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畅通行动# #880高速路况#
疫情检查变更内容:
G2003太原绕城高速南环段,
小店站出口检查内容
【省内】客车:所有车辆查验两码,所有人员扫检疫登记码,现场核酸;绿码正常放行,蓝码、黄码点对点对接,红码集中隔离;
货车:扫保畅码,查验两码,现场核酸,绿码正常放行,蓝码、黄码、红码点对点闭环转运;
【省外】
客车:扫检疫登记码,查验两码,现场核酸,绿码正常放行,蓝码、黄码点对点对接,红码集中隔离;
货车:扫保畅码,查验两码,现场核酸,绿码正常放行,蓝码、黄码、红码点对点闭环转运;新疆、内蒙古、青海省西宁市、广东省广州市、陕西省西安市、河南省郑州市返(并)人员,一律实施集中隔离。
G2003太原绕城高速东环段,
丈子头东站出口检查内容
【省内】客、货车辆查看两码,只有太原市行程码的持48小时核酸证明,客车直接放行;货车登记后放行。其余客、货车登记做核酸,移交交通部门。
【省外】低风险地区:
客车:查看两码,扫保畅码,登记移交
货车:查看两码,扫保畅码,全部登记移交。新疆和内蒙的货车,司乘人员不下车,引导至丈子头东接驳点。
中高风险地区:
客车:查看两码,扫保畅码,登记移交 。新疆、内蒙、青海省西宁市、广州市、福建省福州市、郑州市、山东省枣庄市的客车,司乘人员不下车,引导至接驳点。
货车:查看两码,扫保畅码,全部登记移交。新疆、内蒙、青海省西宁市、广州市、福建省福州市、郑州市、山东省枣庄市的货车,司乘人员不下车,引导至丈子头东接驳点。
疫情检查变更内容:
G2003太原绕城高速南环段,
小店站出口检查内容
【省内】客车:所有车辆查验两码,所有人员扫检疫登记码,现场核酸;绿码正常放行,蓝码、黄码点对点对接,红码集中隔离;
货车:扫保畅码,查验两码,现场核酸,绿码正常放行,蓝码、黄码、红码点对点闭环转运;
【省外】
客车:扫检疫登记码,查验两码,现场核酸,绿码正常放行,蓝码、黄码点对点对接,红码集中隔离;
货车:扫保畅码,查验两码,现场核酸,绿码正常放行,蓝码、黄码、红码点对点闭环转运;新疆、内蒙古、青海省西宁市、广东省广州市、陕西省西安市、河南省郑州市返(并)人员,一律实施集中隔离。
G2003太原绕城高速东环段,
丈子头东站出口检查内容
【省内】客、货车辆查看两码,只有太原市行程码的持48小时核酸证明,客车直接放行;货车登记后放行。其余客、货车登记做核酸,移交交通部门。
【省外】低风险地区:
客车:查看两码,扫保畅码,登记移交
货车:查看两码,扫保畅码,全部登记移交。新疆和内蒙的货车,司乘人员不下车,引导至丈子头东接驳点。
中高风险地区:
客车:查看两码,扫保畅码,登记移交 。新疆、内蒙、青海省西宁市、广州市、福建省福州市、郑州市、山东省枣庄市的客车,司乘人员不下车,引导至接驳点。
货车:查看两码,扫保畅码,全部登记移交。新疆、内蒙、青海省西宁市、广州市、福建省福州市、郑州市、山东省枣庄市的货车,司乘人员不下车,引导至丈子头东接驳点。
#用武林外传的方式打开中国空间站##中国空间站的天宫客栈能有多新奇#一直喜欢所有关于航天的内容,追逐星辰大海无疑是件浪漫的事儿,这次央视网以梦为马短剧直接将“客栈”概念搬进天宫,天宫客栈也是来得挺新奇!还有一众“天字辈儿”齐聚会,开业宴席还来了一段科普,真不错!让我对天宫水油似亲家一下就来了兴趣,“此客栈只应天上有”,但是航天人的热情还是互通的,航天自豪也是互通的!《问天》、《你是我的荣耀》,到今天的《以梦为马》,期待看到越来越多优秀的,有关航天内容的作品呀。
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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