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坐出去坐!”浙江杭州,一女子逛街逛累了。手上拎着白袋子进了奢侈品店,没想到被店员连赶了两次,让她不要坐在他们店里的椅子上,即便女子表示自己坐一会就会去买包,但店员还是要赶她走,女子气蒙了。
事发当天,女子一直在逛商场,顺便买了几件优衣库的衣服,逛到下午四点多,她感觉有些累了,又正好走到这家奢侈品店的门口,就进去坐了一会儿,打算休息好了,就在里面买个包包,然后带着“战利品”回家。
没想到接下来店员的操作把她买包的心思全给败光了。女子说,她刚坐了没一分钟,就感觉到一道充满藐视意味的目光一直盯在她身上,让她觉得很不舒服。
很快一位店员就走了过来,一张口就让她赶紧出去,不要在她们店里坐着。店员的原话是:如果你要坐,请你出去。
听完,女子觉得很奇怪,心中充满了疑问,你们店里的椅子放着不就是给人坐的吗?不是给顾客坐的吗?一个这么大的奢侈品牌,对待顾客的服务态度竟然这么差劲吗?直接就把客人赶出去?
女子默默在内心无语,但也没打算和店员多计较,之后她就和店员说自己只是坐一会儿,等休息好了就会去买个包,店员听到这话显然很不相信,之后店员就和另一位同事开始说悄悄话。
经过缜密的推理,两位店员一致认为。眼前这个没化妆还拎着白袋子的女人是肯定买不起店里的任何一样东西的,既然如此,那对她就用不着客气了,之后店员就开始了再一次的驱赶。
这下直接把女子惹怒,自己屁股还没坐热,就要被你们连赶两次,便反问店员:你们这是什么意思啊?是觉得我在你这里消费不起,还是说怎么样?
对此店员表示,你还真说对了,我们就是觉得你买不起东西。气不过的女子当场就进行了投诉。那作为店长又会怎么解释呢?店长拒绝了记者了采访,并答应女子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她进行答复。
在女子的坚持下,店长同意会在一天之内回复,后面店家联系了女子表示,对当时的那位员工处以1000元罚款,并在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也对女子表达了歉意,女子接受了。
不得不说,这两位店员都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人,要是其中一人不会,另外一个也不至于会上去撵女子,作为品牌方而言,能有这样的店员不知道是该高兴还是不幸呢?
高兴的是店员能对进店的客人“慧眼识珠”,知道打扮光鲜的人就能消费得起,着装一般的就消费不起,不幸的是女子作为潜在的客户,店员却不懂珍惜,直接被“请”走,对店家而言是种损失。
店员赶女子走的做法,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店员要求女子消费,要是不消费就赶女子走人,其实是限制了女子的自主选择权。同时还可能涉嫌强制女子消费。
当我们作为消费者时,应该明白什么叫强制消费,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强制消费的行为具体如下: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比如我们去旅行时,导游告诉我们,这瓶水要50元,每个人一定得买一瓶,否则就不能下车,像这种情况就属于强制消费。
强迫消费者消费的处罚有以下:
1、 强制消费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店做生意,为什么会有些店员要把进店消费的客人自行划分为三、六、九等,就算女子消费不起,并不代表女子的亲朋好友消费不起,只要服务好了,一宣传,保准会给店家带来潜在的客户。
何况女子还是消费得起,这样被人看低,心里不舒服那是自然的。作为店家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培训,不知道大家对这件事又会怎么看?欢迎交流!
事发当天,女子一直在逛商场,顺便买了几件优衣库的衣服,逛到下午四点多,她感觉有些累了,又正好走到这家奢侈品店的门口,就进去坐了一会儿,打算休息好了,就在里面买个包包,然后带着“战利品”回家。
没想到接下来店员的操作把她买包的心思全给败光了。女子说,她刚坐了没一分钟,就感觉到一道充满藐视意味的目光一直盯在她身上,让她觉得很不舒服。
很快一位店员就走了过来,一张口就让她赶紧出去,不要在她们店里坐着。店员的原话是:如果你要坐,请你出去。
听完,女子觉得很奇怪,心中充满了疑问,你们店里的椅子放着不就是给人坐的吗?不是给顾客坐的吗?一个这么大的奢侈品牌,对待顾客的服务态度竟然这么差劲吗?直接就把客人赶出去?
女子默默在内心无语,但也没打算和店员多计较,之后她就和店员说自己只是坐一会儿,等休息好了就会去买个包,店员听到这话显然很不相信,之后店员就和另一位同事开始说悄悄话。
经过缜密的推理,两位店员一致认为。眼前这个没化妆还拎着白袋子的女人是肯定买不起店里的任何一样东西的,既然如此,那对她就用不着客气了,之后店员就开始了再一次的驱赶。
这下直接把女子惹怒,自己屁股还没坐热,就要被你们连赶两次,便反问店员:你们这是什么意思啊?是觉得我在你这里消费不起,还是说怎么样?
对此店员表示,你还真说对了,我们就是觉得你买不起东西。气不过的女子当场就进行了投诉。那作为店长又会怎么解释呢?店长拒绝了记者了采访,并答应女子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她进行答复。
在女子的坚持下,店长同意会在一天之内回复,后面店家联系了女子表示,对当时的那位员工处以1000元罚款,并在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也对女子表达了歉意,女子接受了。
不得不说,这两位店员都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人,要是其中一人不会,另外一个也不至于会上去撵女子,作为品牌方而言,能有这样的店员不知道是该高兴还是不幸呢?
高兴的是店员能对进店的客人“慧眼识珠”,知道打扮光鲜的人就能消费得起,着装一般的就消费不起,不幸的是女子作为潜在的客户,店员却不懂珍惜,直接被“请”走,对店家而言是种损失。
店员赶女子走的做法,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店员要求女子消费,要是不消费就赶女子走人,其实是限制了女子的自主选择权。同时还可能涉嫌强制女子消费。
当我们作为消费者时,应该明白什么叫强制消费,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强制消费的行为具体如下: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比如我们去旅行时,导游告诉我们,这瓶水要50元,每个人一定得买一瓶,否则就不能下车,像这种情况就属于强制消费。
强迫消费者消费的处罚有以下:
1、 强制消费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店做生意,为什么会有些店员要把进店消费的客人自行划分为三、六、九等,就算女子消费不起,并不代表女子的亲朋好友消费不起,只要服务好了,一宣传,保准会给店家带来潜在的客户。
何况女子还是消费得起,这样被人看低,心里不舒服那是自然的。作为店家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培训,不知道大家对这件事又会怎么看?欢迎交流!
重庆,一女子邀闺蜜来家里玩,随后就出门逛街了,由于女子下午要上班,闺蜜就先离开了,不料,等她下班回家,却发现家里出事了。自己房间里的黄金手镯、钻石戒指都不见了,她立马报了警,民警检查后,发现梁女士家的门锁是密码锁,门窗也是完好的,初步断定是熟人作案。
梁女士家住沙区土湾,丢失的东西价值2万多元,对于警方的怀疑,她却予以了否定,她认为不存在熟人作案的可能,家里除了她以外,就剩老人在家,她怕老人记不住密码,就将一把钥匙,藏在了大门口的鞋子里。
而对于这件事,除了她的家人知道以外,就只告诉过她的好闺蜜韩某,但是两人的关系非常好,她不认为对方会这样做。
虽然相信闺蜜,但是,她还是透露了一个细节。
事发当天,她邀请韩某来家里玩,期间她向韩某展示过黄金和钻戒,随后2人就出门逛街,得知梁女士下午要上班,韩某就先回家了。
难道韩某没有回家,而是折返回来实施了盗窃吗?
民警通过调取电梯监控,果然发现了韩某的身影,2人并不在一个小区,韩某在梁女士上班时,出现在小区,这样的情况本身就不正常。韩某也是胆大,在电梯里竟然直接拿出了梁女士的黄金手镯,在手上试戴。
这样情况就很明朗了,盗窃者就是梁女士的好闺蜜韩某。
很快民警就赶到其家中,将韩某抓获,面对证据她承认,这些确实是她偷的,并且已经销赃,卖了9000多元。
据她交代,当天梁女士将首饰给她看过后,她就动了歪念,再加上她知道门外的钥匙,所以,她趁梁女士上班之际,轻而易举的拿走了首饰。
得知是自己最好的闺蜜偷的,梁女士怎么也不敢相信,只能感叹自己遇人不淑。
韩某自以为凭借着梁女士的关系,对方绝对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殊不知她的一系列举动,可谓是漏洞百出。
1、梁女士家里除了她之外,就只有婆婆等家人,根本没有偷她首饰的可能,所以警方在怀疑熟人作案时,她才会直接否认。
但是她不知道,警方所说的熟人,可不仅仅只有家人,门外放钥匙的事情,除了家人之外,梁女士只告诉了韩某,这样的怀疑范围就大大缩小了。
2、一般的小偷在盗得物品后,都会百般遮掩,害怕被别人发现。可韩某倒好,她在作案之后,竟然毫不避讳,直接坐电梯,还将偷得的东西,拿出来试戴。
失主报案后,警方会第一时间查看周围监控,韩某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这不一查就查到了吗?
那么,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韩某盗窃事实很清楚,但是若要构成盗窃罪,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盗窃罪是一种数额性的犯罪,所以,其盗窃所得数额是重要的参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梁女士说首饰价值2万多,这个金额可不是说说而已,而是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才行的,但是从韩某销赃金额(9000元)来看,其本来价值肯定是上万了。
由于各个地方的对于金额规定不一致,按照重庆地区的金额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韩某所盗金额,超过2000,且不到60000,所以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她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韩某因盗窃罪,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件事,让我想了一句网友的调侃:“防火防盗防闺蜜。”说白了韩某就是爱慕虚荣,且嫉妒心强,这种人往往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随着欲望的不断膨胀,都会向自我毁灭的方向发展。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也提醒大家,不要为图省事,把自家钥匙藏在门口某个角落,你方便了自己,同时也方便了不法分子。就像梁女士这样,就算不被闺蜜盗窃,也会埋下安全隐患,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梁女士家住沙区土湾,丢失的东西价值2万多元,对于警方的怀疑,她却予以了否定,她认为不存在熟人作案的可能,家里除了她以外,就剩老人在家,她怕老人记不住密码,就将一把钥匙,藏在了大门口的鞋子里。
而对于这件事,除了她的家人知道以外,就只告诉过她的好闺蜜韩某,但是两人的关系非常好,她不认为对方会这样做。
虽然相信闺蜜,但是,她还是透露了一个细节。
事发当天,她邀请韩某来家里玩,期间她向韩某展示过黄金和钻戒,随后2人就出门逛街,得知梁女士下午要上班,韩某就先回家了。
难道韩某没有回家,而是折返回来实施了盗窃吗?
民警通过调取电梯监控,果然发现了韩某的身影,2人并不在一个小区,韩某在梁女士上班时,出现在小区,这样的情况本身就不正常。韩某也是胆大,在电梯里竟然直接拿出了梁女士的黄金手镯,在手上试戴。
这样情况就很明朗了,盗窃者就是梁女士的好闺蜜韩某。
很快民警就赶到其家中,将韩某抓获,面对证据她承认,这些确实是她偷的,并且已经销赃,卖了9000多元。
据她交代,当天梁女士将首饰给她看过后,她就动了歪念,再加上她知道门外的钥匙,所以,她趁梁女士上班之际,轻而易举的拿走了首饰。
得知是自己最好的闺蜜偷的,梁女士怎么也不敢相信,只能感叹自己遇人不淑。
韩某自以为凭借着梁女士的关系,对方绝对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殊不知她的一系列举动,可谓是漏洞百出。
1、梁女士家里除了她之外,就只有婆婆等家人,根本没有偷她首饰的可能,所以警方在怀疑熟人作案时,她才会直接否认。
但是她不知道,警方所说的熟人,可不仅仅只有家人,门外放钥匙的事情,除了家人之外,梁女士只告诉了韩某,这样的怀疑范围就大大缩小了。
2、一般的小偷在盗得物品后,都会百般遮掩,害怕被别人发现。可韩某倒好,她在作案之后,竟然毫不避讳,直接坐电梯,还将偷得的东西,拿出来试戴。
失主报案后,警方会第一时间查看周围监控,韩某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这不一查就查到了吗?
那么,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韩某盗窃事实很清楚,但是若要构成盗窃罪,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盗窃罪是一种数额性的犯罪,所以,其盗窃所得数额是重要的参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梁女士说首饰价值2万多,这个金额可不是说说而已,而是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才行的,但是从韩某销赃金额(9000元)来看,其本来价值肯定是上万了。
由于各个地方的对于金额规定不一致,按照重庆地区的金额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韩某所盗金额,超过2000,且不到60000,所以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她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韩某因盗窃罪,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件事,让我想了一句网友的调侃:“防火防盗防闺蜜。”说白了韩某就是爱慕虚荣,且嫉妒心强,这种人往往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随着欲望的不断膨胀,都会向自我毁灭的方向发展。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也提醒大家,不要为图省事,把自家钥匙藏在门口某个角落,你方便了自己,同时也方便了不法分子。就像梁女士这样,就算不被闺蜜盗窃,也会埋下安全隐患,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密神》第一期
剧院诡影就真的很像《歌剧魅影》
南北的介绍我已经能背了[doge]
每次截鬼都截不到 可恶
黄子竟然是比南北还强的“铁坦” 真的强
歪哥,火老师,石凯弟弟真的惨惨,抱成一团
也没啥用
就是弹幕戾气真大
任何一个节目人员变动都是很正常的吧
黄子新加入又怎样
听说他们很熟啊
怎么有的人就意见那么大[黑线][黑线]
剧院诡影就真的很像《歌剧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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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竟然是比南北还强的“铁坦” 真的强
歪哥,火老师,石凯弟弟真的惨惨,抱成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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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新加入又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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