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你也许会熟悉这样一群人:他也许是你的同事,默默承担压力,努力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也许是你常去的小吃店的老板,从早到晚忙碌,想给孩子幸福的未来。但是,当非法集资诱惑出现……或许有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就投一次?”从而也让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他们真的能守住血汗钱甚至得到高额利息吗?下面的案例将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从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媒体宣传、推介会等形式,以投资理财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线下签订多种理财合同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5470000元。至案发,未返还金额高达28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且根据时政热点不断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许诺回报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上,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后,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防范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你也许会熟悉这样一群人:他也许是你的同事,默默承担压力,努力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也许是你常去的小吃店的老板,从早到晚忙碌,想给孩子幸福的未来。但是,当非法集资诱惑出现……或许有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就投一次?”从而也让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他们真的能守住血汗钱甚至得到高额利息吗?下面的案例将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从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媒体宣传、推介会等形式,以投资理财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线下签订多种理财合同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5470000元。至案发,未返还金额高达28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且根据时政热点不断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许诺回报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上,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后,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品读会#三铺展《极简主义者的崛起》
作者通过持续30年对日本的社会动向,消费动向及城市动向的观察,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关注着日本消费社会的新生现象,并进行精准定义。

比如书中提到的:每天穿同款衣服的时代、暗黑女、两位大叔结伴而行、单人烤肉与便所饭、墓友、墓宠及共享墓等。作者借助对这些新的现象和新名词的整理和梳理,去洞悉消费领域的迭代升级,发现消费行为的最新变化。

书中所提及的现象和群体,有些在中国已经出现,有些未来或许会陆续出现。我们可以将此书作为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用一个别样的视角去理解我们目前所处的这个时代。

这本书从以下四个主题进行整理,希望那些关心年轻人、家庭、城市的现在和未来的人,以及关心全世界的人,读起来会觉得轻松,觉得有意思,尤其是学生和刚步入社会的人。

本书主题如下:
1. 消费行为的变化
2. 具有新意识的一代人
3. 少子高龄社会的男女与家庭
4. 应该如何改变城市和街区

在第一个主题消费行为的变化中,我感受最深的就是下面这三点
1)从“快乐”到“高兴”

书中说,“如今,人们都在思考如何在不花钱的情况下获得幸福。例如,不再筹资还房贷,而是低价买一个二手房并进行翻新;或者减少在外吃饭的次数,把各自带着吃食的朋友叫到家里来,等等。”

对这一段描写中所举的两个例子,我举双手赞成。在我们国家也是同样的现象,由于房价的疯涨,有无数人因为背负还贷的压力,不得不降低生活质量,不得不透支自己的健康去多打一份工,长此以往生活的幸福感必定降低。另外一个关于请客吃饭的例子,更是有趣,这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说的AA制聚餐,每人带一两个菜,会让这顿饭更健康,也更接地气。

2) 共享
“共享”这个词,其实在我们国家已经很普遍,从共享单车,到共享汽车,再到其他的领域和物品,很多人都有了共享的意识。书中提到了消费社会的最大商品—住宅和汽车,也提到了把自己的技能拿出来交换,不管是哪一种都属于一种共享。也就是作者所倡导的“第四消费”—东西能租就租,能共有就共有。

3) 自主参与性
什么叫自主参与性,作者这样解释“不是被动地受制于机器或身外之物,而是要自己积极主动地去推动事物的进展,这种态度被称为自主参与性。”

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们的很多的事情都交给了机器或电脑来做,并且能轻易就完成。但是总有很多人,不满足于此,他们想参与进去并乐在其中。所以在如今的社会有了很多的所谓DIY和手作工坊,在这些场所里面自己参与进去,通过自己的手和脑制作出自己想要的东西,这一系列的操作,不仅仅令人愉悦,也因为自己参与其中而得到满足。这当然也是现在这种参与式体验最吸引人的地方。

在第二个主题具有新意识的一代人中,作者用十二篇小文章,分析了各个阶层不同职业的人的生活方式和他们的生活理念,每一各个层都有一些共性,每一类人都在慢慢变化着,所以我们的思想和意识也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紧跟时代步伐随之而改变。

第三个主题是关于少子高龄社会的男女与家庭的描写。作者说的少子高龄家庭,我总是不由自主的就联想到我们国家经常提起的空巢老人。当然书中所说的并不是这个意思,少子高龄,指的是年轻人越来越少,所以作者说“年轻人是稀有金属”。而高龄社会指的是能入职的适龄人口(=生产年龄人口。15岁-64岁)在减少,老年人(65岁以上)在增加。所以作者提倡把增加的老年人看成资源,而把减少的年轻人看成稀有金属,三个老年人集中起来扶持一个年轻人,一点点去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而不是把他们看成是社会的负担。他们能做的事情很多,书中就举了一些例子“比如,老年人会帮年轻人照看孩子,给孩子讲故事,或者给双职工家庭、一个人生活且伙食不好的年轻人做物美价廉的家常便饭,把工作期间建立的人脉、获得的知识技术传授给年轻的企业家,独居老人把自家闲置的房间免费租给年轻人住等等。”

第四个主题提到了如何改变城市和街区。其实关于这一点,作者不仅仅提出了一些营销策略,对街区的改变也给出了建设性的建议,比如把商业街变成共享街,社区便利点以及社区流动公车,这些措施会让居民在社区中方便、快乐、舒适地生活,促进居民间的交流,形成团体的交通系统,当然也会给当中的经营者带来很大的福利。

总的来说,这本书并不是单纯的讲我们生活中的断舍离,它的着眼点更高更宽更广,不仅仅从个人角度出发,还涉及到各个阶层和整个社会,通过对这本书的了解,或许你会换个角度来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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