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存入银行却消失了?”一名女子将200万存到了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办的银行卡内,结果一年后到银行一查,银行卡内只剩下100多元,于是想要银行赔偿,但是银行称她是自己被诈骗了,银行没有责任,一分钱都不赔,于是女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女子姓陈,浙江金华人,手里有一些积蓄,一天在朋友王先生那儿得知,某银行有一种高息存款活动,除了银行的正常利息外,存款当天就能一次性收到年息18%的利息。
通过王先生,陈女士认识了杨某,杨某带她到了涉案银行办了个存折,办存折存入了100块钱,之后又通过其他银行银行卡转入200万元。
第二天,杨某让陈女士把存折给银行工作人员,说是让银行出具一下账户查询信息单,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陈女士输入了存折密码,银行开具了一张查询信息单。
查完后,杨某让她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一年内存款不挪作他用、不查询、不开通短信提醒、不开通网银等条件的六不承诺书,签完之后就可以拿钱了。陈女士想也没想就签了。
确实,当天陈女士就拿到了36万元杨某口中的存款利息,但是她还不知道自己存折里的200万已经转走了,陈女士输入存折密码办理查询信心单的同时还办理了转账业务。
杨某早已经跟该银行的行长柴某商量好,他拉人存款,柴某负责把钱转走,正常办理大额转账是要给银行一张转账汇款单,实际上杨某早就写好了转账单,交给柴某,柴某签上陈女士的名字,再交给柜台工作人员。
而且正常存折办理完转账业务后,存折上会显示这笔信息,但是在柴某的示意下,工作人员没有将这笔转账信息登录到存折以及查询信息单内,所以陈女士并不知道钱已经被转走了。
由于签的有协议,而且这一年里也没有什么急用钱的地方,陈女士也没有到银行查询这笔钱。直到一年后,毕竟存折还是没有银行卡方便,利息已经拿到了,就想着把钱转到银行卡里,到了银行一查,卡里只剩下119.78。
陈女士报了警,得知杨某等人已经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已经判决。
损失一百多万,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陈女士觉得自己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银行觉得是陈女士轻信犯罪分子,是陈女士自己的过错,应当自己承担,不愿赔偿,于是陈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陈女士的诉求: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200万元;赔偿存款利息197000元;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她在银行申请开设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开户时现金存入100元,之后又通过另外一家银行银行卡向新账号汇入200万元,次年向银行查询,发现账户内仅存本金100元,利息19.73元,在此期间自己并未就该账号向被告申请过任何支取、转账业务。
陈女士向法院举证:涉案存折、汇款记录。完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
而涉案银行辩称:
1、陈女士的存款是被杨某骗取,根据杨某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陈女士应该向杨某追赃,而不是要求银行支付。
陈女士自己轻信杨某“高息揽储”,与杨某签订“六不承诺书”,按杨某的指引将案涉存款转给了犯罪分子,根据刑事判决书内容,杨某应退赔犯罪所得2411万元,发还包括陈女士在内的受害人。
2、本案本质上为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骗取存款人的存款,所以陈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为无效合同。
3、陈女士将案涉200万元转给杨某后,当天即获取杨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的利息36万元。
4、陈女士为获取高额利息而在银行办理存折,其对存款会被非法转移使用的情况应当明知,陈女士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其钱款被骗取,应自行承担损失。
银行要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真相后,认为:本案系因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诱骗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然后通过银行人员严重违规操作,致使存款被转走而引发。
存款被骗的关键是银行工作人员无视银行转汇操作规程,严重违规操作所致,银行工作人员柴某等人无意中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存在明显的过错。
当陈女士持有设定密码的存折前往银行柜台查询存款余额并要求拉出交易明细时,按银行操作规程银行柜台人员在验明储蓄存款人身份后,应当从存款人手中接过转款凭条,而本案确实柴某接过杨某递交的转账单后,替陈女士签名交给柜台工作人员。
柜台人员在未告知陈女士系转出存款而让原告输入密码,致使银行资金被杨某顺利转出,之后银行人员在出具给陈女士的存折上及查询信息单内不将转款信息登录,致使原告无法发现存款被转出。
陈女士贪图高额利息,还签订“六不承诺书”,对存款骗取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银行承担90%责任,陈女士承担10%,陈女士收取的36万元系杨某犯罪所得,应予退赔,可作为返还陈女士的存款本金。
判决:银行十日内赔偿陈女士存款损失1476000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88元(已减半),陈女士负担3146元,银行负担9042元。
女子姓陈,浙江金华人,手里有一些积蓄,一天在朋友王先生那儿得知,某银行有一种高息存款活动,除了银行的正常利息外,存款当天就能一次性收到年息18%的利息。
通过王先生,陈女士认识了杨某,杨某带她到了涉案银行办了个存折,办存折存入了100块钱,之后又通过其他银行银行卡转入200万元。
第二天,杨某让陈女士把存折给银行工作人员,说是让银行出具一下账户查询信息单,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陈女士输入了存折密码,银行开具了一张查询信息单。
查完后,杨某让她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一年内存款不挪作他用、不查询、不开通短信提醒、不开通网银等条件的六不承诺书,签完之后就可以拿钱了。陈女士想也没想就签了。
确实,当天陈女士就拿到了36万元杨某口中的存款利息,但是她还不知道自己存折里的200万已经转走了,陈女士输入存折密码办理查询信心单的同时还办理了转账业务。
杨某早已经跟该银行的行长柴某商量好,他拉人存款,柴某负责把钱转走,正常办理大额转账是要给银行一张转账汇款单,实际上杨某早就写好了转账单,交给柴某,柴某签上陈女士的名字,再交给柜台工作人员。
而且正常存折办理完转账业务后,存折上会显示这笔信息,但是在柴某的示意下,工作人员没有将这笔转账信息登录到存折以及查询信息单内,所以陈女士并不知道钱已经被转走了。
由于签的有协议,而且这一年里也没有什么急用钱的地方,陈女士也没有到银行查询这笔钱。直到一年后,毕竟存折还是没有银行卡方便,利息已经拿到了,就想着把钱转到银行卡里,到了银行一查,卡里只剩下119.78。
陈女士报了警,得知杨某等人已经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已经判决。
损失一百多万,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陈女士觉得自己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银行觉得是陈女士轻信犯罪分子,是陈女士自己的过错,应当自己承担,不愿赔偿,于是陈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陈女士的诉求: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200万元;赔偿存款利息197000元;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她在银行申请开设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开户时现金存入100元,之后又通过另外一家银行银行卡向新账号汇入200万元,次年向银行查询,发现账户内仅存本金100元,利息19.73元,在此期间自己并未就该账号向被告申请过任何支取、转账业务。
陈女士向法院举证:涉案存折、汇款记录。完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
而涉案银行辩称:
1、陈女士的存款是被杨某骗取,根据杨某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陈女士应该向杨某追赃,而不是要求银行支付。
陈女士自己轻信杨某“高息揽储”,与杨某签订“六不承诺书”,按杨某的指引将案涉存款转给了犯罪分子,根据刑事判决书内容,杨某应退赔犯罪所得2411万元,发还包括陈女士在内的受害人。
2、本案本质上为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骗取存款人的存款,所以陈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为无效合同。
3、陈女士将案涉200万元转给杨某后,当天即获取杨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的利息36万元。
4、陈女士为获取高额利息而在银行办理存折,其对存款会被非法转移使用的情况应当明知,陈女士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其钱款被骗取,应自行承担损失。
银行要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真相后,认为:本案系因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诱骗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然后通过银行人员严重违规操作,致使存款被转走而引发。
存款被骗的关键是银行工作人员无视银行转汇操作规程,严重违规操作所致,银行工作人员柴某等人无意中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存在明显的过错。
当陈女士持有设定密码的存折前往银行柜台查询存款余额并要求拉出交易明细时,按银行操作规程银行柜台人员在验明储蓄存款人身份后,应当从存款人手中接过转款凭条,而本案确实柴某接过杨某递交的转账单后,替陈女士签名交给柜台工作人员。
柜台人员在未告知陈女士系转出存款而让原告输入密码,致使银行资金被杨某顺利转出,之后银行人员在出具给陈女士的存折上及查询信息单内不将转款信息登录,致使原告无法发现存款被转出。
陈女士贪图高额利息,还签订“六不承诺书”,对存款骗取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银行承担90%责任,陈女士承担10%,陈女士收取的36万元系杨某犯罪所得,应予退赔,可作为返还陈女士的存款本金。
判决:银行十日内赔偿陈女士存款损失1476000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88元(已减半),陈女士负担3146元,银行负担9042元。
自从当了妈妈之后,什么都想给宝宝最好的,但是宝宝出生不久,因为母乳不足不得已只能选择奶粉喝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宝宝一直不长肉肉,而且会有便秘的情况。后来尝试着给宝宝换羊奶粉!
在网上做了很多功课之后,最后选择了这款佳贝艾特的羊奶粉!
这是好多妈妈都推荐了一款羊奶粉!
他是来自荷兰进口的羊奶粉,百分百纯羊乳蛋白小分子的很好吸收,而且特别添加了天然A二蛋白不容易过敏,更适合爱过敏的宝贝喝,而且他有多重维生素可以给宝宝更好的营养!而且爱挑食的宝贝也可以试试和这款奶粉哦,营养均衡让宝贝身体棒棒吃饭香香。#挑食宝宝选什么奶粉#
在网上做了很多功课之后,最后选择了这款佳贝艾特的羊奶粉!
这是好多妈妈都推荐了一款羊奶粉!
他是来自荷兰进口的羊奶粉,百分百纯羊乳蛋白小分子的很好吸收,而且特别添加了天然A二蛋白不容易过敏,更适合爱过敏的宝贝喝,而且他有多重维生素可以给宝宝更好的营养!而且爱挑食的宝贝也可以试试和这款奶粉哦,营养均衡让宝贝身体棒棒吃饭香香。#挑食宝宝选什么奶粉#
【#媒体还原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侦办经过# ,#警方讯问陈某志画面首次公开#】据央视新闻消息,8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及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起案件自6月10日案发以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陈某志等犯罪嫌疑人通过怎样的犯罪手段进行了哪些违法犯罪活动?为何会被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总台央视记者对此进行了独家采访。
这里就是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的涉案烧烤店,6月10日凌晨2点多,王某某等4名被害人相约来到这家烧烤店吃饭,此时,陈某志等人与四名外省人员因密谋实施赌博违法犯罪也来到店里聚餐饮酒。公共视频显示,2点40分左右,陈某志走近被害人王某某并进行骚扰。
被害人 王某某:穿绿衣服男子就进来了,进来然后咱不知道上吧台说的什么,完了然后回来就摸我,然后我就不让,他就给我一电炮(耳光)。
公共视频显示,在遭到拒绝与斥责之后,陈某志等人对4名被害人拳打脚踢并使用椅子、酒瓶击打。此后,陈某志等人又将被害人拖拽到烧烤店外的便道上继续殴打,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施暴,被害人跑进了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里。这条小巷长11.6米,宽7.3米,由于这里是公共视频的盲区,网上出现了多种传言。
记者:当被害人跑进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之后,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追了进去,在这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苏凡:在巷子里陈某志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走出巷子。从第一个犯罪嫌疑人陈某亮进入巷子,至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沈某俊走出巷子,过程大约持续1分41秒。
记者:那当时在黑的过道里面发生了什么?
被害人 王某某:好几个人殴打我们,打完说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找人,否则就弄死我们,然后就跑了。
记者:网上还有流传你被车碾轧、追着轧,这个情况有吗?
被害人 王某某:没有。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苏凡:经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并综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网传4名被害人在巷子里遭受性侵害,从楼上被扔下,被汽车碾轧等内容均为编造的虚假信息。
当晚案发之后,4名被害人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两名受伤较轻的被害人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两名伤情较重的被害人住院接受治疗,7月1日出院。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为轻伤二级,李某、远某为轻微伤。
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贵中:唐山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件发生以后,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高度重视,要求我们迅速查清全案,依法严惩犯罪。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确保严格规范执法,查深查透犯罪事实,省公安厅依法指定廊坊公安机关异地管辖,并从全省抽调精干警力参与案件的侦办。
6月11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北、江苏两地警方先后将陈某志等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我们是专案组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2022年6月10日,你在什么地方?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我在老汉城烧烤店。
民警:老汉城烧烤店。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对。
民警: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当时我们殴打几名女子了。
经过两个月的深挖彻查,专案组共收集固定证据材料3000余份,最终查明了陈某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全部事实。2022年8月11日,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志等28人11起刑事犯罪提起公诉,认定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陈某志等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经公安机关依法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调查发现,使用暴力威胁与伤害他人是陈某志恶势力组织惯用的违法犯罪手段。检察机关指控陈某志等人共实施3起非法拘禁犯罪。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其中比较典型的一起发生在2015年的12月,陈某志因与商某凯因抵押车辆发生纠纷,2015年12月12日晚,陈某志得知商某凯在唐山市某小区后,指使刘某等人到该小区找到商某凯。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王刚:因为控制商某凯的时候,遭到商某凯的反抗,然后刘某等人用U型锁击打商某凯的头部,当时造成头部、面部全是鲜血。
刘某等犯罪嫌疑人强行将商某凯带至了陈某志指定的唐山市开平区某大院内,在这里陈某志等人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王刚:再后来犯罪嫌疑人在拘禁期间又将商某凯塞至了后备箱,对其实施控制,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犯罪团伙的手段残忍。
次日早晨6点左右,被害人逃离了现场并于当日报警,这次非法拘禁造成商某凯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头部至今仍留有当时遭到殴打留下的疤痕。
肆意使用暴力行凶作恶的陈某志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停车场内,现在仍停放着三辆遭到过严重撞击的涉案车辆,这是陈某志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关键证据。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2012年9月21日0时许,陈某志、刘某等人与王某伟在唐山市路北区一酒店大堂内偶遇,双方发生争吵,后刘某打电话纠集在楼上的其他人下楼,陈某志指使他人殴打对方。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赵庆哲:在这个过程当中,陈某志纠集了一伙人,王某伟纠集了一伙人,双方持砍刀、匕首、镐把、消防斧等凶器互相地殴斗,在公共场所互相殴斗。
持械斗殴的两伙人在追打出酒店大堂之后,又开始驾车追逐互撞,继续缠斗。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赵庆哲:当时的情况是,陈某志驾驶一辆他新买的奥迪车,王某伟驾驶了一辆路虎车,撞向了陈某志的奥迪车,这个时候陈某志的同伙又驾驶一辆现代车,又从后方冲撞王某伟的路虎车,三车相撞之后,他们的这些个同伙又全都下车之后,继续地殴斗,持械斗殴。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陈某志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以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等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陈某志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记者:为何将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该恶势力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1起、行政违法案件多起,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其组织较为松散。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某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公正办理该案,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案件涉及的失职失责及腐败问题,河北省纪委监委组织协调唐山、廊坊和衡水三地纪检监察机关展开严肃查处,深挖陈某志等恶势力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现已对15名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其中对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局长马爱军等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深挖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贵中: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机制、执法办案水平、民警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可以说教训十分深刻,值得认真反思。对于公安机关内部极少数害群之马,我们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查摆问题,健全制度规范,严格队伍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持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平安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期待。
这里就是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的涉案烧烤店,6月10日凌晨2点多,王某某等4名被害人相约来到这家烧烤店吃饭,此时,陈某志等人与四名外省人员因密谋实施赌博违法犯罪也来到店里聚餐饮酒。公共视频显示,2点40分左右,陈某志走近被害人王某某并进行骚扰。
被害人 王某某:穿绿衣服男子就进来了,进来然后咱不知道上吧台说的什么,完了然后回来就摸我,然后我就不让,他就给我一电炮(耳光)。
公共视频显示,在遭到拒绝与斥责之后,陈某志等人对4名被害人拳打脚踢并使用椅子、酒瓶击打。此后,陈某志等人又将被害人拖拽到烧烤店外的便道上继续殴打,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施暴,被害人跑进了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里。这条小巷长11.6米,宽7.3米,由于这里是公共视频的盲区,网上出现了多种传言。
记者:当被害人跑进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之后,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追了进去,在这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苏凡:在巷子里陈某志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走出巷子。从第一个犯罪嫌疑人陈某亮进入巷子,至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沈某俊走出巷子,过程大约持续1分41秒。
记者:那当时在黑的过道里面发生了什么?
被害人 王某某:好几个人殴打我们,打完说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找人,否则就弄死我们,然后就跑了。
记者:网上还有流传你被车碾轧、追着轧,这个情况有吗?
被害人 王某某:没有。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苏凡:经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并综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网传4名被害人在巷子里遭受性侵害,从楼上被扔下,被汽车碾轧等内容均为编造的虚假信息。
当晚案发之后,4名被害人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两名受伤较轻的被害人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两名伤情较重的被害人住院接受治疗,7月1日出院。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为轻伤二级,李某、远某为轻微伤。
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贵中:唐山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件发生以后,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高度重视,要求我们迅速查清全案,依法严惩犯罪。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确保严格规范执法,查深查透犯罪事实,省公安厅依法指定廊坊公安机关异地管辖,并从全省抽调精干警力参与案件的侦办。
6月11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北、江苏两地警方先后将陈某志等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我们是专案组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2022年6月10日,你在什么地方?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我在老汉城烧烤店。
民警:老汉城烧烤店。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对。
民警: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当时我们殴打几名女子了。
经过两个月的深挖彻查,专案组共收集固定证据材料3000余份,最终查明了陈某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全部事实。2022年8月11日,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志等28人11起刑事犯罪提起公诉,认定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陈某志等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经公安机关依法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调查发现,使用暴力威胁与伤害他人是陈某志恶势力组织惯用的违法犯罪手段。检察机关指控陈某志等人共实施3起非法拘禁犯罪。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其中比较典型的一起发生在2015年的12月,陈某志因与商某凯因抵押车辆发生纠纷,2015年12月12日晚,陈某志得知商某凯在唐山市某小区后,指使刘某等人到该小区找到商某凯。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王刚:因为控制商某凯的时候,遭到商某凯的反抗,然后刘某等人用U型锁击打商某凯的头部,当时造成头部、面部全是鲜血。
刘某等犯罪嫌疑人强行将商某凯带至了陈某志指定的唐山市开平区某大院内,在这里陈某志等人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王刚:再后来犯罪嫌疑人在拘禁期间又将商某凯塞至了后备箱,对其实施控制,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犯罪团伙的手段残忍。
次日早晨6点左右,被害人逃离了现场并于当日报警,这次非法拘禁造成商某凯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头部至今仍留有当时遭到殴打留下的疤痕。
肆意使用暴力行凶作恶的陈某志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停车场内,现在仍停放着三辆遭到过严重撞击的涉案车辆,这是陈某志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关键证据。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2012年9月21日0时许,陈某志、刘某等人与王某伟在唐山市路北区一酒店大堂内偶遇,双方发生争吵,后刘某打电话纠集在楼上的其他人下楼,陈某志指使他人殴打对方。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赵庆哲:在这个过程当中,陈某志纠集了一伙人,王某伟纠集了一伙人,双方持砍刀、匕首、镐把、消防斧等凶器互相地殴斗,在公共场所互相殴斗。
持械斗殴的两伙人在追打出酒店大堂之后,又开始驾车追逐互撞,继续缠斗。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赵庆哲:当时的情况是,陈某志驾驶一辆他新买的奥迪车,王某伟驾驶了一辆路虎车,撞向了陈某志的奥迪车,这个时候陈某志的同伙又驾驶一辆现代车,又从后方冲撞王某伟的路虎车,三车相撞之后,他们的这些个同伙又全都下车之后,继续地殴斗,持械斗殴。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陈某志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以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等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陈某志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记者:为何将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该恶势力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1起、行政违法案件多起,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其组织较为松散。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某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公正办理该案,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案件涉及的失职失责及腐败问题,河北省纪委监委组织协调唐山、廊坊和衡水三地纪检监察机关展开严肃查处,深挖陈某志等恶势力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现已对15名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其中对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局长马爱军等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深挖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贵中: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机制、执法办案水平、民警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可以说教训十分深刻,值得认真反思。对于公安机关内部极少数害群之马,我们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查摆问题,健全制度规范,严格队伍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持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平安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期待。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