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檗希运禅师悟道因缘
洪州(治所在今江西南昌)黄檗希运禅师,百丈怀海禅师之法嗣,未知姓氏,福州人。黄檗禅师生得气貌奇特,迥异常儿,额间隆起如肉珠,音辞朗润,志意冲澹,倜傥不羁,人莫能测。幼年即辞亲,于本州黄檗山(今福建福清县境内)出家。
后游天台山,途中碰到一位奇异的僧人,跟他搭话,言笑自若,如同旧时相好。黄檗禅师仔细打量对方,发现对方目光射击人。于是二人相约一起前行。路经一处山涧的时候,适逢下雨,山水暴涨。黄檗禅师摘下斗笠,植杖而立。正犹豫间,那僧却走上前,要领着黄檗禅师一同渡过溪涧。黄檗禅师道:“兄要渡自渡。”那僧听了,当即撩起衣服,蹑水波而过,若履平地,上了对岸,回头招呼黄檗道:“渡来!渡来!”黄檗禅师呵斥道:“咄!这自了汉。吾早知,当斫汝胫!”那僧赞叹道:“真大乘法器,我所不及。”说完就不见了。黄檗禅师有些怅然若失。
黄檗禅师后游京师洛阳,偶然碰到了一位曾经从南阳慧忠国师受过教法的年长女居士。那一天,黄檗禅师托钵行乞来到一户人家的门口。这时,柴门里传来一位老妇人的呵斥声:“太贪得无厌了!”黄檗禅师很纳闷,问道:“你没有布施给我任何东西,却诃责我贪得无厌,这是为什么?”老妇人笑了笑,将门关上。黄檗禅师感到很诧异,于是推门进去,向那位老妇人请教,很受启发。临行前,老妇人指点黄檗禅师前往南昌参拜马祖。
不巧的是,黄檗禅师刚赶到南昌,马祖已经入寂了。后来,他打听到马祖的塔在石门山,于是前往凭吊。当时,百丈禅师就在那儿守塔,住在塔旁边的一座小庵里。黄檗禅师向百丈禅师说明了来意,并请求百丈禅师传给他平日用功得力的方法。
百丈禅师问:“巍巍堂堂,从何方来?”
黄檗禅师道:“巍巍堂堂,从岭南来。”
百丈禅师问:“巍巍堂堂,当为何事?”
黄檗禅师道:“巍巍堂堂,不为别事。”说完便礼拜。
过了一会,黄檗禅师又问:“从上宗乘,如何指示?”
百丈禅师默然良久。
黄檗禅师道:“不可教后人断绝去也(你不能象现在这样问着不答话。不能让你的法门将来断子绝孙了)。”
百丈禅师道:“将谓汝是个人(我还以为你是个人物,没有想到还作这般见解)!”说完站起身,回方丈室去了。黄檗禅师跟随在后面,说道:“某甲特来。”
百丈禅师道:“若尔,则他后不得孤负(辜负)吾。”
于是,黄檗禅师便在马祖道场住下来,当时沩山禅师亦在那里参学。
一日,百丈禅师举自己昔日参马祖之公案。
公案是这样的:有一天,百丈禅师再参马祖。他侍立在马祖的旁边。马祖拿起绳床边的拂子,高高擎起。百丈禅师问:“即此用,离此用?”马祖于是将拂子放回原处。过了一会儿,马祖道:“汝向后开两片皮,将何为人(你今后开口说法,将如何教人)?”怀海禅师也擎起绳床边的拂子。马祖道:“即此用,离此用?”怀海禅师听了,也将拂子放回原地。这时,马祖忽然振威一喝。
举完这则公案,百丈禅师告诉徒众道:“佛法不是小事。老僧昔被马大师一喝,直得三日耳聋。”
黄檗禅师一听,不觉吐舌。百丈禅师看见他这种表现,问道:“子已后莫承嗣马祖去么?”
黄檗禅师道:“不然。今日因和尚举,得见马祖大机之用,然且不识马祖。若嗣马祖,已后(以后)丧我儿孙。”
百丈禅师赞叹道:“如是,如是!见与师齐,减师半德;见过于师,方堪传授。子甚有超师之见。”
黄檗禅师于是便礼拜。
为了进一步钳锤黄檗禅师,一天,百丈禅师问黄檗禅师:“甚么处去来?”
黄檗禅师道:“大雄山下采菌子来。”
百丈禅师问:“还见大虫(老虎)么?”
黄檗禅师当即便作老虎的吼叫声。
百丈禅师于是拈起斧头作砍斫老虎的样子。
黄檗禅师随即打了百丈禅师一巴掌。
百丈禅师吟吟而笑,知道黄檗禅师已经彻悟,便满意地回到了方丈。
第二天上堂的时候,百丈禅师对大众讲:“大雄山下有一大虫,汝等诸人也须好看。百丈老汉今日亲遭一口。”
黄檗禅师从百丈禅师那儿得法后,随即外出参学。后住洪州高安县黄檗山(此山原名灵鹫山,今宜丰县境内)传禅,法席兴隆,座下常住僧人达四五百人,为当时江南最著名的禅宗道场之一。
黄檗禅师在洪州驻锡的时候,相国裴休当时正任洪州刺史、江西观察史。他对黄檗禅师极为敬仰,并执弟子礼。裴休后来就是在黄檗禅师的点拨之下开悟的。因此,他对黄檗禅师怀有无尽的感念之情。裴体曾赋诗赞黄檗禅师云:
“自从大士传心印,额有圆珠七尺身。
挂锡十年栖蜀水,浮杯今日渡漳滨。
一千龙象随高步,万里香花结胜因。
拟欲事师为弟子,不知将法付何人?”
黄檗禅师生前的一些重要讲法,都是由裴休整理的,主要有《黄檗山断际禅师传心法要》、《黄檗断际禅师宛陵录》。这两本法要,语言清新流畅,说法平实中肯,真可谓字字珠玑,实为禅门不可多得的入门指南。
黄檗禅师入寂于唐大中九年(855),谥断际禅师。
洪州(治所在今江西南昌)黄檗希运禅师,百丈怀海禅师之法嗣,未知姓氏,福州人。黄檗禅师生得气貌奇特,迥异常儿,额间隆起如肉珠,音辞朗润,志意冲澹,倜傥不羁,人莫能测。幼年即辞亲,于本州黄檗山(今福建福清县境内)出家。
后游天台山,途中碰到一位奇异的僧人,跟他搭话,言笑自若,如同旧时相好。黄檗禅师仔细打量对方,发现对方目光射击人。于是二人相约一起前行。路经一处山涧的时候,适逢下雨,山水暴涨。黄檗禅师摘下斗笠,植杖而立。正犹豫间,那僧却走上前,要领着黄檗禅师一同渡过溪涧。黄檗禅师道:“兄要渡自渡。”那僧听了,当即撩起衣服,蹑水波而过,若履平地,上了对岸,回头招呼黄檗道:“渡来!渡来!”黄檗禅师呵斥道:“咄!这自了汉。吾早知,当斫汝胫!”那僧赞叹道:“真大乘法器,我所不及。”说完就不见了。黄檗禅师有些怅然若失。
黄檗禅师后游京师洛阳,偶然碰到了一位曾经从南阳慧忠国师受过教法的年长女居士。那一天,黄檗禅师托钵行乞来到一户人家的门口。这时,柴门里传来一位老妇人的呵斥声:“太贪得无厌了!”黄檗禅师很纳闷,问道:“你没有布施给我任何东西,却诃责我贪得无厌,这是为什么?”老妇人笑了笑,将门关上。黄檗禅师感到很诧异,于是推门进去,向那位老妇人请教,很受启发。临行前,老妇人指点黄檗禅师前往南昌参拜马祖。
不巧的是,黄檗禅师刚赶到南昌,马祖已经入寂了。后来,他打听到马祖的塔在石门山,于是前往凭吊。当时,百丈禅师就在那儿守塔,住在塔旁边的一座小庵里。黄檗禅师向百丈禅师说明了来意,并请求百丈禅师传给他平日用功得力的方法。
百丈禅师问:“巍巍堂堂,从何方来?”
黄檗禅师道:“巍巍堂堂,从岭南来。”
百丈禅师问:“巍巍堂堂,当为何事?”
黄檗禅师道:“巍巍堂堂,不为别事。”说完便礼拜。
过了一会,黄檗禅师又问:“从上宗乘,如何指示?”
百丈禅师默然良久。
黄檗禅师道:“不可教后人断绝去也(你不能象现在这样问着不答话。不能让你的法门将来断子绝孙了)。”
百丈禅师道:“将谓汝是个人(我还以为你是个人物,没有想到还作这般见解)!”说完站起身,回方丈室去了。黄檗禅师跟随在后面,说道:“某甲特来。”
百丈禅师道:“若尔,则他后不得孤负(辜负)吾。”
于是,黄檗禅师便在马祖道场住下来,当时沩山禅师亦在那里参学。
一日,百丈禅师举自己昔日参马祖之公案。
公案是这样的:有一天,百丈禅师再参马祖。他侍立在马祖的旁边。马祖拿起绳床边的拂子,高高擎起。百丈禅师问:“即此用,离此用?”马祖于是将拂子放回原处。过了一会儿,马祖道:“汝向后开两片皮,将何为人(你今后开口说法,将如何教人)?”怀海禅师也擎起绳床边的拂子。马祖道:“即此用,离此用?”怀海禅师听了,也将拂子放回原地。这时,马祖忽然振威一喝。
举完这则公案,百丈禅师告诉徒众道:“佛法不是小事。老僧昔被马大师一喝,直得三日耳聋。”
黄檗禅师一听,不觉吐舌。百丈禅师看见他这种表现,问道:“子已后莫承嗣马祖去么?”
黄檗禅师道:“不然。今日因和尚举,得见马祖大机之用,然且不识马祖。若嗣马祖,已后(以后)丧我儿孙。”
百丈禅师赞叹道:“如是,如是!见与师齐,减师半德;见过于师,方堪传授。子甚有超师之见。”
黄檗禅师于是便礼拜。
为了进一步钳锤黄檗禅师,一天,百丈禅师问黄檗禅师:“甚么处去来?”
黄檗禅师道:“大雄山下采菌子来。”
百丈禅师问:“还见大虫(老虎)么?”
黄檗禅师当即便作老虎的吼叫声。
百丈禅师于是拈起斧头作砍斫老虎的样子。
黄檗禅师随即打了百丈禅师一巴掌。
百丈禅师吟吟而笑,知道黄檗禅师已经彻悟,便满意地回到了方丈。
第二天上堂的时候,百丈禅师对大众讲:“大雄山下有一大虫,汝等诸人也须好看。百丈老汉今日亲遭一口。”
黄檗禅师从百丈禅师那儿得法后,随即外出参学。后住洪州高安县黄檗山(此山原名灵鹫山,今宜丰县境内)传禅,法席兴隆,座下常住僧人达四五百人,为当时江南最著名的禅宗道场之一。
黄檗禅师在洪州驻锡的时候,相国裴休当时正任洪州刺史、江西观察史。他对黄檗禅师极为敬仰,并执弟子礼。裴休后来就是在黄檗禅师的点拨之下开悟的。因此,他对黄檗禅师怀有无尽的感念之情。裴体曾赋诗赞黄檗禅师云:
“自从大士传心印,额有圆珠七尺身。
挂锡十年栖蜀水,浮杯今日渡漳滨。
一千龙象随高步,万里香花结胜因。
拟欲事师为弟子,不知将法付何人?”
黄檗禅师生前的一些重要讲法,都是由裴休整理的,主要有《黄檗山断际禅师传心法要》、《黄檗断际禅师宛陵录》。这两本法要,语言清新流畅,说法平实中肯,真可谓字字珠玑,实为禅门不可多得的入门指南。
黄檗禅师入寂于唐大中九年(855),谥断际禅师。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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