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叫嚣着“S光H人,南京大屠杀活该”的川航蒙D飞行员“满血归来”?怎么回事呢?吐槽菌去了解了一下,由于目前此事尚未有官方结论,就简单梳理下吧
1.阿某嘎没有被提拔。这个“管理”岗位,不是大家想的那种管理岗位,不是领导!不是领导!不是领导哈!只是飞行助理,行政岗位,仅此而已。简言之,就是打杂岗位,只不过在分类上属于“管理”,而非管理人员岗位。从“飞行员”变成“飞行助理”,是“贬谪“而不是“提拔。
2.阿某嘎这辈子也不可能重回蓝天了,这点是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
3.事情爆发之后,阿某嘎第一时间就被警察叔叔叫去喝茶,但是他发表极端言论时尚未成年,所以只好教育了一下就放了。
4.目前局方已经知晓此事并介入了。
总之,此人没有再飞了,也没有被提拔。
1.阿某嘎没有被提拔。这个“管理”岗位,不是大家想的那种管理岗位,不是领导!不是领导!不是领导哈!只是飞行助理,行政岗位,仅此而已。简言之,就是打杂岗位,只不过在分类上属于“管理”,而非管理人员岗位。从“飞行员”变成“飞行助理”,是“贬谪“而不是“提拔。
2.阿某嘎这辈子也不可能重回蓝天了,这点是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
3.事情爆发之后,阿某嘎第一时间就被警察叔叔叫去喝茶,但是他发表极端言论时尚未成年,所以只好教育了一下就放了。
4.目前局方已经知晓此事并介入了。
总之,此人没有再飞了,也没有被提拔。
对一些关系的看法:
不联系就是单纯不想联系,跟时间和距离关系不大,总是心照不宣的事儿。有人默认某个阶段结束,关系也就随之淡漠。我始终觉得好的关系是会延续的。
有些人许久不联系后几句话就想结束聊天,有些人很久没联系开口还是会逼逼叨叨说一大堆。会讨厌一些莫名其妙的客套,瞬间就会丧失进一步分享的欲望。对于这种变化,以往必定会追问个为什么,四处诉说争个谁比谁更过分,但叫嚣得多了也就发现并没有什么意义,首先与自己和解。毕竟人是会改变想法,会变成熟的嘛。Just let it go~
(我又成长了哈哈哈哈哈)
不联系就是单纯不想联系,跟时间和距离关系不大,总是心照不宣的事儿。有人默认某个阶段结束,关系也就随之淡漠。我始终觉得好的关系是会延续的。
有些人许久不联系后几句话就想结束聊天,有些人很久没联系开口还是会逼逼叨叨说一大堆。会讨厌一些莫名其妙的客套,瞬间就会丧失进一步分享的欲望。对于这种变化,以往必定会追问个为什么,四处诉说争个谁比谁更过分,但叫嚣得多了也就发现并没有什么意义,首先与自己和解。毕竟人是会改变想法,会变成熟的嘛。Just let it go~
(我又成长了哈哈哈哈哈)
【“八通”谈“泰安银行抢劫案”:不应当出现同情犯罪行为的语言】11月15日,山东泰安泰山区一银行发生一起抢劫案件。16时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发布通报:11月15日12时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接报警称,在泰山区一银行,有一名歹徒持凶器抢劫并挟持一名人质。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出动警力前往现场处置。犯罪嫌疑人情绪激烈,叫嚣与人质同归于尽。经多次警告无效后,公安机关于13时12分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击毙,人质被成功解救,无其他人员伤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借此案,小编请北京八通律所郑志超律师跟大家聊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不管该人是否持枪,只要是抢银行的行为,都是重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起步量刑,就是三年。其中,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持枪抢劫等行为,起刑点是十年,最高是死刑。其次,泰安警方的通报中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不仅劫持了人质,且存在“情绪激烈,叫嚣与人质同归于尽”的行为。其实,从普通人朴素的认知看,这种情况为了保护人质的安全,警方也应该开枪击毙。当然,这种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第三,也是最想跟大家交流的,任何同情犯罪行为的语言都是不应当出现的。当一个人手持武器将另外一个人劫持并威胁他人生命的时候,他对自己的生命权就已抛弃,同时也抛弃了作为一个法治、文明社会人的身份。如果以所谓“标新立异”的某些评论对犯罪者明里暗里的支持同情,来体现自身有多么的不同、思想多么独立,那就是在纵容犯罪!相信类似一些同情的言论也无法博取多少好感,反而会伤害被害人以及救人者的心!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实施犯罪、去伤害他人的借口!
借此案,小编请北京八通律所郑志超律师跟大家聊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不管该人是否持枪,只要是抢银行的行为,都是重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起步量刑,就是三年。其中,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持枪抢劫等行为,起刑点是十年,最高是死刑。其次,泰安警方的通报中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不仅劫持了人质,且存在“情绪激烈,叫嚣与人质同归于尽”的行为。其实,从普通人朴素的认知看,这种情况为了保护人质的安全,警方也应该开枪击毙。当然,这种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第三,也是最想跟大家交流的,任何同情犯罪行为的语言都是不应当出现的。当一个人手持武器将另外一个人劫持并威胁他人生命的时候,他对自己的生命权就已抛弃,同时也抛弃了作为一个法治、文明社会人的身份。如果以所谓“标新立异”的某些评论对犯罪者明里暗里的支持同情,来体现自身有多么的不同、思想多么独立,那就是在纵容犯罪!相信类似一些同情的言论也无法博取多少好感,反而会伤害被害人以及救人者的心!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实施犯罪、去伤害他人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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