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祖解说念佛
弟子常见僧俗念阿弥陀佛,愿生西方。请和尚说,得生彼否?愿为破疑。
“使君善听,惠能与说。世尊在舍卫城中,说西方引化,经文分明,去此不远。若论相说,里数有十万八千,即身中十恶八邪,便是说远。说远,为其下根;说近,为其上智。”
“人有两种,法无两般;迷悟有殊,见有迟疾。迷人念佛,求生于彼;悟人自净其心。所以佛言:随其心净,即佛土净。”
“使君东方人,但心净即无罪。虽西方人,心不净亦有愆。东方人造罪,念佛求生西方;西方人造罪,念佛求生何国?
“凡愚不了自性,不识身中净土,愿东愿西,悟人在处一般。所以佛言:随所住处恒安乐。”
“使君,心地但无不善,西方去此不遥。若怀不善之心,念佛往生难到。”“今劝善知识,先除十恶,即行十万;后除八邪,乃过八千。念念见性,常行平直,到如弹指,便睹弥陀。”
“使君但行十善,何须更愿往生。不断十恶之心,何佛即来迎请?若悟无生顿法,西方只在刹那。不悟念佛求生,路遥如何得达?”
师言:善知识,若欲修行,在家亦得,不由在寺。在家能行,如东方人心善。在寺不修,如西方人心恶。但心清净,即是自性西方。
心平何劳持戒 ,行直何用修禅 。
恩则孝养父母 ,义则上下相怜。
让则尊卑和睦 ,忍则众恶无喧 。
若能钻木出火 ,淤泥定生红莲。
苦口的是良药 ,逆耳必是忠言 。
改过必生智慧 ,护短心内非贤。
日用常行饶益 ,成道非由施钱 。
菩提只向心觅, 何劳向外求玄?
听说依此修行, 西方只在目前!
——《六祖坛经》
弟子常见僧俗念阿弥陀佛,愿生西方。请和尚说,得生彼否?愿为破疑。
“使君善听,惠能与说。世尊在舍卫城中,说西方引化,经文分明,去此不远。若论相说,里数有十万八千,即身中十恶八邪,便是说远。说远,为其下根;说近,为其上智。”
“人有两种,法无两般;迷悟有殊,见有迟疾。迷人念佛,求生于彼;悟人自净其心。所以佛言:随其心净,即佛土净。”
“使君东方人,但心净即无罪。虽西方人,心不净亦有愆。东方人造罪,念佛求生西方;西方人造罪,念佛求生何国?
“凡愚不了自性,不识身中净土,愿东愿西,悟人在处一般。所以佛言:随所住处恒安乐。”
“使君,心地但无不善,西方去此不遥。若怀不善之心,念佛往生难到。”“今劝善知识,先除十恶,即行十万;后除八邪,乃过八千。念念见性,常行平直,到如弹指,便睹弥陀。”
“使君但行十善,何须更愿往生。不断十恶之心,何佛即来迎请?若悟无生顿法,西方只在刹那。不悟念佛求生,路遥如何得达?”
师言:善知识,若欲修行,在家亦得,不由在寺。在家能行,如东方人心善。在寺不修,如西方人心恶。但心清净,即是自性西方。
心平何劳持戒 ,行直何用修禅 。
恩则孝养父母 ,义则上下相怜。
让则尊卑和睦 ,忍则众恶无喧 。
若能钻木出火 ,淤泥定生红莲。
苦口的是良药 ,逆耳必是忠言 。
改过必生智慧 ,护短心内非贤。
日用常行饶益 ,成道非由施钱 。
菩提只向心觅, 何劳向外求玄?
听说依此修行, 西方只在目前!
——《六祖坛经》
【印祖开示:是知杀生,不殊杀佛】
又唐文宗喜食蛤,一日有一蛤坚合不开。帝亲开之,中有肉身观音大士像,庄严异常。由此观之,肉尚可食乎?倘误食佛菩萨所化之身,其罪过可胜言哉?吾人若知此理,自不敢食肉,亦不忍食肉矣。
牛腰羊蹄,猪齿鳖腹,均有佛栖。有宋职氏,杀猪弃首,犬守四日,不敢下口。逐犬析骨,齿臼现佛,绀目螺发,俨然大觉。未杀之前,均谓是畜,已杀之后,方知是佛。是知杀生,不殊杀佛,即非佛现,亦未来佛。杀而食之,罪逾海岳,急宜痛戒,庶可解脱。
~《印光法师文钞》
又唐文宗喜食蛤,一日有一蛤坚合不开。帝亲开之,中有肉身观音大士像,庄严异常。由此观之,肉尚可食乎?倘误食佛菩萨所化之身,其罪过可胜言哉?吾人若知此理,自不敢食肉,亦不忍食肉矣。
牛腰羊蹄,猪齿鳖腹,均有佛栖。有宋职氏,杀猪弃首,犬守四日,不敢下口。逐犬析骨,齿臼现佛,绀目螺发,俨然大觉。未杀之前,均谓是畜,已杀之后,方知是佛。是知杀生,不殊杀佛,即非佛现,亦未来佛。杀而食之,罪逾海岳,急宜痛戒,庶可解脱。
~《印光法师文钞》
【租房遇到“超龄”燃气灶 消费者深二度烫伤 谁之过?】消费者租住“我爱我家”提供的住房,做饭时遭遇燃气灶漏气,消费者在应急操作中被热油烫伤,左前臂成深二度烫伤。后在检查中发现,燃气灶的制造日期已经是距今15年前的2005年,应属于报废“超龄”燃气灶。但在后续消费者和“我爱我家”就烫伤赔偿事件协商时,双方就赔偿金额数额和“谁之过”出现了分歧。目前,消费者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过期,“我爱我家”要求其搬离,但由于烫伤问题迟迟未得到积极的处理,消费者不同意搬离,双方僵持不下。这次烫伤事件到底谁之过?
消费者田利(化名)向北青报记者讲述了烫伤发生的经过。2019年11月29日,田先生在厨房做晚饭,燃气灶左边灶眼开到了大火,内外火圈都在燃烧,做饭的过程中,田先生闻到了一股煤气味,他发现开大火的燃气灶眼只有内圈的火焰在燃烧,外圈火焰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熄灭。“我当时意识到是灶具出了问题,漏气了,也不知道漏了多久?担心引起爆燃,我赶紧去关开关,操作时,锅里滚烫的热油一下子浇到了左手臂上,钻心的疼痛袭来,立刻出了一身的汗。”田先生说。
事情发生后,田先生赶往积水潭医院急诊就诊,手臂的大部分皮肤脱落,露着里面粉色的肉,医生的诊断证明显示“左前臂深二度烫伤”。从医院处理完伤情,田先生和租赁房屋的位于西花市大街110号的“我爱我家”门店业务员进行了联系,当时一位姓张的业务员表示,让消费者放心赶紧看病,后续看病及赔偿“我爱我家”会负责。他们会联系海尔厂家,第二天上门先进行燃气灶具检查。
去年11月30日下午,“我爱我家”业务员带着海尔维修人员上门检测,检测中,灶具出现了当时田先生做饭时发生的情况。后来经过检查,在维修人员的指点下,他发现燃气灶的制造日期写的是2005年10月。
“我后来查了相关的国家标准,燃气灶的报废年限是8年,‘我爱我家’给客户提供的是一台不安全的超龄灶具,我是因为他们提供的这台超龄燃气灶出了问题才造成的烫伤,这个‘我爱我家’应该承担责任。”田先生认为。
燃气灶的使用期限我国有什么标准呢?记者查询了相关国家标准。2009年11月1日起,新修订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开始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家用燃具的判废,且这一条内容为强制性条款。其中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事情发生后,田先生和“我爱我家”进行过几次交涉。总体来说,初期,我爱我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先解决烫伤赔偿问题,再谈即将到期的房子是否续租问题;我爱我家认为事故消费者、我爱我家和房主都有责任,但对于这一点田先生并不认可;中期,我爱我家门店张姓店长只同意支付田先生已经发生的医药费(约3000元)。但是田先生认为,其为了治伤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后期的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和进一步的微创手术等都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因为看病而耽误的工作也是损失,他认为“我爱我家”也要承担,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我爱我家”门店,后来对方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后期,田先生多次与张店长联系,向其索要更高层管理部门负责人电话,解决问题,张店长均未答复。
去年底,田先生租赁的房子到期,因为考虑到烫伤的事情迟迟没有解决,我爱我家也曾明确表示先解决烫伤问题,再谈房子到期是否续租问题,田先生一直未搬离。
据田先生描述,5月21日,张店长要求他搬离现在居住的房屋,烫伤的事他可以找公司、客服去解决。“店长建议我去法院起诉,告我爱我家,现在合同到期就得搬走,烫伤问题和门店没关系,应该去找总部。”
5月22日晚九点左右,张店长带着一个人来到他的租住地,要求其搬离,还威胁称不搬就要强行撬锁。田先生说,目前他的烫伤部位恢复的很不好,后续需要一笔不小的治疗费。作为消费者从起诉到解决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我爱我家”为何不在出租房之前先检查一下提供的物品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在发生问题后,为什么不能坐下来和消费者好好沟通,而是把问题全都抛给法院和消费者?
在记者发稿前了解到,“我爱我家”公司指定了一名客诉主管处理田先生的事情。
对于烫伤事件“我爱我家”怎么说,事情的经过和处理到底如何推进?北青报记者先拨通了西花市大街110号“我爱我家”门店张店长的电话,其表示公司有规定,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要联系公司的公关部门。
经与我爱我家集团公关部联系,记者收到了如下回复:
1、2019年11月29日相寓管家接到租客通知,称其使用燃气灶时被热油烫伤,管家第一时间上门回访,并对客户本人表示关怀。
2、对于客户提出的燃气灶导致烫伤这一问题,公司紧急联系了海尔厂家到现场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显示燃气灶使用寿命较长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相寓在了解情况后,判断公司方面与客户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3、对于燃气灶使用年限问题,根据相寓和住户签订的承租合同条款,对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老化或非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住户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进行维修。
4、出于对客户被烫伤的同情与理解,相寓方面可适当性给予经济补助,费用由公司承担;此外,若客户有生活方面的其他需求,公司也会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予以帮助。
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科长万海龙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接受商品和服务时首先享有安全权。房屋中介在提供服务中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权是经营者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热水器、燃气灶具都应该在有效使用期内,安全的用具。作为房屋中介在出租房屋时是否尽到了检查、核实的义务。在服务中,也应对存在安全风险的电器、用具等,尽到安全提示的责任,明示消费者操作使用需要注意的内容。
万科长表示,在服务出现问题后,企业往往会以合同中约定的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把诉讼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消费者因为时间、经历、金钱等原因会选择放弃诉讼,这无形中成为了一种变相强制,堵死了协商解决的渠道。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从双方反映的情况看,可以看出“我爱我家”提供的住房存在燃气灶超出使用年限问题,这一问题确实可能给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伤害。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燃气灶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爱我家”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承租合同约定了“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老化或非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住户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这样的合同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因为经营者首先必须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不能提供超出使用年限的燃气灶具,否则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而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
消费者田利(化名)向北青报记者讲述了烫伤发生的经过。2019年11月29日,田先生在厨房做晚饭,燃气灶左边灶眼开到了大火,内外火圈都在燃烧,做饭的过程中,田先生闻到了一股煤气味,他发现开大火的燃气灶眼只有内圈的火焰在燃烧,外圈火焰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熄灭。“我当时意识到是灶具出了问题,漏气了,也不知道漏了多久?担心引起爆燃,我赶紧去关开关,操作时,锅里滚烫的热油一下子浇到了左手臂上,钻心的疼痛袭来,立刻出了一身的汗。”田先生说。
事情发生后,田先生赶往积水潭医院急诊就诊,手臂的大部分皮肤脱落,露着里面粉色的肉,医生的诊断证明显示“左前臂深二度烫伤”。从医院处理完伤情,田先生和租赁房屋的位于西花市大街110号的“我爱我家”门店业务员进行了联系,当时一位姓张的业务员表示,让消费者放心赶紧看病,后续看病及赔偿“我爱我家”会负责。他们会联系海尔厂家,第二天上门先进行燃气灶具检查。
去年11月30日下午,“我爱我家”业务员带着海尔维修人员上门检测,检测中,灶具出现了当时田先生做饭时发生的情况。后来经过检查,在维修人员的指点下,他发现燃气灶的制造日期写的是2005年10月。
“我后来查了相关的国家标准,燃气灶的报废年限是8年,‘我爱我家’给客户提供的是一台不安全的超龄灶具,我是因为他们提供的这台超龄燃气灶出了问题才造成的烫伤,这个‘我爱我家’应该承担责任。”田先生认为。
燃气灶的使用期限我国有什么标准呢?记者查询了相关国家标准。2009年11月1日起,新修订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开始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家用燃具的判废,且这一条内容为强制性条款。其中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事情发生后,田先生和“我爱我家”进行过几次交涉。总体来说,初期,我爱我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先解决烫伤赔偿问题,再谈即将到期的房子是否续租问题;我爱我家认为事故消费者、我爱我家和房主都有责任,但对于这一点田先生并不认可;中期,我爱我家门店张姓店长只同意支付田先生已经发生的医药费(约3000元)。但是田先生认为,其为了治伤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后期的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和进一步的微创手术等都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因为看病而耽误的工作也是损失,他认为“我爱我家”也要承担,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我爱我家”门店,后来对方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后期,田先生多次与张店长联系,向其索要更高层管理部门负责人电话,解决问题,张店长均未答复。
去年底,田先生租赁的房子到期,因为考虑到烫伤的事情迟迟没有解决,我爱我家也曾明确表示先解决烫伤问题,再谈房子到期是否续租问题,田先生一直未搬离。
据田先生描述,5月21日,张店长要求他搬离现在居住的房屋,烫伤的事他可以找公司、客服去解决。“店长建议我去法院起诉,告我爱我家,现在合同到期就得搬走,烫伤问题和门店没关系,应该去找总部。”
5月22日晚九点左右,张店长带着一个人来到他的租住地,要求其搬离,还威胁称不搬就要强行撬锁。田先生说,目前他的烫伤部位恢复的很不好,后续需要一笔不小的治疗费。作为消费者从起诉到解决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我爱我家”为何不在出租房之前先检查一下提供的物品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在发生问题后,为什么不能坐下来和消费者好好沟通,而是把问题全都抛给法院和消费者?
在记者发稿前了解到,“我爱我家”公司指定了一名客诉主管处理田先生的事情。
对于烫伤事件“我爱我家”怎么说,事情的经过和处理到底如何推进?北青报记者先拨通了西花市大街110号“我爱我家”门店张店长的电话,其表示公司有规定,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要联系公司的公关部门。
经与我爱我家集团公关部联系,记者收到了如下回复:
1、2019年11月29日相寓管家接到租客通知,称其使用燃气灶时被热油烫伤,管家第一时间上门回访,并对客户本人表示关怀。
2、对于客户提出的燃气灶导致烫伤这一问题,公司紧急联系了海尔厂家到现场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显示燃气灶使用寿命较长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相寓在了解情况后,判断公司方面与客户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3、对于燃气灶使用年限问题,根据相寓和住户签订的承租合同条款,对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老化或非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住户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进行维修。
4、出于对客户被烫伤的同情与理解,相寓方面可适当性给予经济补助,费用由公司承担;此外,若客户有生活方面的其他需求,公司也会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予以帮助。
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科长万海龙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接受商品和服务时首先享有安全权。房屋中介在提供服务中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权是经营者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热水器、燃气灶具都应该在有效使用期内,安全的用具。作为房屋中介在出租房屋时是否尽到了检查、核实的义务。在服务中,也应对存在安全风险的电器、用具等,尽到安全提示的责任,明示消费者操作使用需要注意的内容。
万科长表示,在服务出现问题后,企业往往会以合同中约定的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把诉讼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消费者因为时间、经历、金钱等原因会选择放弃诉讼,这无形中成为了一种变相强制,堵死了协商解决的渠道。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从双方反映的情况看,可以看出“我爱我家”提供的住房存在燃气灶超出使用年限问题,这一问题确实可能给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伤害。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燃气灶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爱我家”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承租合同约定了“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老化或非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住户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这样的合同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因为经营者首先必须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不能提供超出使用年限的燃气灶具,否则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而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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