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年轻员工别唉唉叫印度CEO鼓吹每天上班18小时
印度一间企业的执行长建议任何工作的职场新鲜人在职涯头四、五年内,每日应工作18小时,还说年轻人在职涯初期就考量维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为时过早。此话一出,引发哗然。瞬间感觉马云的那些996真香。
英国广播公司新闻网今天报导,孟买刮胡公司创办人戴希潘德在一则网路贴文中要求年轻员工崇拜工作,不要唉唉叫。
社群媒体上随后涌现愤怒的回应,说戴希潘德这样的言论是在宣传有毒的工作文化。
印度有着强而有力的劳动法,但维权人士表示,官员需拿出更多作为来严格执行这些法规。
印度软体巨擘印福思共同创办人穆尔蒂2020年也曾面临类似批评,当时他宣称,印度人每周应工作至少64小时,并持续两、三年,以弥补新冠疫情防疫封锁措施造成的经济低迷。
2020年公布的领英劳动力信心指数」指出,在印度,每五个专业工作人员中,就有两人感受到压力和焦虑增加。
戴希潘德昨天在领英贴文中写道,年轻人在职涯初期就考量维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为时过早。
一名推特用户说,戴希潘德在印度新创企业大规模裁员成为常态之际,让有毒的工作文化正当化。
另一名用户指出,戴希潘德并没有说明他会额外支付薪资给工作时数较长的人。
这名用户写道:企业往往剥削工作时数长的人。在许多情况下,这导致人们提前疲劳过度,最终导致人们危及自己的职涯。
戴希潘德的言论普遍受到批评后,他在贴文中加上附注。他写道:哎呀!大家好恨一天工作18个小时,这就是由奢入俭难的代表。他还说,欢迎对他公司的工作文化有疑虑的人来和他的员工聊聊。
时下社群媒体正流行无声辞职一词,意味着做好分内工作,其余一概与自己无关。根据TikTok影片创作者@zaidleppelin自己的解释,无声辞职意指:这并非直接递辞呈,而是一改赴汤蹈火的概念。各位还是履行职责,只是不再接受工作就是人生的劳碌文化。
英国广播公司记者库德海尔写道,无声辞职的整体浪潮可能源于中国,当地热门主题标签躺平被用在抗议高时数工作文化上,不过躺平一词现已遭到封杀。
印度一间企业的执行长建议任何工作的职场新鲜人在职涯头四、五年内,每日应工作18小时,还说年轻人在职涯初期就考量维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为时过早。此话一出,引发哗然。瞬间感觉马云的那些996真香。
英国广播公司新闻网今天报导,孟买刮胡公司创办人戴希潘德在一则网路贴文中要求年轻员工崇拜工作,不要唉唉叫。
社群媒体上随后涌现愤怒的回应,说戴希潘德这样的言论是在宣传有毒的工作文化。
印度有着强而有力的劳动法,但维权人士表示,官员需拿出更多作为来严格执行这些法规。
印度软体巨擘印福思共同创办人穆尔蒂2020年也曾面临类似批评,当时他宣称,印度人每周应工作至少64小时,并持续两、三年,以弥补新冠疫情防疫封锁措施造成的经济低迷。
2020年公布的领英劳动力信心指数」指出,在印度,每五个专业工作人员中,就有两人感受到压力和焦虑增加。
戴希潘德昨天在领英贴文中写道,年轻人在职涯初期就考量维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为时过早。
一名推特用户说,戴希潘德在印度新创企业大规模裁员成为常态之际,让有毒的工作文化正当化。
另一名用户指出,戴希潘德并没有说明他会额外支付薪资给工作时数较长的人。
这名用户写道:企业往往剥削工作时数长的人。在许多情况下,这导致人们提前疲劳过度,最终导致人们危及自己的职涯。
戴希潘德的言论普遍受到批评后,他在贴文中加上附注。他写道:哎呀!大家好恨一天工作18个小时,这就是由奢入俭难的代表。他还说,欢迎对他公司的工作文化有疑虑的人来和他的员工聊聊。
时下社群媒体正流行无声辞职一词,意味着做好分内工作,其余一概与自己无关。根据TikTok影片创作者@zaidleppelin自己的解释,无声辞职意指:这并非直接递辞呈,而是一改赴汤蹈火的概念。各位还是履行职责,只是不再接受工作就是人生的劳碌文化。
英国广播公司记者库德海尔写道,无声辞职的整体浪潮可能源于中国,当地热门主题标签躺平被用在抗议高时数工作文化上,不过躺平一词现已遭到封杀。
早教机构加盟店停业,品牌方要担责吗?
当下,消费者越来越看重“品牌”的价值。一个大品牌,往往意味着更好的品质和更多的保障。随着品牌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加盟店也应运而生。但原本奔着大品牌去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却遭遇了加盟店停业、退费困难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品牌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品牌方无需担责的诉请,认定品牌方需对加盟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图片
加盟店忽然关停
消费者维权退费难
乐宝公司是一家早教机构,加盟知名早教品牌“聪聪宝贝”,对外挂牌也为“聪聪宝贝”。其对外宣传资料、学员证书等文件中均使用“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聪聪宝贝创智中心”等与“聪聪宝贝”品牌相关的名称。
2019年9月,李先生为两岁的儿子彤彤报名了这家早教机构,并由彤彤作为甲方、“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为乙方,签订了《辅导合约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早教课程,合同期限一年,共78课时,课时费10,500元。乐宝公司在该合约书落款处盖公章。同日,甲方向“聪聪宝贝创智中心”账户支付全款,乐宝公司开具收据。
2020年1月,乐宝公司发布《告示》称,原定于春节假日后新学期的开课计划停止执行,并同时暂停全部服务项目,请家长提供学费缴纳凭证等进行退费操作。
2020年2月,乐宝公司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后,向其发送《幼儿家长缴费情况和课时消耗统计表》,载明李先生尚余50课时,价值6731元。
然而此时乐宝公司已无力退款,并且李先生和其他家长还发现,乐宝公司并无开办托育业务的资质。李先生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冲着“聪聪宝贝”这个知名早教品牌签的约,却遭到了加盟店停业关门、退费困难的情况。
李先生遂将乐宝公司、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和“聪聪宝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
审
合同解除
剩余课程费需退还
一审中,李先生提出解除与乐宝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返还课程费6731元,乐宝公司唯一股东王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聪聪宝贝”公司对债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聪聪宝贝”公司作为甲方、乐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五年,约定“甲方将甲方拥有以及合法取得授权的产品、企业标志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VI形象设计等,以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按协议规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签约后,“聪聪宝贝”公司一次性收取乐宝公司加盟费309,000元,协议期内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费18,000元,并不定时收取课程、教具更新等其他费用。
另查明,乐宝公司未在涉案门店标明加盟店或者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签约时亦未告知李先生其系加盟店。审理中,“聪聪宝贝”公司表示对此情况不知情,亦未予检查、督促或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因乐宝公司停业,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乐宝公司理应退还剩余课程费,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聪聪宝贝”公司和乐宝公司未向李先生就经营主体独立性作出特别说明,“聪聪宝贝”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督促过失;同时,“聪聪宝贝”公司确因特许经营获得了一定利益,故其应对李先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各方面情况,酌情确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聪聪宝贝”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
一中院
授权“挂名”
未尽监管职责需担责
维持原判
“聪聪宝贝”公司认为,其与乐宝公司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加盟后,“聪聪宝贝”公司会对加盟店进行一定的监督,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公司无法做到在全国各地线下巡查的程度,一般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群等方式,定期发布公告信息,进行相应监督。特许经营关系,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协议来约束,不能随便要求品牌授权方承担更多责任。
故请求改判“聪聪宝贝”公司无需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聪聪宝贝”公司与乐宝公司之间签署《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内部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乐宝公司取得相应授权后,其经营面对广大消费群体。而消费者在选择早教服务时,更多的是基于对于品牌的信赖而接受服务。
本案中,乐宝公司开设早教机构,挂牌为“聪聪宝贝”,纵观其整个宣传、签约及提供服务的过程,消费者并无法明确知晓早教中心的实际经营主体为谁。对此,作为实际经营者,乐宝公司显然有其责任。与此同时,作为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对门店日常签约、经营情况以及股东变动情况均有所管理和掌控的品牌授权方,“聪聪宝贝”公司显然未能充分尽到其品牌监管职责,未能引导消费者全面、理性认识品牌,从而有效识别品牌授权方、实际经营者等不同主体,进而评估消费行为所涉内容与风险。
基于此,消费者主张“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亦有其依据,可予支持。至于具体的责任情形,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本案中品牌授权方的过失较为匹配,也能较好平衡各方利益,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聪聪宝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图片
案 后 余 思
此次“聪聪宝贝”公司共涉19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系列案件。近年来,品牌加盟店“跑路”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常常一头雾水,对品牌的好感度也大打折扣。
纵观整个消费市场,不论是培训行业还是其他餐饮、服务等行业,要发展品牌、扩大影响力,更应注重其经营的规范,在树立品牌口碑、拓展市场的同时,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加盟店的企业,更要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感,积极树立大品牌该有的形象,在经营过程中规范品牌授权和市场运营,与被授权方共同努力,有效保障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稳步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发展。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当下,消费者越来越看重“品牌”的价值。一个大品牌,往往意味着更好的品质和更多的保障。随着品牌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加盟店也应运而生。但原本奔着大品牌去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却遭遇了加盟店停业、退费困难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品牌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品牌方无需担责的诉请,认定品牌方需对加盟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图片
加盟店忽然关停
消费者维权退费难
乐宝公司是一家早教机构,加盟知名早教品牌“聪聪宝贝”,对外挂牌也为“聪聪宝贝”。其对外宣传资料、学员证书等文件中均使用“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聪聪宝贝创智中心”等与“聪聪宝贝”品牌相关的名称。
2019年9月,李先生为两岁的儿子彤彤报名了这家早教机构,并由彤彤作为甲方、“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为乙方,签订了《辅导合约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早教课程,合同期限一年,共78课时,课时费10,500元。乐宝公司在该合约书落款处盖公章。同日,甲方向“聪聪宝贝创智中心”账户支付全款,乐宝公司开具收据。
2020年1月,乐宝公司发布《告示》称,原定于春节假日后新学期的开课计划停止执行,并同时暂停全部服务项目,请家长提供学费缴纳凭证等进行退费操作。
2020年2月,乐宝公司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后,向其发送《幼儿家长缴费情况和课时消耗统计表》,载明李先生尚余50课时,价值6731元。
然而此时乐宝公司已无力退款,并且李先生和其他家长还发现,乐宝公司并无开办托育业务的资质。李先生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冲着“聪聪宝贝”这个知名早教品牌签的约,却遭到了加盟店停业关门、退费困难的情况。
李先生遂将乐宝公司、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和“聪聪宝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
审
合同解除
剩余课程费需退还
一审中,李先生提出解除与乐宝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返还课程费6731元,乐宝公司唯一股东王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聪聪宝贝”公司对债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聪聪宝贝”公司作为甲方、乐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五年,约定“甲方将甲方拥有以及合法取得授权的产品、企业标志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VI形象设计等,以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按协议规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签约后,“聪聪宝贝”公司一次性收取乐宝公司加盟费309,000元,协议期内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费18,000元,并不定时收取课程、教具更新等其他费用。
另查明,乐宝公司未在涉案门店标明加盟店或者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签约时亦未告知李先生其系加盟店。审理中,“聪聪宝贝”公司表示对此情况不知情,亦未予检查、督促或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因乐宝公司停业,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乐宝公司理应退还剩余课程费,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聪聪宝贝”公司和乐宝公司未向李先生就经营主体独立性作出特别说明,“聪聪宝贝”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督促过失;同时,“聪聪宝贝”公司确因特许经营获得了一定利益,故其应对李先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各方面情况,酌情确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聪聪宝贝”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
一中院
授权“挂名”
未尽监管职责需担责
维持原判
“聪聪宝贝”公司认为,其与乐宝公司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加盟后,“聪聪宝贝”公司会对加盟店进行一定的监督,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公司无法做到在全国各地线下巡查的程度,一般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群等方式,定期发布公告信息,进行相应监督。特许经营关系,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协议来约束,不能随便要求品牌授权方承担更多责任。
故请求改判“聪聪宝贝”公司无需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聪聪宝贝”公司与乐宝公司之间签署《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内部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乐宝公司取得相应授权后,其经营面对广大消费群体。而消费者在选择早教服务时,更多的是基于对于品牌的信赖而接受服务。
本案中,乐宝公司开设早教机构,挂牌为“聪聪宝贝”,纵观其整个宣传、签约及提供服务的过程,消费者并无法明确知晓早教中心的实际经营主体为谁。对此,作为实际经营者,乐宝公司显然有其责任。与此同时,作为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对门店日常签约、经营情况以及股东变动情况均有所管理和掌控的品牌授权方,“聪聪宝贝”公司显然未能充分尽到其品牌监管职责,未能引导消费者全面、理性认识品牌,从而有效识别品牌授权方、实际经营者等不同主体,进而评估消费行为所涉内容与风险。
基于此,消费者主张“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亦有其依据,可予支持。至于具体的责任情形,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本案中品牌授权方的过失较为匹配,也能较好平衡各方利益,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聪聪宝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图片
案 后 余 思
此次“聪聪宝贝”公司共涉19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系列案件。近年来,品牌加盟店“跑路”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常常一头雾水,对品牌的好感度也大打折扣。
纵观整个消费市场,不论是培训行业还是其他餐饮、服务等行业,要发展品牌、扩大影响力,更应注重其经营的规范,在树立品牌口碑、拓展市场的同时,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加盟店的企业,更要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感,积极树立大品牌该有的形象,在经营过程中规范品牌授权和市场运营,与被授权方共同努力,有效保障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稳步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发展。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兰陵新闻# 【关于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交易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全县各经营者:
在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制止“天价”月饼、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市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各类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各大型商场、生鲜超市、宾馆酒店、电子商务平台等行业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促销。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月饼生产经营者要规范经营,严防出现“过度包装”、“天价”月饼,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进行严格把控。生产、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
五、销售“预付卡”的经营者须按照事先约定或承诺,履行相应义务;不得以关门歇业、易主、变更经营地址等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
六、不得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等方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七、办理“预付卡”时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不得利用章程、协议、格式条款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各经营者须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违规单位相关情况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将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
来源: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制止“天价”月饼、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市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各类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各大型商场、生鲜超市、宾馆酒店、电子商务平台等行业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促销。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月饼生产经营者要规范经营,严防出现“过度包装”、“天价”月饼,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进行严格把控。生产、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
五、销售“预付卡”的经营者须按照事先约定或承诺,履行相应义务;不得以关门歇业、易主、变更经营地址等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
六、不得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等方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七、办理“预付卡”时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不得利用章程、协议、格式条款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各经营者须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违规单位相关情况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将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
来源: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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