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门遁甲测工作#大禹风水#
分析:
1、求测人的运势如何?
求测人年命天干庚落兑宫为帝旺,说明求测人当前的运势比较好,但是,帝旺说明已经走到巅峰,再向前一步就要走下坡路,求测要不要换工作?从这一点来看有必要换一个新的工作环境,否则,在原来的单位继续做下去,没有前途。
2、能否离开现在的单位?
太岁与值符同落乾宫旬空,这里说明求测人在目前的单位没有后台;日干己代表求测人落坎宫,时干己代表求测的事,乾宫生坎宫,说明单位的领导对求测人工作还是比较满意。
开门临兑宫代表目前的单位,与年命天干庚同宫,庚代表阻隔又是求测人的年命天干,宫中天盘有一个癸,地盘落有戊,癸与戊相合,断:想离开有些难度。
3、看一看目前公司的团队精神如何?
丁奇落艮宫为入墓,说明目前的公司团队精神不强。
4、看一看求测人与单位同事的关系如何?
月干辛代表同事落离宫,与日干落的坎宫相冲克,这里代表求测人与同事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年命天干庚落兑宫与开门同宫,上乘螣蛇,说明求测人的工作会有变化。
5、去新的单位会怎样?
日干与时干同为己落坎宫,坎宫落有天心吉星;临生门吉门,代表新的生活或工作环境;上乘九天,说明换个环境前景广阔之意;格局己加丁,为朱雀入墓,先曲后直,这里说明到新的单位有一段适应过程;开门代表单位临兑宫,兑宫生坎宫,说明单位也需要像你这样的人才。
依据上述分析断:如果到新的单位会得到领导的重用,工作比较顺利,但是,想离开现在的单位有些难度,主要是自己的原因。
反馈:朋友介绍一个单位,经过纠结最终没有去,后来单位把我从预算部调到材料部,负责培训工作,真的后悔没有去朋友介绍的单位。
分析:
1、求测人的运势如何?
求测人年命天干庚落兑宫为帝旺,说明求测人当前的运势比较好,但是,帝旺说明已经走到巅峰,再向前一步就要走下坡路,求测要不要换工作?从这一点来看有必要换一个新的工作环境,否则,在原来的单位继续做下去,没有前途。
2、能否离开现在的单位?
太岁与值符同落乾宫旬空,这里说明求测人在目前的单位没有后台;日干己代表求测人落坎宫,时干己代表求测的事,乾宫生坎宫,说明单位的领导对求测人工作还是比较满意。
开门临兑宫代表目前的单位,与年命天干庚同宫,庚代表阻隔又是求测人的年命天干,宫中天盘有一个癸,地盘落有戊,癸与戊相合,断:想离开有些难度。
3、看一看目前公司的团队精神如何?
丁奇落艮宫为入墓,说明目前的公司团队精神不强。
4、看一看求测人与单位同事的关系如何?
月干辛代表同事落离宫,与日干落的坎宫相冲克,这里代表求测人与同事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年命天干庚落兑宫与开门同宫,上乘螣蛇,说明求测人的工作会有变化。
5、去新的单位会怎样?
日干与时干同为己落坎宫,坎宫落有天心吉星;临生门吉门,代表新的生活或工作环境;上乘九天,说明换个环境前景广阔之意;格局己加丁,为朱雀入墓,先曲后直,这里说明到新的单位有一段适应过程;开门代表单位临兑宫,兑宫生坎宫,说明单位也需要像你这样的人才。
依据上述分析断:如果到新的单位会得到领导的重用,工作比较顺利,但是,想离开现在的单位有些难度,主要是自己的原因。
反馈:朋友介绍一个单位,经过纠结最终没有去,后来单位把我从预算部调到材料部,负责培训工作,真的后悔没有去朋友介绍的单位。
当真理不再是真理时,也就是一切真理的显现
斗数十八飞星,会将你的生命,展现在星光里。
我们是以〈无明〉来看〈实相〉
首当其冲的星辰就是〈左辅星〉。是以左辅排在左右昌曲第一颗
卦始于「艮」,人生于「艮」与「寅」的当下,左辅已经俱在
「无明」就伴着人而存在下来,直到人离开世间
人在人情在,人亡人情亡
这是左辅星本身的一面镜,一定会反射在右弼星上
换言之,右弼」会即受到左辅反射的妄想光,
于是......文昌随后又起了一波波的思想涟漪
文昌是一种思想,思想就是思想,纵是想象与幻想其实他也是真的
易经:象也者,像也
四化的存在是真实的,但逢到用上,是人想出来的。
您怎么看它,都对的。
若怎么看都不对,回首应该问自己,怎么想的
这就扯上了「意识」问题,是你自己的本心、本身
思想是建立在阴阳上,所以易经阴阳,不通阴阳
无法做人天的导师
思想是自由的,尊重别人的思想.......文昌星很难体悟真理的一面
但却生活在———生活的经验世界里
是生活的经验再告诉他如何去走他的人生
这种人生,是不自在的,是局限的有限性,没办法拓展人生
只是在经验前提下,走一步算一步。
而经验又在告诉自己,前非今是的矛盾。
如同命理,有人相信他是统计学,当他相信统计学,已离真理大道了。
真如的体是「天文与物理」,
不是统计来的,而经验的本身,就是自我意识的表态
多重自我意识的表态的人类所构成的,就变成了——社会意识
可叹的是,人类垂死的生命,就在这一社会意识里。
命,也相对的在这社会意识下产生了。
[有的相信,有的不相信,有的信而疑之,有的疑之而存信]
〈相对信的思想,实数时间的概念,因果律〉
这些社会意识,就是人类垂死生命的源头,
因为思想的本身,在左右你生命的主人
文昌星,偏偏在这社会意识下,被诞生下来,它冲不破自然
它在知识翻滚,在经验下画框框
所以,不能与左右曲列入北斗七星
斗数十八飞星,会将你的生命,展现在星光里。
我们是以〈无明〉来看〈实相〉
首当其冲的星辰就是〈左辅星〉。是以左辅排在左右昌曲第一颗
卦始于「艮」,人生于「艮」与「寅」的当下,左辅已经俱在
「无明」就伴着人而存在下来,直到人离开世间
人在人情在,人亡人情亡
这是左辅星本身的一面镜,一定会反射在右弼星上
换言之,右弼」会即受到左辅反射的妄想光,
于是......文昌随后又起了一波波的思想涟漪
文昌是一种思想,思想就是思想,纵是想象与幻想其实他也是真的
易经:象也者,像也
四化的存在是真实的,但逢到用上,是人想出来的。
您怎么看它,都对的。
若怎么看都不对,回首应该问自己,怎么想的
这就扯上了「意识」问题,是你自己的本心、本身
思想是建立在阴阳上,所以易经阴阳,不通阴阳
无法做人天的导师
思想是自由的,尊重别人的思想.......文昌星很难体悟真理的一面
但却生活在———生活的经验世界里
是生活的经验再告诉他如何去走他的人生
这种人生,是不自在的,是局限的有限性,没办法拓展人生
只是在经验前提下,走一步算一步。
而经验又在告诉自己,前非今是的矛盾。
如同命理,有人相信他是统计学,当他相信统计学,已离真理大道了。
真如的体是「天文与物理」,
不是统计来的,而经验的本身,就是自我意识的表态
多重自我意识的表态的人类所构成的,就变成了——社会意识
可叹的是,人类垂死的生命,就在这一社会意识里。
命,也相对的在这社会意识下产生了。
[有的相信,有的不相信,有的信而疑之,有的疑之而存信]
〈相对信的思想,实数时间的概念,因果律〉
这些社会意识,就是人类垂死生命的源头,
因为思想的本身,在左右你生命的主人
文昌星,偏偏在这社会意识下,被诞生下来,它冲不破自然
它在知识翻滚,在经验下画框框
所以,不能与左右曲列入北斗七星
“实在太臭了,没法忍受。”湖南湘潭,王某在小区公共露台种植蔬菜,用了大量有机肥,臭味难闻。邻居无法忍受,将盆栽砸在王某家。王某将邻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千元。
(来源:湘潭岳塘法院)
王某看到小区许多业主都占用绿化带和入门大厅公共露台,种植花草及堆放杂物,于是也将其种植的33盆多肉植物及盆栽,摆放在公共露台上。
因时不时有人连筐带植物搬走,于是王某想出一个办法,在土壤上浇上有机肥。
2021年9月中下旬,2楼业主周某及物业公司员工张某,以王某的盆栽气味重为由,要求王某马上清理,双方协商未果。
国庆前,张某找上门,要求王某马上处理盆栽,并冲到二楼,叫上周某及刘某,端着一筐土壤再次冲到王某家。
周某将那筐土壤砸在王某家门口及王某母亲脚上后,又冲向露台,将王某的盆栽直接从2楼平台砸向入门大厅前的地面。
王某母亲因受到惊吓,当晚出现眼睛充血及心绞痛等症状,一直挺到孩子返工后才随王某去医院就诊。
其后王某将周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124.11元,及母亲住院医药费1322.28元、营养费677.72元,共计9124.11元。
周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诉状所述事实与实情不符。
周某说,王某开始在2楼露天阳台种植蔬菜后,自己最初不想伤了邻里和气,没有反对,但之后王某开始施肥引起发臭。自己多次与王某沟通未果,但为了邻里和谐,想着忍忍就过去了。
直到2021年9月,王某栽种的蔬菜越来越多,施肥量也增多,散发的臭气浓烈,且持续时间特别长。自己实在忍无可忍,再次与王某交流未果,又多次向物业及社区反映,物业、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做王某工作仍然无济于事。
国庆前,自己与刘姐上门找王某商量清理蔬菜事宜,但王某态度很不好,并以她家闻不到臭味为由明确表示不会清理。我一气之下,拉了一筐王某种植的蔬菜,倒在王某家门口,让王某闻闻是否有臭味。
王某及其母亲然后就一直对我辱骂吐痰,并把其平时储存用作肥料发酵的排泄物倒洒在阳台上,导致整个楼梯间臭气熏天。
后物业到场劝开,民警也到场调解。
物业直到晚上8点左右才打扫清理完毕。
周某说,王某种植的是蔬菜,并非多肉植物。
王某将业主共有的2楼公共露台占为己有种菜,严重污染空气,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周某说,自己及配偶长时间吸入臭毒气,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请求给予赔偿。
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王某住3楼,周某住2楼。因王某在该楼栋入门大厅楼顶,即2楼公共露台上,种植蔬菜,并施肥导致散发气味较大,周某多次与王某沟通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擅自占用二楼公共露台种植蔬菜并施肥造成异味,严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经周某及其他邻居多次上门沟通未果,在周某向物业、社区反映情况后,物业及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下王某仍然拒绝清理其所种植蔬菜盆栽。
事发当天,在周某再次上门沟通遭拒的情形下,扔掉王某种植的部分蔬菜盆栽。
本案中,王某占用公共露台种菜并施肥导致产生异味,其明知其行为破坏公共卫生环境,严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却在邻居、物业及社区先后多次与其沟通协商后仍拒绝整改,其行为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王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擅自扔掉他人财物的行为确有失妥当,但考虑周某系基于前期多次上门与王某沟通未果,以及反映情况至物业、社区均无果的情形下,一时冲动所致,可以减轻其责任,因此,周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其所造成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范围,对于王某主张赔偿其母亲因受惊吓住院所产生的1322.28元、营养费677.72元,因事发当天周某并未与王某母亲发生肢体冲突,且王某母亲住院时间与纠纷发生时间相隔10天,王某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王某主张赔偿其购买花土、花盆、种植营养液、工具等总费用7124.11元,因其提供的购买记录均发生在案涉纠纷前几年,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周某扔掉蔬菜盆栽具体数量及价值。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王某、周某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周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周某赔偿100元。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王某与周某作为邻居,本应和睦共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传递善良风俗,弘扬社会正能量。
在发生邻里纠纷时,双方均应保持理性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
(来源:湘潭岳塘法院)
王某看到小区许多业主都占用绿化带和入门大厅公共露台,种植花草及堆放杂物,于是也将其种植的33盆多肉植物及盆栽,摆放在公共露台上。
因时不时有人连筐带植物搬走,于是王某想出一个办法,在土壤上浇上有机肥。
2021年9月中下旬,2楼业主周某及物业公司员工张某,以王某的盆栽气味重为由,要求王某马上清理,双方协商未果。
国庆前,张某找上门,要求王某马上处理盆栽,并冲到二楼,叫上周某及刘某,端着一筐土壤再次冲到王某家。
周某将那筐土壤砸在王某家门口及王某母亲脚上后,又冲向露台,将王某的盆栽直接从2楼平台砸向入门大厅前的地面。
王某母亲因受到惊吓,当晚出现眼睛充血及心绞痛等症状,一直挺到孩子返工后才随王某去医院就诊。
其后王某将周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124.11元,及母亲住院医药费1322.28元、营养费677.72元,共计9124.11元。
周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诉状所述事实与实情不符。
周某说,王某开始在2楼露天阳台种植蔬菜后,自己最初不想伤了邻里和气,没有反对,但之后王某开始施肥引起发臭。自己多次与王某沟通未果,但为了邻里和谐,想着忍忍就过去了。
直到2021年9月,王某栽种的蔬菜越来越多,施肥量也增多,散发的臭气浓烈,且持续时间特别长。自己实在忍无可忍,再次与王某交流未果,又多次向物业及社区反映,物业、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做王某工作仍然无济于事。
国庆前,自己与刘姐上门找王某商量清理蔬菜事宜,但王某态度很不好,并以她家闻不到臭味为由明确表示不会清理。我一气之下,拉了一筐王某种植的蔬菜,倒在王某家门口,让王某闻闻是否有臭味。
王某及其母亲然后就一直对我辱骂吐痰,并把其平时储存用作肥料发酵的排泄物倒洒在阳台上,导致整个楼梯间臭气熏天。
后物业到场劝开,民警也到场调解。
物业直到晚上8点左右才打扫清理完毕。
周某说,王某种植的是蔬菜,并非多肉植物。
王某将业主共有的2楼公共露台占为己有种菜,严重污染空气,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周某说,自己及配偶长时间吸入臭毒气,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请求给予赔偿。
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王某住3楼,周某住2楼。因王某在该楼栋入门大厅楼顶,即2楼公共露台上,种植蔬菜,并施肥导致散发气味较大,周某多次与王某沟通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擅自占用二楼公共露台种植蔬菜并施肥造成异味,严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经周某及其他邻居多次上门沟通未果,在周某向物业、社区反映情况后,物业及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下王某仍然拒绝清理其所种植蔬菜盆栽。
事发当天,在周某再次上门沟通遭拒的情形下,扔掉王某种植的部分蔬菜盆栽。
本案中,王某占用公共露台种菜并施肥导致产生异味,其明知其行为破坏公共卫生环境,严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却在邻居、物业及社区先后多次与其沟通协商后仍拒绝整改,其行为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王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擅自扔掉他人财物的行为确有失妥当,但考虑周某系基于前期多次上门与王某沟通未果,以及反映情况至物业、社区均无果的情形下,一时冲动所致,可以减轻其责任,因此,周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其所造成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范围,对于王某主张赔偿其母亲因受惊吓住院所产生的1322.28元、营养费677.72元,因事发当天周某并未与王某母亲发生肢体冲突,且王某母亲住院时间与纠纷发生时间相隔10天,王某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王某主张赔偿其购买花土、花盆、种植营养液、工具等总费用7124.11元,因其提供的购买记录均发生在案涉纠纷前几年,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周某扔掉蔬菜盆栽具体数量及价值。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王某、周某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周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周某赔偿100元。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王某与周某作为邻居,本应和睦共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传递善良风俗,弘扬社会正能量。
在发生邻里纠纷时,双方均应保持理性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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