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这句话,怕是有什么误解!

“这年头,没有跳槽的打算,都不敢跟人打招呼。”年轻人之间时常这样打招呼。

其实这里说的“说走就走”只是在指那些有跳槽意向的员工;

他们相较于前几年,
现在能坚持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年限已经降低了不少,
超过50%的白领工作不满3年就有了跳槽的打算。

不过,跳槽也是有流程的啊,虽然很多人都是在职的时候就开始准备简历,并且开始到处投递;

但是在得到下一份工作之前,在职的这份工作到底什么时候能彻底放手,这也是各位HR和白领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

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尤其最近跳槽旺季,人力君发现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特对下列相应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进行了一并分析。

误区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

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
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
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
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

还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
劳动者虽无过失性,
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
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你对“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这句话,怕是有什么误解!

“这年头,没有跳槽的打算,都不敢跟人打招呼。”年轻人之间时常这样打招呼。

其实这里说的“说走就走”只是在指那些有跳槽意向的员工;

他们相较于前几年,
现在能坚持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年限已经降低了不少,
超过50%的白领工作不满3年就有了跳槽的打算。

不过,跳槽也是有流程的啊,虽然很多人都是在职的时候就开始准备简历,并且开始到处投递;

但是在得到下一份工作之前,在职的这份工作到底什么时候能彻底放手,这也是各位HR和白领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

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尤其最近跳槽旺季,人力君发现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特对下列相应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进行了一并分析。

误区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

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
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
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
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

还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
劳动者虽无过失性,
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
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仔细分析了一下《原来我很爱你》中的两对情侣,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如果说苏念衾和桑无焉是理想爱情,那么魏昊和许茜则是现实的幸福。其实,故事最初的许茜和魏昊,并不是那么合适。因为这两人之间的反差,着实有点大。相比其他人,许茜背负的东西实在太多了一些,虽然剧中没有直接交代,但是从剧情里看,她应该出身于单亲家庭。别的单亲家庭还有父母一方可以依靠,可是她的母亲实在太不靠谱了一些,扔下母亲和女儿不管,自顾自地追寻自己的爱情。用许茜的话,但凡母亲来找她,肯定是被男友给甩了。摊上这么一个不靠谱的妈,许茜的心理压力有多大,我们可想而知,不仅如此,她一边上学,还要一边背负起照顾外婆的重任。所以,是她影响桑无焉迷上了电台,可是在电台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她却选择了辞职,加入了面试大军,桑无焉有父母兜底可以追寻自己的理想,可是她不能,对她来说,最重要的事情不是追求梦想,而是赚更多的钱,让外婆和自己过上更好的生活。反观魏昊,在前半段的故事里,就像一个没长大的小孩,先是在自己的感情里拎不清,明明和许茜双向奔赴,却以为自己喜欢的人是桑无焉,闹出了很大的误会。后来,许茜找到了自己想要的工作,可是为了实现自己的音乐梦,他硬是要把大家拉到自己的战车上,搞得大家不欢而散。桑爸爸去世这件事,深深地触动了魏昊。那天,女贞花落尽了,桑无焉独自回了老家。魏昊也陷入了沉思之中,那天许茜下班回家后,看到魏昊正在那儿蔫着。其实,不仅是魏昊,这件事对乐队的所有人都产生了很大的触动。此前的时候,大家都说要竭尽全力搞音乐,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可是这件事发生之后,大家纷纷打退堂鼓,都想回家。仔细想来,我们的人生其实也是这样,曾经的我们无忧无虑,直到看到身边的一些变故之后,我们才开始明白,有些人在我们的生命来过,就已经是莫大的缘分,如果不好好珍惜,也许某天那个人就彻底消失了。不仅有生离,还有死别。于是,我们选择了妥协,放弃了曾经的那些坚持,距离曾经的梦想也越来越远,毕竟我们都是现实中的人,都得为以后打算。因为这句话,魏昊和许茜爆发了冲突。想来也属正常,他们两个人,一个囿于家庭条件非常励志的面对现实,一个家庭算是圆满,活在理想中,不愿直面现实人生。“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快意人生的,每个人只是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做了不同的选择,你没必要因为别人的选的跟你不一样,就觉得理解不了。”虽然年龄不大,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作为年轻人,许茜真的很了不起,不仅独自担起了生活的重担,更是把人生这玩意看得非常通透。相比而言,魏昊要幼稚得多,看到他甩门而去的样子,我都恨不得钻进屏幕给他两巴掌。好在魏昊不是苏念衾,执念没那么强。经过思考之后,他还是做出了让步,托人找了一个社会事务工作,看得出来,他这样做,也是为了能够跟许茜同步。但是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了,人也不是一天长大的,此后的魏昊再次展现了他不成熟的一面——跟乐队的兄弟吃过散伙饭之后,他向许茜提出了求婚,并打算带她一同回老家,可是许茜拒绝了,因为她暂时不想结婚,也不会回到老家。作为配角,剧中对许茜的心理并没有太多交代,但是我想,父母婚姻的不幸,对她也有着很大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婚姻,她是有着一定恐惧的。。虽然现在的许茜很励志,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她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逃离曾经的一切。于是,两人再次大吵一架。魏昊以为自己是为许茜而改变,可是这些并不是许茜想要的。要命的是,从开始到现在,魏昊都不知道他们的问题出在哪儿。从成年人的视角来看,现在的魏昊,作为男朋友真的很不错,尤其他就算要独自回家,也不忘为许茜做好早餐那一幕,就连我这样的大男人,都忍不住很感动。但是我们依旧要承认,现在的魏昊,距离一个合格的丈夫的标准,还是要差一段距离,毕竟真实的生活,并不仅仅只是做一顿早餐那么简单,对他们来说,至少是两个家庭的完全融合。至少在这一点上,魏昊还没有做好准备。当然,许茜也没做好准备。过程有多虐,结局就有多甜。三年时间,大家都有了很大改变,苏念衾治好了眼睛成了苏总,桑无焉做了老家电台的主持人还考了研,魏昊在老家安静上班顺便照顾许茜的外婆,许茜也在公司站稳了脚跟。许是因为太过优秀的缘故,公司传起了许茜跟上司的绯闻。(弱弱地吐槽一句,现在的职场,对女性也确实太过残酷了一些,你做得不好,你待不下去,你优秀了,又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流言。)那天晚上加班的时候,许茜看到了三年前魏昊买的桃干,突然就生出了落叶归根的想法。始终是当初那个雷厉风行的女子,想到这些之后,她马上就辞职回到了老家去找了魏昊,为曾经的绝情道歉。突如其来的温柔,瞬间就把魏昊给搞蒙了。魏昊问:“你还要我吗?”许茜问:“你不怪我吗?”虽然答非所问,但是芥蒂尽消,时隔三年,两人再次相拥。本着乘胜追击的原则,魏昊很快向许茜求婚,从桑无焉那里知道了魏昊这三年的付出,许茜很是感动,当即就应下了这桩婚事。当然,魏昊带给我们的感动不止于此——虽然他嘴上没说,但是在求婚之前,他已经做好了父母的工作,魏爸魏妈不仅知道了许茜的不容易,更是非常心疼这个不容易的儿媳妇,许茜终于有了一个真正完整的家。其实,对现在的许茜来说,魏昊给她的不止是一段婚姻,还有无处不在的安全感,而这,恰好是婚姻里最重要的东西。仔细想来,剧情开场的时候,剧中的每个人,无论是苏念衾和桑无焉,还是魏昊和许茜,他们都不够成熟,所以才会有这样那样的冲突。因为爱情,他们一天天成长起来。与其说这部剧是他们的爱情史,不如说这是他们每个人的成长史(当然,大多数故事其实都是这样的)。就像许茜,曾经的她,最想要就是赚大钱,可是兜兜转转只有,她明白了,在这世间,还有很多比赚钱更重要的东西。所以她才会放下那么好的工作,不管不顾地回到了曾经的城市,所以她才会跟自己怨怼了多年的母亲和解。就像魏昊,曾经的他,怀揣着自己的音乐梦想,只想着做音乐,却没有对人生的长远规划。这样只知道当下的活法,表面看没什么,却是对人生最不负责任的态度。因为这份爱情,他学会了易位而思,能够站在许茜的角度考虑问题,就算是赌气离开,他也一直在帮忙照顾许茜的外婆。好的爱情什么样,从来都没有一个标准答案。但是我想遇到,人生一世,如果能够遇到那个最爱的人,一定会让你慢慢变成更好的自己,好的爱情,就是我们成长的最大助力。因为朋友说,人生在世,总有一些力量支撑着我们走完此生,但是我想,爱情绝对是其中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就像弹幕里所说的那样,我们都曾经是残缺的个体,直到遇到了那个最爱的人,我们才一天天变得温暖起来,温暖了自己,也温暖着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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