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获得2020年度优秀集刊奖的19种集刊(按照集刊名音序排列)
《阿拉伯研究论丛》(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吴思科、侯宇翔 主编 )
《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武汉大学 周叶中 主编)
《德国哲学》(湖北大学 邓晓芒、戴茂堂 主编)
《法律与伦理》(常州大学 侯欣一 主编)
《近代史学刊》(华中师范大学 马敏 主编)
《励耘学刊》(北京师范大学 杜桂萍 主编)
《清华社会学评论》(清华大学 王天夫 主编)
《清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院 李世愉 主编)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北京师范大学 杨共乐 主编)
《数量经济研究》(吉林大学 张屹山 主编)
《太平天国及晚清社会研究》(中国太平天国史研究会 朱庆葆 主编)
《文化研究》(广州大学 陶东风 主编)
《戏曲与俗文学研究》(中山大学 黄仕忠 编)
《医疗社会史研究》(上海大学 张勇安 主编)
《中东研究》(西北大学 韩志斌 主编)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广州大学 刘云生 主编)
《中国非营利评论》(清华大学 王名 主编)
《中国佛学》(中国佛学院 《中国佛学》编委会 编)
《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中国社会科学院 杨宜音 主编)
—————————
获得2020年优秀新创集刊的集刊共三种(按照刊名音序排列)
·《金融与社会》(中央财经大学 李国武 主编)
·《马克思主义与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 吴付来 主编)
·《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中国社会学科院 高翔 主编)
@社会学之思 @乔伊君 @社科文献历史学
《阿拉伯研究论丛》(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吴思科、侯宇翔 主编 )
《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武汉大学 周叶中 主编)
《德国哲学》(湖北大学 邓晓芒、戴茂堂 主编)
《法律与伦理》(常州大学 侯欣一 主编)
《近代史学刊》(华中师范大学 马敏 主编)
《励耘学刊》(北京师范大学 杜桂萍 主编)
《清华社会学评论》(清华大学 王天夫 主编)
《清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院 李世愉 主编)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北京师范大学 杨共乐 主编)
《数量经济研究》(吉林大学 张屹山 主编)
《太平天国及晚清社会研究》(中国太平天国史研究会 朱庆葆 主编)
《文化研究》(广州大学 陶东风 主编)
《戏曲与俗文学研究》(中山大学 黄仕忠 编)
《医疗社会史研究》(上海大学 张勇安 主编)
《中东研究》(西北大学 韩志斌 主编)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广州大学 刘云生 主编)
《中国非营利评论》(清华大学 王名 主编)
《中国佛学》(中国佛学院 《中国佛学》编委会 编)
《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中国社会科学院 杨宜音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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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2020年优秀新创集刊的集刊共三种(按照刊名音序排列)
·《金融与社会》(中央财经大学 李国武 主编)
·《马克思主义与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 吴付来 主编)
·《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中国社会学科院 高翔 主编)
@社会学之思 @乔伊君 @社科文献历史学
【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 消费者将获退一赔三】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消保委获悉,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浙江省消保委与涉案的7名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将由7名被告人共同履行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介绍,今年6月18日,浙江省消保委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消保委就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达成了一系列工作联动机制,这也是浙江省消保委自2014年提起全国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作出的又一有力的探索。
今年6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就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供了案件线索,并建议省消保委对该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接到案件线索后,浙江省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组织专家咨询会议研讨,同时报请案审委会议论证。据悉,由于该案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11月2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杨某某等7个被告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169万余元,同时判决7个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
据介绍,2019年1月8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杨某某等人未经强生公司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及储存假冒强生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19年1月11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至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经查,涉案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系由郭某某等人生产,后销售给郑某某等人,再销售给骆某某、柯某某,由骆某某销售给杨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最后销售至消费者。截止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销售额共计56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等人销售的强生婴儿润肤油非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今年4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1月2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浙江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淘宝店铺实际销售金额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91719.8元,以上金额合计2255626.4元。同时,7名被告人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韩志斌表示:“由于该案涉及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消费者单独起诉维权难度大,浙江省消保委作为适格主体起诉是履行法律职责的体现。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做到了对违法经营者的警示,营造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据悉,11月27日下午,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来致谢函,对浙江省消保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浙江之声记者方梦玲 通讯员 市闻)
据介绍,今年6月18日,浙江省消保委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消保委就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达成了一系列工作联动机制,这也是浙江省消保委自2014年提起全国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作出的又一有力的探索。
今年6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就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供了案件线索,并建议省消保委对该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接到案件线索后,浙江省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组织专家咨询会议研讨,同时报请案审委会议论证。据悉,由于该案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11月2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杨某某等7个被告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169万余元,同时判决7个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
据介绍,2019年1月8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杨某某等人未经强生公司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及储存假冒强生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19年1月11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至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经查,涉案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系由郭某某等人生产,后销售给郑某某等人,再销售给骆某某、柯某某,由骆某某销售给杨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最后销售至消费者。截止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销售额共计56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等人销售的强生婴儿润肤油非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今年4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1月2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浙江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淘宝店铺实际销售金额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91719.8元,以上金额合计2255626.4元。同时,7名被告人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韩志斌表示:“由于该案涉及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消费者单独起诉维权难度大,浙江省消保委作为适格主体起诉是履行法律职责的体现。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做到了对违法经营者的警示,营造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据悉,11月27日下午,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来致谢函,对浙江省消保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浙江之声记者方梦玲 通讯员 市闻)
【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 消费者将获退一赔三】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消保委获悉,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浙江省消保委与涉案的7名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将由7名被告人共同履行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介绍,今年6月18日,浙江省消保委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消保委就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达成了一系列工作联动机制,这也是浙江省消保委自2014年提起全国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作出的又一有力的探索。
今年6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就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供了案件线索,并建议省消保委对该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接到案件线索后,浙江省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组织专家咨询会议研讨,同时报请案审委会议论证。据悉,由于该案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11月2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杨某某等7个被告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169万余元,同时判决7个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
据介绍,2019年1月8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杨某某等人未经强生公司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及储存假冒强生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19年1月11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至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经查,涉案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系由郭某某等人生产,后销售给郑某某等人,再销售给骆某某、柯某某,由骆某某销售给杨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最后销售至消费者。截止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销售额共计56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等人销售的强生婴儿润肤油非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今年4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1月2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浙江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淘宝店铺实际销售金额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91719.8元,以上金额合计2255626.4元。同时,7名被告人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韩志斌表示:“由于该案涉及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消费者单独起诉维权难度大,浙江省消保委作为适格主体起诉是履行法律职责的体现。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做到了对违法经营者的警示,营造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据悉,11月27日下午,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来致谢函,对浙江省消保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浙江之声记者方梦玲,通讯员市闻)
据介绍,今年6月18日,浙江省消保委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消保委就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达成了一系列工作联动机制,这也是浙江省消保委自2014年提起全国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作出的又一有力的探索。
今年6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就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供了案件线索,并建议省消保委对该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接到案件线索后,浙江省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组织专家咨询会议研讨,同时报请案审委会议论证。据悉,由于该案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11月2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杨某某等7个被告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169万余元,同时判决7个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
据介绍,2019年1月8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杨某某等人未经强生公司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及储存假冒强生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19年1月11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至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经查,涉案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系由郭某某等人生产,后销售给郑某某等人,再销售给骆某某、柯某某,由骆某某销售给杨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最后销售至消费者。截止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销售额共计56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等人销售的强生婴儿润肤油非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今年4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1月2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浙江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淘宝店铺实际销售金额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91719.8元,以上金额合计2255626.4元。同时,7名被告人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韩志斌表示:“由于该案涉及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消费者单独起诉维权难度大,浙江省消保委作为适格主体起诉是履行法律职责的体现。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做到了对违法经营者的警示,营造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据悉,11月27日下午,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来致谢函,对浙江省消保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浙江之声记者方梦玲,通讯员市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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