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车之戒# 【超载货车刹不住 事故发生】2021年09月27日15时55分,王某某驾驶川M***07的重型自卸货车,沿351国道由宝兴县蜂桶寨乡方向往宝兴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351国道3060公里600米处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通行时,穿插通行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T***79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后擦挂到护栏,致两车及护栏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及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量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故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及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量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故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晋执行利剑# 【邻里因一条路引纠纷……】近日,临汾市洪洞县法院依法对大槐树镇某村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
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系邻里关系,双方因对公共通行存在争议,王某某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服最终判决结果,致使原被告双方均在争执地界上堆放杂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进行释法教育、警示告诫,要求双方当事人排除妨害,但仍旧没有进展,依法决定强制执行、排除妨害。
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干警按照预案稳妥执行,全程录像,并联系当地村委会干部现场监督,双方当事人现场见证。历经4个小时的执行,将堆放在公共通行道路上的杂物一并清理,确保道路通畅,并与双方当事人确认公共道路四至,案件圆满执结。
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系邻里关系,双方因对公共通行存在争议,王某某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服最终判决结果,致使原被告双方均在争执地界上堆放杂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进行释法教育、警示告诫,要求双方当事人排除妨害,但仍旧没有进展,依法决定强制执行、排除妨害。
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干警按照预案稳妥执行,全程录像,并联系当地村委会干部现场监督,双方当事人现场见证。历经4个小时的执行,将堆放在公共通行道路上的杂物一并清理,确保道路通畅,并与双方当事人确认公共道路四至,案件圆满执结。
#普法课堂#【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行不通!】当债务危机来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致使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这个如意算盘能否行得通?债权人应当如何救济?
【案情】
马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马某某向申某某借款20万元未偿还。
2020年9月,马某某与王某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一处归王某某所有,汽车一辆归马某某所有,婚生子归女方王某某抚养,马某某按约支付抚养费及学费。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
2020年12月,申某某向法院起诉,要马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某某对王某某撤诉,马某某同意于2021年3月3日前偿还申某某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2021年3月,因王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得知,马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原来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的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王某某名下,且涉案汽车未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现马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故申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人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同时撤销二人转移登记行为,并变更为原所有权人为马某某、王某某共有。
【审判】
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一、撤销被告马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将河南省滑县某小区一套房产以离婚协议的形式将其份额转让给被告王某某的行为;二、被告马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滑县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将河南省滑县某小区一套房产过户至马某某名下,该房屋仍属马某某、王某某共同共有。宣判后,王某某、马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的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滑县新区某小区一套房产,原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系马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将其相应份额于2020年9月18日以离婚协议的方式无偿转让与王某某,并于2021年3月9日与王某某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减少了个人财产,马某某在无其他财产足额偿还原告申某某债权的情况下,损害了申某某的债权实现,申某某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财产约定自由,但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涉嫌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转移的约定。
【注意事项】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案情】
马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马某某向申某某借款20万元未偿还。
2020年9月,马某某与王某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一处归王某某所有,汽车一辆归马某某所有,婚生子归女方王某某抚养,马某某按约支付抚养费及学费。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
2020年12月,申某某向法院起诉,要马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某某对王某某撤诉,马某某同意于2021年3月3日前偿还申某某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2021年3月,因王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得知,马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原来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的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王某某名下,且涉案汽车未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现马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故申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人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同时撤销二人转移登记行为,并变更为原所有权人为马某某、王某某共有。
【审判】
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一、撤销被告马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将河南省滑县某小区一套房产以离婚协议的形式将其份额转让给被告王某某的行为;二、被告马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滑县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将河南省滑县某小区一套房产过户至马某某名下,该房屋仍属马某某、王某某共同共有。宣判后,王某某、马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的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滑县新区某小区一套房产,原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系马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将其相应份额于2020年9月18日以离婚协议的方式无偿转让与王某某,并于2021年3月9日与王某某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减少了个人财产,马某某在无其他财产足额偿还原告申某某债权的情况下,损害了申某某的债权实现,申某某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财产约定自由,但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涉嫌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转移的约定。
【注意事项】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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