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房屋登记纠纷诉讼第六年
我们购买的101号商业店铺,被玉山县房管局把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的房号101号涂改为102号、变造多份其它材料归档,变造了房屋登记簿和房产证的房号和用途,不办理抵押权登记串通银行非法占有他项权利。
经5年诉讼,仍得不到合法的产权。
我们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造成重大损失。我们已聘请律师给予法律帮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 https://t.cn/R2WxY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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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结两离转移房产被判无效#【为恶意转移房产,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法院判决“无效”!】邹丽没想到,自己买的并且住了3年的房子,被人忽然找上门以房主的身份要求腾退。原来,这套房屋被原房主陈冰(男)以结婚再离婚的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另一人的名下。今年3月,北京昌平法院就此案的审理并判决,原房主陈冰离婚协议中就涉案房屋权属的约定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015年3月,陈冰(卖方,甲方)与邹丽(买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将北京市昌平区一套建筑面积约59.81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价60万转卖给邹丽,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
由于陈冰是在2013年购入的该套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所以双方约定满五年后就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由邹丽保管。之后,邹丽依约向陈冰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该房屋。
但2017年9月,陈冰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称前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丢失,要求补办。其于当年11月27日领取了新的所有权证书。
2018年1月10日,陈冰与王艳(女)签订离婚协议书称:双方于2018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并约定,离婚后,陈冰名下但已转卖给邹丽的那套昌平区经济适用房归王艳所有。当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艳名下。
2018年8月17日,王艳与李明(男)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但就在结婚三天后,王艳与李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称,离婚后,王艳名下的该涉案房屋归李明所有。
2018年8月24日,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明名下。之后,李明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向居住于该房屋内的邹丽主张腾退。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向王艳本人询问,其述称,是陈冰找到她,要求其配合,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将前述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明名下。陈冰认可三人通过此种方式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但否认是其找到王艳办理的。王艳同时认可,其在办理前述房屋所有权变更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ZY)https://t.cn/A6bKgLyT
2015年3月,陈冰(卖方,甲方)与邹丽(买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将北京市昌平区一套建筑面积约59.81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价60万转卖给邹丽,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
由于陈冰是在2013年购入的该套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所以双方约定满五年后就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由邹丽保管。之后,邹丽依约向陈冰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该房屋。
但2017年9月,陈冰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称前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丢失,要求补办。其于当年11月27日领取了新的所有权证书。
2018年1月10日,陈冰与王艳(女)签订离婚协议书称:双方于2018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并约定,离婚后,陈冰名下但已转卖给邹丽的那套昌平区经济适用房归王艳所有。当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艳名下。
2018年8月17日,王艳与李明(男)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但就在结婚三天后,王艳与李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称,离婚后,王艳名下的该涉案房屋归李明所有。
2018年8月24日,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明名下。之后,李明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向居住于该房屋内的邹丽主张腾退。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向王艳本人询问,其述称,是陈冰找到她,要求其配合,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将前述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明名下。陈冰认可三人通过此种方式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但否认是其找到王艳办理的。王艳同时认可,其在办理前述房屋所有权变更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ZY)https://t.cn/A6bKgL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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