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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做这样的女子:面若桃花、心深似海、冷暖自知、真诚善良、触觉敏锐、情感丰富、坚忍独立、缱绻决绝。坚持读书、写字、听歌、旅行、上网、摄影,有时唱歌、跳舞、打扫、烹饪、约会、狂欢。

2,一个人自以为刻骨铭心的回忆。别人也许早已经忘记了。

3,有些话不知道从何说起,不如不说;有些秘密只能藏在心底,独自承担。不想对你说谎,更害怕你痛心的责备,于是只好假装忘了你。其实,你一直在我心里。

4,只是希望能有个人,在我说没事的时候,知道我不是真的没事;能有个人,在我强颜欢笑的时候,知道我不是真的开心。

5,想要忘记一段感情,方法永远只有一个:时间和新欢。要是时间和新欢也不能让你忘记一段感情,原因只有一个:时间不够长,新欢不够好。

6,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我就站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

7,有一些人,这辈子都不会在一起,但是有一种感觉却可以藏在心里,守一辈子。

8,当你想念一个人的时候,尽情去想念吧,也许有一天,你再也不会如此想念他了。到了那一天,你会想念曾经那么想念一个人的滋味。当你爱一个人的时候,尽情去爱吧,也让他知道你是如此爱他。也许有一天,当你长大了,受过太多的伤,失望太多,思虑也多了,你再也不会那么炽烈地爱一个人。

9,曾经以为,伤心是会流很多眼泪的,原来,真正的伤心,是流不出一滴眼泪。什么事情都会过去,我们就是这样活过来的。

10,没有回忆的人生,未免苍白了一点。

经常上网冲浪的朋友,一定看到过岳云鹏分鹏的照片,他长了一张极其大众的脸,分身遍布亚洲各个国家。因为和太多人相似,还惹过一些麻烦,当时网上就有人号称自己有岳云鹏的孩子,找了他很久。虽然是个谣言,但是该孩子和岳云鹏真是像。最像的还要数下面这位,宛如他亲生。
搜罗了一下,发现有分身的人还不止岳云鹏,连李荣浩这样极其有辨识度的人,都遇到过小孩跟他撞脸。看看这还没有诺一双眼皮大的小眼睛,以及这棱角分明的脸,是不是就差点以为这是李荣浩的儿子了?
然而李荣浩和杨丞琳19年才结婚,结婚后就分居了差不多300多天,别说生孩子了,夫妻见面都够呛,何况这么大的孩子,根本是天方夜谭。
倒是周杰伦结婚好多年,已经有两个孩子了,和他撞脸的小孩,要说是他的孩子,不知情的话,恐怕真有人信。
毕竟这个小朋友和周董实在太像,这个小眼睛,眼角大,眼尾细长,鼻子也比较圆润可爱,加上嘴巴都是属于上嘴唇有点上翘,真的就和周董一模一样啊。
只不过要让大家失望了,这孩子还真不是他的小孩,他的一双儿女,长下面这样。虽然打了码,不过从脸型上看,确实没有上图的孩子和周董像。
同样和自己孩子不像,和别人家的小孩撞脸的,还有宋小宝。首先这个宝宝的肤色和宋小宝就非常接近,笑起来都是眼睛迷城一条缝,还都是蒜头鼻,薄唇,这要说是宋小宝小时候都有人相信。
那么宋小宝本人的孩子长啥样呢?
看看这一双儿女,果断是遗传了妈妈的基因呀,皮肤细腻白皙,男孩帅气,女孩可爱,眼睛都非常大,只有鼻子是和宋小宝像的。
本来觉得宋小宝的已经属于复制粘贴了,谁知道呢,一山更比一山高,王祖蓝竟然和一个小女孩撞脸了。
首先,要对这个小朋友的发际线表示担忧,王祖蓝的发际线还是比她稍微好一点。除此之外,这个小朋友真的没有哪一点是和王祖蓝不像的。眼睛都是单眼皮,鼻子和嘴巴几乎是一模一样。
相比之下,和何炅撞脸的这个小女孩就弱多了。她虽然眼睛鼻子嘴巴和何炅看起来都很相似,脸型都是瓜子脸,但是总觉得哪里似乎不对劲,就是没有那么的相似。
而和谢依霖撞脸的这个小女孩呢,则恰恰相反。除了刘海和她这张照片的一样,哪里都跟她对不上号,却莫名其妙的,让人觉得是她小时候的照片。感觉上未免也太像了。
为此专门去搜索了一下她的童年照,发现她小时候又不长这样。瞬间觉得人类真是一个奇妙的生物。
要说长得非常相似,又真的不是本人的,彭于晏也有一份。看看这个小孩,是不是觉得和彭于晏长得一摸一样?剑眉薄唇尖下巴,鼻子圆润度都是一样的。这要说不是同一个人,估计才难以让人相信吧!
不过明星就是这点好,资料相当齐全,上网随便一搜,他的童年照就出来一堆,确实不是同一个人。少年的彭于晏,是个可爱的小胖娃,看看这脸上的肉肉和胖乎乎的手指,和上面瘦瘦的小男孩完全就是两个人。对比一下,就好辨认哪个是真哪个是假了。
在这么多和明星长得相似的小孩中,上面的哪一个都没有接下来我要说的让人觉得意外。
宋仲基,一个韩国人,竟然和沙溢的儿子长得一模一样。
看看沙溢儿子这个眉毛弧度,和眼睛弧度,以及这个鼻子嘴巴,根本就像是宋仲基小时候的照片呀。
有人把沙溢和他儿子的照片p了一下,把宋仲基p成抱娃的那个,比原图还要像原图。第一次看到的时候,还以为是哪个小演员,扮演了宋仲基的童年,和他一起出席活动呢。
还有一个容易让人误会的孩子,当属朱茵的女儿了,看看这弯弯的眼睛瓜子脸,笑起来下巴尖尖的,是不是觉得有点眼熟?
再看看邱淑贞,瞬间完美贴合!这个眼距鼻子和牙齿,都几乎一模一样。然而邱淑贞本人的女儿都没有和她相似到这种程度。
这些孩子这么会长,真的是太容易让人误会了吧。如果不是有这些明星的真童年/孩子照作为参照,根本就会让人以为这些小孩就是她们的小孩,不然就是她们小时候的照片。能够撞脸成这样,再也不相信世界上的人都是独一无二的这句鸡汤了。
文/鹿仔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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