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新闻# 抗战中,行唐一带日伪军300余人,带着3挺重机枪,1门平射炮,在夜色的掩护下,向我军南龙岗驻地偷偷摸来。
由于与我军对垒中经常吃亏,此次日伪军的行动非常小心,为了避开我军的哨岗,他们放弃了大路行军,绕过周围的村庄,专挑曲折并且凹凸不平的羊肠小道偷偷进军。此外,所有拉货牲口的蹄脚,都被日伪军裹上了几层棉花,目的就是减少进军过程中的动静。
就这样,整个日伪军队伍像鬼魅一样,在幽暗的月色下,不停地靠近我军驻地,如果他们此次行动成功,那么驻扎在南龙岗的十七团将会非常被动。
在不知不觉中,日伪军已经十分接近南龙岗驻地,此刻正是凌晨十分,也是人比较放松,容易犯困的时刻,十七团由于连日的辗转,整个队伍人困马乏,就连放哨的士兵都昏昏欲睡,并没有发现日伪军的踪迹。
可就在这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日伪军的拉炮军马却帮了我军一个大忙。
因为日伪军没有走平坦的大路,选择了坑坑洼洼的小路,这无疑是对他们军马的一次巨大考验,虽然马蹄垫了厚厚的棉花,但因为拉着沉重的平射炮,日伪军的军马行走的非常吃力,马蹄不断地与路面的碎石摩擦,很快就把包裹的棉花给擦破了。当日伪军队伍走到一个下坡时,军马一脚踏在了一块滑石之上,当即失去重心,扭伤了马腿。这牲口和人不一样,它不会忍。马腿一吃痛,马儿突然大叫了起来。
这一声长鸣,仿佛在平静的水面激起了巨大的涟漪。声音穿过寂静的夜空,传到了哨兵的耳朵里。原本昏昏欲睡的哨兵立马一个激灵惊醒,立刻向空中明枪示警。
一石激起千层浪,听到枪声后,战士们纷纷从睡梦中惊醒。荷枪实弹,组成战斗序列,与偷袭的日伪军展开激战,企图把日伪军阻挡在我军主阵地之外。
率先迎敌的是三营,三营营长杨德敬一边上报敌情给团部,一边派九连和十连正面阻击敌人,防止敌人突破前沿,进入村庄,同时,派出十一连和十二连从右侧包抄。
十七团团部在接受到消息后,大致了解了敌情后,团长闵洪友协同政委姚国民立即下令歼灭这股日伪军。
命令三营坚决正面阻击敌人,命二营副营长陈国栋带领七连,配合十一,十二连从右侧迂回,二营长带领五连,六连向敌人左侧迂回,八连占领村西高地,提防行唐方向援军,一营占领大沙河渡口,防止敌人断我后路。
战斗一打响,日伪军就集中火力,向着九连和十连狂轰滥炸,企图夺取我军阵地。由于火力差距,九连,十连的几次冲锋,都被日伪军打退了回来。反而日伪军更加的猖獗,不断地朝着阵地逼近。凭借着强猛的火力,日伪军很快就将阵地内的九连,十连逼退,并成功占领阵地。
进入阵地后,日伪军在阵地内架设重机枪等重型武器。接受到九连的战报后,团长闵洪友十分愤怒,当即下令,绝不能让日军进入村子,要不惜一切代价,夺回阵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就在下达命令间,日伪军已经占领了村边的部分房屋。
九连,十连知耻而后勇,接到命令后,战士们拼命的冲锋,企图夺回阵地。但是日伪军火力过于密集,猛烈,加上地形影响,战士们不断地倒在血泊中,却没能见效。
正面进攻受阻,但是右翼却开了花,七连,十一连,十二连一鼓作气,在村南树林歼灭日军40余人,俘获伪军18人。拿下敌人右翼后,十二连反道配合九连,十连猛攻正面敌人,七连和十一连则继续向东穿插。
回看左翼,五连和六连也和敌人交上了火,这两个连对敌人也发起了两次冲击,却也没能见效。
随及团长闵洪友调整战术,派九,十,十二连前去增援五,六连,消灭左翼敌人,在得到增援后,五个连一鼓作气,消灭了左路敌人。加上七连和十一连穿插到敌后,正面的日伪军已经完全被我军包围,随着冲锋号响起,司务长张建华挺身而出,大声喊到:“同志们,跟我冲啊,为牺牲的战士们报仇!”队伍仅仅用了20分钟,就把正面敌人全部消灭。
此次由敌人发起,我军反击的战斗以我军大获全胜告终。这场战斗持续了将近三个小时,虽然全歼日伪军,我军却也有不小的损失。十连连长张明福,十二连指导员王念贤,七连指导员刘润民,十一连连长李德样,指导员李秉哲均在此次战斗中光荣牺牲。
在承受损失的同时,我军也收货颇丰,缴获3挺重机枪,1门平射炮,1门掷弹筒,60多发炮弹,子弹12000余发,以及30多匹军马。歼灭日军200余人,伪军70余人。
此战,素有“日军常胜军”的神岗中队被“八路军常胜团”全歼。之后,“八路军常胜团打败日本常胜军”的佳话在冀中平原广为流传。极大的鼓舞了中国军民抗日的热情,也沉重的打击了日军的士气。
![](https://wx4.sinaimg.cn/large/0081d1QMgy1gytl235hvaj30qo0jrn0m.jpg)
由于与我军对垒中经常吃亏,此次日伪军的行动非常小心,为了避开我军的哨岗,他们放弃了大路行军,绕过周围的村庄,专挑曲折并且凹凸不平的羊肠小道偷偷进军。此外,所有拉货牲口的蹄脚,都被日伪军裹上了几层棉花,目的就是减少进军过程中的动静。
就这样,整个日伪军队伍像鬼魅一样,在幽暗的月色下,不停地靠近我军驻地,如果他们此次行动成功,那么驻扎在南龙岗的十七团将会非常被动。
在不知不觉中,日伪军已经十分接近南龙岗驻地,此刻正是凌晨十分,也是人比较放松,容易犯困的时刻,十七团由于连日的辗转,整个队伍人困马乏,就连放哨的士兵都昏昏欲睡,并没有发现日伪军的踪迹。
可就在这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日伪军的拉炮军马却帮了我军一个大忙。
因为日伪军没有走平坦的大路,选择了坑坑洼洼的小路,这无疑是对他们军马的一次巨大考验,虽然马蹄垫了厚厚的棉花,但因为拉着沉重的平射炮,日伪军的军马行走的非常吃力,马蹄不断地与路面的碎石摩擦,很快就把包裹的棉花给擦破了。当日伪军队伍走到一个下坡时,军马一脚踏在了一块滑石之上,当即失去重心,扭伤了马腿。这牲口和人不一样,它不会忍。马腿一吃痛,马儿突然大叫了起来。
这一声长鸣,仿佛在平静的水面激起了巨大的涟漪。声音穿过寂静的夜空,传到了哨兵的耳朵里。原本昏昏欲睡的哨兵立马一个激灵惊醒,立刻向空中明枪示警。
一石激起千层浪,听到枪声后,战士们纷纷从睡梦中惊醒。荷枪实弹,组成战斗序列,与偷袭的日伪军展开激战,企图把日伪军阻挡在我军主阵地之外。
率先迎敌的是三营,三营营长杨德敬一边上报敌情给团部,一边派九连和十连正面阻击敌人,防止敌人突破前沿,进入村庄,同时,派出十一连和十二连从右侧包抄。
十七团团部在接受到消息后,大致了解了敌情后,团长闵洪友协同政委姚国民立即下令歼灭这股日伪军。
命令三营坚决正面阻击敌人,命二营副营长陈国栋带领七连,配合十一,十二连从右侧迂回,二营长带领五连,六连向敌人左侧迂回,八连占领村西高地,提防行唐方向援军,一营占领大沙河渡口,防止敌人断我后路。
战斗一打响,日伪军就集中火力,向着九连和十连狂轰滥炸,企图夺取我军阵地。由于火力差距,九连,十连的几次冲锋,都被日伪军打退了回来。反而日伪军更加的猖獗,不断地朝着阵地逼近。凭借着强猛的火力,日伪军很快就将阵地内的九连,十连逼退,并成功占领阵地。
进入阵地后,日伪军在阵地内架设重机枪等重型武器。接受到九连的战报后,团长闵洪友十分愤怒,当即下令,绝不能让日军进入村子,要不惜一切代价,夺回阵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就在下达命令间,日伪军已经占领了村边的部分房屋。
九连,十连知耻而后勇,接到命令后,战士们拼命的冲锋,企图夺回阵地。但是日伪军火力过于密集,猛烈,加上地形影响,战士们不断地倒在血泊中,却没能见效。
正面进攻受阻,但是右翼却开了花,七连,十一连,十二连一鼓作气,在村南树林歼灭日军40余人,俘获伪军18人。拿下敌人右翼后,十二连反道配合九连,十连猛攻正面敌人,七连和十一连则继续向东穿插。
回看左翼,五连和六连也和敌人交上了火,这两个连对敌人也发起了两次冲击,却也没能见效。
随及团长闵洪友调整战术,派九,十,十二连前去增援五,六连,消灭左翼敌人,在得到增援后,五个连一鼓作气,消灭了左路敌人。加上七连和十一连穿插到敌后,正面的日伪军已经完全被我军包围,随着冲锋号响起,司务长张建华挺身而出,大声喊到:“同志们,跟我冲啊,为牺牲的战士们报仇!”队伍仅仅用了20分钟,就把正面敌人全部消灭。
此次由敌人发起,我军反击的战斗以我军大获全胜告终。这场战斗持续了将近三个小时,虽然全歼日伪军,我军却也有不小的损失。十连连长张明福,十二连指导员王念贤,七连指导员刘润民,十一连连长李德样,指导员李秉哲均在此次战斗中光荣牺牲。
在承受损失的同时,我军也收货颇丰,缴获3挺重机枪,1门平射炮,1门掷弹筒,60多发炮弹,子弹12000余发,以及30多匹军马。歼灭日军200余人,伪军70余人。
此战,素有“日军常胜军”的神岗中队被“八路军常胜团”全歼。之后,“八路军常胜团打败日本常胜军”的佳话在冀中平原广为流传。极大的鼓舞了中国军民抗日的热情,也沉重的打击了日军的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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洵贝勒府在西单北大街110号。宅第坐北朝南,西界临西单北大街。现宅路北的垣墙和一组四合院均保存完整。宅第坐北朝南,府西至今西单北大街,北邻今灵境胡同,东在今府墙。府邸建筑3路分布,所有房屋均为硬山过垄脊筒瓦顶,规制已不能同清初王府相比。民国期间,载洵将府邸分售给孔教大学及奉军将领万福林。几经易主后拆除部分建筑,孔教大学处已建成机关大楼,仅存东部的一个四合院。现东部、南部的部分府墙犹存。东路三进院有前厅、中厅、后厅和配房、耳房,垂花门和游廊与后厅相连。中路有正房2栋和前院东西厢房、耳房。西路两进院落有正房、东西厢房和耳房,均有廊相连。现存文物建筑72间,部分主体建筑内仍保存较精美的木质装饰,建筑面积约为2407平方米。
洵贝勒府,载洵为醇贤亲王奕第七子,摄政王载沣之弟。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载洵过继给端郡王奕为嗣,袭贝勒,光绪三十四年加郡王衔。宣统初年协助其兄摄政王,任海军大臣,清宣统二年(1910)赴美考察军政,在旧金山登陆时遭爱国华侨邝佑治行刺未遂,辛亥革命后长期居住天津直到亡故。载洵入继时原在平安里西大街的端王府已被八国联军烧毁,故在东槐里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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洵贝勒府,载洵为醇贤亲王奕第七子,摄政王载沣之弟。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载洵过继给端郡王奕为嗣,袭贝勒,光绪三十四年加郡王衔。宣统初年协助其兄摄政王,任海军大臣,清宣统二年(1910)赴美考察军政,在旧金山登陆时遭爱国华侨邝佑治行刺未遂,辛亥革命后长期居住天津直到亡故。载洵入继时原在平安里西大街的端王府已被八国联军烧毁,故在东槐里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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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什么方式出资?
#股东# #投资# #投资理财# #财经# #公司# #企业# #投资达人说#
A公司由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各股东约定出资如下:
甲以自身在管理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出资,作价10万元;
乙以其在当地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10万元出资;
丙以其拥有的房屋一套作价50万元出资,该房屋上设置有银行抵押;
丁以10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
戊以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作价20万元出资。
以上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两种方式。
1.货币出资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
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非货币出资
条件:
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出资,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其出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即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方式可以是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但建议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以避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出资额而造成的股东纠纷、税务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讼纠纷。
(2)所有权可以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将该出资出资转至被投资公司名下的,因此,该类资产必须是可以转让所有权的财产。
(3)出资股东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因该资产所有权需转让至公司,故要求出资股东必须对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是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实质上是股东先向公司转让资产、然后用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出资的过程。其出资时间是财产交付公司、权利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
常见非货币出资方式:
(1)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
股东可以用自有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出资,其出资时间为动产交付给被投资企业之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机动车等动产
股东用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可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动产出资的,其出资日期亦为动产交付之日,但是,如果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等不动产出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时才发生效力。
因此,股东用房屋出资的,应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且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其出资时间为房屋交付且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之日。
(4)专利权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可以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权出资必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后, 将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
(5)注册商标出资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能够作价,能够转让, 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的规定, 转让商标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署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核准后给受让人发放证明并公告,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出资人用注册商标出资, 须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作价, 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6)著作权出资
著作权又称之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用著作权出资, 须将著作权项下作品交付给公司;出资股东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 应将著作权登记变更至公司名下。
(7)土地使用权出资
可以作为出资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前提是出资股东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
其出资时间为:将土地交付给公司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8)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财产出资到被投资企业。
出资完成后,出资股东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而被投资公司同时取得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情形:
1) 已被设立质权的;
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9)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股东以其对被投资公司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债转股”。
比如:甲公司欠张总货款100万元,经协商,张总以此100万元债权出资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欠张总的货款抵销。实质上是张总收回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再用此货款出资到甲公司的过程。
对于债转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 转为公司股权。
而如果出资股东持有的并非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而是第三人的债权,那么,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可以用来投资吗?
即,乙公司欠张总100万元货款,张总把这100万对乙公司的债权投资到甲公司,是否可以呢?这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特别注意,出资股权用债权出资时,其应对该债权所属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该债权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10)采矿权、控矿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出资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
采矿权、控矿权等用益物权可以评估作价、可以转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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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由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各股东约定出资如下:
甲以自身在管理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出资,作价10万元;
乙以其在当地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10万元出资;
丙以其拥有的房屋一套作价50万元出资,该房屋上设置有银行抵押;
丁以10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
戊以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作价20万元出资。
以上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两种方式。
1.货币出资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
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非货币出资
条件:
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出资,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其出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即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方式可以是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但建议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以避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出资额而造成的股东纠纷、税务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讼纠纷。
(2)所有权可以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将该出资出资转至被投资公司名下的,因此,该类资产必须是可以转让所有权的财产。
(3)出资股东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因该资产所有权需转让至公司,故要求出资股东必须对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是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实质上是股东先向公司转让资产、然后用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出资的过程。其出资时间是财产交付公司、权利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
常见非货币出资方式:
(1)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
股东可以用自有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出资,其出资时间为动产交付给被投资企业之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机动车等动产
股东用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可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动产出资的,其出资日期亦为动产交付之日,但是,如果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等不动产出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时才发生效力。
因此,股东用房屋出资的,应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且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其出资时间为房屋交付且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之日。
(4)专利权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可以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权出资必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后, 将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
(5)注册商标出资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能够作价,能够转让, 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的规定, 转让商标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署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核准后给受让人发放证明并公告,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出资人用注册商标出资, 须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作价, 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6)著作权出资
著作权又称之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用著作权出资, 须将著作权项下作品交付给公司;出资股东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 应将著作权登记变更至公司名下。
(7)土地使用权出资
可以作为出资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前提是出资股东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
其出资时间为:将土地交付给公司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8)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财产出资到被投资企业。
出资完成后,出资股东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而被投资公司同时取得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情形:
1) 已被设立质权的;
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9)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股东以其对被投资公司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债转股”。
比如:甲公司欠张总货款100万元,经协商,张总以此100万元债权出资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欠张总的货款抵销。实质上是张总收回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再用此货款出资到甲公司的过程。
对于债转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 转为公司股权。
而如果出资股东持有的并非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而是第三人的债权,那么,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可以用来投资吗?
即,乙公司欠张总100万元货款,张总把这100万对乙公司的债权投资到甲公司,是否可以呢?这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特别注意,出资股权用债权出资时,其应对该债权所属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该债权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10)采矿权、控矿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出资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
采矿权、控矿权等用益物权可以评估作价、可以转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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