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不可两,忠不可兼
古人告诉我们,大利小利不可两得,大忠小忠不可兼顾。不抛弃小利,大利就不能得到;不抛弃小忠,大忠就不能实现。所以说,小利是大利的祸害,小忠是大忠的祸害。圣人都会抛弃小利小忠,追求大利大忠。 从前,楚共王与晋厉公率领军队在鄢陵交战,楚军败了,共王受了伤。起初,战斗即将开始时,楚国将军、司马子反渴了,找水喝。他的童仆阳谷拿着黍米酒递给他。子反喝斥道:“哼!拿下去!这是酒。”阳谷回答说:“这不是酒。”子反说:“赶快拿走!”阳谷又说:“这不是酒。”子反接过来喝了。
子反有嗜酒的毛病,一喝起酒来就觉得酒味甘美而不能自止,结果管不住自己喝醉了。战斗结束后,共王想再战,要商量对策,派人去叫司马子反,子反借口心口痛没有去。龚王亲自乘车去看他,一进营帐中,闻到扑鼻的酒气就回去了。共王说:“今天的战斗,我自己受了伤,现在所依靠的就是司马了。可是司马又醉成这样。他这是忘记了楚国的江山社稷,而且不顾念我们这些人。我不能与晋人再战了。”于是收兵离去,并杀了司马子反,陈尸示众。
子反的童仆阳谷送上黍米酒,并不是要把子反灌醉,他内心里认为这是忠于子反,结果恰好害了他,所以说,小忠是大忠的祸害。
从前,晋献公派荀息向虞国借路以便攻打虢国,荀息对献公说:“请您把垂棘出产的玉璧和屈邑出产的良马送给虞公,求他借路,一定可以得到允许。”献公说:“垂棘出产的玉璧是我们先君的宝物,屈邑出产的良马是我的骏马啊。如果虞国接受了我们的礼物却不借给我们道路,那将怎么办呢?”荀息说:“不会的。他如果不借给我们道路,一定不会接受我们的礼物;如果接受了我们的礼物而借给我们道路,这就如同我们把玉璧从宫中的府库拿出来放到宫外的府库里去,把骏马从宫中的马槽旁牵出来拴到宫外的马槽旁。对此您又何必忧虑呢?”献公答应了,就派荀息把屈邑出产的骏马,再加上垂棘出产的玉璧作为礼物献给虞公,来向虞国借路攻打虢国。虞公贪图宝玉和骏马,想答应晋国的要求。虞国大夫宫之奇劝谏虞公说:“不可以答应啊。古人有句话说:‘嘴唇没有了,牙齿就会感到寒冷。’虢国不被灭亡,靠的是有虞国;虞国不被灭亡,靠的是有虢国啊。如果借路给晋国,那么虢国早晨灭亡,虞国晚上也就会跟着灭亡了。怎么能借路给晋国呢?”虞公不听,答应借路给晋国。苟息率领军队攻打虢国,灭掉了虢国。返回时攻打虞国,又灭掉了虞国。荀息拿着玉璧牵着骏马回来禀报。献公高兴地说:“玉璧还是老样子,只是马的年齿稍长了一点。”所以说,小利是大利的祸害。
评论:古人非常有智慧,把忠和利分为大小两类,认为小忠小利会妨害大忠大利,叫作“利不可两,忠不可兼”。因此,圣人应权衡利弊得失,去小取大。为此列举了谷阳以小忠致使司马子反被斩,虞公贪小利导致国亡的史事,来证明“小利,大利之残也;小忠,大忠之贼也”。告戒人们要汲取历史教训,遇事要根据根本利益来决定取舍。
——记于2023.01.27.
【原文】
利不可两,忠不可兼。不去小利则大利不得,不去小忠则大忠不至。故小利,大利之残也;小忠,大忠之贼也。圣人去小取大。 昔荆龚王与晋厉公战于鄢陵,荆师败,龚王伤。临战,司马子反渴而求饮,竖阳谷操黍酒而进之。子反受而饮之。子反之为人也嗜酒,甘而不能绝于口,以醉。战既罢,龚王欲复战而谋。使召司马子反,子反辞以心疾。龚王驾而往视之,入幄中,闻酒臭而还。曰:“今日之战,所恃者司马也。而司马又若此,是忘荆国之社稷,而不恤吾众也。”于是罢师去之。斩司马子反以为戮。竖阳谷之进酒也,非以醉子反也,其心以忠也,而适杀之。故曰:小忠,大忠之贼也。 昔者晋献公使荀息以垂棘之璧与屈产之乘赂虞公,以假道于虞而伐虢。虞公滥于宝与马而欲许之,宫之奇谏曰:“不可许也。先人有言曰:‘唇竭而齿寒。’夫虢之不亡也,恃虞;虞之不亡也,亦恃虢也。若假之道,则虢朝亡而虞夕从之矣。奈何其假之道也?”虞公弗听,而假之道。荀息伐虢,克之。还反伐虞,又克之。荀息操璧牵马而报。献公喜曰:“璧则犹是也,马齿亦薄长矣。”故曰:小利。大利之残也。
(出处:《吕氏春秋·慎大览》)
古人告诉我们,大利小利不可两得,大忠小忠不可兼顾。不抛弃小利,大利就不能得到;不抛弃小忠,大忠就不能实现。所以说,小利是大利的祸害,小忠是大忠的祸害。圣人都会抛弃小利小忠,追求大利大忠。 从前,楚共王与晋厉公率领军队在鄢陵交战,楚军败了,共王受了伤。起初,战斗即将开始时,楚国将军、司马子反渴了,找水喝。他的童仆阳谷拿着黍米酒递给他。子反喝斥道:“哼!拿下去!这是酒。”阳谷回答说:“这不是酒。”子反说:“赶快拿走!”阳谷又说:“这不是酒。”子反接过来喝了。
子反有嗜酒的毛病,一喝起酒来就觉得酒味甘美而不能自止,结果管不住自己喝醉了。战斗结束后,共王想再战,要商量对策,派人去叫司马子反,子反借口心口痛没有去。龚王亲自乘车去看他,一进营帐中,闻到扑鼻的酒气就回去了。共王说:“今天的战斗,我自己受了伤,现在所依靠的就是司马了。可是司马又醉成这样。他这是忘记了楚国的江山社稷,而且不顾念我们这些人。我不能与晋人再战了。”于是收兵离去,并杀了司马子反,陈尸示众。
子反的童仆阳谷送上黍米酒,并不是要把子反灌醉,他内心里认为这是忠于子反,结果恰好害了他,所以说,小忠是大忠的祸害。
从前,晋献公派荀息向虞国借路以便攻打虢国,荀息对献公说:“请您把垂棘出产的玉璧和屈邑出产的良马送给虞公,求他借路,一定可以得到允许。”献公说:“垂棘出产的玉璧是我们先君的宝物,屈邑出产的良马是我的骏马啊。如果虞国接受了我们的礼物却不借给我们道路,那将怎么办呢?”荀息说:“不会的。他如果不借给我们道路,一定不会接受我们的礼物;如果接受了我们的礼物而借给我们道路,这就如同我们把玉璧从宫中的府库拿出来放到宫外的府库里去,把骏马从宫中的马槽旁牵出来拴到宫外的马槽旁。对此您又何必忧虑呢?”献公答应了,就派荀息把屈邑出产的骏马,再加上垂棘出产的玉璧作为礼物献给虞公,来向虞国借路攻打虢国。虞公贪图宝玉和骏马,想答应晋国的要求。虞国大夫宫之奇劝谏虞公说:“不可以答应啊。古人有句话说:‘嘴唇没有了,牙齿就会感到寒冷。’虢国不被灭亡,靠的是有虞国;虞国不被灭亡,靠的是有虢国啊。如果借路给晋国,那么虢国早晨灭亡,虞国晚上也就会跟着灭亡了。怎么能借路给晋国呢?”虞公不听,答应借路给晋国。苟息率领军队攻打虢国,灭掉了虢国。返回时攻打虞国,又灭掉了虞国。荀息拿着玉璧牵着骏马回来禀报。献公高兴地说:“玉璧还是老样子,只是马的年齿稍长了一点。”所以说,小利是大利的祸害。
评论:古人非常有智慧,把忠和利分为大小两类,认为小忠小利会妨害大忠大利,叫作“利不可两,忠不可兼”。因此,圣人应权衡利弊得失,去小取大。为此列举了谷阳以小忠致使司马子反被斩,虞公贪小利导致国亡的史事,来证明“小利,大利之残也;小忠,大忠之贼也”。告戒人们要汲取历史教训,遇事要根据根本利益来决定取舍。
——记于2023.01.27.
【原文】
利不可两,忠不可兼。不去小利则大利不得,不去小忠则大忠不至。故小利,大利之残也;小忠,大忠之贼也。圣人去小取大。 昔荆龚王与晋厉公战于鄢陵,荆师败,龚王伤。临战,司马子反渴而求饮,竖阳谷操黍酒而进之。子反受而饮之。子反之为人也嗜酒,甘而不能绝于口,以醉。战既罢,龚王欲复战而谋。使召司马子反,子反辞以心疾。龚王驾而往视之,入幄中,闻酒臭而还。曰:“今日之战,所恃者司马也。而司马又若此,是忘荆国之社稷,而不恤吾众也。”于是罢师去之。斩司马子反以为戮。竖阳谷之进酒也,非以醉子反也,其心以忠也,而适杀之。故曰:小忠,大忠之贼也。 昔者晋献公使荀息以垂棘之璧与屈产之乘赂虞公,以假道于虞而伐虢。虞公滥于宝与马而欲许之,宫之奇谏曰:“不可许也。先人有言曰:‘唇竭而齿寒。’夫虢之不亡也,恃虞;虞之不亡也,亦恃虢也。若假之道,则虢朝亡而虞夕从之矣。奈何其假之道也?”虞公弗听,而假之道。荀息伐虢,克之。还反伐虞,又克之。荀息操璧牵马而报。献公喜曰:“璧则犹是也,马齿亦薄长矣。”故曰:小利。大利之残也。
(出处:《吕氏春秋·慎大览》)
#民诉客观题笔记#
本题首先需要确定的一个问题是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属于证明对象。国家的法律属于法官行使职权应知必会的内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无需证据证明;但是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法官未必了解,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属于证明对象范畴。既然A国法律属于证明对象,那么该法学专家的陈述能够证明该证明对象,故属于证据。当然,从证据的种类角度来看,该专家对A国法律内容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还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呢?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所知晓的待证事实进行客观陈述,而有专门的知识的人是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发表的分析、判断意见,前者是一种客观陈述,后者是一种主观分析、判断意见。本案中,该专家对A国法律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内容进行的客观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同学们不要被“专家”二字误导而将其陈述误认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据此,我们逐一判断选项:
A选项,证人不需要中立,哪怕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只不过其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既然该教授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所以其陈述可以视为甲公司的举证行为,具有证明力,表述正确。
C选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故C选项表述错误。
至于D选项,其考点在于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本题主要涉及查明主体和查明途径两个方面的内容。
就查明主体而言,其规则可以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第二,当事人没有选择,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的,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具体案件中一般为“谁受案,谁查明”。
结合题干信息,本案中当事人并未选择适用外国法,而是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导致了外国法的适用,并且明确“法院”为具体受案机关,所以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外国法。
就查明途径而言,则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司法协助、使领馆以及中外法律专家等“合理”途径进行查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并无严格限制,由法院自行决定。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定,本题中的外国法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具体查明方式则由法院自行决定。所以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另行委托其他专家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D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本题首先需要确定的一个问题是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属于证明对象。国家的法律属于法官行使职权应知必会的内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无需证据证明;但是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法官未必了解,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属于证明对象范畴。既然A国法律属于证明对象,那么该法学专家的陈述能够证明该证明对象,故属于证据。当然,从证据的种类角度来看,该专家对A国法律内容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还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呢?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所知晓的待证事实进行客观陈述,而有专门的知识的人是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发表的分析、判断意见,前者是一种客观陈述,后者是一种主观分析、判断意见。本案中,该专家对A国法律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内容进行的客观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同学们不要被“专家”二字误导而将其陈述误认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据此,我们逐一判断选项:
A选项,证人不需要中立,哪怕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只不过其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既然该教授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所以其陈述可以视为甲公司的举证行为,具有证明力,表述正确。
C选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故C选项表述错误。
至于D选项,其考点在于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本题主要涉及查明主体和查明途径两个方面的内容。
就查明主体而言,其规则可以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第二,当事人没有选择,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的,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具体案件中一般为“谁受案,谁查明”。
结合题干信息,本案中当事人并未选择适用外国法,而是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导致了外国法的适用,并且明确“法院”为具体受案机关,所以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外国法。
就查明途径而言,则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司法协助、使领馆以及中外法律专家等“合理”途径进行查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并无严格限制,由法院自行决定。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定,本题中的外国法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具体查明方式则由法院自行决定。所以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另行委托其他专家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D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一滴水多少克?
一滴水通常是认为是1/20mL,即1/20g。
所以一滴水的分子数为1÷20÷18×6.02×10^23=1.67×10^21个水分子。
一个水分子含有两种不同的元素:氢和氧。一个水分子由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构成。在银河系星云中被探明存在水,由于氢和氧是构成宇宙的主要元素,科学家认为其他星系中依然存在大量水。
水以多种形态存在,固态的水即我们熟知的冰,气态的水即我们所说的水蒸气(无色,我们看到的白色水气是水蒸气冷凝后的液态小水滴),而一般只有液态的水才被视为水。在其临界温度及压力(647K及22.064MPa)时,水分子会变为一种“超临界”状态,液态般的水滴漂浮于气态之中 。
重水是普通水的氢原子被它更重的同位素氘所取代而形成的。其化学性质和普通水基本一致,常用在核反应堆中减速中子。 https://t.cn/z8cMXKE
一滴水通常是认为是1/20mL,即1/20g。
所以一滴水的分子数为1÷20÷18×6.02×10^23=1.67×10^21个水分子。
一个水分子含有两种不同的元素:氢和氧。一个水分子由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构成。在银河系星云中被探明存在水,由于氢和氧是构成宇宙的主要元素,科学家认为其他星系中依然存在大量水。
水以多种形态存在,固态的水即我们熟知的冰,气态的水即我们所说的水蒸气(无色,我们看到的白色水气是水蒸气冷凝后的液态小水滴),而一般只有液态的水才被视为水。在其临界温度及压力(647K及22.064MPa)时,水分子会变为一种“超临界”状态,液态般的水滴漂浮于气态之中 。
重水是普通水的氢原子被它更重的同位素氘所取代而形成的。其化学性质和普通水基本一致,常用在核反应堆中减速中子。 https://t.cn/z8cMX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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