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你的无奈其实取决于你自己

文/凌岳
2022/9/23

最近有感到无奈吗?你是否认为,导致你无奈的是他人的行为,是他人让你感到为难,才让你变得无奈?

今天来谈谈“无奈”这件事,到底是取决于自己还是别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我认为,我们的无奈不取决于他人的行为,而是取决于自己的心态。

昨天中午休息了二十分钟,我就在大厅看起书来,但大部分同学都还在小寝里休息。这时,送桶装水的叔叔满头大汗地扛了一桶水进来,走到小寝的门口,敲门,但是没有人出声。他再敲,还是没有人出声,他过来拍了拍带着耳机的我,问“不是你们宿舍要的水吗,现在又没有人,是怎么回事吗?”。我说,我不是那个小寝的,她们可能在休息,但我可以帮你去看看。接着,里面有个同学拿着空桶出来了,非常生气,脸色很不好,因为整个宿舍都被敲门声吵醒了。直接把桶子扔出来,叔叔看到之后很无语,“每次都睡得像死猪一样”然后气冲冲地向门口走去。我叫了一声叔叔,说,这个时间的确大家都在休息,可以换个时间来送。他马上反驳我:这么多宿舍,这么多桶水,不可能都换个时间来送吧。表情生气又无奈地下楼了。

是啊,站在他的角度看的确很无语的,水喝完了为什么不把空桶准备好放门口,非得他来敲门,敲门还不开门,开门还没好气!难道不应该给她们送水?

或许将来走上职场的我们总会遇到很多无奈的场景,因为客户是不确定的,不知道客户今天心情如何,会搞出什么幺蛾子。然后上级领导又不关心你是怎么做的,他只要拿到结果。像这位送水的叔叔,他可以向上级反应这样的情况,可是与客户直接接触的还是他自己,他必须要面对!

因为他觉得客户明明可以轻而易举地做一件事,把空桶放在门口就好,为什么不去做?给客户送货,客户还不领情,那些无处安放的情绪只能自己兜着。想想的确很无奈的。

那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呢?我们最开始说的,无奈的情绪其实不取决于他人而取决于自己。因为那是我们自己的情绪,我们本可以自己调节,这就是人类的强大之处。

下午有一节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不懂的人和不感兴趣的人只会觉得那非常的枯燥。稍微懂一点的人,会觉得那太深刻了,根本理解不了,那太深远了,没有什么思考的意义。哲学这个东西,着实不简单。这是这个学期的第三节马原课,教室里坐满了学生,只有一个老师,可也只是他的独角戏。

学生不是低头玩手机,就是低头写作业,看自己的书,反正就是做自己的事情,根本不会听讲。一个,不想听;二个,听不懂;三个,有更想做的事。

但是,我观察到,老师是一如既往!从他站上那讲台,上课铃一响,他就开始了他的表演,认真听还是很有趣的。思想的东西,他用生活的案例分析解释,让我们更好的理解。但我在想,作为一个演讲者,如果观众的表现是那么不情愿,不乐意,应该会很失落的,会觉得自己很失败,没有了讲下去的激情。因为这个哲学课的确很难讲,很枯燥,同学们也比较难理解,更何况是在这么一个智能化的时代,人们的理解能力远不如从前,思想变得简单,懒惰。可是学校开设了这个课程,又不得不要去把课上完,真的会很无奈。在看到这位老师之前我觉得,讲的课没有学生听,真的是作为一个老师的失败。但是,看到这位老师之后,我才知道,是我格局小了。

因为这是哲学课程,把它讲出来,不仅仅是给同学们听,更是给自己听,生活中案例有很多,每个案例都不一样,拿它们去解释分析也会对马原思想有不一样的理解,这个理解的程度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这位老师他不无奈,因为每讲一次课,他自己会有新的理解和收获,并不觉得学生们不听他讲,他就是失败的。他没有不给学生讲,他也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同学们去理解这个思想,同时让自己也更理解。但是,现实老师也是知道的,思想这个东西不是说理解就能理解,这个必须是自己能够参悟的才行,别人的方法只是让自己更好地去参悟。同时,我也对高中语文老师常说的一句话“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这位老师,他没有感到无奈。他并没有因为学生不听讲,忽视他的感受,不尊重他,而生气,无奈。因为,这些情绪完全取决于他自己,而不是他的学生们,学生有什么行为反应,根本对他造成不了实际性的影响。

这些天,我其实也感到很无奈的,我觉得是别人的那些今我费解的行为,让我很无奈。

A和我一直都有一个比较紧密的联系,但是A有一天做了一件事,我觉得很不恰当,我就和A讲,我说如果你觉得就连报个平安你都觉得麻烦,那我以后不说这样的话了。A说,我不是说了我在外面吗?我说了的呀。我现在回想,真的是件非常小的事情,我怎么会脑补那么多,还让自己想着很不舒服。我关心你,也错了?我不关心,你又觉得我不在乎你,关心你,你又觉得麻烦,我也是真不知道该怎么做,你才会满意。我总不能去问,我说这时候我该不该关心你呢?我想,这也是很不妥当的。就很无奈,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做。然后脑子里一片混乱,这种感觉让自己很不舒服,很压抑,很焦虑。我就一直想着,为什么要这样做,我真的很无奈的,好吗?

心里一直有一个声音,就是在责怪别人,因为别人的行为让我不爽了。

突然在前天,我看着自己的朋友圈,我发现了一件特别奇妙的事情,我居然又认识了许多不一样的朋友,心里的那个声音好像渐渐消失了。传来一声“我为什么要去责怪别人?感到无奈的是我自己,那是我自己的感受和感觉,和别人似乎没有关系吧,甚至,别人根本知都不知道,怎么会是因为别人呢?”,这一声真的给我一语惊醒梦中人!

是的,我根本不必去怪别人的行为,因为那是别人,会有什么样的举措,那是别人的选择和权利,但我没有义务去承受因为别人的行为带来的不好的情绪,真的完全没有必要。

接着,感觉眼前豁然开朗!因为走出原来的圈子,我认识了更多的朋友,更多同频,高频的伙伴,他们给予我的能量让我知道:可以改变自己情绪的只有自己,只要我不感到无奈,我就不会无奈。

同时我也明白了,我们要去接触更多不同的人,看不同的书,领域不同的风景,你的思维眼界才会有所变化,看事物的角度会变得多重且更加深刻。

回过头,你会发现,包括无奈在内的所有情绪,都来源于自己,也取决于自己,只有你自己才可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比你自己更了解你。
@进乎道https://t.cn/A6SD8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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