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 【工作落实年|三争晋先】【雷霆2023】之“煤城风暴”机动车事故引纠纷 执行高压显威慑
4月11日,【雷霆2023】之“煤城风暴”攻坚行动继续发力,麻山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执行人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某赔偿于某某6万元。案件生效后,因张某某一直没有给付赔偿款,于某某向麻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某某以人在外地开大车跑活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干警告知其有工资收入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拒执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执行干警对其下达了拘传票,被执行人张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并与申请执行人一同来到法院作了分期还款计划,每月履行5000元,该案件顺利执结。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麻山法院坚持依法依理,严格执法,果断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打消了被执行人拒不还款的侥幸心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月11日,【雷霆2023】之“煤城风暴”攻坚行动继续发力,麻山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执行人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某赔偿于某某6万元。案件生效后,因张某某一直没有给付赔偿款,于某某向麻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某某以人在外地开大车跑活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干警告知其有工资收入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拒执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执行干警对其下达了拘传票,被执行人张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并与申请执行人一同来到法院作了分期还款计划,每月履行5000元,该案件顺利执结。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麻山法院坚持依法依理,严格执法,果断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打消了被执行人拒不还款的侥幸心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巴达赫尚大学教授已被塔利班拘留 15 天】
与教授Sakhidad Sangin 家人关系密切的消息人士告诉阿富汗国际,这名巴达赫尚大学教授自周日以来已在塔利班监狱关押了 6 个月,该组织的成员对他施以酷刑。
消息人士称,桑金先生没有犯下任何罪行,也不知道他是以何种罪名入狱的。
据消息人士透露,大约一年前,塔利班闯入了这位大学教授的房间并殴打了他。
消息人士称,这名大学教授一年来一直受到塔利班威胁、追赶和殴打。大约一年前,塔利班武装闯入萨希达桑金的房间,毒打他并拿走他的手机和电脑。
消息人士还补充说,塔利班现在可以访问属于 Sakhidad Sangin 的所有信息。
据说塔利班可以使用桑金先生的手机,时不时地激活他的社交网络帐户并向他的一些朋友发送消息。
与桑金家人关系密切的人士称,塔利班首先利用他的电话和电脑信息对萨希达·桑金提起诉讼,并将他介绍给高等教育部接受讯问。
他们说,大约六个月前,塔利班高等教育部对这名大学教授进行了一个月的审讯;最终,他被证明是清白的,重新履行了职责。
然而,周日,塔利班情报部门在前往大学的途中逮捕了这名大学教授6次。Sakhidad Sangin 的亲属说,他的家人有 72 个小时都不知道他的下落,在此期间,塔利班对这名大学教授进行了酷刑。
消息人士称,塔利班最近对这名大学教授提起了另一起诉讼,并将他介绍给法庭。
据 Sakhidad Sangin 的亲属称,巴达赫尚、巴格兰和昆都士的当地长老曾与塔利班当局接触,要求释放这名大学教授,但“没有听到他们的话”。
与此同时,巴达赫尚大学多位教授在致塔利班高等教育部的信中,批评萨希达·桑金被该组织成员“侵犯个人隐私”,并要求将其释放。
Sakhidad Sangin 是伊斯玛仪哈扎拉人,也是巴格兰省的主要居民之一。这位大学教授是塔利班决定禁止阿富汗女孩和妇女接受教育的决定的反对者之一
与教授Sakhidad Sangin 家人关系密切的消息人士告诉阿富汗国际,这名巴达赫尚大学教授自周日以来已在塔利班监狱关押了 6 个月,该组织的成员对他施以酷刑。
消息人士称,桑金先生没有犯下任何罪行,也不知道他是以何种罪名入狱的。
据消息人士透露,大约一年前,塔利班闯入了这位大学教授的房间并殴打了他。
消息人士称,这名大学教授一年来一直受到塔利班威胁、追赶和殴打。大约一年前,塔利班武装闯入萨希达桑金的房间,毒打他并拿走他的手机和电脑。
消息人士还补充说,塔利班现在可以访问属于 Sakhidad Sangin 的所有信息。
据说塔利班可以使用桑金先生的手机,时不时地激活他的社交网络帐户并向他的一些朋友发送消息。
与桑金家人关系密切的人士称,塔利班首先利用他的电话和电脑信息对萨希达·桑金提起诉讼,并将他介绍给高等教育部接受讯问。
他们说,大约六个月前,塔利班高等教育部对这名大学教授进行了一个月的审讯;最终,他被证明是清白的,重新履行了职责。
然而,周日,塔利班情报部门在前往大学的途中逮捕了这名大学教授6次。Sakhidad Sangin 的亲属说,他的家人有 72 个小时都不知道他的下落,在此期间,塔利班对这名大学教授进行了酷刑。
消息人士称,塔利班最近对这名大学教授提起了另一起诉讼,并将他介绍给法庭。
据 Sakhidad Sangin 的亲属称,巴达赫尚、巴格兰和昆都士的当地长老曾与塔利班当局接触,要求释放这名大学教授,但“没有听到他们的话”。
与此同时,巴达赫尚大学多位教授在致塔利班高等教育部的信中,批评萨希达·桑金被该组织成员“侵犯个人隐私”,并要求将其释放。
Sakhidad Sangin 是伊斯玛仪哈扎拉人,也是巴格兰省的主要居民之一。这位大学教授是塔利班决定禁止阿富汗女孩和妇女接受教育的决定的反对者之一
北京丰台,一男子下班回家时,因时间太晚,小区没有位置停车,于是将车临时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路边处。可谁曾想,次日男子因临时出差忘了挪车,导致10天回家后,收到6张罚单。男子缴纳1200元罚款后,以“一事不再罚”为由,将交警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北京丰台区法院)
郭先生是名业务员,家住在一个停车位非常紧张的小区。郭先生只要下班稍微晚一点,就会因小区内没有停车位,而被迫将车子开到小区门口的路边停放。为此郭先生曾因出门太晚,被交警贴过罚单。
事发前一天晚上、郭先生因加班回家时间晚了,又将车停在小区门口的路边处。可谁曾想,郭先生回家不久后便接到老板通知,次日天一亮,其要陪老板一起乘飞机出差。
次日郭先生起床后,匆匆忙忙来到小区门口处,上了老板的车,就直接前往机场,可其却完全忘了自己的车还停在小区的路边处。
郭先生出差期间,其手机上的软件弹出通知,其违章停车并被处罚款200元。这时郭先生才反应过来,其不仅车子忘了开走、车钥匙自己也带了出门,想叫人帮忙挪车都没办法。
两天内郭先生一共收到了6张、被罚款200元的罚单。郭先生出差回来后第一时将车开走,并用手机软件将6张罚单全部缴清,总共花了1200元。
虽然将罚款全部缴了,但郭先生却打心里就不服气,并以为什么不拖车、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交警队撤销对其作出的另外5次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郭先生在法庭上提出以下两个观点,质疑交警: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于乱停乱放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200元罚款,并可以拖车处理。
郭先生承认自己乱停乱放是不对的,但其质疑交警队为什么要在20-200元之间,每次都是顶格200元处罚?且为什么罚了那么张后,还不选择拖车处理?
郭先生的意思就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因此郭先生认为,交警在连续罚款都未见成效后,就应当直接拖车处理,达到不妨碍行车、行人的目的。
第二,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法律规定指的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同一违法行为,一个单位处罚过,其他单位就不能因同一违法事实再进行处罚,且该单位处罚过后也不能就同一违法事实再次进行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按照郭先生的描述,其因出差且带走了车钥匙,无法将车开走,貌似就是同一违法行为,粗看之下,交警好像真的不能两天开6张罚单。
注意!本案郭先生从始至终都承认自己违章停车是不对的,因此其愿意接受处罚。即其接受第一张2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但另外5张其认为不合理。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听完郭先生的发言后,被告认为双方争议点是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为了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经查,郭先生在同一地段处半年前曾被处罚过,可认定其代表其主观上对此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的。即郭先生主观上有违法之故意,并非事前不知情的情形。
其次,在郭先生有违法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每贴一张罚单,就视为是一次告知。即郭先生在收到告知后,就应当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否则每贴一张单请后,未予纠正,就视为又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最重要的是,郭先生并不能举证证明其未移过车。
也就是说,郭先生最吃亏的是,其在收到第一次罚单后,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一直没有挪过车,证明其是法律意义上的“同一违法事实”。
最后,被告同时还认为,在可处20-200元罚款及拖车处罚的前提下,其一方有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作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任何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都要考虑到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危害性。具体到本案中,在郭先生持续、长时间违法停车,会对现场交通造成持续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仅对其处罚一次,显然不合理的。
法院同时还认为,郭先生一方连续违法停车,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且被告一方也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最终,法院支持被告的所有处罚决定。即这场官司以郭先生败诉告终。
(案例来源:北京丰台区法院)
郭先生是名业务员,家住在一个停车位非常紧张的小区。郭先生只要下班稍微晚一点,就会因小区内没有停车位,而被迫将车子开到小区门口的路边停放。为此郭先生曾因出门太晚,被交警贴过罚单。
事发前一天晚上、郭先生因加班回家时间晚了,又将车停在小区门口的路边处。可谁曾想,郭先生回家不久后便接到老板通知,次日天一亮,其要陪老板一起乘飞机出差。
次日郭先生起床后,匆匆忙忙来到小区门口处,上了老板的车,就直接前往机场,可其却完全忘了自己的车还停在小区的路边处。
郭先生出差期间,其手机上的软件弹出通知,其违章停车并被处罚款200元。这时郭先生才反应过来,其不仅车子忘了开走、车钥匙自己也带了出门,想叫人帮忙挪车都没办法。
两天内郭先生一共收到了6张、被罚款200元的罚单。郭先生出差回来后第一时将车开走,并用手机软件将6张罚单全部缴清,总共花了1200元。
虽然将罚款全部缴了,但郭先生却打心里就不服气,并以为什么不拖车、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交警队撤销对其作出的另外5次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郭先生在法庭上提出以下两个观点,质疑交警: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于乱停乱放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200元罚款,并可以拖车处理。
郭先生承认自己乱停乱放是不对的,但其质疑交警队为什么要在20-200元之间,每次都是顶格200元处罚?且为什么罚了那么张后,还不选择拖车处理?
郭先生的意思就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因此郭先生认为,交警在连续罚款都未见成效后,就应当直接拖车处理,达到不妨碍行车、行人的目的。
第二,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法律规定指的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同一违法行为,一个单位处罚过,其他单位就不能因同一违法事实再进行处罚,且该单位处罚过后也不能就同一违法事实再次进行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按照郭先生的描述,其因出差且带走了车钥匙,无法将车开走,貌似就是同一违法行为,粗看之下,交警好像真的不能两天开6张罚单。
注意!本案郭先生从始至终都承认自己违章停车是不对的,因此其愿意接受处罚。即其接受第一张2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但另外5张其认为不合理。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听完郭先生的发言后,被告认为双方争议点是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为了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经查,郭先生在同一地段处半年前曾被处罚过,可认定其代表其主观上对此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的。即郭先生主观上有违法之故意,并非事前不知情的情形。
其次,在郭先生有违法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每贴一张罚单,就视为是一次告知。即郭先生在收到告知后,就应当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否则每贴一张单请后,未予纠正,就视为又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最重要的是,郭先生并不能举证证明其未移过车。
也就是说,郭先生最吃亏的是,其在收到第一次罚单后,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一直没有挪过车,证明其是法律意义上的“同一违法事实”。
最后,被告同时还认为,在可处20-200元罚款及拖车处罚的前提下,其一方有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作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任何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都要考虑到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危害性。具体到本案中,在郭先生持续、长时间违法停车,会对现场交通造成持续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仅对其处罚一次,显然不合理的。
法院同时还认为,郭先生一方连续违法停车,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且被告一方也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最终,法院支持被告的所有处罚决定。即这场官司以郭先生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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