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所有矿山停产整顿!达标一个、销号一个,达不到标准的依法关停】25日,《烟台市清理整顿非煤矿山工作方案》正式印发实施。即日起,我市将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非煤矿山行动,所有非煤矿山停产整顿期间,不得进行包括检维修在内的一切井下作业。清理整顿工作还将依法依规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小散乱”矿山,依法予以关停,并引导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重组、兼并、联合。
整顿期间不得开展一切井下作业
根据方案要求,我市将停产整顿所有矿山,遏制事故频发势头。所有非煤矿山停产整顿期间,除正常的排水、通风以外,不得进行包括检维修在内的一切井下作业。排水工作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包括排水起止时间、排水位置、行走路线、安全保障措施等;同时,按生产需求安排作业人员,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带班矿长和驻矿监督员在调度中心全程监护进行。
坚决执行最严格标准体系,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参照国家行业管理标准,结合烟台矿山实际,聘请国家、省、市有关专家,高标准制定《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有矿山企业严格按照《若干规定》进行自查自改,逐个进行评估验收,达不到《若干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准复工复产。通过标准化整治,确保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国家一级安全标准,全市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
坚决推动矿产资源整合,促进产业集约发展
对全市所有矿山摸清底数、分类登记,掌握矿产储量、设计能力、生产能力等情况。对开采规模小于6万吨、服务年限小于5年、符合整合条件的,按照依法依规和市场化原则,积极引导促进重组、兼并、联合,实现优化整合。整合后达到《若干规定》要求的,允许复工生产;无法整合或整合后达不到《若干规定》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国家规划区和重点矿区已存在的小型矿山,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无证非法采矿企业全部取缔关闭。
违规外包矿山一律收回行政许可
此次活动,将坚决整治违规外包、以包代管行为,厘清明晰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严格禁止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对外包施工单位资质严格把关,落实业主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对外包队伍实行统一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和监督考核,彻底解决外包施工队伍“三不管”问题。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杜绝违规挂靠施工资质行为。今后发现违规外包、以包代管行为的矿山,一律收回相关行政许可。
根据要求,我市将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超越采矿权边界采矿、非法承包转让采矿权及超能力开采的矿山企业,全部予以取缔。加强规划与建设一致性、合规性评估审查,对一矿多开、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不按设计开采、矿区规划不合理的,予以整合或关闭。
坚决管住动火作业和爆破作业,提升火灾、爆炸事故防范水平。督促企业加强井口、井筒、井下全链条防范,在井口和井筒内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按照规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杜绝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加强矿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领取、使用、储存、清退等各环节监管,彻底整治爆炸物品领用和清退不规范、爆破作业违章操作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倒买倒卖和私藏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存放、超量储存,严禁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每个矿山救援队伍不少于12人
我市提出,将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工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凡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技术、工艺,必须彻底清理,具备条件的矿山可以停产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予以关闭。露天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饰面石材全面采用轮锯开采工艺;所有尾矿库全部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地下矿山全部达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范》要求。
安全管理水平方面,我市将督促企业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每个矿山(每个企业)不少于12人的救援队伍,配备完善救援器材,熟练掌握救援技能。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狠抓“关键人”责任落实,开展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重点的行为规范活动,做到敬畏生命、敬畏法规、敬畏职责,反违章指挥、反违章作业、反违反劳动纪律。依靠科技支撑,加大智能化示范矿井建设力度,达不到智能要求的矿井,依法停产。
坚决整顿从业人员队伍,全面提升整体安全素质。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坚决打击假培训、不培训、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等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依法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地下矿山和中型以上露天矿山矿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等四类关键人员,未经省应急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抓好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进一步提升安全标准。露天矿山与周边矿山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0米,台阶高度和边坡角要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尾矿库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要求,对照尾矿库重大隐患标准,推广使用干式堆放、一次性堆坝、尾砂充填利用等工艺;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时,要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头顶库”尾矿库必须按提高一个等别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
整改完成后企业可提出复产复工申请
方案提出,非煤矿山企业要迅速开展自查自改,整改方案确定后,由企业自主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申请受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烟台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家委员会审查评估;经审查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可提出复产复工申请,经烟台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家委员会验收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可以复工复产。整顿工作实行全程台账化管理、标准化推进,坚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达标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职责分工方面,各区市党委和政府(管委)是清理整顿非煤矿山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聚焦存在问题,扎实抓出成效。
应急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标准规程,持续推进矿山企业“五化”建设,积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确定关闭的矿山及时收回和注销相关手续、证照。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超能力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把采矿权审批关口,摸清开采规模和开采年限不达标、露天矿山相邻采矿权边界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底数,采取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等措施限期进行整治。对确定关闭的矿山,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监督矿山企业严格履行矿山闭坑程序并编制和落实矿山闭坑方案,彻底封堵回填井筒(平硐)、消除地下采空区和露天矿山边坡等隐患、全面恢复地容地貌,依法注销相关证照。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重点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不规范、爆破作业“三违”行为;对停产整顿期间的矿山及时清退、回收爆炸物品;对证照不全、手续失效和关闭的矿山及时停供和清缴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的爆炸物品来源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私自制造、倒买倒卖和私藏爆炸物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整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发生的必要经费支出。
供电公司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生产用电审批,并根据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准许上电证明为矿山办理上电申请;供电公司对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制定供电方案,矿山企业严格按照供电方案进行电源建设。对证照不全、手续失效、不按供电方案建设的矿山坚决不予供应用电;对已供应电力的,要积极协助执法部门的检查工作,配合执法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相关措施,并按照产权范围拆除供电设施。
整顿期间不得开展一切井下作业
根据方案要求,我市将停产整顿所有矿山,遏制事故频发势头。所有非煤矿山停产整顿期间,除正常的排水、通风以外,不得进行包括检维修在内的一切井下作业。排水工作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包括排水起止时间、排水位置、行走路线、安全保障措施等;同时,按生产需求安排作业人员,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带班矿长和驻矿监督员在调度中心全程监护进行。
坚决执行最严格标准体系,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参照国家行业管理标准,结合烟台矿山实际,聘请国家、省、市有关专家,高标准制定《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有矿山企业严格按照《若干规定》进行自查自改,逐个进行评估验收,达不到《若干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准复工复产。通过标准化整治,确保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国家一级安全标准,全市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
坚决推动矿产资源整合,促进产业集约发展
对全市所有矿山摸清底数、分类登记,掌握矿产储量、设计能力、生产能力等情况。对开采规模小于6万吨、服务年限小于5年、符合整合条件的,按照依法依规和市场化原则,积极引导促进重组、兼并、联合,实现优化整合。整合后达到《若干规定》要求的,允许复工生产;无法整合或整合后达不到《若干规定》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国家规划区和重点矿区已存在的小型矿山,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无证非法采矿企业全部取缔关闭。
违规外包矿山一律收回行政许可
此次活动,将坚决整治违规外包、以包代管行为,厘清明晰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严格禁止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对外包施工单位资质严格把关,落实业主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对外包队伍实行统一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和监督考核,彻底解决外包施工队伍“三不管”问题。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杜绝违规挂靠施工资质行为。今后发现违规外包、以包代管行为的矿山,一律收回相关行政许可。
根据要求,我市将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超越采矿权边界采矿、非法承包转让采矿权及超能力开采的矿山企业,全部予以取缔。加强规划与建设一致性、合规性评估审查,对一矿多开、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不按设计开采、矿区规划不合理的,予以整合或关闭。
坚决管住动火作业和爆破作业,提升火灾、爆炸事故防范水平。督促企业加强井口、井筒、井下全链条防范,在井口和井筒内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按照规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杜绝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加强矿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领取、使用、储存、清退等各环节监管,彻底整治爆炸物品领用和清退不规范、爆破作业违章操作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倒买倒卖和私藏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存放、超量储存,严禁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每个矿山救援队伍不少于12人
我市提出,将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工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凡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技术、工艺,必须彻底清理,具备条件的矿山可以停产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予以关闭。露天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饰面石材全面采用轮锯开采工艺;所有尾矿库全部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地下矿山全部达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范》要求。
安全管理水平方面,我市将督促企业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每个矿山(每个企业)不少于12人的救援队伍,配备完善救援器材,熟练掌握救援技能。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狠抓“关键人”责任落实,开展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重点的行为规范活动,做到敬畏生命、敬畏法规、敬畏职责,反违章指挥、反违章作业、反违反劳动纪律。依靠科技支撑,加大智能化示范矿井建设力度,达不到智能要求的矿井,依法停产。
坚决整顿从业人员队伍,全面提升整体安全素质。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坚决打击假培训、不培训、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等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依法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地下矿山和中型以上露天矿山矿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等四类关键人员,未经省应急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抓好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进一步提升安全标准。露天矿山与周边矿山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0米,台阶高度和边坡角要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尾矿库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要求,对照尾矿库重大隐患标准,推广使用干式堆放、一次性堆坝、尾砂充填利用等工艺;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时,要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头顶库”尾矿库必须按提高一个等别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
整改完成后企业可提出复产复工申请
方案提出,非煤矿山企业要迅速开展自查自改,整改方案确定后,由企业自主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申请受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烟台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家委员会审查评估;经审查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可提出复产复工申请,经烟台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家委员会验收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可以复工复产。整顿工作实行全程台账化管理、标准化推进,坚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达标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职责分工方面,各区市党委和政府(管委)是清理整顿非煤矿山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聚焦存在问题,扎实抓出成效。
应急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标准规程,持续推进矿山企业“五化”建设,积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确定关闭的矿山及时收回和注销相关手续、证照。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超能力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把采矿权审批关口,摸清开采规模和开采年限不达标、露天矿山相邻采矿权边界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底数,采取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等措施限期进行整治。对确定关闭的矿山,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监督矿山企业严格履行矿山闭坑程序并编制和落实矿山闭坑方案,彻底封堵回填井筒(平硐)、消除地下采空区和露天矿山边坡等隐患、全面恢复地容地貌,依法注销相关证照。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重点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不规范、爆破作业“三违”行为;对停产整顿期间的矿山及时清退、回收爆炸物品;对证照不全、手续失效和关闭的矿山及时停供和清缴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的爆炸物品来源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私自制造、倒买倒卖和私藏爆炸物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整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发生的必要经费支出。
供电公司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生产用电审批,并根据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准许上电证明为矿山办理上电申请;供电公司对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制定供电方案,矿山企业严格按照供电方案进行电源建设。对证照不全、手续失效、不按供电方案建设的矿山坚决不予供应用电;对已供应电力的,要积极协助执法部门的检查工作,配合执法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相关措施,并按照产权范围拆除供电设施。
医用口罩阻燃性能测试仪
适用于医用口罩及所有防护口罩阻燃性能的测定。可供医药检验部门、安全检测部门和科研单位使用。
1.1 测试原理
1、利用标准能量的热源对口罩进行试验,观察口罩的燃烧行为。火源的能量通过测量火焰的高度和温度来保证。
2、口罩或其他样品通过火源的时间是标准规定的,通过控制面罩的移动速度来保证火源的作用时间。
3、样品的燃烧行为由样品的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来衡量。
1.2 测试标准
此款医用口罩阻燃性能测试仪符合但不仅限于下列标准:
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1.3 仪器的组成与使用
4,仪器结构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1、防风板;
2、燃烧箱;
3、玻璃门;
4、金属头模;
5、焰高标尺杆;
6、焰高测量标尺;
7、紧定螺钉;
8、点火器;
9、残渣容器;
10、电阻丝
11、头模定位螺钉;
12、热电偶;
13、压力表;
14、控制箱
仪器控制面板如下图:
电源:电源的闭合和切断;
点火:按下时,打开燃气开关,同时加载电热丝加热电流。点燃火焰后松开,切断电热丝加热电流;
火焰调节:调节燃气的流量,调节火焰高度;
点火器始动、点火器返回:手动控制火焰的伸出和缩回,调节火焰后将火焰伸出到试验位置。结束后按下“点火器返回”,火焰缩回至点火位置,并自动切断燃气气源;
头模始动、头模返回:按下“头模始动”头模从其实位置(内侧)以固定速率转动,触动位置开关后停止。结束后按下“头模返回”,头模恢复至出发位置;
续燃停止:头模转动停止之后,“续燃时间”计时器自动计时,按下“续燃停止”计时结束,同时“阴燃时间”自动开始计时。按下本按钮也可以强行切断燃气;
阴燃停止:停止“阴燃时间”计时;
清零:计时显示的停止和清零;
火焰温度:显示火焰的温度;
续燃时间、阴燃时间:显示样品续燃的时间和阴燃的时间。
试验
插上仪器后盖板的电源插座接通电源,将进气口链接丙烷瓶上,打开气瓶阀门接通燃气源。
将燃烧试验箱前门关好,并将“电源”开关置于“开”的位置,电源指示灯亮。
首先使金属头模鼻尖部分向下,将口罩带在金属头模上,用手稍微用力掰动头模,当头模鼻尖部分刚好位于点火器正上方时,调整点火器头的高度(顺时针旋转点火器头降低,逆时针旋转点火器头升高)使点火器顶端和头模鼻尖处距离为20±2mm
按动“点火器返回”按钮使燃烧器恢复至点火位。
按动“头模返回”按钮让头模恢复至起始位。按动“清零”键,仪器即恢复到初始状态。
一直按住“点火”按钮,调节丙烷中压阀“压力调节”旋钮(按照旋钮端部指示“+”方向旋转为增加,“-”方向旋转为减少来调节),使仪器箱顶部压力表指针指在20kPa。
此时点火电阻丝已变红,待点燃点火器后再松开“点火”按钮。点火困难时,请调节“火焰调节”按钮,顺时针方向为减少可燃气体流量,逆时针方向为增加可燃气体流量。若因故未能点火成功,为防止燃气继续通入引起爆炸,按一下“续燃停止”进行断气,之后按一下“清零”恢复初始状态。
打开燃烧试验箱前门,用手将火焰高度尺(高40mm)置于火焰正前方,旋“火焰调节”旋钮,调节火焰高度至40mm±2mm,待火焰稳定后,移开火焰高度尺,此时观察仪器面板上的“温度显示”是否稳定在800±50℃,若不足可通过增加气瓶减压阀的进口压力来调节,使火焰温度稳定在800±50℃。
按“点火器始动”按钮,点火器移至点火位置,按动“头模始动”按钮,头模开始转动,头模转动到位后,点火器停气并复位,“续燃时间”自动计时;续燃结束后,按“续燃停止”键;若无续燃,直接按“续燃停止”键,待阴燃结束,再按“阴燃停止”键,并记录续燃时间和阴燃时间。
按动“头模返回”按钮使头模恢复至起始位,打开燃烧试验箱前门取下试样,本次试验结束。
按动“清零”键,仪器即恢复到初始状态,将下一个口罩试样带在金属头模上,此时可按照6-11的步骤进行下一次试验。若不需要下次试验,请关闭电源,拔下电源插头,拿出残渣容器,将燃烧残渣清理干净。
若要测试口罩带的阻燃性,则须将口罩戴到金属头模上后,松开“头模定位螺钉”,旋转头模使口罩带向下。按动“头模始动”按钮,头模开始转动,当头模刚好位于点火器正上方时,按下“阴燃停止”按钮,使头模停止转动,调整点火器头的高度使点火器顶端和头模低处距离为20±2mm
按照6-11的步骤进行测试。材料试验时,采用注塑法、压塑法或用压塑法制成需要的形状。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则应从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中切割得到试样。制作完成后,用细砂纸将切口各切割面打磨平整光滑,仔细清除表面的所有粉尘和微粒。试样尺寸应至少长60mm,宽(夹具内侧)60mm。首xuan厚度值包括:0.1mm±0.02mm,0.2mm±0.02mm,0.4mm±0.05mm,0.75mm±0.10mm, 1.5mm±0.15mm,3.0mm±0. 2mm或6.0mm±0.4mm。
成品试验时,如果可能,试样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成品;如果试验不能在完整的成品上进行,可以:
a)在需要检验的部件中切下一块;
b)在完整的成品上开一小孔使其与灼热丝接触;
c)从完整的成品中取出需要检验的部件,进行单独试验。
3. 注意事项
1、 试验一定要在通风橱中进行。
2、 仪器务必具有良好接地线
3、 仪器及燃气瓶存放处要严禁烟火,杜绝火种,及时熄灭试验后仍在阴燃的试样。应设置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材。
4、 在开机前需认真检查燃气管路,严禁燃气泄漏。
5、 操作人员应具备防护服、防护手套,以免手被刺伤或烫伤。
6、 工作间应装有排气风扇,以备试验后立即排除有害气体,更换新鲜空气。
7、 试验结束,一定要先关闭燃气源,按住“点火”按钮,点着点火器待管内燃气燃尽后,再关闭电源。
8、 点火器在“始动”后,因故停机,请按下“点火器返回”按钮,待点火器返回点火位后,再按下“清零”按钮,在工作状态复位后,重新操作。
9、 若气源已接通,按动“点火”按钮,点火器点不着火,请检查点火器口是否堵塞,并清除附着物。
适用于医用口罩及所有防护口罩阻燃性能的测定。可供医药检验部门、安全检测部门和科研单位使用。
1.1 测试原理
1、利用标准能量的热源对口罩进行试验,观察口罩的燃烧行为。火源的能量通过测量火焰的高度和温度来保证。
2、口罩或其他样品通过火源的时间是标准规定的,通过控制面罩的移动速度来保证火源的作用时间。
3、样品的燃烧行为由样品的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来衡量。
1.2 测试标准
此款医用口罩阻燃性能测试仪符合但不仅限于下列标准:
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1.3 仪器的组成与使用
4,仪器结构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1、防风板;
2、燃烧箱;
3、玻璃门;
4、金属头模;
5、焰高标尺杆;
6、焰高测量标尺;
7、紧定螺钉;
8、点火器;
9、残渣容器;
10、电阻丝
11、头模定位螺钉;
12、热电偶;
13、压力表;
14、控制箱
仪器控制面板如下图:
电源:电源的闭合和切断;
点火:按下时,打开燃气开关,同时加载电热丝加热电流。点燃火焰后松开,切断电热丝加热电流;
火焰调节:调节燃气的流量,调节火焰高度;
点火器始动、点火器返回:手动控制火焰的伸出和缩回,调节火焰后将火焰伸出到试验位置。结束后按下“点火器返回”,火焰缩回至点火位置,并自动切断燃气气源;
头模始动、头模返回:按下“头模始动”头模从其实位置(内侧)以固定速率转动,触动位置开关后停止。结束后按下“头模返回”,头模恢复至出发位置;
续燃停止:头模转动停止之后,“续燃时间”计时器自动计时,按下“续燃停止”计时结束,同时“阴燃时间”自动开始计时。按下本按钮也可以强行切断燃气;
阴燃停止:停止“阴燃时间”计时;
清零:计时显示的停止和清零;
火焰温度:显示火焰的温度;
续燃时间、阴燃时间:显示样品续燃的时间和阴燃的时间。
试验
插上仪器后盖板的电源插座接通电源,将进气口链接丙烷瓶上,打开气瓶阀门接通燃气源。
将燃烧试验箱前门关好,并将“电源”开关置于“开”的位置,电源指示灯亮。
首先使金属头模鼻尖部分向下,将口罩带在金属头模上,用手稍微用力掰动头模,当头模鼻尖部分刚好位于点火器正上方时,调整点火器头的高度(顺时针旋转点火器头降低,逆时针旋转点火器头升高)使点火器顶端和头模鼻尖处距离为20±2mm
按动“点火器返回”按钮使燃烧器恢复至点火位。
按动“头模返回”按钮让头模恢复至起始位。按动“清零”键,仪器即恢复到初始状态。
一直按住“点火”按钮,调节丙烷中压阀“压力调节”旋钮(按照旋钮端部指示“+”方向旋转为增加,“-”方向旋转为减少来调节),使仪器箱顶部压力表指针指在20kPa。
此时点火电阻丝已变红,待点燃点火器后再松开“点火”按钮。点火困难时,请调节“火焰调节”按钮,顺时针方向为减少可燃气体流量,逆时针方向为增加可燃气体流量。若因故未能点火成功,为防止燃气继续通入引起爆炸,按一下“续燃停止”进行断气,之后按一下“清零”恢复初始状态。
打开燃烧试验箱前门,用手将火焰高度尺(高40mm)置于火焰正前方,旋“火焰调节”旋钮,调节火焰高度至40mm±2mm,待火焰稳定后,移开火焰高度尺,此时观察仪器面板上的“温度显示”是否稳定在800±50℃,若不足可通过增加气瓶减压阀的进口压力来调节,使火焰温度稳定在800±50℃。
按“点火器始动”按钮,点火器移至点火位置,按动“头模始动”按钮,头模开始转动,头模转动到位后,点火器停气并复位,“续燃时间”自动计时;续燃结束后,按“续燃停止”键;若无续燃,直接按“续燃停止”键,待阴燃结束,再按“阴燃停止”键,并记录续燃时间和阴燃时间。
按动“头模返回”按钮使头模恢复至起始位,打开燃烧试验箱前门取下试样,本次试验结束。
按动“清零”键,仪器即恢复到初始状态,将下一个口罩试样带在金属头模上,此时可按照6-11的步骤进行下一次试验。若不需要下次试验,请关闭电源,拔下电源插头,拿出残渣容器,将燃烧残渣清理干净。
若要测试口罩带的阻燃性,则须将口罩戴到金属头模上后,松开“头模定位螺钉”,旋转头模使口罩带向下。按动“头模始动”按钮,头模开始转动,当头模刚好位于点火器正上方时,按下“阴燃停止”按钮,使头模停止转动,调整点火器头的高度使点火器顶端和头模低处距离为20±2mm
按照6-11的步骤进行测试。材料试验时,采用注塑法、压塑法或用压塑法制成需要的形状。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则应从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中切割得到试样。制作完成后,用细砂纸将切口各切割面打磨平整光滑,仔细清除表面的所有粉尘和微粒。试样尺寸应至少长60mm,宽(夹具内侧)60mm。首xuan厚度值包括:0.1mm±0.02mm,0.2mm±0.02mm,0.4mm±0.05mm,0.75mm±0.10mm, 1.5mm±0.15mm,3.0mm±0. 2mm或6.0mm±0.4mm。
成品试验时,如果可能,试样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成品;如果试验不能在完整的成品上进行,可以:
a)在需要检验的部件中切下一块;
b)在完整的成品上开一小孔使其与灼热丝接触;
c)从完整的成品中取出需要检验的部件,进行单独试验。
3. 注意事项
1、 试验一定要在通风橱中进行。
2、 仪器务必具有良好接地线
3、 仪器及燃气瓶存放处要严禁烟火,杜绝火种,及时熄灭试验后仍在阴燃的试样。应设置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材。
4、 在开机前需认真检查燃气管路,严禁燃气泄漏。
5、 操作人员应具备防护服、防护手套,以免手被刺伤或烫伤。
6、 工作间应装有排气风扇,以备试验后立即排除有害气体,更换新鲜空气。
7、 试验结束,一定要先关闭燃气源,按住“点火”按钮,点着点火器待管内燃气燃尽后,再关闭电源。
8、 点火器在“始动”后,因故停机,请按下“点火器返回”按钮,待点火器返回点火位后,再按下“清零”按钮,在工作状态复位后,重新操作。
9、 若气源已接通,按动“点火”按钮,点火器点不着火,请检查点火器口是否堵塞,并清除附着物。
医用口罩阻燃性能测试仪
适用于医用口罩及所有防护口罩阻燃性能的测定。可供医药检验部门、安全检测部门和科研单位使用。
1.1 测试原理
1、利用标准能量的热源对口罩进行试验,观察口罩的燃烧行为。火源的能量通过测量火焰的高度和温度来保证。
2、口罩或其他样品通过火源的时间是标准规定的,通过控制面罩的移动速度来保证火源的作用时间。
3、样品的燃烧行为由样品的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来衡量。
1.2 测试标准
此款医用口罩阻燃性能测试仪符合但不仅限于下列标准:
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1.3 仪器的组成与使用
4,仪器结构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1、防风板;
2、燃烧箱;
3、玻璃门;
4、金属头模;
5、焰高标尺杆;
6、焰高测量标尺;
7、紧定螺钉;
8、点火器;
9、残渣容器;
10、电阻丝
11、头模定位螺钉;
12、热电偶;
13、压力表;
14、控制箱
仪器控制面板如下图:
电源:电源的闭合和切断;
点火:按下时,打开燃气开关,同时加载电热丝加热电流。点燃火焰后松开,切断电热丝加热电流;
火焰调节:调节燃气的流量,调节火焰高度;
点火器始动、点火器返回:手动控制火焰的伸出和缩回,调节火焰后将火焰伸出到试验位置。结束后按下“点火器返回”,火焰缩回至点火位置,并自动切断燃气气源;
头模始动、头模返回:按下“头模始动”头模从其实位置(内侧)以固定速率转动,触动位置开关后停止。结束后按下“头模返回”,头模恢复至出发位置;
续燃停止:头模转动停止之后,“续燃时间”计时器自动计时,按下“续燃停止”计时结束,同时“阴燃时间”自动开始计时。按下本按钮也可以强行切断燃气;
阴燃停止:停止“阴燃时间”计时;
清零:计时显示的停止和清零;
火焰温度:显示火焰的温度;
续燃时间、阴燃时间:显示样品续燃的时间和阴燃的时间。
试验
插上仪器后盖板的电源插座接通电源,将进气口链接丙烷瓶上,打开气瓶阀门接通燃气源。
将燃烧试验箱前门关好,并将“电源”开关置于“开”的位置,电源指示灯亮。
首先使金属头模鼻尖部分向下,将口罩带在金属头模上,用手稍微用力掰动头模,当头模鼻尖部分刚好位于点火器正上方时,调整点火器头的高度(顺时针旋转点火器头降低,逆时针旋转点火器头升高)使点火器顶端和头模鼻尖处距离为20±2mm
按动“点火器返回”按钮使燃烧器恢复至点火位。
按动“头模返回”按钮让头模恢复至起始位。按动“清零”键,仪器即恢复到初始状态。
一直按住“点火”按钮,调节丙烷中压阀“压力调节”旋钮(按照旋钮端部指示“+”方向旋转为增加,“-”方向旋转为减少来调节),使仪器箱顶部压力表指针指在20kPa。
此时点火电阻丝已变红,待点燃点火器后再松开“点火”按钮。点火困难时,请调节“火焰调节”按钮,顺时针方向为减少可燃气体流量,逆时针方向为增加可燃气体流量。若因故未能点火成功,为防止燃气继续通入引起爆炸,按一下“续燃停止”进行断气,之后按一下“清零”恢复初始状态。
打开燃烧试验箱前门,用手将火焰高度尺(高40mm)置于火焰正前方,旋“火焰调节”旋钮,调节火焰高度至40mm±2mm,待火焰稳定后,移开火焰高度尺,此时观察仪器面板上的“温度显示”是否稳定在800±50℃,若不足可通过增加气瓶减压阀的进口压力来调节,使火焰温度稳定在800±50℃。
按“点火器始动”按钮,点火器移至点火位置,按动“头模始动”按钮,头模开始转动,头模转动到位后,点火器停气并复位,“续燃时间”自动计时;续燃结束后,按“续燃停止”键;若无续燃,直接按“续燃停止”键,待阴燃结束,再按“阴燃停止”键,并记录续燃时间和阴燃时间。
按动“头模返回”按钮使头模恢复至起始位,打开燃烧试验箱前门取下试样,本次试验结束。
按动“清零”键,仪器即恢复到初始状态,将下一个口罩试样带在金属头模上,此时可按照6-11的步骤进行下一次试验。若不需要下次试验,请关闭电源,拔下电源插头,拿出残渣容器,将燃烧残渣清理干净。
若要测试口罩带的阻燃性,则须将口罩戴到金属头模上后,松开“头模定位螺钉”,旋转头模使口罩带向下。按动“头模始动”按钮,头模开始转动,当头模刚好位于点火器正上方时,按下“阴燃停止”按钮,使头模停止转动,调整点火器头的高度使点火器顶端和头模低处距离为20±2mm
按照6-11的步骤进行测试。材料试验时,采用注塑法、压塑法或用压塑法制成需要的形状。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则应从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中切割得到试样。制作完成后,用细砂纸将切口各切割面打磨平整光滑,仔细清除表面的所有粉尘和微粒。试样尺寸应至少长60mm,宽(夹具内侧)60mm。首xuan厚度值包括:0.1mm±0.02mm,0.2mm±0.02mm,0.4mm±0.05mm,0.75mm±0.10mm, 1.5mm±0.15mm,3.0mm±0. 2mm或6.0mm±0.4mm。
成品试验时,如果可能,试样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成品;如果试验不能在完整的成品上进行,可以:
a)在需要检验的部件中切下一块;
b)在完整的成品上开一小孔使其与灼热丝接触;
c)从完整的成品中取出需要检验的部件,进行单独试验。
3. 注意事项
1、 试验一定要在通风橱中进行。
2、 仪器务必具有良好接地线
3、 仪器及燃气瓶存放处要严禁烟火,杜绝火种,及时熄灭试验后仍在阴燃的试样。应设置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材。
4、 在开机前需认真检查燃气管路,严禁燃气泄漏。
5、 操作人员应具备防护服、防护手套,以免手被刺伤或烫伤。
6、 工作间应装有排气风扇,以备试验后立即排除有害气体,更换新鲜空气。
7、 试验结束,一定要先关闭燃气源,按住“点火”按钮,点着点火器待管内燃气燃尽后,再关闭电源。
8、 点火器在“始动”后,因故停机,请按下“点火器返回”按钮,待点火器返回点火位后,再按下“清零”按钮,在工作状态复位后,重新操作。
9、 若气源已接通,按动“点火”按钮,点火器点不着火,请检查点火器口是否堵塞,并清除附着物。
适用于医用口罩及所有防护口罩阻燃性能的测定。可供医药检验部门、安全检测部门和科研单位使用。
1.1 测试原理
1、利用标准能量的热源对口罩进行试验,观察口罩的燃烧行为。火源的能量通过测量火焰的高度和温度来保证。
2、口罩或其他样品通过火源的时间是标准规定的,通过控制面罩的移动速度来保证火源的作用时间。
3、样品的燃烧行为由样品的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来衡量。
1.2 测试标准
此款医用口罩阻燃性能测试仪符合但不仅限于下列标准:
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1.3 仪器的组成与使用
4,仪器结构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1、防风板;
2、燃烧箱;
3、玻璃门;
4、金属头模;
5、焰高标尺杆;
6、焰高测量标尺;
7、紧定螺钉;
8、点火器;
9、残渣容器;
10、电阻丝
11、头模定位螺钉;
12、热电偶;
13、压力表;
14、控制箱
仪器控制面板如下图:
电源:电源的闭合和切断;
点火:按下时,打开燃气开关,同时加载电热丝加热电流。点燃火焰后松开,切断电热丝加热电流;
火焰调节:调节燃气的流量,调节火焰高度;
点火器始动、点火器返回:手动控制火焰的伸出和缩回,调节火焰后将火焰伸出到试验位置。结束后按下“点火器返回”,火焰缩回至点火位置,并自动切断燃气气源;
头模始动、头模返回:按下“头模始动”头模从其实位置(内侧)以固定速率转动,触动位置开关后停止。结束后按下“头模返回”,头模恢复至出发位置;
续燃停止:头模转动停止之后,“续燃时间”计时器自动计时,按下“续燃停止”计时结束,同时“阴燃时间”自动开始计时。按下本按钮也可以强行切断燃气;
阴燃停止:停止“阴燃时间”计时;
清零:计时显示的停止和清零;
火焰温度:显示火焰的温度;
续燃时间、阴燃时间:显示样品续燃的时间和阴燃的时间。
试验
插上仪器后盖板的电源插座接通电源,将进气口链接丙烷瓶上,打开气瓶阀门接通燃气源。
将燃烧试验箱前门关好,并将“电源”开关置于“开”的位置,电源指示灯亮。
首先使金属头模鼻尖部分向下,将口罩带在金属头模上,用手稍微用力掰动头模,当头模鼻尖部分刚好位于点火器正上方时,调整点火器头的高度(顺时针旋转点火器头降低,逆时针旋转点火器头升高)使点火器顶端和头模鼻尖处距离为20±2mm
按动“点火器返回”按钮使燃烧器恢复至点火位。
按动“头模返回”按钮让头模恢复至起始位。按动“清零”键,仪器即恢复到初始状态。
一直按住“点火”按钮,调节丙烷中压阀“压力调节”旋钮(按照旋钮端部指示“+”方向旋转为增加,“-”方向旋转为减少来调节),使仪器箱顶部压力表指针指在20kPa。
此时点火电阻丝已变红,待点燃点火器后再松开“点火”按钮。点火困难时,请调节“火焰调节”按钮,顺时针方向为减少可燃气体流量,逆时针方向为增加可燃气体流量。若因故未能点火成功,为防止燃气继续通入引起爆炸,按一下“续燃停止”进行断气,之后按一下“清零”恢复初始状态。
打开燃烧试验箱前门,用手将火焰高度尺(高40mm)置于火焰正前方,旋“火焰调节”旋钮,调节火焰高度至40mm±2mm,待火焰稳定后,移开火焰高度尺,此时观察仪器面板上的“温度显示”是否稳定在800±50℃,若不足可通过增加气瓶减压阀的进口压力来调节,使火焰温度稳定在800±50℃。
按“点火器始动”按钮,点火器移至点火位置,按动“头模始动”按钮,头模开始转动,头模转动到位后,点火器停气并复位,“续燃时间”自动计时;续燃结束后,按“续燃停止”键;若无续燃,直接按“续燃停止”键,待阴燃结束,再按“阴燃停止”键,并记录续燃时间和阴燃时间。
按动“头模返回”按钮使头模恢复至起始位,打开燃烧试验箱前门取下试样,本次试验结束。
按动“清零”键,仪器即恢复到初始状态,将下一个口罩试样带在金属头模上,此时可按照6-11的步骤进行下一次试验。若不需要下次试验,请关闭电源,拔下电源插头,拿出残渣容器,将燃烧残渣清理干净。
若要测试口罩带的阻燃性,则须将口罩戴到金属头模上后,松开“头模定位螺钉”,旋转头模使口罩带向下。按动“头模始动”按钮,头模开始转动,当头模刚好位于点火器正上方时,按下“阴燃停止”按钮,使头模停止转动,调整点火器头的高度使点火器顶端和头模低处距离为20±2mm
按照6-11的步骤进行测试。材料试验时,采用注塑法、压塑法或用压塑法制成需要的形状。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则应从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中切割得到试样。制作完成后,用细砂纸将切口各切割面打磨平整光滑,仔细清除表面的所有粉尘和微粒。试样尺寸应至少长60mm,宽(夹具内侧)60mm。首xuan厚度值包括:0.1mm±0.02mm,0.2mm±0.02mm,0.4mm±0.05mm,0.75mm±0.10mm, 1.5mm±0.15mm,3.0mm±0. 2mm或6.0mm±0.4mm。
成品试验时,如果可能,试样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成品;如果试验不能在完整的成品上进行,可以:
a)在需要检验的部件中切下一块;
b)在完整的成品上开一小孔使其与灼热丝接触;
c)从完整的成品中取出需要检验的部件,进行单独试验。
3. 注意事项
1、 试验一定要在通风橱中进行。
2、 仪器务必具有良好接地线
3、 仪器及燃气瓶存放处要严禁烟火,杜绝火种,及时熄灭试验后仍在阴燃的试样。应设置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材。
4、 在开机前需认真检查燃气管路,严禁燃气泄漏。
5、 操作人员应具备防护服、防护手套,以免手被刺伤或烫伤。
6、 工作间应装有排气风扇,以备试验后立即排除有害气体,更换新鲜空气。
7、 试验结束,一定要先关闭燃气源,按住“点火”按钮,点着点火器待管内燃气燃尽后,再关闭电源。
8、 点火器在“始动”后,因故停机,请按下“点火器返回”按钮,待点火器返回点火位后,再按下“清零”按钮,在工作状态复位后,重新操作。
9、 若气源已接通,按动“点火”按钮,点火器点不着火,请检查点火器口是否堵塞,并清除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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