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食安安徽”品牌创建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明确要求“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2019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皖办发〔2019〕22号),要求“开展‘食安安徽’品牌建设”。2020年12月21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强调要加强“食安安徽”品牌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质量强省战略,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省食安办牵头打造“食安安徽”区域品牌。
02
“食安安徽”品牌创建意义
安徽是农业大省,是长三角和全国食品生产供应的重要基地,全省食品产业正处于向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转变的关键阶段,开展“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质量强省战略,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食安安徽”品牌建设,聚焦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要业态和关键环节,通过持续培育、示范引领、整体创建、巩固提升,努力打造“食安安徽”品牌整体形象,实现全省食品品牌数量持续增加、食品品牌经济贡献率显著提高,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3
“食安安徽”品牌创建目标
通过实施“食安安徽”品牌建设计划,按照“点、线、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十四五”期间,全省培育“食安安徽”品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3000家、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基地(园区)50个、食品安全街区(小镇)50个、食品安全示范县60个。到2025年,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食安安徽”品牌培育、认证和示范体系,形成标准化生产、产业化运营、品牌化营销的食品产业新格局,构建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的现代食品产业体系。
《“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04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
为规范有序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活动,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办法》指出,“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依据“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申请“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特定区域进行的第三方认证评价活动;《办法》要求,“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以“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为基本导向,坚持安全为先、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标准引领、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创新发展为基本原则;《办法》强调,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推动形成品牌培育与认证评价联动机制,各市、县(市、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安安徽”品牌培育、支撑能力建设、宣传推广及认证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办法》明确,“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承担“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具体工作,秘书处设在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05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包括《“食安安徽”品牌认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安安徽”品牌认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安安徽”品牌认证食品流通企业》、《“食安安徽”品牌认证餐饮服务企业》4个方面的认证标准,以及《“食安安徽”品牌评价食品生产基地》、《“食安安徽”品牌评价食品生产园区》、《“食安安徽”品牌评价餐饮安全街区》、《“食安安徽”品牌评价食品安全小镇》4个方面的评价标准组成。
标准从基本要求以及安全为先、管理科学、品牌引领、创新驱动、守信重责等方面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做出了规范要求。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06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
为做好“食安安徽”品牌工作,由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质量认证服务中心等认证机构自愿发起成立“食安安徽”认证联盟。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质量认证服务中心、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中青检验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12家单位作为首批入盟成员单位,秘书处设在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是“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制度建立与实施的技术合作平台,并以“推动食品企业合规经营、共筑合格评定服务品牌、传递质量安全信任”为宗旨,通过组织实施“食安安徽”品牌认证,推动安徽食品产业走“安全为先、管理科学、品牌引领、创新驱动、守信重责”之路,向品质生产、优质服务转变,提升安徽省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的整体品牌形象,助力安徽高质量发展。
07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与发布
2021年度,共收到各地市共222家企业,17家区域申报“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并在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办2021年度“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启动会暨首家现场评审观摩活动。
经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环节,最终共有150家企业(区域)通过认证评价。其中,食品生产企业101家,食品流通企业7家,食用农产品生产者7家,餐饮服务企业27家,食品生产园区2家,食品生产基地2家,食品安全小镇2家,餐饮安全街区2家。2022年1月24日,在安徽广播电视台举办“食安安徽”品牌发布暨授牌仪式。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韩永生等领导为首批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31家企业和单位代表进行授牌。
“食安安徽”品牌发布暨授牌仪式视频
食安安徽大事记视频
《2021年度“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结果的通报》
08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申报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申报采用纸质材料与线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申报流程:
(一)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申请书》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县(市、区)食安办,由县(市、区)食安办报市级食安办实施预审。
(三)通过预审后,申请企业登陆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网站(www.ahzl.org),点击“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申报系统,按提示要求进行线上申报。
(四)市级食安办将预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及信息统计表,报送“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秘书处(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区域申报流程:
(一)申请区域按要求填写《“食安安徽”品牌(区域)基本情况》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区域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县(市、区)食安办,由县(市、区)食安办报市级食安办实施预审。
(三)通过预审后,申请区域登陆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网站(www.ahzl.org),点击“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申报系统,按提示要求进行线上申报。
(四)市级食安办将预审通过的区域申报材料及信息统计表,报送“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09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释义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采用绿色为主色调,由同心圆印章、盾牌、朝阳、稻穗和具有安徽特色的徽派建筑马头墙以及汉字“食”与“良”组成。同心圆印章象征同心同德共创安徽食品安全,寓意圆满、和谐、美好与社会共治,印章体现了第三方认证评价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盾牌象征着监管与守护,严守安徽的食品质量安全底线;徽派建筑马头墙代表安徽,彰显地域独特文化内涵;标志将“食”与“良”字同构,“食”代表食品、食品生产、食品产业与食品安全,“良”代表品质、优良、良心;麦穗体现出食品属性,寓意食品安全从源头治理抓起;朝阳代表了希望,展示出安徽人民开拓创新,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也标志着安徽的食品产业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使用申请流程
(一)申请企业(区域)在通过认证评价,并获取“食安安徽”品牌标识使用权后,按要求填写《“食安安徽”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至认证评价机构,由认证评价机构统一报送“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二)“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收到申请后,进行统一审批,并报省食安办备案。
(三)申请企业(区域)按《“食安安徽”品牌标识使用规范》要求,使用“食安安徽”品牌标识。
(四)使用范围:
①各地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安安徽”建设宣传和推介等工作,可以使用标识;
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安徽食品有关的非商业性公务或公益活动,包括大型活动、形象宣传、对外交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经所在地食安办许可方可使用;
③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企业单位,在指定品种及区域,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标识。
(五)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认证机构加强对标识使用的监督。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监督电话:0551-63356719
“食安安徽”品牌创建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明确要求“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2019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皖办发〔2019〕22号),要求“开展‘食安安徽’品牌建设”。2020年12月21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强调要加强“食安安徽”品牌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质量强省战略,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省食安办牵头打造“食安安徽”区域品牌。
02
“食安安徽”品牌创建意义
安徽是农业大省,是长三角和全国食品生产供应的重要基地,全省食品产业正处于向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转变的关键阶段,开展“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质量强省战略,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食安安徽”品牌建设,聚焦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要业态和关键环节,通过持续培育、示范引领、整体创建、巩固提升,努力打造“食安安徽”品牌整体形象,实现全省食品品牌数量持续增加、食品品牌经济贡献率显著提高,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3
“食安安徽”品牌创建目标
通过实施“食安安徽”品牌建设计划,按照“点、线、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十四五”期间,全省培育“食安安徽”品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3000家、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基地(园区)50个、食品安全街区(小镇)50个、食品安全示范县60个。到2025年,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食安安徽”品牌培育、认证和示范体系,形成标准化生产、产业化运营、品牌化营销的食品产业新格局,构建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的现代食品产业体系。
《“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04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
为规范有序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活动,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办法》指出,“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依据“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申请“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特定区域进行的第三方认证评价活动;《办法》要求,“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以“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为基本导向,坚持安全为先、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标准引领、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创新发展为基本原则;《办法》强调,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推动形成品牌培育与认证评价联动机制,各市、县(市、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安安徽”品牌培育、支撑能力建设、宣传推广及认证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办法》明确,“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承担“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具体工作,秘书处设在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05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包括《“食安安徽”品牌认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安安徽”品牌认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安安徽”品牌认证食品流通企业》、《“食安安徽”品牌认证餐饮服务企业》4个方面的认证标准,以及《“食安安徽”品牌评价食品生产基地》、《“食安安徽”品牌评价食品生产园区》、《“食安安徽”品牌评价餐饮安全街区》、《“食安安徽”品牌评价食品安全小镇》4个方面的评价标准组成。
标准从基本要求以及安全为先、管理科学、品牌引领、创新驱动、守信重责等方面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做出了规范要求。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06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
为做好“食安安徽”品牌工作,由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质量认证服务中心等认证机构自愿发起成立“食安安徽”认证联盟。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质量认证服务中心、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中青检验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12家单位作为首批入盟成员单位,秘书处设在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是“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制度建立与实施的技术合作平台,并以“推动食品企业合规经营、共筑合格评定服务品牌、传递质量安全信任”为宗旨,通过组织实施“食安安徽”品牌认证,推动安徽食品产业走“安全为先、管理科学、品牌引领、创新驱动、守信重责”之路,向品质生产、优质服务转变,提升安徽省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的整体品牌形象,助力安徽高质量发展。
07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与发布
2021年度,共收到各地市共222家企业,17家区域申报“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并在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办2021年度“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启动会暨首家现场评审观摩活动。
经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环节,最终共有150家企业(区域)通过认证评价。其中,食品生产企业101家,食品流通企业7家,食用农产品生产者7家,餐饮服务企业27家,食品生产园区2家,食品生产基地2家,食品安全小镇2家,餐饮安全街区2家。2022年1月24日,在安徽广播电视台举办“食安安徽”品牌发布暨授牌仪式。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韩永生等领导为首批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31家企业和单位代表进行授牌。
“食安安徽”品牌发布暨授牌仪式视频
食安安徽大事记视频
《2021年度“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结果的通报》
08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申报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申报采用纸质材料与线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申报流程:
(一)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申请书》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县(市、区)食安办,由县(市、区)食安办报市级食安办实施预审。
(三)通过预审后,申请企业登陆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网站(www.ahzl.org),点击“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申报系统,按提示要求进行线上申报。
(四)市级食安办将预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及信息统计表,报送“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秘书处(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区域申报流程:
(一)申请区域按要求填写《“食安安徽”品牌(区域)基本情况》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区域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县(市、区)食安办,由县(市、区)食安办报市级食安办实施预审。
(三)通过预审后,申请区域登陆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网站(www.ahzl.org),点击“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申报系统,按提示要求进行线上申报。
(四)市级食安办将预审通过的区域申报材料及信息统计表,报送“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09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释义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采用绿色为主色调,由同心圆印章、盾牌、朝阳、稻穗和具有安徽特色的徽派建筑马头墙以及汉字“食”与“良”组成。同心圆印章象征同心同德共创安徽食品安全,寓意圆满、和谐、美好与社会共治,印章体现了第三方认证评价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盾牌象征着监管与守护,严守安徽的食品质量安全底线;徽派建筑马头墙代表安徽,彰显地域独特文化内涵;标志将“食”与“良”字同构,“食”代表食品、食品生产、食品产业与食品安全,“良”代表品质、优良、良心;麦穗体现出食品属性,寓意食品安全从源头治理抓起;朝阳代表了希望,展示出安徽人民开拓创新,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也标志着安徽的食品产业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使用申请流程
(一)申请企业(区域)在通过认证评价,并获取“食安安徽”品牌标识使用权后,按要求填写《“食安安徽”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至认证评价机构,由认证评价机构统一报送“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二)“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收到申请后,进行统一审批,并报省食安办备案。
(三)申请企业(区域)按《“食安安徽”品牌标识使用规范》要求,使用“食安安徽”品牌标识。
(四)使用范围:
①各地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安安徽”建设宣传和推介等工作,可以使用标识;
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安徽食品有关的非商业性公务或公益活动,包括大型活动、形象宣传、对外交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经所在地食安办许可方可使用;
③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企业单位,在指定品种及区域,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标识。
(五)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认证机构加强对标识使用的监督。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监督电话:0551-63356719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生活# “微雨众卉新,一雷惊蛰始”
惊蛰节气
春雷响 万物生
天气回暖
万物复苏
尽展生机
惊蛰多雨水
尽管道路湿滑
有马自达「G-VectoringControl加速度矢量控制系统」
依旧能让您一路平稳前行
以「人体工学」理念实现顺畅运动状态
驾驶更让人安心
“春雷”迎接萌动春意
悠然自得感受早春暖意
纵享雨中驰骋
悦享春满人间
如您想了解其他精彩有趣内容,请搜索“马自达创驰蓝天”公众号
惊蛰节气
春雷响 万物生
天气回暖
万物复苏
尽展生机
惊蛰多雨水
尽管道路湿滑
有马自达「G-VectoringControl加速度矢量控制系统」
依旧能让您一路平稳前行
以「人体工学」理念实现顺畅运动状态
驾驶更让人安心
“春雷”迎接萌动春意
悠然自得感受早春暖意
纵享雨中驰骋
悦享春满人间
如您想了解其他精彩有趣内容,请搜索“马自达创驰蓝天”公众号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