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他调戏我儿媳妇,我是正当防卫!”陕西安康,儿媳妇遭到同村男子调戏,六旬公公见状反击致对方重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向某与华某系同村村民,事发当天,该村村民周某之父去世,向某与妻子、华某均在周家事场帮忙。当天晚上七时十分许,华某酒后以喝水为由来到向某家中。
此时,向某家中只有其儿媳妇田某一人在家,华某见状,顿生歹心,便对田某提出不轨要求并将手伸入其衣服内。
正恰向某回到家中撞见华某,便对其进行质问并要求离开,华某拒不离开。向某遂拿起榔头恐吓对方,华某仍不离开,向某便朝着其额头进行击打致其流血昏倒。
事后经鉴定,华某系因他人打伤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均属重伤二级。
那么对于本案又该如何认定呢?在实践中则有三种看法,其一,向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首先,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为要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本案中,华某醉酒后来到向某家中对其儿媳妇田某调戏在先,其调戏猥亵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向某为了保护田某免受不法侵害,要求华某离开,在遭到拒绝后遂采取相应手段强制其退出,最终致其受伤。
由于华某尚且处于醉酒状态,其又刚实施了对田某猥亵的行为,其人身仍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根据向某的防卫方式与手段来看,其防卫行为尚且属于法定限度内,并不过当,因此成立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向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本案中,华某虽然侵犯田某在先,向某为了保护其儿媳妇田某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可以对华某进行防卫。
但从本案来看,华某已停止对田某的侵犯行为,该不法侵害业已结束,此时华某拒不退出向某家中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向某为了让华某离开,从而采取使用榔头殴打华某头部的方式最终致华某重伤,从向某防卫的方式与打击的部位来看,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三,向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虽然华某先前实施了侵害田某的行为,但在向某回到家对其进行斥责之后,华某停止了其不法侵害。
华某在经劝说拒不离开后,向某便使用榔头对华某进行击打致其重伤,向某主观上存在着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致对方重伤的行为,向某的行为符合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
那么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认为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由于向某的行为致华某重伤二级,故其量刑幅度一般在三至十年之间。由于华某对矛盾的引发及激化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向某的部分责任,且向某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某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
那么对于本案,就个人而言,我更支持第二种观点,向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华某虽然停止了对田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此时由于其非法侵入向某家中,在向某要求其退出后又拒不退出,其行为侵害了向某的住宅安宁权,仍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对此,向某可以进行防卫。
但华某的不法侵害尚未威胁到向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故向某不具有行使无限防卫权icon的构成要件,其持榔头殴打华某头部致其重伤的行为明显与其要保护的法益不对等。
向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按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总而言之,公公保护儿媳妇,无可厚非,这种精神无疑是值得称颂与赞扬的。但在此过程中,也要讲究方式与方法,不能过于意气用事,一旦如此,那么最终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有理也变成了无理!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注:图片仅供示意)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向某与华某系同村村民,事发当天,该村村民周某之父去世,向某与妻子、华某均在周家事场帮忙。当天晚上七时十分许,华某酒后以喝水为由来到向某家中。
此时,向某家中只有其儿媳妇田某一人在家,华某见状,顿生歹心,便对田某提出不轨要求并将手伸入其衣服内。
正恰向某回到家中撞见华某,便对其进行质问并要求离开,华某拒不离开。向某遂拿起榔头恐吓对方,华某仍不离开,向某便朝着其额头进行击打致其流血昏倒。
事后经鉴定,华某系因他人打伤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均属重伤二级。
那么对于本案又该如何认定呢?在实践中则有三种看法,其一,向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首先,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为要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本案中,华某醉酒后来到向某家中对其儿媳妇田某调戏在先,其调戏猥亵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向某为了保护田某免受不法侵害,要求华某离开,在遭到拒绝后遂采取相应手段强制其退出,最终致其受伤。
由于华某尚且处于醉酒状态,其又刚实施了对田某猥亵的行为,其人身仍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根据向某的防卫方式与手段来看,其防卫行为尚且属于法定限度内,并不过当,因此成立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向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本案中,华某虽然侵犯田某在先,向某为了保护其儿媳妇田某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可以对华某进行防卫。
但从本案来看,华某已停止对田某的侵犯行为,该不法侵害业已结束,此时华某拒不退出向某家中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向某为了让华某离开,从而采取使用榔头殴打华某头部的方式最终致华某重伤,从向某防卫的方式与打击的部位来看,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三,向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虽然华某先前实施了侵害田某的行为,但在向某回到家对其进行斥责之后,华某停止了其不法侵害。
华某在经劝说拒不离开后,向某便使用榔头对华某进行击打致其重伤,向某主观上存在着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致对方重伤的行为,向某的行为符合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
那么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认为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由于向某的行为致华某重伤二级,故其量刑幅度一般在三至十年之间。由于华某对矛盾的引发及激化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向某的部分责任,且向某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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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华某虽然停止了对田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此时由于其非法侵入向某家中,在向某要求其退出后又拒不退出,其行为侵害了向某的住宅安宁权,仍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对此,向某可以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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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君》任嘉伦、李沁领衔主演。
清泉寨的首领余登登在一个山洞里发现了一幅壁画。上面有一个古装男子,看着特别亮,不禁感慨。结果脑子里灵光一闪,然后被壁画上的人拖着狂奔。然后那个男人和她又出现在了一个战场上,不过后来那个男人不幸被箭射穿了。
就在余登登一脸懵懵懂懂不知道所谓的时候,突然,山抖了一下,然后时间莫名其妙的静止了。那个男人居然是从壁画里走出来的,于是一向爱美男的余登登带着陆炎回到了小屋。他不仅天天调戏别人,还把陆炎当成了自己的小媳妇,一场跨越千年的爱情就这样开始了。
总的来说,题材奇幻的电视剧还是挺受欢迎的。况且该剧充满喜剧色彩,应该很有娱乐性。想放松一下的朋友不妨看看。
清泉寨的首领余登登在一个山洞里发现了一幅壁画。上面有一个古装男子,看着特别亮,不禁感慨。结果脑子里灵光一闪,然后被壁画上的人拖着狂奔。然后那个男人和她又出现在了一个战场上,不过后来那个男人不幸被箭射穿了。
就在余登登一脸懵懵懂懂不知道所谓的时候,突然,山抖了一下,然后时间莫名其妙的静止了。那个男人居然是从壁画里走出来的,于是一向爱美男的余登登带着陆炎回到了小屋。他不仅天天调戏别人,还把陆炎当成了自己的小媳妇,一场跨越千年的爱情就这样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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