女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是继承法的基本立法宗旨。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该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继承人。
最终,二审法院调解确认:齐先生的遗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四兄妹给予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齐先生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案例二
没有继承人资格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仍可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
王先生与潘女士自197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长女和次女,又抱养了一个小儿子。小儿子患有先天疾病,未办理领养手续。另外,王先生还将自己的侄女从小抚养长大。
1991年王先生与潘女士一同建造房屋一处。
1997年潘女士离家,二十余年几乎未回,2020年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生前患有脑血栓,身体偏瘫长达十五六年之久。在其患病期间,主要由小儿子及侄女赡养、护理。大女儿和小女儿出嫁后,对父亲尽到极少的赡养义务。对于王先生死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侄女和小儿子负责,小儿子还在丧仪中按照农村风俗为王先生“摔老盆”。
王先生去世后,潘女士及大女儿和小女儿因遗产纠纷,将小儿子及侄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潘女士与王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7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房屋建于1991年前后,系双方婚后所建,依法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1/2份额应归潘女士所有,剩余1/2份额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
收养行为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双方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对待。该案中,小儿子自幼被王先生抚养,虽未办理法定领养手续,但无论身边亲友还是周边邻居,均默认双方系父子关系,应当认定为王先生的养子,故王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原告潘女士、长女、次女和小儿子。
该案中小儿子由于自身疾病,生活非常艰辛,在遗产分配时,其他继承人应秉持孝悌之情、手足之义,予以充分考虑,且小儿子作为王先生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得遗产。法院依法认定小儿子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潘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妻子,在过去的20余年里,长期与王先生分居,特别是在王先生生病卧床期间,未完全尽到一个妻子对丈夫的扶养照顾义务,应当少分遗产。而长女和次女,在出嫁后,鲜少回家探望父亲,在父亲长期卧床期间,更是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王先生死后,也未参与王先生的丧葬事宜,应当少分遗产。法院依法认定潘女士、长女、次女分别可继承遗产的1/9份额,即房屋的1/18份额。
侄女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但其在王先生长达十余年的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对王先生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另在王先生死后,一切丧葬事宜也是由侄女承担,这是对王先生抚养其长大的报答,也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故法院酌情认定侄女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律师提示
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立法宗旨是权利义务相对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因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关系,扶养人应当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权,酌情分得遗产。
如果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比如监护人证明、就医相关文件的签字单、代垫费用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扶养相关的视频以及周围人的证人证言等。
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顺位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亲属之间本就带着无法割断的血缘亲情,发生矛盾也不能完全以是非对错论处,即使产生冲突,协商解决会比一纸判决更适宜解决家庭矛盾。
登高望远沐秋风,且看人间亲情重。家庭美满,人间才值得。
(严婷 陈倩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中国妇女报
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而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其实也不少见。
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真实案例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继承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能多于继承人。
齐先生与陆女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7岁时,齐先生和陆女士协议离婚,此后女儿一直跟随陆女士生活,与齐先生甚少见面。
十几年后,齐先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期间是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带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几年后齐先生去世,留下的价值38万元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认为她是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她来继承这部分遗产。齐先生的兄弟姐妹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赡养父亲的义务,齐先生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遂判决齐先生的遗产由其女儿和4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但齐先生的女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是继承法的基本立法宗旨。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该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继承人。
最终,二审法院调解确认:齐先生的遗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四兄妹给予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齐先生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案例二
没有继承人资格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仍可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
王先生与潘女士自197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长女和次女,又抱养了一个小儿子。小儿子患有先天疾病,未办理领养手续。另外,王先生还将自己的侄女从小抚养长大。
1991年王先生与潘女士一同建造房屋一处。
1997年潘女士离家,二十余年几乎未回,2020年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生前患有脑血栓,身体偏瘫长达十五六年之久。在其患病期间,主要由小儿子及侄女赡养、护理。大女儿和小女儿出嫁后,对父亲尽到极少的赡养义务。对于王先生死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侄女和小儿子负责,小儿子还在丧仪中按照农村风俗为王先生“摔老盆”。
王先生去世后,潘女士及大女儿和小女儿因遗产纠纷,将小儿子及侄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潘女士与王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7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房屋建于1991年前后,系双方婚后所建,依法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1/2份额应归潘女士所有,剩余1/2份额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
收养行为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双方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对待。该案中,小儿子自幼被王先生抚养,虽未办理法定领养手续,但无论身边亲友还是周边邻居,均默认双方系父子关系,应当认定为王先生的养子,故王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原告潘女士、长女、次女和小儿子。
该案中小儿子由于自身疾病,生活非常艰辛,在遗产分配时,其他继承人应秉持孝悌之情、手足之义,予以充分考虑,且小儿子作为王先生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得遗产。法院依法认定小儿子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潘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妻子,在过去的20余年里,长期与王先生分居,特别是在王先生生病卧床期间,未完全尽到一个妻子对丈夫的扶养照顾义务,应当少分遗产。而长女和次女,在出嫁后,鲜少回家探望父亲,在父亲长期卧床期间,更是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王先生死后,也未参与王先生的丧葬事宜,应当少分遗产。法院依法认定潘女士、长女、次女分别可继承遗产的1/9份额,即房屋的1/18份额。
侄女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但其在王先生长达十余年的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对王先生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另在王先生死后,一切丧葬事宜也是由侄女承担,这是对王先生抚养其长大的报答,也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故法院酌情认定侄女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律师提示
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立法宗旨是权利义务相对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因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关系,扶养人应当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权,酌情分得遗产。
如果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比如监护人证明、就医相关文件的签字单、代垫费用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扶养相关的视频以及周围人的证人证言等。
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顺位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亲属之间本就带着无法割断的血缘亲情,发生矛盾也不能完全以是非对错论处,即使产生冲突,协商解决会比一纸判决更适宜解决家庭矛盾。
登高望远沐秋风,且看人间亲情重。家庭美满,人间才值得。
(严婷 陈倩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中国妇女报
传统商协会,分四个阶段实现数字化转型
#商协会##协会智慧管理##协会管理系统# 在传统商协会,核心在“会”,以地域、兴趣、行业等共性汇聚在一起形成“1+1>2”的强大影响力。一个商会,往往是一个地方或行业经济势力的代表。
而目前绝大部分商协会,却是虚有商协会之名,而无商协会之实,大量宝贵资源处于沉睡状态,落得“捧着金饭碗要饭”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有三大“槛”很多商协会无法逾越:
1、缺“人”:大部分商协会缺乏专业的运营人才,秘书处工作人员寥寥无几,甚至连秘书长都是兼职。人才的缺乏导致很多商协会仅能维持日常运作都不错了,就更别说什么“整合资源”“创新会员服务”了。
2、缺“钱”:大部分商协会收入仅靠有限的会费或捐助,一旦无法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和价值,无源之水将会逐渐枯竭,而巧妇也终将难为无米之炊。
缺“影响力”:大部分商会的活动质量低,流于形式,甚至部分活动都要依靠“拉人头”,会员无法形成对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导致商会缺乏影响力,根基不稳。
3、缺"资源融合力":资源整合不全,发掘信息未深入,无法挖掘隐形资源整合, 没有科学系统归类。商协会没有把应有的资源深度挖掘出来,大多是显性资源,如拥有会员数量、会员企业、可联系的人员等等信息不全面,一旦与同类商协会相比信息较少,就会存在资源匮乏、影响量小、实力小等问题,这就导致商协会不能为商协会会员和企业解决难题。如果商协会能充分利用好当地政策,与各大品牌做好搭建,主动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等建立良好合作联系等等,带动隐形资源,这对于一个商会发展来说是非常可观的。目前大多数的商会面对庞大的资源,都不能进行系统的分类,即有条理、科学性的进行整理,很多秘书经常是没有规划、零散的记录在笔记本上,甚至很多商会只通过一本通讯录联系天下,这种落后的方式必定存在众多不确定性因素。在互联网时代,商会应当重点花心思在系统化分门归类的整理上,建立可随时调用的科学整理系统。
4、缺"系统化管理":传统的商协会,传统电脑、笔记本信息记录管理、管理层全是兼职、协会组织管理无法集中化困难,日常的会议活动、各类通知、会费缴费、全是人工通知,有些是微信群、公众号发布通知,商协会对协会下会员组织架构难于集中化管理信息更新维护,协同能力差,会费经常人工电话催收,活动号召力差不及时,缺少整体协会集中管理的能力,数据整合管理能力不建全难于查找。信息化管理能力差。
“商协会缺人”,导致服务缺失,难以有效创收,自然“缺钱”。“缺钱”自然“缺人”。缺人、缺钱,缺“资源整合力”、缺系统管理,打造影响力更无从谈起,而“影响力”的缺乏又进而加剧了“缺人”和“缺钱”,从而陷入恶性循环,这就是大部分商会的现状。因此痛点即需求,商协会、行业各参与者共同的完善需求,传统商协会必须要解决的痛点进行数字化转型。
从商协会视角,服务是商协会永恒的主题,助推行业经济发展是商协会重要职能之一。商协会要创新突围,努力做好区域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当好会员企业的“参谋人”,提高服务能力,为行业数字化进程加速,赋能经济发展。第1阶段:建立数字化转型认知目前,不论是企业还是商协会都在推数字化转型,但却对数字化转型没有一个清楚、全面的认知,仍然在踌躇摸索的阶段。
数字化转型是建立在数字化转换、数字化升级基础上,进一步触及公司核心业务,以新建一种商业模式为目标的高层次转型。
而对于字化转型,大部分企业的痛点在于“船大不好调头”,商协会的痛点在于“没有更多的钱花在转型的基建投入上”。数字化转型表明,只有企业对其业务进行系统性、彻底的(或重大和完全的)重新定义——而不仅仅是IT,而是对组织活动、流程、业务模式和员工能力的方方面面进行重新定义的时候,成功才会得以实现。第2阶段:携手数字化发展无论是是商协会还是任何企业的数字化解决方案,一定是通过数据和技术,贴合场景,优化实际业务流程,可以实现提效降本,才是真正的数字化升级。
商协会数字化转型,要针对商协会业务需求,科学合理地聚合会员服务、活动管理、供需对接、宣传推广等功能,让商协会服务更直观、更精准,会员服务数字化。
企业数字化转型,应该权衡多角色的可能矛盾的诉求,包括企业实际情况的信息透明、寻求降本增效的管理方法和模式、个人工作的效率提升,以及对工作的量化管理及成果监测。第3阶段:资源数字化商协会要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服务手段,提升商协会服务水平,营造环境,培植资源,促进可持续性健康发展。(1)构建“人脉网络”,强化资源流动商协会聚合行业、地域企业资源,可通过激发商协会自身优势满足会员的需求,让资源涌动,做到让会员获益的同时,让商协会更长久地获益,构建“人脉网络”的价值,在不断壮大商协会队伍的同时为会员企业营造良好的资源环境。
(2)传承商协会基因,融合发展商协会要抓住融合契机,打通行业上下游通路,会员企业进入商协会,可以全方位立体多面接触到生态闭环所需资源,跨产业跨领域,互利共赢,融会贯通。发挥相互协同效应,将各种商业应用场景打通,不断推进与融合,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势互补、抱团发展。第四阶段:数字生态化目前,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由数字化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全新时代。通过技术和数据,用户的需求可以更快被匹配,更快被满足,更方便地被传递。
从企业视角来看:所有期望做大做强、向规模化发展的企业,都需要数字化转型。数字化转型不仅是长期战略,更是企业管理进化和迎接未来挑战的主要手段。对于商协会而言,立足于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方向,数字化创新发展可以促进会员企业可持续有效增长,提升效益、降低成本,构筑长期竞争优势。数字化建设,加快产业融合是行业大势所趋,商协会要携手企业进行数字化发展,瞄准痛点,深度融合,释放潜力,赋能发展。加速解锁数字化应用新场景,为行业产业发展培育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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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绝大部分商协会,却是虚有商协会之名,而无商协会之实,大量宝贵资源处于沉睡状态,落得“捧着金饭碗要饭”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有三大“槛”很多商协会无法逾越:
1、缺“人”:大部分商协会缺乏专业的运营人才,秘书处工作人员寥寥无几,甚至连秘书长都是兼职。人才的缺乏导致很多商协会仅能维持日常运作都不错了,就更别说什么“整合资源”“创新会员服务”了。
2、缺“钱”:大部分商协会收入仅靠有限的会费或捐助,一旦无法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和价值,无源之水将会逐渐枯竭,而巧妇也终将难为无米之炊。
缺“影响力”:大部分商会的活动质量低,流于形式,甚至部分活动都要依靠“拉人头”,会员无法形成对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导致商会缺乏影响力,根基不稳。
3、缺"资源融合力":资源整合不全,发掘信息未深入,无法挖掘隐形资源整合, 没有科学系统归类。商协会没有把应有的资源深度挖掘出来,大多是显性资源,如拥有会员数量、会员企业、可联系的人员等等信息不全面,一旦与同类商协会相比信息较少,就会存在资源匮乏、影响量小、实力小等问题,这就导致商协会不能为商协会会员和企业解决难题。如果商协会能充分利用好当地政策,与各大品牌做好搭建,主动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等建立良好合作联系等等,带动隐形资源,这对于一个商会发展来说是非常可观的。目前大多数的商会面对庞大的资源,都不能进行系统的分类,即有条理、科学性的进行整理,很多秘书经常是没有规划、零散的记录在笔记本上,甚至很多商会只通过一本通讯录联系天下,这种落后的方式必定存在众多不确定性因素。在互联网时代,商会应当重点花心思在系统化分门归类的整理上,建立可随时调用的科学整理系统。
4、缺"系统化管理":传统的商协会,传统电脑、笔记本信息记录管理、管理层全是兼职、协会组织管理无法集中化困难,日常的会议活动、各类通知、会费缴费、全是人工通知,有些是微信群、公众号发布通知,商协会对协会下会员组织架构难于集中化管理信息更新维护,协同能力差,会费经常人工电话催收,活动号召力差不及时,缺少整体协会集中管理的能力,数据整合管理能力不建全难于查找。信息化管理能力差。
“商协会缺人”,导致服务缺失,难以有效创收,自然“缺钱”。“缺钱”自然“缺人”。缺人、缺钱,缺“资源整合力”、缺系统管理,打造影响力更无从谈起,而“影响力”的缺乏又进而加剧了“缺人”和“缺钱”,从而陷入恶性循环,这就是大部分商会的现状。因此痛点即需求,商协会、行业各参与者共同的完善需求,传统商协会必须要解决的痛点进行数字化转型。
从商协会视角,服务是商协会永恒的主题,助推行业经济发展是商协会重要职能之一。商协会要创新突围,努力做好区域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当好会员企业的“参谋人”,提高服务能力,为行业数字化进程加速,赋能经济发展。第1阶段:建立数字化转型认知目前,不论是企业还是商协会都在推数字化转型,但却对数字化转型没有一个清楚、全面的认知,仍然在踌躇摸索的阶段。
数字化转型是建立在数字化转换、数字化升级基础上,进一步触及公司核心业务,以新建一种商业模式为目标的高层次转型。
而对于字化转型,大部分企业的痛点在于“船大不好调头”,商协会的痛点在于“没有更多的钱花在转型的基建投入上”。数字化转型表明,只有企业对其业务进行系统性、彻底的(或重大和完全的)重新定义——而不仅仅是IT,而是对组织活动、流程、业务模式和员工能力的方方面面进行重新定义的时候,成功才会得以实现。第2阶段:携手数字化发展无论是是商协会还是任何企业的数字化解决方案,一定是通过数据和技术,贴合场景,优化实际业务流程,可以实现提效降本,才是真正的数字化升级。
商协会数字化转型,要针对商协会业务需求,科学合理地聚合会员服务、活动管理、供需对接、宣传推广等功能,让商协会服务更直观、更精准,会员服务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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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承商协会基因,融合发展商协会要抓住融合契机,打通行业上下游通路,会员企业进入商协会,可以全方位立体多面接触到生态闭环所需资源,跨产业跨领域,互利共赢,融会贯通。发挥相互协同效应,将各种商业应用场景打通,不断推进与融合,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势互补、抱团发展。第四阶段:数字生态化目前,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由数字化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全新时代。通过技术和数据,用户的需求可以更快被匹配,更快被满足,更方便地被传递。
从企业视角来看:所有期望做大做强、向规模化发展的企业,都需要数字化转型。数字化转型不仅是长期战略,更是企业管理进化和迎接未来挑战的主要手段。对于商协会而言,立足于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方向,数字化创新发展可以促进会员企业可持续有效增长,提升效益、降低成本,构筑长期竞争优势。数字化建设,加快产业融合是行业大势所趋,商协会要携手企业进行数字化发展,瞄准痛点,深度融合,释放潜力,赋能发展。加速解锁数字化应用新场景,为行业产业发展培育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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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研究生专业录取要求为算数平均分75%(Band 1院校),80%(Band 2院校),85%(Band 3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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