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案件)抵押与保证并存,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抵押人追偿吗?可以。案例:山东莱茵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王玉新追偿权纠纷案,案号:2016鲁03民终第2977号,山东省临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错,二审改判。范晓伟律师提醒您:及时行使担保人的追偿权,是维护权益的理智选择,替人还债别着急,抓紧再告其他担保人,或许有转机。
辩护成功,范晓伟律师,坚持申请不起诉,为当事人实现有效辩护。当事人说:我已认罪,争取缓刑;律师说:不行,争取不起诉,直接免于刑事处罚。优秀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同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检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你们致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检察官的敢于担当,是对法律和人民群众的负责
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赔偿双倍工资? 对,双赔工资!超过一年呢?不赔!…你说啥?
范晓伟律师告诉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两倍工资;超过一年(之后的期间)无需再赔。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及其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此可知,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工作期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后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明确,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年的期间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双倍赔偿工资?#
范晓伟律师告诉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两倍工资;超过一年(之后的期间)无需再赔。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及其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此可知,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工作期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后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明确,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年的期间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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