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身边事#【 咸宁市城区2024年度房屋市政工程欠薪线索征集公告(第二批)】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市住建局按照既定工作部署,对城区89个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大排查、大起底,通过核实比对实名制系统信息考勤数据、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流水,以及电话联系项目各班组工人等方式,对相关项目欠薪情况进行核查和线索征集,现将第二批6个项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际华园项目
际华园项目位于桂乡大道咸宁北收费站旁,建设单位为武汉际华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首(成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蘅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铭星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211244.4平方米,于2018年8月至2023年8月办理七个批次施工许可手续,共107栋楼(含配电房)。目前,滑雪馆1栋、商业街5栋和合院住宅一期一批7栋、一期二批9栋、一期三批41栋、一期四批28栋、一期五批16栋楼已完成施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182个班组5382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任某、王某等783人反映欠薪共计14534400元。
二、福星城二期项目
福星城二期项目位于长安大道168号,建设单位为咸宁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489260.62平方米,于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共办理六个批次施工许可手续,共29栋楼。目前,1#-12#、13#-15#、16#、17#、18#、19#、21#、23#、V1#-V7#楼已完成施工,20#楼正在进行基础施工,22#楼未施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13个班组616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孙某、贺某等94人反映欠薪共计2103900元。
三、越通华府二期项目
越通华府二期项目位于长安大道与十六潭路交叉口西侧,建设单位为咸宁市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浙江扬航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17228.4平方米,于2023年3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共2栋楼。目前,1#、2#楼已完成施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7个班组173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金某、孙某等51人反映欠薪共计405300元。
四、温泉名居项目
温泉名居项目位于太乙大道肖桥村,建设单位为咸宁市肖桥群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为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43983.33平方米,于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办理两个批次施工许可手续,共3栋楼。目前,5#、7#楼已完成主体封顶(已停工),9#楼已施工至13层。2024年4月17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6个班组93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彭某、余某等15人反映欠薪共计400000元。
五、泉都华府项目
泉都华府项目位于青年路邻近东外环处,建设单位为咸宁市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北泉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14426.86平方米,于2021年 9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共2栋楼。目前,1#、2#楼已完成施工。2024年4月17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6个班组93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蔡某、张某等12人反映欠薪共计360000元。
六、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咸宁实验学校一期项目
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咸宁实验学校一期项目位于咸安区107国道与桂乡大道交汇处西北侧,建设单位为咸宁常青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北桂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44545.21平方米,于2024年4月10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共2栋楼。目前,1#、4#楼已完成施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11个班组200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未反映欠薪问题。
为全面收集排查上述项目欠薪情况,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欠薪线索,如有在以上项目务工的农民工朋友工资没有支付到位,请于2024年5月1日至5月5日向咸宁市住建局反馈,我们将依法依规核实处理到位。
联系人:咸宁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石楷;
联系电话:0715-8131277、15672552031。
https://t.cn/A6TF17sW
一、际华园项目
际华园项目位于桂乡大道咸宁北收费站旁,建设单位为武汉际华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首(成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蘅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铭星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211244.4平方米,于2018年8月至2023年8月办理七个批次施工许可手续,共107栋楼(含配电房)。目前,滑雪馆1栋、商业街5栋和合院住宅一期一批7栋、一期二批9栋、一期三批41栋、一期四批28栋、一期五批16栋楼已完成施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182个班组5382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任某、王某等783人反映欠薪共计14534400元。
二、福星城二期项目
福星城二期项目位于长安大道168号,建设单位为咸宁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489260.62平方米,于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共办理六个批次施工许可手续,共29栋楼。目前,1#-12#、13#-15#、16#、17#、18#、19#、21#、23#、V1#-V7#楼已完成施工,20#楼正在进行基础施工,22#楼未施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13个班组616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孙某、贺某等94人反映欠薪共计2103900元。
三、越通华府二期项目
越通华府二期项目位于长安大道与十六潭路交叉口西侧,建设单位为咸宁市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浙江扬航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17228.4平方米,于2023年3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共2栋楼。目前,1#、2#楼已完成施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7个班组173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金某、孙某等51人反映欠薪共计405300元。
四、温泉名居项目
温泉名居项目位于太乙大道肖桥村,建设单位为咸宁市肖桥群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为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43983.33平方米,于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办理两个批次施工许可手续,共3栋楼。目前,5#、7#楼已完成主体封顶(已停工),9#楼已施工至13层。2024年4月17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6个班组93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彭某、余某等15人反映欠薪共计400000元。
五、泉都华府项目
泉都华府项目位于青年路邻近东外环处,建设单位为咸宁市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北泉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14426.86平方米,于2021年 9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共2栋楼。目前,1#、2#楼已完成施工。2024年4月17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6个班组93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蔡某、张某等12人反映欠薪共计360000元。
六、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咸宁实验学校一期项目
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咸宁实验学校一期项目位于咸安区107国道与桂乡大道交汇处西北侧,建设单位为咸宁常青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北桂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44545.21平方米,于2024年4月10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共2栋楼。目前,1#、4#楼已完成施工。经对该项目泥工、木工、钢筋工等11个班组200名农民工进行电话核实,未反映欠薪问题。
为全面收集排查上述项目欠薪情况,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欠薪线索,如有在以上项目务工的农民工朋友工资没有支付到位,请于2024年5月1日至5月5日向咸宁市住建局反馈,我们将依法依规核实处理到位。
联系人:咸宁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石楷;
联系电话:0715-8131277、15672552031。
https://t.cn/A6TF17sW
【#足协发布10个判例6正确4误判#】#裁判马宁被认定误判点球# 据北青体育,4月29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本赛季第五期(20240429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共评议了来自中超、中甲、中乙、女超联赛的10个判例。
评议组认定6例最终判罚正确,4例最终判罚错误。具体结果于30日晚通过中国足协官网公布。上面显示,10个判例中包含4次裁判员判罚错误,1次助理裁判员判罚错误,2次VAR介入错误。引人关注的是,评议组认定,在中超第8轮浙江队主场对阵国安队比赛期间,当值主裁戴弋戈比赛第82分钟根据VAR裁判组提示,判给主队一粒点球的判罚,为误判,VAR介入错误。而当值VAR裁判员正是主哨过亚洲杯决赛的国际级裁判员马宁。由此可见,对于“金哨”出现技术失误,中国足协裁判管理部门在纠错问题上也不“护短”。
中国足协在官方公告中写道:“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纪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VS北京国安,比赛第82分钟,浙江队45号队员与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在后者罚球区内争抢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队员在争抢时犯规在先,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最终改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VAR介入错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VS上海申花,比赛第90+5分钟,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在其队友射门时做出躲避来球的动作。球打进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判罚越位犯规在先,裁判员判进球无效。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在其队友射门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躲避球的动作属于影响对方守门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正确;裁判员判罚进球无效并在回看后维持判罚的决定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6轮大连鲲城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3分钟,大连鲲城队前场任意球踢出后,该队13号队员在越位位置做出动作,之后经湖北青年星队守门员扑救以及大连鲲城队补射,球进入球门,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鲲城队13号队员在其队友主罚任意球触球时处在越位位置,其后续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二助理裁判员漏判越位犯规;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判例四: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41分钟,北京队16号队员带球向对方罚球区突破,长春队3号队员铲球,双方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接触发生在罚球区外,长春队3号的防守动作无犯规的证据,且裁判员当时的位置和观察角度很好,其判罚应予支持。因此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82分钟,长春队2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长春队2号队员主动踢球后,球经反弹触碰其手臂,其手臂处于当前身体动作下的合理位置,不是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90+5分钟,长春队25号队员和北京队24号队员在长春队罚球区内争抢并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争抢时的身体接触属于正常范畴,长春队防守队员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69分钟,黑龙江冰城队22号队员对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随后有击打黑龙江队22号的动作,裁判员判罚黑龙江队22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另因暴力行为向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应以非体育行为对双方队员均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向黑龙江冰城队22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向上海嘉定队7号出示红牌的决定错误。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31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上海嘉定汇龙7号倒钩射门,球接触到其身后的黑龙江冰城队队员身体后反弹到地面,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没有呈现出球与黑龙江冰城队防守队员接触的详细情况,从现有情况看,黑龙江冰城队队员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23分钟,黑龙江冰城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球落地反弹后与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队员身体有接触,裁判员判罚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球并未接触上海嘉定汇龙10号队员的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86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内,在与对方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起身继续带球,随后与对方2号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作犯规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两次身体接触中黑龙江冰城队队员均不构成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第二次倒地的动作有故意夸大接触程度的成分,也并非对方的动作导致。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评议组认定6例最终判罚正确,4例最终判罚错误。具体结果于30日晚通过中国足协官网公布。上面显示,10个判例中包含4次裁判员判罚错误,1次助理裁判员判罚错误,2次VAR介入错误。引人关注的是,评议组认定,在中超第8轮浙江队主场对阵国安队比赛期间,当值主裁戴弋戈比赛第82分钟根据VAR裁判组提示,判给主队一粒点球的判罚,为误判,VAR介入错误。而当值VAR裁判员正是主哨过亚洲杯决赛的国际级裁判员马宁。由此可见,对于“金哨”出现技术失误,中国足协裁判管理部门在纠错问题上也不“护短”。
中国足协在官方公告中写道:“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纪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VS北京国安,比赛第82分钟,浙江队45号队员与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在后者罚球区内争抢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队员在争抢时犯规在先,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最终改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VAR介入错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VS上海申花,比赛第90+5分钟,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在其队友射门时做出躲避来球的动作。球打进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判罚越位犯规在先,裁判员判进球无效。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在其队友射门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躲避球的动作属于影响对方守门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正确;裁判员判罚进球无效并在回看后维持判罚的决定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6轮大连鲲城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3分钟,大连鲲城队前场任意球踢出后,该队13号队员在越位位置做出动作,之后经湖北青年星队守门员扑救以及大连鲲城队补射,球进入球门,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鲲城队13号队员在其队友主罚任意球触球时处在越位位置,其后续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二助理裁判员漏判越位犯规;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判例四: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41分钟,北京队16号队员带球向对方罚球区突破,长春队3号队员铲球,双方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接触发生在罚球区外,长春队3号的防守动作无犯规的证据,且裁判员当时的位置和观察角度很好,其判罚应予支持。因此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82分钟,长春队2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长春队2号队员主动踢球后,球经反弹触碰其手臂,其手臂处于当前身体动作下的合理位置,不是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90+5分钟,长春队25号队员和北京队24号队员在长春队罚球区内争抢并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争抢时的身体接触属于正常范畴,长春队防守队员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69分钟,黑龙江冰城队22号队员对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随后有击打黑龙江队22号的动作,裁判员判罚黑龙江队22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另因暴力行为向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应以非体育行为对双方队员均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向黑龙江冰城队22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向上海嘉定队7号出示红牌的决定错误。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31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上海嘉定汇龙7号倒钩射门,球接触到其身后的黑龙江冰城队队员身体后反弹到地面,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没有呈现出球与黑龙江冰城队防守队员接触的详细情况,从现有情况看,黑龙江冰城队队员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23分钟,黑龙江冰城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球落地反弹后与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队员身体有接触,裁判员判罚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球并未接触上海嘉定汇龙10号队员的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86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内,在与对方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起身继续带球,随后与对方2号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作犯规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两次身体接触中黑龙江冰城队队员均不构成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第二次倒地的动作有故意夸大接触程度的成分,也并非对方的动作导致。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足协发布10个判例6正确4误判#】#裁判马宁被认定误判点球# 据北青体育,4月29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本赛季第五期(20240429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共评议了来自中超、中甲、中乙、女超联赛的10个判例。
评议组认定6例最终判罚正确,4例最终判罚错误。具体结果于30日晚通过中国足协官网公布。上面显示,10个判例中包含4次裁判员判罚错误,1次助理裁判员判罚错误,2次VAR介入错误。引人关注的是,评议组认定,在中超第8轮浙江队主场对阵国安队比赛期间,当值主裁戴弋戈比赛第82分钟根据VAR裁判组提示,判给主队一粒点球的判罚,为误判,VAR介入错误。而当值VAR裁判员正是主哨过亚洲杯决赛的国际级裁判员马宁。由此可见,对于“金哨”出现技术失误,中国足协裁判管理部门在纠错问题上也不“护短”。
中国足协在官方公告中写道:“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纪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VS北京国安,比赛第82分钟,浙江队45号队员与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在后者罚球区内争抢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队员在争抢时犯规在先,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最终改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VAR介入错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VS上海申花,比赛第90+5分钟,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在其队友射门时做出躲避来球的动作。球打进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判罚越位犯规在先,裁判员判进球无效。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在其队友射门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躲避球的动作属于影响对方守门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正确;裁判员判罚进球无效并在回看后维持判罚的决定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6轮大连鲲城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3分钟,大连鲲城队前场任意球踢出后,该队13号队员在越位位置做出动作,之后经湖北青年星队守门员扑救以及大连鲲城队补射,球进入球门,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鲲城队13号队员在其队友主罚任意球触球时处在越位位置,其后续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二助理裁判员漏判越位犯规;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判例四: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41分钟,北京队16号队员带球向对方罚球区突破,长春队3号队员铲球,双方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接触发生在罚球区外,长春队3号的防守动作无犯规的证据,且裁判员当时的位置和观察角度很好,其判罚应予支持。因此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82分钟,长春队2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长春队2号队员主动踢球后,球经反弹触碰其手臂,其手臂处于当前身体动作下的合理位置,不是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90+5分钟,长春队25号队员和北京队24号队员在长春队罚球区内争抢并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争抢时的身体接触属于正常范畴,长春队防守队员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69分钟,黑龙江冰城队22号队员对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随后有击打黑龙江队22号的动作,裁判员判罚黑龙江队22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另因暴力行为向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应以非体育行为对双方队员均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向黑龙江冰城队22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向上海嘉定队7号出示红牌的决定错误。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31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上海嘉定汇龙7号倒钩射门,球接触到其身后的黑龙江冰城队队员身体后反弹到地面,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没有呈现出球与黑龙江冰城队防守队员接触的详细情况,从现有情况看,黑龙江冰城队队员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23分钟,黑龙江冰城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球落地反弹后与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队员身体有接触,裁判员判罚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球并未接触上海嘉定汇龙10号队员的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86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内,在与对方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起身继续带球,随后与对方2号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作犯规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两次身体接触中黑龙江冰城队队员均不构成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第二次倒地的动作有故意夸大接触程度的成分,也并非对方的动作导致。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评议组认定6例最终判罚正确,4例最终判罚错误。具体结果于30日晚通过中国足协官网公布。上面显示,10个判例中包含4次裁判员判罚错误,1次助理裁判员判罚错误,2次VAR介入错误。引人关注的是,评议组认定,在中超第8轮浙江队主场对阵国安队比赛期间,当值主裁戴弋戈比赛第82分钟根据VAR裁判组提示,判给主队一粒点球的判罚,为误判,VAR介入错误。而当值VAR裁判员正是主哨过亚洲杯决赛的国际级裁判员马宁。由此可见,对于“金哨”出现技术失误,中国足协裁判管理部门在纠错问题上也不“护短”。
中国足协在官方公告中写道:“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纪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VS北京国安,比赛第82分钟,浙江队45号队员与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在后者罚球区内争抢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队员在争抢时犯规在先,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最终改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VAR介入错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VS上海申花,比赛第90+5分钟,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在其队友射门时做出躲避来球的动作。球打进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判罚越位犯规在先,裁判员判进球无效。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在其队友射门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躲避球的动作属于影响对方守门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正确;裁判员判罚进球无效并在回看后维持判罚的决定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6轮大连鲲城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3分钟,大连鲲城队前场任意球踢出后,该队13号队员在越位位置做出动作,之后经湖北青年星队守门员扑救以及大连鲲城队补射,球进入球门,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鲲城队13号队员在其队友主罚任意球触球时处在越位位置,其后续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二助理裁判员漏判越位犯规;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判例四: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41分钟,北京队16号队员带球向对方罚球区突破,长春队3号队员铲球,双方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接触发生在罚球区外,长春队3号的防守动作无犯规的证据,且裁判员当时的位置和观察角度很好,其判罚应予支持。因此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82分钟,长春队2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长春队2号队员主动踢球后,球经反弹触碰其手臂,其手臂处于当前身体动作下的合理位置,不是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90+5分钟,长春队25号队员和北京队24号队员在长春队罚球区内争抢并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争抢时的身体接触属于正常范畴,长春队防守队员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69分钟,黑龙江冰城队22号队员对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随后有击打黑龙江队22号的动作,裁判员判罚黑龙江队22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另因暴力行为向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应以非体育行为对双方队员均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向黑龙江冰城队22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向上海嘉定队7号出示红牌的决定错误。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31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上海嘉定汇龙7号倒钩射门,球接触到其身后的黑龙江冰城队队员身体后反弹到地面,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没有呈现出球与黑龙江冰城队防守队员接触的详细情况,从现有情况看,黑龙江冰城队队员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23分钟,黑龙江冰城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球落地反弹后与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队员身体有接触,裁判员判罚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球并未接触上海嘉定汇龙10号队员的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86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内,在与对方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起身继续带球,随后与对方2号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作犯规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两次身体接触中黑龙江冰城队队员均不构成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第二次倒地的动作有故意夸大接触程度的成分,也并非对方的动作导致。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