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2岁前尽量避免接触,过度屏幕暴露影响儿童认知发育】#儿童2岁前尽量避免接触屏幕# 据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上海)网站6月7日消息,6日,国际权威期刊JAMA Pediatrics在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在线发布了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江帆教授团队关于屏幕暴露影响儿童早期发展的研究成果,该学术期刊在全球儿童健康研究领域排名第一。
江帆教授团队长期从事生活方式对儿童健康影响的系列研究,建立了覆盖10省市、超过22万名儿童的生活方式及健康发展研究队列(SCHEDULE队列)。本研究数据来源于SCHEDULE出生队列,该队列建立于2012年,参与者从母亲孕晚期开始进入研究,至今已经随访至儿童10岁。通过这些儿童的数据追踪,阐明了婴幼儿生命早期屏幕暴露不同轨迹对认知发育的影响规律。
随着电视以及手机、平板等各种电子设备全面进入千家万户,儿童接触电子屏幕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尽管现有指南不推荐18月龄以下年幼儿童接触屏幕,但项目研究组前期通过SCHEDULE学龄前队列数据研究,发现在上海有76%的孩子在2岁前就已经开始接触屏幕,而24%的儿童在1岁以前就开始与家长一起被动看电视,同时很多家长也把手机作为哄孩子的工具,利用手机里面的动画片、游戏吸引逗引孩子。除了接触屏幕年龄越来越小以外,屏幕暴露的时间也令人堪忧,以刚进入幼儿园的3岁儿童为例,其每日平均屏幕时间已经高达2小时50分钟,78.6%的儿童屏幕时间超过了每天1小时的指南推荐标准。不仅在中国,屏幕暴露过多在全球范围都是普遍现象,同样年龄段的加拿大儿童屏幕时间超标比例达到85%,而澳大利亚儿童也达到74%,可见屏幕暴露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过多和过早接触屏幕会对儿童早期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目前为止,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还不是非常清晰,使得这一问题的防控策略也难以完善。本研究从母孕晚期开始,对婴幼儿进行了长达持续6年以上的持续追踪研究,从儿童出生后6个月开始,分别在9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6月龄、48月龄和72月龄评估儿童日均屏幕使用时间以及屏幕暴露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同时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研究团队定期对儿童认知发育、语言以及心理行为问题进行定期评估。本研究是全球目前最为系统、在生命早期追踪密度最大的屏幕暴露研究,而且在基线测量和控制变量方面实施尤为严谨。
研究结果发现,6岁以内儿童的屏幕暴露随年龄增长主要有三种轨迹特征:有一组儿童是6岁以内屏幕暴露“持续较低”,另一组儿童表现为“早期增长”特征;还有一组表现为“后期增长”特征。对这三组儿童的发育水平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在基线(刚出生后)时,三组婴儿无论是发育水平(贝利诊断性发育评估工具测量)还是气质类型都没有明显差异。但是在之后不同的屏幕暴露轨迹影响下,三组儿童在6岁时的认知功能(韦氏智力量表测量)和心理行为问题出现了显著差异。以屏幕暴露“持续较低组”作为参照标准,“早期增长组”总智商水平减少6.7分,而“后期增长组”减少8.2分;其中“后期增长组”的语言理解和知觉推理显著更低,而“早期增长组”的认知熟练分数更容易受到影响,可下降10.6分(工作记忆和加工速度指数分别下降11.3分和8.0分)。而在心理行为方面,相较于屏幕暴露“持续较低组”,“早期增长组”儿童的心理问题发生率明显增加,尤其是多动与注意力不足方面受损更加明显。
上述研究结果显示,6岁以内每天屏幕暴露始终控制在1小时以内的儿童其认知心理发展水平相对是最好的。如果在婴幼儿阶段早期就出现较多屏幕暴露,即使后来屏幕暴露有所下降,仍然可以对儿童产生显著不良影响。这是由于婴幼儿,尤其是三岁以内是大脑发育最快速的阶段,这一时期在真实世界丰富的环境刺激下,儿童对此的积极认知处理会使大脑前皮层和各脑区的功能进行迅速连接,从而形成认知控制所需的网络。但对于电视这类电子产品,儿童大脑所采取的策略是被动处理,长期暴露在这种屏幕刺激下,会导致认知控制网络无法得到充分发展。有研究发现即使是下载量较高的教育类软件,也充斥着大量分散注意力的广告和动画,而能模拟人际社交互动和提供良好认知刺激的却很少。因此在0-3岁期间过度屏幕暴露会影响儿童的认知控制能力,进而影响总智商水平以及注意力发展,并导致多动行为增多。而3岁以后屏幕暴露显著增高的儿童,其智力水平受到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较低的语言理解能力和知觉推理能力,这很可能是因为该组儿童在3-6岁期间出现了高达每日4小时的屏幕接触时间,这些屏幕活动占用了父母与儿童共同开展优质亲子活动(如阅读和玩耍)的时间。
人类进入人工智能时代,电子设备渗透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可避免的走近了大脑处于快速发育阶段的儿童。我们既要利用好新技术助力儿童发展与教育,同时也要防止过度及过早暴露屏幕对儿童脑智发育的影响。结合现有的屏幕暴露指南,本研究提供的证据强有力的提示家长,应尽量避免让2岁前,尤其是18月龄前儿童接触电子屏幕,而2岁以后儿童屏幕暴露时间也应该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
江帆教授团队长期从事生活方式对儿童健康影响的系列研究,建立了覆盖10省市、超过22万名儿童的生活方式及健康发展研究队列(SCHEDULE队列)。本研究数据来源于SCHEDULE出生队列,该队列建立于2012年,参与者从母亲孕晚期开始进入研究,至今已经随访至儿童10岁。通过这些儿童的数据追踪,阐明了婴幼儿生命早期屏幕暴露不同轨迹对认知发育的影响规律。
随着电视以及手机、平板等各种电子设备全面进入千家万户,儿童接触电子屏幕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尽管现有指南不推荐18月龄以下年幼儿童接触屏幕,但项目研究组前期通过SCHEDULE学龄前队列数据研究,发现在上海有76%的孩子在2岁前就已经开始接触屏幕,而24%的儿童在1岁以前就开始与家长一起被动看电视,同时很多家长也把手机作为哄孩子的工具,利用手机里面的动画片、游戏吸引逗引孩子。除了接触屏幕年龄越来越小以外,屏幕暴露的时间也令人堪忧,以刚进入幼儿园的3岁儿童为例,其每日平均屏幕时间已经高达2小时50分钟,78.6%的儿童屏幕时间超过了每天1小时的指南推荐标准。不仅在中国,屏幕暴露过多在全球范围都是普遍现象,同样年龄段的加拿大儿童屏幕时间超标比例达到85%,而澳大利亚儿童也达到74%,可见屏幕暴露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过多和过早接触屏幕会对儿童早期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目前为止,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还不是非常清晰,使得这一问题的防控策略也难以完善。本研究从母孕晚期开始,对婴幼儿进行了长达持续6年以上的持续追踪研究,从儿童出生后6个月开始,分别在9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6月龄、48月龄和72月龄评估儿童日均屏幕使用时间以及屏幕暴露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同时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研究团队定期对儿童认知发育、语言以及心理行为问题进行定期评估。本研究是全球目前最为系统、在生命早期追踪密度最大的屏幕暴露研究,而且在基线测量和控制变量方面实施尤为严谨。
研究结果发现,6岁以内儿童的屏幕暴露随年龄增长主要有三种轨迹特征:有一组儿童是6岁以内屏幕暴露“持续较低”,另一组儿童表现为“早期增长”特征;还有一组表现为“后期增长”特征。对这三组儿童的发育水平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在基线(刚出生后)时,三组婴儿无论是发育水平(贝利诊断性发育评估工具测量)还是气质类型都没有明显差异。但是在之后不同的屏幕暴露轨迹影响下,三组儿童在6岁时的认知功能(韦氏智力量表测量)和心理行为问题出现了显著差异。以屏幕暴露“持续较低组”作为参照标准,“早期增长组”总智商水平减少6.7分,而“后期增长组”减少8.2分;其中“后期增长组”的语言理解和知觉推理显著更低,而“早期增长组”的认知熟练分数更容易受到影响,可下降10.6分(工作记忆和加工速度指数分别下降11.3分和8.0分)。而在心理行为方面,相较于屏幕暴露“持续较低组”,“早期增长组”儿童的心理问题发生率明显增加,尤其是多动与注意力不足方面受损更加明显。
上述研究结果显示,6岁以内每天屏幕暴露始终控制在1小时以内的儿童其认知心理发展水平相对是最好的。如果在婴幼儿阶段早期就出现较多屏幕暴露,即使后来屏幕暴露有所下降,仍然可以对儿童产生显著不良影响。这是由于婴幼儿,尤其是三岁以内是大脑发育最快速的阶段,这一时期在真实世界丰富的环境刺激下,儿童对此的积极认知处理会使大脑前皮层和各脑区的功能进行迅速连接,从而形成认知控制所需的网络。但对于电视这类电子产品,儿童大脑所采取的策略是被动处理,长期暴露在这种屏幕刺激下,会导致认知控制网络无法得到充分发展。有研究发现即使是下载量较高的教育类软件,也充斥着大量分散注意力的广告和动画,而能模拟人际社交互动和提供良好认知刺激的却很少。因此在0-3岁期间过度屏幕暴露会影响儿童的认知控制能力,进而影响总智商水平以及注意力发展,并导致多动行为增多。而3岁以后屏幕暴露显著增高的儿童,其智力水平受到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较低的语言理解能力和知觉推理能力,这很可能是因为该组儿童在3-6岁期间出现了高达每日4小时的屏幕接触时间,这些屏幕活动占用了父母与儿童共同开展优质亲子活动(如阅读和玩耍)的时间。
人类进入人工智能时代,电子设备渗透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可避免的走近了大脑处于快速发育阶段的儿童。我们既要利用好新技术助力儿童发展与教育,同时也要防止过度及过早暴露屏幕对儿童脑智发育的影响。结合现有的屏幕暴露指南,本研究提供的证据强有力的提示家长,应尽量避免让2岁前,尤其是18月龄前儿童接触电子屏幕,而2岁以后儿童屏幕暴露时间也应该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
#贵州民政身边事#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
《办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支持和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办法》提出,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办法》明确,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https://t.cn/A6XE3IR4
《办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支持和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办法》提出,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办法》明确,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https://t.cn/A6XE3IR4
【[话筒]官方: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提供文身服务#】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
《办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支持和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办法》提出,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办法》明确,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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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支持和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办法》提出,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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