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应反思对中国经济战#【世行集团前首席经济学家文章:美国应该反思对华“经济战”】世界报业辛迪加网站11月17日发表题为《美国应该反思其对中国的经济战》的文章,作者为世界银行集团前首席经济学家、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皮妮洛皮·库亚努·戈德伯格。全文摘编如下:
就在白宫10月发布美国新国家安全战略的前几天,拜登政府宣布了旨在阻止中国技术进步的大范围出口限制措施。
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杰克·沙利文曾表示,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已难以再继续单纯通过技术创新来超越其经济对手了。言下之意是,美国必须竭尽所能阻止这些对手,并且尽可能给它们造成经济上的痛苦。不过,这种展望显然体现了软弱。这是在承认,旨在提高美国自身经济竞争力的政策可能只取得了有限成功。
新的出口管制是以“国家安全”为名进行的,然而该战略存在严重问题。首先,虽然可以轻而易举地提出有关国家安全的论点,但很难加以验证。现在对中国实施的严厉经济制裁太过分了,可能会适得其反,让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
第二,军民两用商品的概念具有误导性,因为所有商品都兼有民用和军用的潜质。如果国家安全真的令人担忧,美国应该停止与不友好国家的一切贸易,而不仅仅是技术先进产品的贸易。但历史表明,我们今天的朋友,明天未必还是朋友。
事实上,美国对中国采取的行动与其说是为了国家安全,不如说是为了经济主导地位。中国过去30年取得的令人印象深刻的进步可能确实会使其成为全世界最重要的经济体。
然而,如果认为全球民众福祉是零和游戏,中国的崛起暗示着美国的衰落,那就错了。对于其他国家对美国政策的支持,我们有理由表示怀疑。德国总理朔尔茨和一个高级商业代表团最近访问了中国。
最重要的是,即便事实证明出口限制有效,也无法阻止中国最终开发本土技术。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新制裁将为美国多争取几年占据经济主导地位的时间,代价则是损害30年来对两国都有利的和平经济关系。
我们希望事实会证明,美中领导人在出席二十国集团峰会期间的更具和解意味的论调富有成效。经济战最多也只会让美国获得代价高昂的胜利。在最坏的情况下,它可能引发新冷战。无论哪种情况,都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
就在白宫10月发布美国新国家安全战略的前几天,拜登政府宣布了旨在阻止中国技术进步的大范围出口限制措施。
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杰克·沙利文曾表示,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已难以再继续单纯通过技术创新来超越其经济对手了。言下之意是,美国必须竭尽所能阻止这些对手,并且尽可能给它们造成经济上的痛苦。不过,这种展望显然体现了软弱。这是在承认,旨在提高美国自身经济竞争力的政策可能只取得了有限成功。
新的出口管制是以“国家安全”为名进行的,然而该战略存在严重问题。首先,虽然可以轻而易举地提出有关国家安全的论点,但很难加以验证。现在对中国实施的严厉经济制裁太过分了,可能会适得其反,让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
第二,军民两用商品的概念具有误导性,因为所有商品都兼有民用和军用的潜质。如果国家安全真的令人担忧,美国应该停止与不友好国家的一切贸易,而不仅仅是技术先进产品的贸易。但历史表明,我们今天的朋友,明天未必还是朋友。
事实上,美国对中国采取的行动与其说是为了国家安全,不如说是为了经济主导地位。中国过去30年取得的令人印象深刻的进步可能确实会使其成为全世界最重要的经济体。
然而,如果认为全球民众福祉是零和游戏,中国的崛起暗示着美国的衰落,那就错了。对于其他国家对美国政策的支持,我们有理由表示怀疑。德国总理朔尔茨和一个高级商业代表团最近访问了中国。
最重要的是,即便事实证明出口限制有效,也无法阻止中国最终开发本土技术。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新制裁将为美国多争取几年占据经济主导地位的时间,代价则是损害30年来对两国都有利的和平经济关系。
我们希望事实会证明,美中领导人在出席二十国集团峰会期间的更具和解意味的论调富有成效。经济战最多也只会让美国获得代价高昂的胜利。在最坏的情况下,它可能引发新冷战。无论哪种情况,都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
11.21
大学的最后一场期末考试结束了,但好像并没有很开心很放松的感觉,可能之后还有很多的考试吧。我们好像一生都在考试中度过,各种各样的考试,各种各样的选择,各种各样的结果,去往各种各样的未来。
以前我总在想,面临那么多的选择,应该怎么选才是正确的,才不会后悔,所以当时很爱钻牛角尖,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心气,却没有那个狠心和能力。后来慢慢明白,人生的选择好像没有正确与否这个判定的标准,每个人想法不同,界定不同,不同的选择确实会走上不同的道路,当我们在这条道路上遇到了困难,总是会想,是不是当初选错了,如果选另一条会不会好走许多,如果怎么怎么样,之前看到一个说法是,其实另一条路也并不比自己想的那么美好,也会遇到同样的困境同样的如果,可是我现在想,哪有那么多的如果,人生不能回头,你也看不到如果,何必假惺惺的安慰自己走每条路都是一样的,不如就断了这个想法,我们真的回不了头的,与其一直困在那些如果中,不如往前去闯一闯,另造一方天地,不管结果好坏,都不要再去想如果,昨日之日不可留,人也好,事也好,不必纠结。我觉得人嘛,其实是追不到一个结果的,所以只要好好享受过程,也不失为一桩美谈。
大学的最后一场期末考试结束了,但好像并没有很开心很放松的感觉,可能之后还有很多的考试吧。我们好像一生都在考试中度过,各种各样的考试,各种各样的选择,各种各样的结果,去往各种各样的未来。
以前我总在想,面临那么多的选择,应该怎么选才是正确的,才不会后悔,所以当时很爱钻牛角尖,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心气,却没有那个狠心和能力。后来慢慢明白,人生的选择好像没有正确与否这个判定的标准,每个人想法不同,界定不同,不同的选择确实会走上不同的道路,当我们在这条道路上遇到了困难,总是会想,是不是当初选错了,如果选另一条会不会好走许多,如果怎么怎么样,之前看到一个说法是,其实另一条路也并不比自己想的那么美好,也会遇到同样的困境同样的如果,可是我现在想,哪有那么多的如果,人生不能回头,你也看不到如果,何必假惺惺的安慰自己走每条路都是一样的,不如就断了这个想法,我们真的回不了头的,与其一直困在那些如果中,不如往前去闯一闯,另造一方天地,不管结果好坏,都不要再去想如果,昨日之日不可留,人也好,事也好,不必纠结。我觉得人嘛,其实是追不到一个结果的,所以只要好好享受过程,也不失为一桩美谈。
辽宁一男子有一张500元的餐厅储值卡,一天男子带着家人来到餐厅吃饭, 点了一些菜之后,算下来卡里还有一百多元,看到餐厅有石斑鱼,询问价格是30元一斤,于是就点了一条,可是吃完之后男子却不淡定了。
张先生的朋友赠给他一张餐厅储值卡,卡里有500元钱,一天张先生就带着家人来到了这家餐厅,点了白菜瓢豆腐、烧汁牛肉等一些家常菜,菜品一共300多元,不过由于餐厅的位置离家比较远,张先生就打算把卡里的余额全部消费掉。
看到生鲜区有石斑鱼,于是便询问了价格,得知是30元一斤,张先生觉得没吃过这种鱼,于是就点了一条,随后一家人就去餐桌就餐了。
吃完饭,张先生来到前台结账,结果发现账单却是1000多元,张先生很不解的询问是不是算错账了,自己没有消费这么多钱。
于是,服务员把账单打了出来,结果却显示石斑鱼为498元一斤,一斤六两共计796.8元。于是张先生找到了餐厅经理,质问为何30元一斤的鱼在吃完之后却变成了498元一斤。
经理表示这个鱼本身就是498元一斤,从来就没卖过30元一斤,因为两人对价格产生了争执,于是经理又拿来了餐单,结果石斑鱼在菜单上并没有价格,而是时价,就是说价格会随着进货价格而做调整。
因为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张先生又找来了媒体帮着协调。
有人就说,我吃过的石斑鱼才几十元一斤,30元一斤也差不多,怎么会498元一斤?商家明显就是多收费。
也有人说,几十元一斤的养殖的,不要说三五百元一斤,就是上千元一斤的都有。所以并不能单纯的以卖价来判断商家是不是合规经营。
确实如此,商家售卖的石斑鱼是养殖的还是野生的,才决定了其售卖的价格是否合法合规。
就那本案来说吧,张先生认为是餐厅服务员告诉自己30元一斤,自己才买的,而吃完之后,餐厅工作人员表示是498元一斤,显然从价格方面来讲,如果张先生知道是30元一斤,显然不会购买的。
所以说张先生买了这条鱼,如果是自己听错了或者是商家说错了,自己买了下来,那么这就是重大误解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误解人可以撤销合同。
而合同撤销的后果就是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返还的,就要折价补偿,本案中,这条鱼显然是被张先生一家吃完了,也就没办法返还原物了,所以只能是折价补偿。
那么补偿的数额要如何判断,其实这就需要商家证实自己进货的这些石斑鱼价格了,到底是以二三十元进购的还是以二三百元进购的。
如果商家是以二十元进购的养殖鱼,毫无疑问商家的行为就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张先生是可以要求商家对自己进行三倍赔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那么还会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是停业整顿。
而如果商家进购价格是二三百元,那么是不是就不违法了?
其实,商家无论是菜单上还是鱼缸上,都没有明确将价格标示出来,《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所以商家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还是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张先生的朋友赠给他一张餐厅储值卡,卡里有500元钱,一天张先生就带着家人来到了这家餐厅,点了白菜瓢豆腐、烧汁牛肉等一些家常菜,菜品一共300多元,不过由于餐厅的位置离家比较远,张先生就打算把卡里的余额全部消费掉。
看到生鲜区有石斑鱼,于是便询问了价格,得知是30元一斤,张先生觉得没吃过这种鱼,于是就点了一条,随后一家人就去餐桌就餐了。
吃完饭,张先生来到前台结账,结果发现账单却是1000多元,张先生很不解的询问是不是算错账了,自己没有消费这么多钱。
于是,服务员把账单打了出来,结果却显示石斑鱼为498元一斤,一斤六两共计796.8元。于是张先生找到了餐厅经理,质问为何30元一斤的鱼在吃完之后却变成了498元一斤。
经理表示这个鱼本身就是498元一斤,从来就没卖过30元一斤,因为两人对价格产生了争执,于是经理又拿来了餐单,结果石斑鱼在菜单上并没有价格,而是时价,就是说价格会随着进货价格而做调整。
因为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张先生又找来了媒体帮着协调。
有人就说,我吃过的石斑鱼才几十元一斤,30元一斤也差不多,怎么会498元一斤?商家明显就是多收费。
也有人说,几十元一斤的养殖的,不要说三五百元一斤,就是上千元一斤的都有。所以并不能单纯的以卖价来判断商家是不是合规经营。
确实如此,商家售卖的石斑鱼是养殖的还是野生的,才决定了其售卖的价格是否合法合规。
就那本案来说吧,张先生认为是餐厅服务员告诉自己30元一斤,自己才买的,而吃完之后,餐厅工作人员表示是498元一斤,显然从价格方面来讲,如果张先生知道是30元一斤,显然不会购买的。
所以说张先生买了这条鱼,如果是自己听错了或者是商家说错了,自己买了下来,那么这就是重大误解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误解人可以撤销合同。
而合同撤销的后果就是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返还的,就要折价补偿,本案中,这条鱼显然是被张先生一家吃完了,也就没办法返还原物了,所以只能是折价补偿。
那么补偿的数额要如何判断,其实这就需要商家证实自己进货的这些石斑鱼价格了,到底是以二三十元进购的还是以二三百元进购的。
如果商家是以二十元进购的养殖鱼,毫无疑问商家的行为就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张先生是可以要求商家对自己进行三倍赔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那么还会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是停业整顿。
而如果商家进购价格是二三百元,那么是不是就不违法了?
其实,商家无论是菜单上还是鱼缸上,都没有明确将价格标示出来,《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所以商家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还是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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