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猖狂了,必须严惩!11月29日,湖南浏阳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事件,女子在业主群建议调整小区封控措施后,街道办一位领导竟然带着公安民警上门,并当着对方年幼孩子的面对女子丈夫实施殴打。

事发浏阳市水岸山城小区。

事发前一天晚上,物业在群里发信息称要封掉小区几个出入口。女子觉得这样会给大家生活带来不便,于是建议将封控措施改为安排人员检查核酸码和行程码,只要符合要求的就应该放行。

本来这个建议很合理,即便不合理,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就行了。考虑到当时物业也并未回复,女子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毕竟也没有说提意见就一定要采纳。

令人意外的是,第二天上午,小区所在的荷花街道综治办主任廖某,竟然带着3名民警来到了女子家。当时女子丈夫和2个孩子在家,看到对方4个人还穿着制服,为避免吓到孩子就建议他们有啥事在门外说。

廖某不同意,强行拉拽着女子丈夫闯了进来。一进门,对方就给女子及其丈夫扣帽子,说他们这是故意唱反调,让他们以后不要再讲了,要是再讲的话会死得很惨。女子丈夫认为对方是在威胁自己,就争辩了两句。

没想到,随后廖某拉着女子丈夫的头发来回摇晃,期间还扇了他两耳光,女子丈夫全程无任何反抗行为。年幼的孩子看到爸爸被打后痛苦的样子,哭着过来拉爸爸,但这并未停止廖某的恶行,其继续对女子丈夫实施殴打。

直到女子丈夫痛苦地倒在沙发上,廖某等人方才离开。后来,在得知女子家有监控后,廖某等人又威胁要求删除视频。

事后,女子将视频和事件经过发到了网络上,引起网友极大愤慨。目前当地通报,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涉事人员已经停止接受调查。

随意殴打他人,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廖某身为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本应该带头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现在却公然闯入居民家中当着公安民警的面行凶,必须严惩。

1、在法律层面,廖某轻则要行政拘留,重则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的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廖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该被处以5-10日的行政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许不少人认为打两巴掌不会构成轻伤,实则不然,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属于轻伤。

以往曾见过类似案例,因为停车矛盾纠纷,一位公职人员打了男子一巴掌,刚好那男的鼓膜有外伤性穿孔,鉴定后认定构成轻伤,此后该公职人员苦苦哀求还要和解,可对方不同意,最终打人的公职人员被判故意伤害罪成立,判了缓刑,被开除公职。

本案中,女子丈夫痛苦的样子,如果事后经鉴定其存在鼓膜穿孔的情形,则廖某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在行政层面,廖某已经违反组织纪律,将会受到严厉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或存在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本案中,廖某强行闯入居民家中当着孩子的面打人,损害了干部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预计将被降级或被撤职,其作为街道办综治办主任,是副科级干部,降级后将作为科员使用。

另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如果廖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判刑,其将被开除公职。

3、民事层面,廖某要承担由此给这个家庭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本起打人事件中,女子张某已经受伤,廖某需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同时,廖某当着对方年幼孩子的面殴打一位父亲,毫不顾忌对方身为父亲的尊严,给其本人和孩子都带来了巨大精神伤害,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当前,上级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防疫要以人为本,不得不层层加码,廖某不仅不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反而将提意见的群众视为唱反调,必须予以严惩!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山西,男子周某有一个9岁的儿子王某。由于王某太顽皮了,平日里没少挨周某的揍。可万万没想到,正因为周某如此放纵自己的情绪发泄,竟把自己的儿子活活打死了。

事发当天,周某在干活的时候,突然接到了学校里老师的电话,称王某在学校里偷了同学的东西,被抓了现行。周某听后怒火中烧,他等儿子王某回到家后,就质问起来,可王某死活不承认。

“老师都说偷拿了,你还敢不承认?真当我什么都不知道?”周某见王某不仅偷了东西,还敢撒谎,于是就拿起一根棍子,不停地抽王某的臀部、下肢以及背部,势要把王某打服认错。

一开始王某还咬牙不认,可随着周某越打越狠,身体的疼痛让他不得不低头认错。在得到王某保证以后不再偷东西后,周某这才满意地收了手。

可万万没想到,王某突然出现了身体不适,而且感觉越来越严重。周某见状顿时慌了神,他赶紧将王某送到医院救治,可不幸的是,王某因抢救无效最终被宣告死亡。

后经鉴定,王某的死因是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而这一切都是周某的狠心殴打造成的。最终,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13年。

1、在古时候,为了体现极致的孝道,的确有句话叫:“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可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那些糟粕的旧思想早就该翻篇了。现在别说“要子亡”了,就是“打”也得是酌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但从法律上来讲,合理的管教应当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而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家长对于犯了错的孩子,还是会通过一定的打骂手段来教育。因此,结合生活实践,即便是打骂教育也要适当。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这种打骂式教育,也是把双刃剑,可能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另外,经常打骂孩子,还是一种家暴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因此,我们还是建议父母们要控制住自己的脾气,尽量对孩子少打少骂。

2、有网友表示,周某主观上并不想打死儿子,他也是无意的,这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吧?

的确,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确实有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比如:家长在辅导孩子作业时,觉得孩子什么都不会,就用力打了孩子一耳光,结果用力过猛,孩子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本案中有所不同,周某他是故意打儿子的,并不是因气愤而冲昏头脑,而无意地殴打。换句话说就是,周某有伤害儿子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周某有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又由于周某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3年。

3、最后,我们以此案为例,就是希望各位家长们一定要谨记,打孩子只是家长在情绪发泄罢了,这样的发泄怎么能达到教育孩子目的呢?而且一个成年人对付一个未成年人,这算哪门子公平?

我们希望各位家长多反思自己,而不是只为拿孩子发泄心中的不快。

你们如何看待周某的这种教育方式?欢迎留言交流。

2022.11.30 ❓
▪️今天的天气很怪,所以给一个❓。中午出门的时候是有太阳的,但是很冷,最高温只有零度。
可能我会在若干年后的某一天回忆起这一天,十一月的最后一天天气很冷,我和小饼一起去了没开暖气的图书馆,腿上盖着小菠萝毯子脚还是冰凉,他的手也很冷,我一只手握着他的手,另一只手做题。这天我们四点多一起去澡堂洗澡,骑的他朋友的车,很小,冬天穿厚了坐下去很挤,但是我可以把手伸进他的口袋里。晚上我们一起吃了火锅,这天是封控那么久以来能吃到火锅的第一顿,我们等了一个多小时才吃上,刚洗完的头发上都是一股火锅味了。
昨天下了冰雹,一开始我还以为是雪,兴奋地拍了照。晚上一起散步的时候又下起来了,我们在路灯下许愿,当它是初雪,愿望不能说出来,我希望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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