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逛超市时吵着口渴了,母亲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给孩子先喝了。孩子喝完以后,母亲拿着空瓶去买单,老板却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要求母亲偷一赔十!老板说:在没有付钱的情况下,饮料还属于超市,不问自取就是偷!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公益救援在行动#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公益救援在行动#
【佛说,一念放下,万般从容】
弘一法师说的这段话,可谓是度人无数:“不管男女,智慧开了都不会好色。能被一件东西迷住的,一定是爱欲心太重。真正美好的东西,只愉悦人心,并不迷惑人。见天地容易,见众生也不难,唯有见自己,要历经九九八十一难,人生最大的发现,就是找到真正的自己。活得明白,就是一种修行!”
“色”,是指世间一切美好的万事万物,“好色”也就是喜欢世间美好的事物,更是人的一种本能,这些都无可厚非。
通常,也无非是见色起意罢了,若是能克制住好色,则是好事,控制不好,就是灾难。
一个人若是智慧开了就不会“好色”,就不会被欲望控制,也就是说,懂得了一切美好的事物都有自己的的规律,我们不能强求占为己有,只是欣赏,珍爱,而不去苛求,也不会被欲望控制。
弘一法师也曾说过:“凡是你想控制的,其实都控制了你。当你什么都不要的时候,天地都是你的,大道至简,无欲则刚,无为则无所不为。”
人性就是这样,性也是性情和心性,性识⽆定,不见可欲。众⽣皆有随缘数起的执着⼼,性识本身无所谓定不定,而是看性识定在什么东西上。
性就是本心,识就是过程,无定是结果,一切皆是源于内心的欲望,就是贪嗔痴。
世界上有许多色,又有许多诱惑,而美丽的事物,也总有它的两面性,然而属于我们的只是心念,可谓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如何对待,都只是我们内心的选择,千万不要因为爱欲,而丢失了自己,也不要太贪心不足,让美好成了遗憾。
美好的事物,并不需要你贪心,主要是为了让我们身心愉悦,若是贪心,就会被迷惑,最后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人心不足蛇吞象,对于美好,觉得多多益善,当你真的拥有了,你的能力不够,修为不够,态度不好,那么,除了恐惧,根本无心享受。
人生中最美好的事情,就是学会控制自己的欲望,坚定自己的内心;
世界上最重要的事,就是无论何时也不丢失自我。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正是:“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无论在哪都不要迷失最初的自己,认识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走自己的路,不要东张西望,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如此才能享受到美好给我们带来的愉悦感。
杨绛在《100岁感言》中说:“我们曾渴望命运的波澜,到最后才发现:人生最曼妙的风景,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
人心向善,本就是:“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时时勤拂拭,莫使惹尘埃”。
只有让自己内心坦荡,活得问心无愧,不亏天,不亏地,不亏心,方可淡定从容,方能长久的享受美好。
人生就要做适合自己的事情,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得失从缘,心无增减,对于真正活明白的人来说,只要不适合自己的,任凭多么美好,都是自己不需要的东西,都是人生路上的包袱和累赘。
凡事都有正反两面,先把自己弄明白了,再去追求外物,否则,只能是让自己进易退难,或许,那些看似美好的东西,会毁了自己的一生。
记得有一段话,读来很有感悟:“曾经以为老去是很遥远的事情,突然间发现年轻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时间好不经用啊!抬眼已然半生,所谓的中年危机,真正让人焦虑的不是孤单,不是贫穷,更不是衰老,而是人到中年,你才发现你从来都没有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活过,这烟火人间事事值得,事事也遗憾呀!”
人生苦短,不知不觉就会发现生活已在归途,在老去的时光里,能够好好享受生活,过自己喜欢的生活,才是人间值得。
而世间之事,也事事遗憾,从来没有完美,知道我们经过深思熟虑,才明白,别人的美都是次要的,世界上的各种美,都是过眼云烟,一切美丑善恶,贫穷衰老都是心念,能够活好自己,才是懂得了如何活着。
余华说:“如果你的世界,没有痛苦的害怕,没有尊严的担忧,没有富贵的贫贱,没有暖寒的交替,没有外貌的困扰,没有男女的区别,没有你我之分,没有生死顾虑,你才会离"真正的活着"越来越近。”
当一个人有了更高级的欲望,才能调整好心态,也就可以控制住自己,不让自己胡思乱想。
也只自己内心足够强大,在一些欲望面前,才能抵制住诱惑。
不自律的人,通常会被美好反噬,禁不住不住诱惑,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忘记了自己为什么而活,又要怎样活着。
佛说:“一念放下,万般从容。”
所以,只有不被欲望迷惑,美好就会深入日常烟火之中,指引着我们认真的过好属于自己的每一天,拥有完整的自己。从而,也让自己明白,幸福快乐,就是美好,让自己自由自在的活着,才是此生的最好修行。(子墨文学)
弘一法师说的这段话,可谓是度人无数:“不管男女,智慧开了都不会好色。能被一件东西迷住的,一定是爱欲心太重。真正美好的东西,只愉悦人心,并不迷惑人。见天地容易,见众生也不难,唯有见自己,要历经九九八十一难,人生最大的发现,就是找到真正的自己。活得明白,就是一种修行!”
“色”,是指世间一切美好的万事万物,“好色”也就是喜欢世间美好的事物,更是人的一种本能,这些都无可厚非。
通常,也无非是见色起意罢了,若是能克制住好色,则是好事,控制不好,就是灾难。
一个人若是智慧开了就不会“好色”,就不会被欲望控制,也就是说,懂得了一切美好的事物都有自己的的规律,我们不能强求占为己有,只是欣赏,珍爱,而不去苛求,也不会被欲望控制。
弘一法师也曾说过:“凡是你想控制的,其实都控制了你。当你什么都不要的时候,天地都是你的,大道至简,无欲则刚,无为则无所不为。”
人性就是这样,性也是性情和心性,性识⽆定,不见可欲。众⽣皆有随缘数起的执着⼼,性识本身无所谓定不定,而是看性识定在什么东西上。
性就是本心,识就是过程,无定是结果,一切皆是源于内心的欲望,就是贪嗔痴。
世界上有许多色,又有许多诱惑,而美丽的事物,也总有它的两面性,然而属于我们的只是心念,可谓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如何对待,都只是我们内心的选择,千万不要因为爱欲,而丢失了自己,也不要太贪心不足,让美好成了遗憾。
美好的事物,并不需要你贪心,主要是为了让我们身心愉悦,若是贪心,就会被迷惑,最后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人心不足蛇吞象,对于美好,觉得多多益善,当你真的拥有了,你的能力不够,修为不够,态度不好,那么,除了恐惧,根本无心享受。
人生中最美好的事情,就是学会控制自己的欲望,坚定自己的内心;
世界上最重要的事,就是无论何时也不丢失自我。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正是:“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无论在哪都不要迷失最初的自己,认识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走自己的路,不要东张西望,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如此才能享受到美好给我们带来的愉悦感。
杨绛在《100岁感言》中说:“我们曾渴望命运的波澜,到最后才发现:人生最曼妙的风景,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
人心向善,本就是:“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时时勤拂拭,莫使惹尘埃”。
只有让自己内心坦荡,活得问心无愧,不亏天,不亏地,不亏心,方可淡定从容,方能长久的享受美好。
人生就要做适合自己的事情,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得失从缘,心无增减,对于真正活明白的人来说,只要不适合自己的,任凭多么美好,都是自己不需要的东西,都是人生路上的包袱和累赘。
凡事都有正反两面,先把自己弄明白了,再去追求外物,否则,只能是让自己进易退难,或许,那些看似美好的东西,会毁了自己的一生。
记得有一段话,读来很有感悟:“曾经以为老去是很遥远的事情,突然间发现年轻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时间好不经用啊!抬眼已然半生,所谓的中年危机,真正让人焦虑的不是孤单,不是贫穷,更不是衰老,而是人到中年,你才发现你从来都没有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活过,这烟火人间事事值得,事事也遗憾呀!”
人生苦短,不知不觉就会发现生活已在归途,在老去的时光里,能够好好享受生活,过自己喜欢的生活,才是人间值得。
而世间之事,也事事遗憾,从来没有完美,知道我们经过深思熟虑,才明白,别人的美都是次要的,世界上的各种美,都是过眼云烟,一切美丑善恶,贫穷衰老都是心念,能够活好自己,才是懂得了如何活着。
余华说:“如果你的世界,没有痛苦的害怕,没有尊严的担忧,没有富贵的贫贱,没有暖寒的交替,没有外貌的困扰,没有男女的区别,没有你我之分,没有生死顾虑,你才会离"真正的活着"越来越近。”
当一个人有了更高级的欲望,才能调整好心态,也就可以控制住自己,不让自己胡思乱想。
也只自己内心足够强大,在一些欲望面前,才能抵制住诱惑。
不自律的人,通常会被美好反噬,禁不住不住诱惑,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忘记了自己为什么而活,又要怎样活着。
佛说:“一念放下,万般从容。”
所以,只有不被欲望迷惑,美好就会深入日常烟火之中,指引着我们认真的过好属于自己的每一天,拥有完整的自己。从而,也让自己明白,幸福快乐,就是美好,让自己自由自在的活着,才是此生的最好修行。(子墨文学)
孩子逛超市时吵着口渴了,母亲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给孩子先喝了。孩子喝完以后,母亲拿着空瓶去买单,老板却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要求母亲偷一赔十!老板说:在没有付钱的情况下,饮料还属于超市,不问自取就是偷!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公益救援在行动##瞬间#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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