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言逆于汝心,必求诸道;
有言逊于汝志,必求诸非道。
——《尚书.太甲下》
品读:人家讲了你不爱听的话,必须从道义上理解,而不要拒于门外;人家讲了投其所好的话,不要自满得意,而要多反思自己。

如果有人说的话,违逆了你的意思,一定要从道义的角度去衡量他的用心,不要轻易地拒绝;如果有人说的话,合乎你的心意,一定要从违背道义的角度去推断,看他是不是为了阿谀逢迎,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

名酒打假索赔案例《徐女士为了请客有面子,买了20多瓶五粮液,消费30000余元。想不到的是,有人说这酒有问题。徐女士觉得很丢面儿,让商店赔偿遭拒。便一纸诉状将商店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但法院却有不同看法。 徐女士准备摆宴席请客,计划上五粮液。宴席前几天,徐女士亲自去一家》https://t.cn/A6oWETlS

山东淄博,徐女士为了请客有面子,买了20多瓶五粮液,消费30000余元。万万想不到的是,在宴席上有人说这酒有问题。徐女士觉得很丢面儿,让商店赔偿遭拒。便一纸诉状将商店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但法院却有不同看法。

徐女士准备摆宴席请客,计划上五粮液。宴席前几天,徐女士亲自去一家商店说急需10箱五粮液。商家一听是个大买卖,赶紧放下手头的活去给徐女士准备五粮液,可翻遍仓库,也就只有4箱3瓶,总计27瓶。

虽然量不够,但徐女士也就把仅有的27瓶都买下了。双方谈好价格总计31860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顺利达成交易,商家为徐女士开了收据,而且还按照徐女士的要求在收据上标注了这些五粮液的编号。

这么大一单买卖,一次性就把五粮液的库存清理干净,商家觉得挺开心。可令商家郁闷的是,货款还没在兜里揣热乎了,徐女士第二天就找上门了,声称昨天买的五粮都是假酒,根据法律规定,商家必须退还31860元酒钱,而且还必须10倍赔偿。

商家说,从开店至今,一直本分经营,怎么可能卖假酒,徐女士可别信口开河,凡事要讲证据。为证清白,愿意和徐女士一起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

当天双方并没有协商出解决方案,徐女士便离开了,商家以为徐女士是在诈唬自己,被自己的义正言辞吓退了。可不曾想,十几天后,市监局执法人员上门了,说有人举报店里出售假酒,便展开调查。

原来,是徐女士向市监局进行了举报,食品安全大于天,市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联系徐女士,并将剩余未开封的16瓶五粮液进行封存,随后经过鉴定,结果显示封存的五粮液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结果出来后,徐女士再次找商家理论,要求赔偿。但商家仍拒不赔偿。于是,徐女士便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购酒款31860元,同时赔偿318600元。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从徐女士的角度来讲,其主张退一赔十,那么其必须证明以下两个事实,即:第一,其所购买的27瓶五粮液来自该商家;第二,五粮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商家明知。

庭审中,徐女士提交了购买五粮液时,商家向其出具的《收据》。徐女士认为该收据上特别标注了五粮液的编号,而该编号正好与涉案的五粮液编号一致,故可以证明涉案五粮液来自商家。

同时,徐女士还提交了市监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涉案的五粮液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以此来证明涉案五粮液系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那么商家是如何反驳的呢?

庭审中,商家从徐女士的主观动机、程序等方面予以抗辩。

第一,从徐女士的主观动机看。徐女士不是消费者,而是以打假为职业,其提起本次诉讼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为了证明这一点,商家从裁判文书网搜索到以徐女士为原告的类似判决多起。

第二,鉴定报告的鉴材存在瑕疵,市监局进行封存和鉴定时均没有通知商家在场,无法证明涉案五粮液与鉴定报告载明的五粮液具有同一性,无法证明出售给徐女士的五粮液存在质量问题。

3、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首先,徐女士提供的收据载明的编号和已饮用的11瓶及封存的16瓶五粮液的编号对应,可以证明涉案五粮液来源于商家。

其次,徐女士虽然存在多起类似诉讼,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商家认为徐女士是知假买假的抗辩没有任何法律基础,故徐女士有权利主张赔偿。

再次,市监局的执法程序合法,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足以说明涉案五粮液非正品。

商家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有义务向徐女士提供符合标准的五粮液,现因商家提供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导致徐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解除,商家有义务退还徐女士的购货款31860元。

但,法院同时认为,符合10倍赔偿的前提是涉案的五粮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假冒注册商标并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徐女士作为举证责任方,其提供的鉴定报告只是证明涉案五粮液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但无法证明涉案五粮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因其举证不能,所以未支持其10倍赔偿的请求。

但商家出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为客观事实,不能无视。该行为实际系消费欺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

故法院最后判决商家退31860元,同时赔偿95580元。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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