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发布# 第四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张蕾答记者问: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往往都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才向有权的侦查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因此,食品药品领域的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尤为重要。2015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为加强两法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举措:
一是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明确涉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移送的基本要求,统一取证标准。
二是积极拓展行政执法信息的知情渠道,及时发现并督促行政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
三是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步审查,及时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四是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商请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检验、认定意见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协调有关机构,及时提供意见。五是对于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六是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受理、网上移送、网上监督。
![](https://wx1.sinaimg.cn/large/56938c3ely1gafp5pb2qnj21400u0u0x.jpg)
一是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明确涉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移送的基本要求,统一取证标准。
二是积极拓展行政执法信息的知情渠道,及时发现并督促行政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
三是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步审查,及时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四是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商请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检验、认定意见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协调有关机构,及时提供意见。五是对于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六是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受理、网上移送、网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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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四大检察”访谈视频#第四检察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聚焦“四大检察”访谈视频】6月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栾驭,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张蕾做客聚焦“四大检察”网络系列访谈,向网友介绍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职能。详情戳→https://t.cn/AiCPpM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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